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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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贯彻落实政府购
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7.27
•【字号】南财综〔2020〕27号
•【施行日期】2020.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购买服务行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0〕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同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
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学习和宣传。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人员参加自治区财政厅对《办法》的专题培训,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政策,提高各级各部门对《办法》的理解和认识。

同时,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善于挖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典型案例,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二、按时报送贯彻落实情况
根据《办法》的工作要求,请各县(区)财政部门、市直各部门将贯彻落实《办法》的工作情况于2020年8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综合科)。

同时,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向市财政局(综合科)报送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相关文件废止
原《南宁市财政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综〔2015〕22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0〕45号)(略)
2.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略)
南宁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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