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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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员工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部员工队伍建设,推进员工多岗位锻炼,增强员工队伍活力,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部全体员工。
第三条轮岗交流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任人为贤,公正合理
(二)坚持实效原则,有计划、分步骤进行,逐步实现制度化、常态化。
(三)坚持组织原则,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
(四)有利于员工多岗位锻炼成长,发挥员工专业特长,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四条轮岗交流对象(一)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的员工。
(二)公司新招聘的员工。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员工。
(四)轮岗交流可以在公司本部部门与基层经营单位之
间不同部门之间进行。
(五)除特殊技术岗位外,原则上要求本部员工均需有一年以上基层一线工作经历。
第五条轮岗交流的组织实施及组织纪律(一)轮岗交流对象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总经理室研究决定后,
由公司综合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公司领导与轮岗交流员工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的岗位工作。
(三)员工轮岗交流离职前,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原岗位工作同志必须向新任同志提供相关资料、介绍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四)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对轮岗交流员工给予关心,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帮助其尽快熟悉适应新的岗位。
(五)任何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公司关于员工轮岗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六条轮岗交流的考核及福利待遇(一)员工轮岗交流期间保持原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工资由原所在部门发放,月度绩效考核由轮岗交流到的单位、部门负责。
(二)公司新招聘的总版、地版合同员工轮岗交流,实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实习期满转正后,不管轮岗交流在本部管理部门还是一线经营单位,按公司新员工扶持保障政策,设立一年保护期,保护期内参照本部员工薪酬标准发放工资。
(三)建立健全员工轮岗交流激励机制,采取有利于员工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员工到基层一线学习、锻炼、提高。
第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轮岗的形式和重点
(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主要形式:
1、跨部门交流。
即
中层干部在县直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2、跨区域交流。
即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中层干部交流。
3、内部轮岗。
即中层干部在本部门、本乡镇不同岗位之间轮换。
(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
1、中层干部中的副科级后备干部;
2、同一单位或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
3、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中层干部。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
(一)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
1、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
2、在同一单位任职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
等岗位任职满5年的;
3、按照《公务员法》应当回避的;
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组(委)同意的。
(二)内部轮岗对象:
1、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除外)任职满5年的;
2、县直机关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
3、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因其他各种原因经组织批准未能交流的。
三、交流轮岗的程序
(一)跨部门交流工作程序:
1、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根据本办法和交流条件,分别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三种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确定预备交流职位。
在用人单位申报预备交流职位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将申报单位空缺的职位、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统一调剂,确定预备交流职位,进行公示。
3、组织填报交流志愿。
根据确定的预备交流职位要求,书面征求预备交流人选的择岗志愿。
4、双向选择确定交流人选的职位。
结合个人意愿和用
人单位意见,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
对个人志愿与交流职位不能达成一致的预备交流人选,组织人事部门可以个别征求志愿,实施调剂安排。
一次性交流岗位较多时,可实行跨部门竞争上岗。
5、研究决定并办理手续。
对确定交流的中层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区域的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的交流,坚持顺向、有序流动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实施。
(三)内部轮岗由各部门、各乡镇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或进行竞争上岗。
四、交流轮岗的保障措施
(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一般每2年集中组织一次。
(二)今后凡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中层岗位工作经历;
提拔担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原则上应具有乡镇工作经历。
对交流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
是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后备干部。
(三)鼓励县直机关干部自愿交流到乡镇机关工作。
五、交流轮岗工作纪律
(一)干部交流轮岗应严格执行领导职数和编制规定,不准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中层干部。
(二)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
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
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不得借交流轮岗超编进人、对干部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
(三)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轮岗的决定。
(四)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