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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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

摘 要 : 国 古代 契 约 制 度 是 中 国古 代 社 会 生 活 中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 通 过 对 古代 契 约 制 度 的 历 史 演 变 过 程 的 考 察 , 中 进
而 总 结 了这 一 制 度 呈 现 出 的特 征 , 试 图对 该 制 度 的 形 成 原 因 做 出一 番 具 体 的 分 析 。 并 关 键 词 : 代 契约 ; 征 ; 因 古 特 成
N O 4。 .1 20l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 B s es rd n u ty d r u i s T a eI d s n r
21 O 2年 第 1 4期
论 中 国古 代 契 约制 度
郝 利 锋
( 北 经 贸 大 学 , 北 石 家庄 0 0 6 ) 河 河 5 0 1
1 中国古 代契约 法律 制度 的嬗变
没 不追 , 还本主” 地 。这 种 规 定 与 西 方 法 律 发 展 史 上 的 发 展
这 我 国古 代 契 约 法 有 两 千 余 年 的 历 史 , 原 始 社 会 发 展 是 很 吻 合 的 , 也 间 接 的 证 明 了 契 约 的 观 念 在 中 西 法 律 发 在 展 史 上 是 具 有 很 大 的相 似 性 的 。 的 晚 期 , 约 观 念 就 已 经 形 成 了 , 于 契 约 的 法 律 雏 形 就 开 契 关 始 出 现 , 当 时 中 国社 会 的 发 展 就 产 生 了 积 极 的 影 响 , 且 对 并 宋 元 时 期 , 国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已 经 呈 现 出 一 种 欣 欣 中
特 点 , 得 我 们 现 在 加 以认 真 的对 待 和 研 究 。 值
约 称 为 “ 别 ” “ 契 ” “ 剂 ” 相 应 的 , 周 统 治 者 为 了 傅 、书 或 质 , 西

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轨迹分析

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轨迹分析

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轨迹分析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笔者认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萌芽时期——西周西周时期,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私有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有所增加,比夏商的社会商品经济活动更加频繁,出现古代契约的雏形,如质剂、傅别、借贷契约。

1. 质剂。

《地官·质人》:“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指的就是在买卖过程中,大的买卖用质,质是较长的契券,用较长的竹简书写,如买卖牛马、奴隶;小的买卖用剂,剂是较短的契券,用较短的竹简制成,通常用于较小的买卖,如:买卖珍异、兵器。

当时的质剂都是官方管制下由市场管理人员“质人”制作的,这说明此时官方已经开始对市场贸易进行早期的干预了。

2. 傅别。

《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傅别,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形式也是在竹简上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一半,竹简中的文字是半文。

傅别平时是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而一旦发生纠纷又会成为诉讼的证据,这为后世的法律要求证据提供了借鉴。

3. 借贷契约。

国家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借贷契约行为,如:违法者会被处以刑罚。

《周礼· 秋官·朝土》:“凡民间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

”《周礼·秋官·司约》:“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总体来说,西周时期契约种类较少,但是相对于夏商来说内容较为完备、形式比较灵活。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源远流长,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发展轨迹。

它在长时间的演变中形成了农业经济为基础、封建地主阶级主导、赋税和契约制度存在的经济体系。

本文将从农业经济、地主阶级的经济地位以及赋税和契约制度这三个方面来探讨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

一、农业经济的基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农业生产是整个社会经济的主导。

农耕文化的根深蒂固,使得土地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农民则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重要经济支柱。

在古代农社会中,耕作方式主要以家庭经营为主,自耕农是主要的生产力。

土地所有权主要归属于封建地主阶级,而农民则以租赁或交纳租税的形式占有土地。

二、地主阶级的经济地位在古代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是社会经济的主导力量。

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通过剥削农民劳动力获得丰厚的经济收益。

地主阶级以官僚地主和地方豪强为主,他们通过世袭制度将土地和权力代代相传。

地主阶级拥有特权地位,享受着各种税收和劳动力的剩余价值,导致社会财富向他们不断集中,形成了严重的阶级分化。

三、赋税和契约制度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是整个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赋税主要以田赋和地租的形式存在,地主通过收取农民的田赋和地租来获取收益。

赋税制度在封建经济中起到了维持社会秩序、支持封建统治和补充国家收入的作用。

此外,古代中国封建社会还有契约制度。

契约是财产转移和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约定权益的一种方式,通过契约,地主和农民之间确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地主阶级掌握经济主导地位,赋税和契约制度是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既有助于维持封建统治的稳定,又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限制。

随着封建制度的继续深化,这种经济制度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注入了动力。

中国契约制度

中国契约制度

内容提要雇佣劳动是中国古代人们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活动,雇佣契约正是使雇佣劳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概述了中国古代雇佣契约制度产生、发展、成熟和完善的历史过程,并从敦煌吐鲁番雇佣契约入手,详细分析了雇佣契约的内容,明确了缔约主体及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雇佣契约缺乏国家法律的规范,由习惯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契约还体现出宗法血缘色彩浓厚及契约主体地位实质不平等性的特点。

通过对雇佣契约制度的全面分析,能够使我们更深刻地了解中国古代雇佣劳动中的法律关系,清楚中国传统政治、经济、文化对人们日常劳动生活的影响,对我国现代雇佣法律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雇佣劳动雇佣契约目录引言 (1)第一部分雇佣契约制度发展概述 (3)一、雇佣契约制度的产生 (3)二、雇佣契约制度的初步发展 (5)三、雇佣契约制度的成熟 (7)四、雇佣契约制度的完善 (9)第二部分雇佣契约内容分析 (12)一、雇佣契约的含义 (13)二、雇佣契约的主体 (15)三、雇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四、悔约条款 (28)五、担保、证人制度 (29)第三部分中国古代雇佣契约制度的特色 (33)一、国家契约法律规范的缺乏和习惯法的重要作用 (33)二、宗法血缘色彩浓厚 (36)三、契约主体地位的实质不平等性 (37)结论 (39)注释..............................................................................40参考文献 (45)论文摘要(中文) (1)论文摘要(英文) (1)后记 (1)导师及作者简介引言中国源远流长的历史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资料,其中包括大量的契约原件。

在这些契约中以买卖、租赁、借贷、雇佣契约存数最多,可见这四种民事活动在中国古代人们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这些契约的存在,反映了当时社会民众已注重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高考真题】2022年新高考历史真题试卷(山东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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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真题】2022年新高考历史真题试卷(山东卷)姓名: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1.(3分)战国时期,法家两大派之一的田齐法家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君臣不用礼仪教训则不详。

”这反映其思想特点是( ) A .尚法存礼B .尊法敬天C .崇德重法D .外儒内法2.(3分)云梦秦简《日书》对选择善马的标准有严格规定,汉代官府内有专门学习相马理论者,相马术已成为专门技术自设一科,与书数、射御等同。

这一时期相马术的发展主要服务于( ) A .农耕技术的推广 B .商业交往的便利 C .军事战争的需要D .礼乐制度的重建3.(3分)目前考古发现的宋代纺织品,主要有福建福州黄昇墓的纺织品和衣物300余件,江苏金坛周瑀墓的衣物50余件,江苏武进宋墓衣物残片。

湖南南阳宋墓和宁夏西夏陵区108号墓丝麻织品,赣江兰溪南宋墓棉毯,江西德安南宋周氏墓丝织衣裙,浙江台州南宋赵泊澐墓纺织品60余件等。

据此我们可以推断,宋代( ) A .海上丝绸贸易兴盛 B .纺织业中心位于南方 C .衣料材质发生明显变化D .南方纺织技艺已超过北方4.(3分)明朝时期,朝廷除对各地的监察御史进行考核外,还要求地方按察使司按时据实上报御史巡按地方时有无铺张浪费以劳州县等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 ) A .保证监察规范有效 B .限制监察御史权力 C .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D .拓宽对地方的监察渠道5.(3分)1863年,学者张斯桂在为《万国公法》所作的序言中说:“间尝观天下大局,中华为首善之区、四海会同、万国来王,遐畿勿可及已,此外诸国,一春秋时大列国也。

——今美利坚教师丁匙良器译此书,其望我中华之曲体其情而俯从其议也。

——则是书亦大有裨于中华用。

储之以备筹边之一助云尔。

”这反映了当时部分中国人( )…○…………装………○…………装……※※请※※不※※A .否定传统宗藩体制 B .力主融入国际社会 C .倡导采用西方外交制度D .主张选择性吸收国际法原则6.(3分)19世纪60~90年代,清政府推行洋务新政,创办一批近代企业;1901年清政府开始实行“新政”,积极振兴商务,奖励实业。

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

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

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以及其对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1. 重视形式古代中国契约制度对形式要求极为严格,一般需要由当事人双方或代理人亲笔签字,并附上自己的印章或印鉴。

此外,还需要双方宣读合同内容以确认双方明确理解,并且需要见证人在场作证。

这种对形式的重视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契约的严格约束,旨在维护契约的有效性和当事人的权益。

2. 讲究信用中国古代契约制度非常强调信用问题。

在签订契约时,当事人需要郑重保证自己的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诚信是成功商业关系的基石,讲究信用的契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业发展提供了保障。

3. 契约分类古代中国契约主要包括租借、买卖、借贷、雇佣等多种类型,每种契约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这些分类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多样性,同时也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和保护。

二、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影响1. 促进经济发展古代契约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为商业发展提供了基础。

在契约制度的约束下,商人和个体经济主体之间可以进行规范的交易,有利于资源配置和市场的运作,并促进经济的繁荣。

契约制度的存在也提升了商人和个体经济主体的信心,增强了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维护社会秩序古代中国契约制度的规范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契约作为一种法律约束,能够有效防止和解决争端和纠纷。

当事人通过契约的形式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在契约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这将有助于降低社会冲突的发生,并增强社会的和谐稳定。

3. 影响法律制度演变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也对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产生了一定影响。

契约制度的完善和法律规范的制定,为后来封建国家的法律制度打下了基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契约制度也随之演变,逐渐与封建法律制度相结合,成为后来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代民事契约习惯的特点

明代民事契约习惯的特点

明代民事契约习惯的特点明代民事契约习惯极其发达,明代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而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契约习惯的规范和调整。

研究明代契约习惯,对深入了解中华法系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笔者拟从明代民事契约习惯的特点及其与明代制定法的关系入手,对明代民事契约制度进行一些探讨。

明代民事契约习惯的特点明代民事契约习俗不仅在范围上涵盖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法律关系,而且在契约当事人中表现出三个特点。

明代的民事契约习俗还具有契约文书、所有权凭证等多种功能。

它的构成要素非常完整,功能和形式也多种多样,在权益分配上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平等和自愿。

从某种意义上说,明代的民事合同法律制度代表了中国法制中民事合同法律制度的优秀成就。

范围上的普遍性首先,在明代物权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契约无处不在。

房地产产权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房地产所有权。

在明代,土地和房地产的出售、典当或租赁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

明代的土地包括田地、山脉、坟墓(也称为山脉)、荒地等。

房地产包括宅地和地上建筑。

与宋元时期一样,明代的土地买卖都是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完成的。

与宋元不同,明代政府对私人土地和房地产交易的限制较少。

宋元时期,私人土地和房地产交易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他们必须先询问邻居。

当他们不购买时,他们可以与邻居以外的人进行交易,以维护家族的利益。

根据现有的历史资料,这种限制在明代被大大减少。

也就是说,只要双方按照政府的税务契约进行交易,交易就完成了。

换句话说,只要有官方税收,土地和房地产就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买卖。

明代土地和房地产交易习惯的另一个特点是,为了稳定租佃关系,业主在出售土地时可以将承租人转让给买主,即租佃随田,甚至房屋买卖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体系关于买卖不违反租赁的民事法律规则。

在明代,土地不仅可以买卖,还可以典当。

但是价格和价格之间有很大的差别。

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地价的不断上涨,土地所有者在出售土地时后悔要价、不区分出售和典当的现象十分突出,由此引发了许多诉讼。

宋代契约制度的特点

宋代契约制度的特点

宋代契约制度的特点
1 明朝的契约制度
明朝的契约制度是一种在某项协定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它协调了当事人之间权力的分配,如时间、空间和数量,还有其他特殊专业性。

明朝契约主要以婚姻、金融、物资、经营和文书等生活交换方式以及宗教礼仪等文化表述方式为主,契约同时在民法范畴中具有法律性。

2 宋代契约制度
宋代契约制度,又称宋制契约,宋代契约是以宋代刑法为基础,开创性地构建起了源于房地合同的契约文书的法律制度。

宋代的契约制度分为买卖、借贷和特殊合同等三大类,在当时具有广泛的运用价值。

3 宋代契约制度的特点
(1)宋代契约制度由于受宋法制影响,规章、订立以及执行均有宋法的约束;
(2)契约制度在宋代具有明显的融合性特点,具体表现在当时的民间宗教文化及法律规范的融合;
(3)宋代的合同也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并且契约遵循着“实行前先及时定义”的原则,保证了合同的有效性;
(4)宋代的契约是以情势熏陶的形式出现的,双方当事人有主观
性的表述,使契约容易理解和执行;
(5)另外,宋代也提出了“私章”制度,将比较复杂的合同形式
简化,人们只需要签署章就可以合法地进行合同,这也使得宋代契约
制度变得更加方便。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宋代的契约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极其
重要的地位,宋代的契约制度给中国的合同制度法赋予了强大的动力,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中国古代之契约制度

中国古代之契约制度

ConsumeGuide·LawGarden■武宇红西安财经学院法学系中国古代之契约制度作者简介:武宇红(1970—),西安财经学院法学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理论法学的教学与科研。

我国古代的契约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它与我国的法律文化同步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在西周时期,契约行为就开始活跃。

(一)判书《周礼》中就有许多关于契约制度的记载。

《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债)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

”其中傅别、书契、质剂都是券书的一种形式。

其用途或有不同,但均采用将契文分成两半的形式,双方各执一半,这种双方各执一半的契约形式,表示了双方对合意行为的承诺与信证。

东汉郑众注:“傅别,谓券书也”,傅即附,指附著并约束于文书;别指分别,即将文书分别为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半。

当时的傅别主要用竹木简牍,故容易分割。

傅别主要用于借贷之债。

“质剂”据郑众注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

长曰质,短曰剂。

”另在《周礼地官质人》:“质人掌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鬻)者,质剂焉。

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郑玄注:“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

大市人民、牛马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主要适用于买卖之债。

“书券”可泛指所使用的文书凭证,狭义上则指官府所使用的契约。

西周时期以契约形式调整民事行为,在奴隶社会经济不发达的状态下表现出了相对成熟性,并且对封建社会的契约形式,产生了十分巨大的影响。

在春秋战国秦汉时代,傅别、质剂与书契仍广泛使用。

但到汉代,契约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进入其历史发展的第二时期。

(二)分支契、单契自汉代开始,由判书逐渐发展出分支契,至唐代开始又出现单契。

分支契的最初形式为下手书,后又有画指券、合同、和同等名称。

均是指两份相同的文书,当事人各执其一。

其中下手书出现于汉代。

《周礼地官司市》郑玄注:“质剂谓两书一札而别之,若今下手书”。

至唐进一步发展为“画指券”,下手书指双方当事人须在质剂文书上按捺手印,画指券则须在质剂文书上画指模。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72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72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72(总分:7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6,分数:32.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宋朝的法律往往对典当与买卖连同作出规定,合称为( )。

A.永卖B.断卖C.绝卖D.典卖√宋朝的买卖发展繁荣,宋朝法律对典当和买卖连同作出规定,合称为典卖。

3.唐朝法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物后,要( )。

A.上交官府√B.归还原主C.自行占有D.任意处分据唐代的《捕亡令》规定阑遗物(即遗失物)必须交还原主,拾得人负有送官义务,而无获得其一部分为己有的权利。

4.唐朝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是( )。

A.门荫B.征召C.科举√D.察举中国的科举制度,始于隋而盛于唐。

因此,唐代选拔官吏主要是靠科举制度。

5.正式将凌迟刑确定为法定刑的是( )。

A.唐朝B.元朝C.宋朝√D.明朝凌迟刑首用于五代,至宋时立为法定刑。

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刑外增设了凌迟刑。

6.在财产继承方面,唐朝法律沿袭的是( )。

A.嫡长子继承制B.诸子均分√C.宗祧继承D.封爵继承唐律对宗祧、爵位等身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并严格嫡庶之别。

而财产继承,仍实行诸子平分制。

7.第一次对化外人相犯作出较为明确规定的是( )。

A.隋朝B.唐朝√C.宋朝D.元朝所谓化外人,系我国封建法典中对外国人的通称。

唐《永徽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8.用以规范海外贸易的专门法律制度市舶法出现于( )。

A.汉朝B.宋朝√C.明朝D.清朝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转型时期,也是我国古代世界海外贸易发展的关键时期,用以调整海外贸易法律关系的海外贸易法律制度在宋朝也有了进步性的发展,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范海外贸易,就是市舶法。

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

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

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产生于中国传统社会氛围中,从而不可避免的受到了中国文化思想的影响,在契约的表现形式、契约原则、纠纷解决方式及效力保障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一面。

(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表现形式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表现形式以民间惯例为主,成文的书面形式比较少。

此种现象是在我国特有的文化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它具有强烈的历史局限性与文化局限性。

在中国历史上,封建国家的直接统治只及于州县,再往下,有各种血缘的、地缘的和其他性质的团体,如家族、村社、行帮、宗教社团等等,普通民众就生活于其中。

这些对于一般民众日常生活有着绝大影响的民间社群,无不保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而且,它们那些制度化的规则,虽然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却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我们视为法律。

当然,这些法律不同于朝廷的律例,它们甚至不是通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产生的,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统称之为民间法[1]。

民间法具有多种多样的形态,但其实质都是一种民间惯例。

从一定的角度上来说,民间法是封建法律的补充,具有官府与民间共同认可的法律效力。

中国古代法律在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与规范上,通过以禁止性、惩罚性为特征的刑法典的性质和形式来表现;对违犯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均采用了法律责任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非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这样,在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法规也具有刑事法规的特征。

于是,民事法规与刑事法规不分,民事法律均采用刑事法律的形式并与刑事法律一起规定在刑法典之中。

从而也就顺理成章的造成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规范缺乏,而法律典籍在编纂体例和结构上也呈现出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特征。

直到晚清修律前,还没制定过单一的诉讼法。

有关诉讼的法律规定或散见于律典,或见于条例,从形式上看,不仅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明显的区分,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也同样没有严格的划分,这种状况决定于中国古代的国情,反映了关于法律体系的认识水平与立法技术的水平。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中国古代契约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对古代契约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的考察,进而总结了这一制度呈现出的特征,并试图对该制度的形成原因做出一番具体的分析。

标签:古代契约;特征;成因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4003502我国古代契约法律观念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与封建统治者努力寻求各种方式对老百姓进行有效统治相对应,民间社会一直都在寻求一种自力解决各种纠纷的途径。

汉代时,民间社会就有“民有私约如律令”的说法。

1 中国古代契约法律制度的嬗变我国古代契约法有两千余年的历史,在原始社会发展的晚期,契约观念就已经形成了,关于契约的法律雏形就开始出现,对当时中国社会的发展就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且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古代契约法也开始逐步完善。

在整个世界的契约法历史中,我国古代契约法具有独特的特点,值得我们现在加以认真的对待和研究。

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在西周时期,当时人们把民事契约称为“傅别”、“书契”或“质剂”,相应的,西周统治者为了管理的方便,在官员设置上设有专门的官员对契约行为进行管理,这种职位叫做司誓、或者是叫做司约、司盟,同时在一些商业中心,为了交易更好的进行,西周统治者在市场内设立了相关的市场管理者,这些史实充分的证明了在西周社会中,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普通老百姓对认识到了契约对整个社会的作用,契约不仅对普通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有深入影响,而且对统治者维护有效统治都具有很大的作用。

但我们也应该承认,西周时期的契约观念必定要受到当时社会生产力还非常落后这一客观事实的影响,西周时期的契约观念还只是契约的一种最初雏形,它的完善和发展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

随着中国社会进入封建专制统治,土地成为了很重要的生产资料,官僚掌握了大量的土地,这种社会环境使得契约有了更多的发展空间,这种作用尤其体现在土地的交易过程中。

简述西周的买卖契约制度

简述西周的买卖契约制度

简述西周的买卖契约制度西周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它的买卖契约制度是当时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买卖契约制度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但在西周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本文将从契约起源、契约形式、契约内容和契约意义等角度简述西周的买卖契约制度。

契约起源西周时期,社会生产日益发展,买卖活动也随之频繁。

为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契约制度应运而生。

契约形式起初是以燃烧牲畜或祭品的方式来表示双方的承诺,后来逐渐发展成书面契约。

西周时期的契约书通常使用青铜器制成,包括铜甲、铜鼎、铜盘等,内容以往来事项为主。

契约形式西周时期的契约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契约起草人的姓名、与交易有关的人名、地名、日期、买卖物品的数量、价格、质量、包装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方法、付款方式等。

契约的形式也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一般是以头联、题名、陈述、记账、验收和调解等几部分组成。

其中头联指契约双方的姓名和财产,题名指交易名称和时间,陈述部分说明买卖的各项内容,记账部分说明付款时间和方式,验收部分表示买卖物品质量的检验,调解部分则表述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

契约内容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各种物品的买卖,例如土地、房屋、牛马、农具、粮食、布匹等。

买卖契约还可以规定期限和免责条款,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此外,契约还包括各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条款,如担保卡、抵押物品的数量和质量等。

契约意义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制度对于当时的经济和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维护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让交易更加公正、有序。

其次,契约制度也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在土地争议、采办质量问题等方面,契约可以发挥调解的作用。

最后,契约制度的确立也为中国历史上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为后世的依法治国、重视契约履行奠定了基础。

结语西周的买卖契约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和完善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进步。

作为现代人民,我们也应当从中学习经验,注重契约精神的传承,以更加互利互惠的方式推动社会的发展。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隆奕;姚茗川【摘要】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开始于商周时期,经过秦、汉、唐、宋、明、清等封建社会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契约制度.针对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和研究,可以明晰契约制度发展的轨迹,了解经济和社会文化因素对契约制度所产生的影响,从而完善当代的合同制度.现代契约主要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文章根据这三要素从古代契约的主体、形式的变化和内容方面来探讨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了解社会变迁对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影响.【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35)005【总页数】5页(P63-67)【关键词】契约;制度;发展【作者】隆奕;姚茗川【作者单位】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9现代合同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原则,主要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为构成要件。

契约是社会复杂化和交易频繁化的产物,现代合同的这一特性正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适应。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交往频繁,甚至在明朝时期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这些都促进了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和变化。

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特色的演变轨迹。

一、中国古代契约的主体:身份限制少有变化现代民法的精神就是自由平等,契约制度更是将其视为核心。

然而,在中国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中,却对签订契约的身份进行了限制,个体自由权被名为身份的枷锁所束缚,国家合一、亲贵合一的思想抑制了以自由、任性为核心的契约精神,严重泯灭了个体自由,身份成为人身依附的代名词,严重阻碍了契约精神。

汉武帝时期法律规定“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

敢犯令,没入田货。

”可见,商人及其家属不具备土地契约主体资格,一旦他们所缔结土地买卖契约就无效。

后世还单独限制具有特殊身份的契约主体资格,如元朝军人。

元朝法律规定军人不得取借钱债,财主也不得向这些人举放债负,假如“本管头目有失觉察者,亦行取招断罪。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doc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doc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摘要中国古代契约制度是一种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及法律思想理念的制度。

在中国古代契约制度论文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社会伦理观念、社会经济制度、宗族制度、封建等级制度等社会因素一直贯穿着其发展历程,影响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走向。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小农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社会,“重农轻商”的思想在社会思潮中占主流地位。

商业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古代历史中一直受到限制。

中国传统社会极为重视血缘关系,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补充。

宗法精神贯穿于中国古代及近代社会结构中,是维系社会结构的纽带,是稳定社会的因素,宗法观念全面地支配着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中国古代社会等级森严,官府律法“重刑轻民”,讲究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威,漠视百姓的个人权利。

而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统治思想的儒家学派思想更是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维护体现等级制度的“礼治”。

这一实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舆论及社会价值理念对追求利益的商业活动的看法。

关键词: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宗族制度,传统伦理道德,文化观念AbstractAncient Chinese .51lun is a national culture . Lease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in the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ideology, and social ethical concepts, socio-economic system, clan system, the feudal hierarchy, and social factors have been imbued ent, affecting the ancient Chinese system of the direction of the lease.Ancient Chinese society is a natural economic to small farmers as the main agricultural society, the "light to farmers," the idea of the social trends of thought in Zhanzhu Liu status. mer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s ancient history has been limited. China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traditional social blood relationship to blood ties to the clan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is an important supplement to social and political system. Patriarchal through the spirit of ancient China and modern social structure, maintaining social structure of the link, the society is stable, prehensive concept of patriarchal domination in ancient China in all aspects of social life.Ancient Chinese society hierarchical, officials laony" as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guidance to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and safeguarding of the hierarchy "at the rule." This substance to a large extent affected the ancient Chinese public opinion and social values in the pursuit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mercial activities of vie,ClanSystem,Traditional Ethics ,Cultural V alues目录引言 (3)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产生背景 (4)(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经济因素基础 (4)(二)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社会文化因素基础 (5)二、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分析 (5)(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表现形式 (6)(二)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原则特点 (7)1.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具有团体本位特色 (7)2.中国古代契约制度遵循契约自由原则 (8)(三)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纠纷解决方式 (9)1、中国古代社会封建政府对诉讼实行控制 (9)2、中国古代社会民事诉讼成本过高 (10)3、中国社会特有的宗族制度为民间私下调解提供了现实基础 (10)(四)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效力保障方式 (11)1、声望担保………………………………………………………………112、身份担保 (12)3、财产担保………………………………………………………………13三、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影响 (12)结论…………--> (14)-->律论文资料库,2006(09).[11] 张永和.血缘身份与契约身份——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现代思考[J].思想战线, 2005(01).[12] 俞江.是“身份到契约”还是“身份契约”[J].读书,2002(05).[13] 侯淑雯. 中国古代契约法的发展特征[J]. 法学杂志, 1997(01).[14]郭小聪.中西古代政府制度的思维路径比较[J].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2008(03).[15]梁治平.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J],法学时评网,2008(03).[16]李玉生.本论文出自提供,如果您需代写论文中国古代法与现代民法债和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J],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07).[17]魏知.论中国古代买卖契约中的担保[J],法律教育网,2006(10).[18][英]梅因.古代法[M],商务印书馆,1996(07).。

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与法律发展

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与法律发展

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与法律发展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与法律发展可以说是充满着独特的特点和历史背景。

虽然在古代,中国并没有像古希腊和罗马那样有成熟的法律体系,但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和思想交流中,中国古代出现了一些相对稳定和有效的契约制度和法律形制,对后世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主要通过纸文书记录并将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这种制度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形成,并且在秦汉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而相比于西方古代的更强调口头协商的契约制度,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更注重书面记录和官方认证。

其次,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也和国家治理的特点有密切关系。

古代中国的政治体制以君主专制为核心,治理者拥有绝对的权力。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往往是由统治者制定和实施的,不太注重公众的参与和意见的反映。

这使得法律本身在中国古代的发展过程中,更加依赖于统治者的意识和政策取向。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缺乏独立性。

根据历史文献记载,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也是逐渐形成的,并且在具体法律实施中出现了一些相对公正和公平的现象。

例如,在唐朝时期,法律的制定和审判逐渐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司法官员的地位和权力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和限制。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还与社会文化传统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中国古代,孔子的儒家思想对于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孔子强调仁爱、礼仪和道德规范,这些思想成为了古代中国法律理念的重要基石。

例如,古代中国的刑法主要以教育为目的,强调善恶分明的尺度,而非简单的惩罚和报复。

另外,中国古代的契约与法律发展还受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影响。

在商业发达的宋代,商人们依赖契约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宋代制定了一系列商业法律,为商人们提供了相对稳定和可靠的经济环境。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业和经济的繁荣,推动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总结起来,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与法律发展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历史背景。

虽然古代中国并没有像古希腊和罗马那样具有成熟的法律体系,但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和法律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各方的权益,并对后世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契约制度的演化

中国古代社会契约制度的演化

中国古代社会契约制度的演化契约,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权利义务和条件的一种法律行为。

契约制度历史源远流长,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也经历了不同的演化过程。

一、古代契约形式在古代的契约形式中,主要的是口头约定和祭祀契约。

口头约定主要在交易过程中使用,但与书面契约相比,由于没有书面形式的证据,当事人的权益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祭祀契约是一种假神之名,真人之实的契约形式。

古代人认为神是处理罪恶的,所以想借助神的威势,使契约更具有约束力。

随着文字的出现和发展,书面契约逐渐成为主要的契约形式。

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了以牌证为载体的契约,商代时期的商业贸易契约和租佃契约,列举了许多约定和对违约的处罚。

到汉代,书面契约的形式已变得日臻完善,常见于房屋买卖、租赁、借款、质押等领域。

汉朝时期的《汉书•作法志》中,许多契约样式已经具备了现代契约的主要构成要素。

二、古代契约特点中国古代契约有着鲜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特点。

在古代社会中,契约是一种基于人际关系和社交网络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忠诚度是决定契约执行结果的最主要因素。

此外,在古代社会契约中,一般采用神圣仪式来加强契约的约束力。

如在《大典》中,借款契约前须进行的诸多祭祀仪式在现代看来似乎是纯属迷信。

在经济方面,古代的契约制度充满了长期契约的影子,一些工程建设项目、贸易等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因此需要较为复杂的契约形式,以保障合作关系长期稳定。

此外,在古代还存在农契和官契两种类型的契约。

农契主要是关于土地使用和耕作等事项的契约形式,而官契则是指行政性质的契约。

三、契约演化趋势随着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契约制度也开始出现了趋于现代化的特点。

在战国时代的《战国策》中,关于租佃契约的约定已经比商代更为详细、复杂。

秦汉时期,《平准铺粮事史》记载了完善的契约制度,将契约用于控制平价粮的流通。

同时,随着贸易活动的发展,经济契约不再是人际关系的延伸,而是一种交易工具,约束关系的力度相对减弱,契约的主张也由“以诚为本”上升到“以利为主”。

契约制度的历史演变

契约制度的历史演变

契约制度的历史演变契约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人们在经济、社会和个人生活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和协议。

契约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的契约制度到现代的法律体系,不断地适应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古代契约制度的起源契约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人们通过口头协议或书面契约来约定各种交易和合作关系。

例如,在古代罗马帝国时期,人们通过契约来买卖土地、租赁财产、借贷资金等。

这些契约的内容和形式虽然与现代契约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原则和目的是相似的,即确立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契约法的发展与演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契约法逐渐成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契约法开始受到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护。

各个国家纷纷制定了契约法规,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例如,英国的《法官法令》(Magna Carta)在1215年确立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保护了个人财产权和契约权利。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契约法面临了新的挑战和变革。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导致了大规模的经济交易和合同签订,契约法需要更加细致和全面地规范各种合同关系。

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法律体系不断地完善契约法规,制定了更加详细和专业的合同法律条款。

三、现代契约法的特点现代契约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自由原则:契约法强调契约自由的原则,即交易双方可以自由选择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保护了个人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2. 平等原则:契约法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平等对待,不得存在强制或欺诈行为。

这一原则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3. 诚实信用原则:契约法强调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一原则维护了交易的稳定和信誉。

4. 法律保护原则:契约法规定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保护措施,当合同发生争议时,法律可以提供相应的救济和解决途径。

这一原则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契约法中的重要案例在契约法中,有许多重要的案例对契约法的发展和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

明朝契约制度

明朝契约制度

明朝契约制度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段非常重要的时期,以其独特的契约制度而闻名。

在明朝,契约制度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明朝契约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合同自由。

在明朝,个人之间的交易和约定是自由的,不受严格的政府干预。

这为商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鼓励了私人财产的产生和交换。

个人和商人可以自由地进行买卖、租借和雇佣等各种经济活动,这使得社会经济得以繁荣。

明朝契约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契约的法律效力。

契约在明朝被视为一种法律文件,受到法律保护。

当事人在签订契约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制定契约条款,并通过签字或印章来确认契约的有效性。

一旦契约生效,双方都必须履行自己的承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法律保护使得契约在经济交往中具有可靠性和稳定性,有助于推动商业和社会的发展。

明朝契约制度的第三个特点是诉讼程序的重要性。

在明朝,当契约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和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

明朝的法院设立了专门的法官和审判机构来处理契约纠纷案件。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会依法审理案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根据法律判断案件的结果。

这种诉讼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公正和公平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增强了契约的可执行性和稳定性。

明朝契约制度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还对社会秩序和人们的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明朝契约制度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自由的经济活动和有力的法律保护使得商业和贸易得以发展,推动了手工业和商业资本主义的兴起。

这为明朝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

其次,明朝契约制度也对社会关系和道德观念产生了影响。

在契约制度下,个人之间的交易和约定是平等和自愿的,这要求当事人遵守契约并履行承诺。

这培养了人们的责任感和诚信意识,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此外,契约制度也推动了法律意识的形成,人们开始重视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然而,明朝契约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国契约论国家观

中国契约论国家观

中国契约论国家观
契约论的国家观起源于古希腊,并在15到16世纪部分国家的反专制的贵族思想家之间复兴。

这一观点在17-18世纪由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到了19世纪,实证主义兴起使契约论逐渐式微。

然而,在20世纪,契约论又经历了一次复兴,美国的罗尔斯重构了政治正义理论。

契约论的基本论点是,国家是人们之间或人民与统治者之间基于共同协议而产生的政治社会组织体。

这种观点不仅用来解释国家的起源,还用来说明国家内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合理性。

在中国,契约论国家观在鸦片战争后的社会变迁中逐渐传入,并最终取代了传统的“伦理型”国家观。

这种转变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清廷在1908年公布了中国几千年来从未有过的“宪法大纲”,但随后却遭遇了严重的宪法危机。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的契约精神为现代国家制度机制奠定了基础。

在罗马法中,契约最初是指“由于双方意思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

随着时间的推进,契约的含义也在不断发展和丰富,但其核心思想始终与经济领域密切相关。

清华大学的黄裕生教授进一步指出,近代契约论国家观存在两个预设:一是组成国家共同体的成员都拥有自由意志,二是前国家状态即自然状态。

这些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以更深入地理解国家的本质和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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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
(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表现形式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表现形式以民间惯例为主,成文的书面形式比较少。

此种现象是在我国特有的文化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它具有强烈的历史局限性与文化局限性。

在中国历史上,封建“国家”的直接统治只及于州县,再往下,有各种血缘的、地缘的和其他性质的团体,如家族、村社、行帮、宗教社团等等,普通民众就生活于其中。

这些对于一般民众日常生活有着绝大影响的民间社群,无不保有自己的 ___、机构和规章制度,而且,它们那些制度化的规则,虽然是由风俗习惯 ___演变而来,却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我们视为法律。

当然,这些法律不同于朝廷的律例,它们甚至不是通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产生的,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统称之为“民间法”[1]。

民间法具有多种多样的形态,但其实质都是一种民间惯例。

从一定的角度上来说,民间法是封建法律的补充,具有官府与民间共同认可的法律效力。

中国古代法律在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与规范上,通过以禁止性、惩罚性为特征的刑法典的性质和形式来表现;对违犯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均采用了法律责任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非民事责任的
承担方式。

这样,在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法规也具有刑事法规的特征。

于是,民事法规与刑事法规不分,民事法律均采用刑事法律的形式并与刑事法律一起规定在刑法典之中。

从而也就顺理成章的造成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规范缺乏,而法律典籍在编纂体例和结构上也呈现出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特征。

直到晚清修律前,还没制定过单一的诉讼法。

有关诉讼的法律规定或散见于律典,或见于条例,从形式上看,不仅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明显的区分,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也同样没有严格的划分,这种状况决定于中国古代的国情,反映了关于法律体系的认识水平与立法技术的水平。

造成此种现象的出现,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来阐述:
1、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据社会思潮主流的为主张“德政”与“礼治”的儒家思想。

在其影响下,封建社会统治阶层在制定维护其
___的法律法规时偏向“重刑轻民”的法律思想,主张以德治万民,排斥诉讼。

、“无讼”,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上的最高追求。

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是中国先哲们的 ___理想。

尽管各家学派思想激烈交锋、莫衷一是,但对于诉讼的看法却殊途同归。

道家崇尚自然和谐、自然的境界,向往“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提倡“寡欲”、“无为”,“使民不争”[1]。

儒家期待的也是没有诉讼、没有纷争,人们和睦相处、情同手足的和谐社会。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2],既代表了儒家对诉讼的看法,也是传统诉讼观的核心内容。

孔子在“听讼”的同时追求“无讼”的目标;“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

法家主张“以刑去刑”,最终目的也是取消刑杀和诉讼。

因此,“无讼”观念成为一种理想和价值追求,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思想文化的最高准则。

2、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小农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经济社会模式。

交通不便、商业流通滞后、户籍管理严格等原因造成中国古代民众处于一个狭小的社会空间里,即所谓的“熟人社会”空间。

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复杂,可能是邻居,同时是工作同事,甚至还可能是亲戚,于是构成了一个“熟人”的社会。

同时,人们的生产局限于直接或间接利用土地,离开土地难以生存,其结果就是社会流动性差,形成了相对“静止”的社会。

在费孝通看来,这种 ___影响了其中人的行为和人的文化,形成了特殊的制度:每个人拥有着特定的身份,在处理家庭纠纷、解决社会困难的时候就习惯于采用差序格局、长老统治、无为 ___、无讼等礼治的方式。

[3]
1、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具有团体本位特色,契约制度的主体不是个体存在,而是与整个社会紧密 ___,不可分割。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有一条 ___社会、贯穿整个古代社会 ___纽带—— ___的伦理人常。

其以血缘、宗法、等级为实体内容构成社会的人际关系网络,其核心是血缘关系,家族本位。

伦理一词,实际指的就是古代宗法社会中的血缘家族为基础的人伦尊卑等级秩序,亦称伦常,即人伦道德。

中国自古就有“家国相通”之说,家与国并无明确界定。

从来中国社会 ___轻个人而重家族,先家族而后国家,是以家族本位为 ___之一,宗族思想成为封建专制统治的 ___思想观念。

宗族制度是中国古代以家长制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社会体制。

梁启超先生曾谓:“中国古代的 ___是家族本位的
___。

”对于传统社会的绝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宗族关系是人生中最主要的 ___,一个人的生、养、病、死,生前的婚姻嫁娶、择业谋生,身后的祭葬承嗣等等人生基本问题,大约没有能脱离与宗族的关系的。

宗法精神贯穿于中国古代及近代 ___中,是维系 ___的纽带,是稳定社会的因素,宗法观念全面地支配着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这中情况下,个体牢牢依附于血缘关系和宗族关系,缺乏个体性与 ___性。

宗族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继续约束着每个个体,个体始终依附于族权、父权、夫权的人伦关系之中。

梅因的《古代法》一书中认为:“权利制度的有无关键在于个人主体性在社会(法律)上的承认与否”。

以“亲亲”、“尊尊”的宗法思
想为指导的“礼治”和以“三纲五常”强调身份和等级观念的“儒教”为传统的中国古代思想从起始就漠视人的主体性。

人们往往不被视为一个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而存在。

换句话说,社会的单位是“家族”而非“个人”。

由此产生了一些法律上的重要特征。

首先,“个人并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权利,也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义务。

他所应遵守的规则,首先他所出生的场所,其次他作为其中成员的户主所给他的强行命令”。

[1]进一步说,权利、义务的分配决定于人们在家族等“特定团体”中具有的身份(贵族或平民、父或子、夫或妻等)。

其次,财产权利与亲族团体的权利纠缠在一起,难以分离。

中国古代社会的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家庭成员之间“同居共财”,家庭的财产由家主掌控,家庭的活动由家主决定。

家庭成员的个人主体身份受到制约。

再次,“个人道德的升降往往和个人所隶属集团的优缺点混淆在一起,或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

[2]实际上,不特道德责任如此,法律责任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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