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细则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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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意识,倡导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树立安全生产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导致严重事故、损害他人利益,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倡导诚实守信,构建安全生产和谐环境。

第五条黑名单制度的主管单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六条企业和个人在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前,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解。

第七条黑名单对列入者的影响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质核准、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黑名单的具体规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黑名单的评定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评定原则:(一)重大事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多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二)严重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三)拒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签订相关安全生产承诺后,严重违反承诺内容的;(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安全生产领域主体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的;(五)恶意逃避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采取敷衍、漠视、拖延等行为的。

第十条黑名单的评定程序:(一)监管部门按照评定原则,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评定;(二)确认黑名单名单后,向列入者发出通知,并附上评定的原因和依据;(三)列入者在收到通知后可以提出申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四)监管部门对申辩材料进行审理,择机作出是否撤销、保留或修改的决定。

第三章黑名单的公示第十一条黑名单的公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二)大众传媒;(三)向社会公众通报。

第十二条黑名单的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列入者的企业或个人名称;(二)列入黑名单的原因和依据;(三)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四)列入黑名单后可能受到的影响。

地产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禁止合作、交易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个人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相关主体。

第二章黑名单的列入第四条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2. 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虚假宣传、恶意炒作等严重失信行为的;3. 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本公司或消费者重大损失的;4. 涉嫌偷税漏税、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实的;5. 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6.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五条黑名单的列入,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予以公示。

第三章黑名单的管理第六条黑名单的管理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

第七条黑名单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列入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主体不得与本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1. 不得参与本公司项目的招投标;2. 不得与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3. 不得成为本公司的合作伙伴;4. 不得参与本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九条黑名单有效期满后,由公司风险控制部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予以解禁。

第四章黑名单的公示与查询第十条黑名单的公示方式为在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一条黑名单的查询,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查询黑名单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作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合作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作单位的管理,规范合作行为,提高合作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所有单位,包括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二章黑名单的设立与认定第四条黑名单是指公司根据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失信行为,将其列入名单进行公示和限制合作。

第五条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如下: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2. 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经多次催告仍未改正的;3. 恶意拖欠货款、服务费用,或恶意索赔的;4. 携带假冒伪劣产品或质量不合格产品进行合作的;5. 涉及商业贿赂、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6. 损害公司声誉,造成公司形象受损的;7. 其他严重违反合作协议和公司规定的。

第六条黑名单的设立程序:1. 相关部门对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后,由公司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将其列入黑名单;3. 将黑名单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黑名单的管理与惩戒第七条黑名单的管理:1. 黑名单有效期为一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2. 黑名单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保密,不得对外泄露;3. 黑名单信息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八条黑名单的惩戒措施:1. 对列入黑名单的合作单位,暂停或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2.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限制其参与公司未来合作项目的投标;3. 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限制其参与公司未来合作项目的投标或任职;4.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和保护自身的利益,黑名单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实施和遵守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加深对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理解。

一、制度目的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防范和惩处不良行为,确保企业内部的纪律与秩序。

其具体目标包括但不限于:1. 维护企业的声誉:通过对有不良行为的个人或机构进行约束,防止这些人或机构对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2. 防范经济风险: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机构列入黑名单,减少企业与其合作或交往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3. 加强内部纪律: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惩罚措施,能有效约束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秉公执法,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制度实施1. 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包括设立黑名单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对有不良行为的个人或机构进行审核和追踪管理。

2. 信息收集和核实: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及时获取相关个人或机构的行为记录,并进行核实确认。

这一步骤至关重要,必须确保所收集到的信息准确可靠。

3. 列入黑名单:对于有不良行为的个人或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其列入黑名单。

这个过程应当公正、公平,确保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机构有权申诉和辩护的机会,以维护正当权益。

4. 限制与处罚措施: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机构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处罚,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业务合作、限制参与公共资源的分配、限制参与招投标等。

三、制度遵守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内部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组织成员对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认知和理解,提高遵守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感。

2. 追责机制落实:对违反黑名单管理制度的个人或机构要严格追究责任,建立相应的纪律和惩处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监督和评估:对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企业实际需要。

结语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企业利益和正常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黑名单的定义及范围1. 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列入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名单。

2. 黑名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或个人:(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2)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或个人;(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或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5)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依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

三、黑名单的列入与解除1. 列入黑名单:(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核实;(2)经调查核实,确属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

2. 解除黑名单:(1)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2)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查核实,符合解除黑名单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从黑名单中解除。

四、黑名单的管理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黑名单的收集、整理、公布、更新、解除等。

2.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黑名单内容。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公布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1.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制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 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模板

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而被列入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

第二章黑名单列入标准第四条黑名单列入标准如下: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2.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3. 贪污、挪用企业资金,侵占企业财产的;4.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利益的;5. 故意拖欠企业债务,造成企业损失的;6. 其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利益的。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第五条黑名单的制定、发布、变更和解禁由企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黑名单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企业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2. 综合管理部门对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调查;3. 审核通过后,报企业领导批准;4. 对批准列入黑名单的,由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黑名单的解禁:1.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经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报企业领导批准后,可予以解禁;2. 解禁后,企业应当重新评估其合作资格。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八条企业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故意隐瞒、谎报、伪造黑名单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企业领导对黑名单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对黑名单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一、引言黑名单管理制度是一种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管理机制。

它通常应用于各种组织和机构,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和学校等。

本文将对黑名单管理制度进行详细探讨,包括其定义、目的、实施方式以及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二、定义黑名单管理制度是一种记录和管理违规行为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将那些严重违反规定或法律的个人或组织列入黑名单,并采取相应的限制或惩罚措施。

黑名单上的人员或组织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被禁止进入某些场所、限制响应政府政策等。

三、目的黑名单管理制度旨在通过记录和管理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它可以激励个人和组织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同时也起到警示作用,对那些有意或无意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惩罚和限制。

通过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我们可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减少不诚信行为的发生,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操作步骤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实施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制定规定:相关组织或机构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明确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规定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领域进行调整和制定。

2. 信息收集:通过各种方式,如监控摄像头、举报投诉和行政记录等,收集个人或组织的违规信息。

信息的收集应具备合法性和可信度,并经过审核核实。

3. 黑名单登记:对那些违规行为严重或多次违规的个人或组织,将其信息登记到黑名单系统中。

登记信息应包括违规行为的具体细节、时间、地点和相应的处罚措施等。

4. 限制与惩罚: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实施相应的限制或惩罚措施。

这可能包括禁止进入特定场所、限制参与某些活动或控制其行为等。

限制和惩罚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进行合理判断和执行。

五、个人和社会影响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个人和社会都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个人来说,如果他们被列入黑名单,将面临一系列的限制和惩罚。

这将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限制他们的自由和权益。

然而,黑名单也给予了违规者改正错误、重新获得信任的机会,激励他们重新评估并提升自己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水平。

2023年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昆明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死亡2人(含2人)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四)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六)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各县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七条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

对拟列入市级“黑名单”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

(四)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黑名单会员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黑名单会员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黑名单会员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设立目的:为顺应企业正常、健康、有序的发展,以及对在会会员进行精细化管理,在除从正常渠道办卡的会员外,增加会员黑名单管理机制。

以便于建立会员良好的锻炼环境,提高我们的服务标准。

以正常渠道反馈的意见或建议我们接受,但因个人牢骚或者无稽之谈、鼓动他人者,禁止此类会员继续办理企业内所有产品。

减少和降低此类低素质会员人为对企业的损失和影响。

二、设立原则:以保证绝大多数会员权益,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为基础。

以预防为主,杜绝黑名单会员对企业正常业务和声誉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黑名单建立标准
以不遵守企业规定,经过工作人员提醒,屡次不改、变本加厉者;无故挑起事端、鼓动它人者;个人身体存在潜在隐患者;不符合锻炼年龄者;部分会员在公共平台或公共区域对企业声誉和业务造成一定影响者等五项为核心的建立标准。

本表不断更新中,最新更新时间2022年1月11日
四、本类文件只适用于博远体育内部传阅,禁止外传,违反者处罚并辞退处理。

五、黑名单会员自禁止时间之日起,不再办理公司内所有产品。

六、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新增。

增加流程:所有在职职工发现符合黑名单标准者告知人事部,人事部统一登记上传企业微信微盘。

全员均可查看。

黑名单会员姓名(本表不断更新中)。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情况,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对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式公布黑名单;(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以下措施:1.向社会公布;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的项目;4.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5.限制或禁止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荣誉称号;6.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优惠政策。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两年;(三)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单位在期限内,应当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整改期满,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黑名单管理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内部黑名单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的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被列入禁止合作名单的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

第二章黑名单管理范围及标准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1. 供应商:为公司提供商品、服务的供应商。

2. 分包商:承担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分包商。

3. 其他合作伙伴: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黑名单列入标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 违反公司合同约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3. 质量不合格,导致公司产品或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4. 败坏公司声誉,造成公司形象受损的。

5. 拖欠工程款、货款,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6.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程序第七条黑名单列入:1. 公司相关部门发现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存在违反本制度情形的,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经调查核实,确认符合黑名单列入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

3. 公司领导审批后,将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伙伴纳入黑名单。

第八条黑名单解禁:1. 被列入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司提出解禁申请。

2. 公司相关部门对解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解禁条件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解除黑名单。

3. 解除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应继续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不得再次违反。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黑名单的制定、审核、解禁等工作。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暂停或终止与其合作。

2. 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3. 追究其违约责任。

4. 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黑名单用户管理制度

黑名单用户管理制度

黑名单会员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一、实施黑名单管理的目的为了对全心购物频道物的会员进行精细化管理,在配套红樱桃、粉樱桃、金樱桃、钻石樱桃四人级别会员外,增加黑名单会员管理机制,以利于减少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

二、方案制定原则及使用原则黑名单管理制度原则:以保证绝大部分会员权益、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为基础;以警戒预防为主,杜绝真正的黑名单顾客对公司正常业务产生影响。

黑名单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会员级别。

三、黑名单等级设置标准1、等级级别设置标准我司将根据会员订购、服务过程中的恶意程度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黑名单、二级黑名单。

(详情见下表)“一级黑名单”会员会在系统“会员等级”中以黄色进行标示,第二级黑名单会员会以红色进行标示,以示区别。

名词解释:●恶意订购:是指会员订购行为存在不良居心,产生退、换及客诉,且对后果抱有不恰当的意愿,具体表现在商品拒收/退货率上。

●恶性事件:是指会员订购、服务等过程中出现恶意扣货/扣人、抢夺商品、蓄意敲诈勒索我司等性质、影响、后果较为严重的事件。

(说明:扣货/扣人是会员在SR送货上门后,会员以不正当、不正常或者超出我们公司服务范围的理由,恶意扣留我司商品,扣留或伤害SR的行为)2、判定程序根据判定标准,一级黑名单拒退率直接由系统进行判定完成;而因人为事件因素需判定为黑名单的会员,依据黑名单审核流程实施。

二级黑名单判定由TM或者是售后专门人员可初步判定对方是否属于黑名单顾客,根据系统的选择功能录入信用备注专区,系统将自动将TM当天所记录的信用详细情况提报给班长及客诉经理审批,客诉经理通过“顾客信用等级处理专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和相关处理,判定后向会员经营处提报,由会员本部副总审查后方可进行认定。

后附:黑名单审核流程黑名单执行流程3、黑名单取消及复原规则一级黑名单会员:采取可升可降原则经核定为一级黑名单的会员,在以后的订购行为中未触犯黑名单条例,经审核都给予本级别顾客调级或者复原原会员等级,反之降为二级黑名单会员二级黑名单会员:采取一刀切原则一经核定为二级黑名单顾客,系统将保留顾客原始一切数据,且不得取消黑名单备注,本级别会员账号不得再订购任意通路商品,可享受的会员权益全部取消,无法再进行级别调整。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信用风险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征信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盲区整改不到位的;2、发生暴力抗法这些行为,或并未按时完成未行政执法指令的;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公德“黑名单”: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给与较好落实的;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3、在生产经营建设成本控制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4、未按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建设或在达标后经年度评审不合格的;5、在执法检查中见寻获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整改又未能适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6、未制定安全实施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仍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却未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7、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工业生产再教育培训的;8、未曾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投入不到位的;9、未对应对齐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干扰安全造成或将会生产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2023年黑名单管理制度文件(4篇)

2023年黑名单管理制度文件(4篇)

2023年黑名单管理制度文件(4篇)书目第1篇运业公司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制度第2篇药品平安黑名单管理规定第3篇铁路分公司平安生产黑名单管理方法第4篇某某县平安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运业公司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南充市***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黑名单制度”。

一、对本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实行平安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平安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公司运用综合监管手段,依据运输驾驶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道路运输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三、“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刚好精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三)屡次(一年三次以上)发生严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四)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值理由迟报事故的;(五)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六)未取得平安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七)拒不执行平安监管监察指令、行政惩罚确定,或者抗拒平安执法的;(九)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平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十)未购买保险或者为进行车辆年审参加营运的。

(十一)因超速、疲惫驾驶、超载等违规行为引发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十二)一年内累计4次以上有超速、超载、疲惫驾驶记录的。

五、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平安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车辆车牌、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XX市社会法人“黑名单”曝光实施细则

XX市社会法人“黑名单”曝光实施细则

XX市社会法人“黑名单”曝光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XX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X发改法规〔2014〕824号)的文件要求,更好地发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对严重失信、事实清楚、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且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社会法人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

一、曝光范围按照《XX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X 政办发〔2016〕119号)规定评定,信用等级为E类,且失信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社会法人。

二、“曝光黑名单”产生(一)XX市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业组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曝光范围内确定本部门管理的社会法人“黑名单”。

(二)各相关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20号前向市金融办报送上半年社会法人“黑名单”及有关材料,具体包括部门最终处罚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失信行为认定材料。

(三)报送部门填写《社会法人“黑名单”报送表》(见附件),由主要领导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

(四)市金融办负责接收、整理、审核各部门报送的材料,形成社会法人“黑名单”初稿,并提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领导小组审定。

(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领导小组审定产生社会法人“黑名单”以及曝光范围等事宜,社会法人“黑名单”确定后,交由市金融办具体组织实施曝光。

三、曝光方式在XX日报、XX电视台、信用XX网、XX门户网站、XX 网、XX论坛、XX论坛等市内渠道和市区公共场所户外大型电子显示屏建立“社会法人黑名单曝光台”,对确定曝光的“黑名单”社会法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曝光。

曝光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曝光期限(一)“黑名单”曝光期限一般为一年,曝光期限届满,市金融办将“黑名单”社会法人从“社会法人黑名单曝光台”中删除,并停止相关曝光活动。

(二)在曝光期内,被曝光社会法人如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的,由企业自主申请,经市金融办初审并报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提前撤出“社会法人黑名单曝光台”并停止有关曝光活动。

黑名单制度管理制度

黑名单制度管理制度

黑名单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黑名单制度管理是指国家机关对个人或单位实施的限制或禁止其参与特定领域和活动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加强对高风险个人和单位的监管。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健全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原则,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减少管理风险。

第二章管理对象第六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自然人的黑名单制度主要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犯罪行为;2、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生活或社会保险义务;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道德;4、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黑名单制度主要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未依法履行合同义务;2、未依法向国家缴纳税费;3、未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4、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不合格产品;5、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管理范围第九条黑名单制度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信用记录、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营商环境等领域。

第十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应当根据具体管理对象的行为严重性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黑名单制度管理范围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二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操作。

第十三条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循事先告知、听证、申辩、复审、申诉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管理的信息采集、核查、验证和监管制度,确保管理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

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全]

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全]

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目的:为进一步顺应公司发展,强化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各级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对供应方(合作方)违约失信行为的惩罚标准和工作程序,促进长远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合作供应商。

职责一、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合格供应商的批准及审核以及对员工工作最后评定。

二、采购部负责对供应商档案的管理,负责供应商动态的维护,贯彻落实公司供应商的管理制度。

三、部门经理负责对各部门员工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及时上报总经理。

分类一、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对其列入员工黑名单管理,永不录用:1在职期间,有盗窃公司财产、员工财产、偷盗行为经查实者;2、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被公司部门主管开除者;3、辱骂殴打顾客、未获得顾客原谅且不服从公司处罚者;4、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严重影响团队秩序者;5、在某种观念或理念上与公司发生冲突,后续工作中工作态度、行为上对公司产生不满,故意损坏产品、恶意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6、被公司证实有煽动员工闹事、罢工、拉帮结派、挑拨公司与员工感情者;7、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贪污、受贿或变卖公司资产等行为),被公司证实者;8、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其害并遭受重大损失者;9、被证实有泄露公司机密行为者;10、由于工作失职,发生严重事故,造成公司人员或财产重大损失者;Ik通过调查证实,在职期间或离职时期有吸毒情况者;12、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被追查,并在公安机关有不良案底记录者;13、先后两次以上由于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后又重新应聘人员,目没有一次返厂服务满一年者;14、其表现被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认定,符合员工手册《三违奖惩制度》细则规定,情节严重者,公司将永不录用。

二、合作供应商黑名单供应商合作商是指在采购及履约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本公司的相关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参与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公司及人员。

特种设备监管黑名单制度

特种设备监管黑名单制度

特种设备监管黑名单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黑名单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黑名单定义特种设备监管黑名单是指因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名单。

四、列入黑名单的情形1. 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未取得相应许可的;2.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3.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4.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的;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6. 其他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列入黑名单的程序1. 监管部门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2.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列入黑名单;3. 将列入黑名单的决定书面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并向社会公布。

六、黑名单管理1.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监管部门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2. 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3. 限制其申请新的特种设备许可;4. 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黑名单解除1.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可申请解除黑名单;2. 监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可解除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八、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建立黑名单档案,记录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2.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黑名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3.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快递行业黑名单制度范本

快递行业黑名单制度范本

快递行业黑名单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快递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快递行业黑名单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是指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快递企业、快递员纳入黑名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促进快递行业诚信经营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国家邮政局负责全国快递行业黑名单制度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快递行业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列入黑名单的快递企业、快递员确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列入黑名单的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递企业、快递员,应当列入黑名单:(一)违反快递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二)在快递服务中,存在严重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三)在快递服务中,恶意损坏、丢失、延误快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拒绝履行快递服务义务,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五)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六条快递企业、快递员被列入黑名单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黑名单的认定与公布第七条黑名单的认定程序如下:(一)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二)依据调查结果,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由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作出列入黑名单的决定;(三)将列入黑名单的决定通知相关快递企业和快递员。

第八条黑名单由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查询、使用。

四、惩戒措施第九条对列入黑名单的快递企业、快递员,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快递行业各类优惠、扶持政策;(二)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快递行业各类项目招投标;(三)限制或禁止其获得快递行业各类荣誉、奖项;(四)对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进行重点监管;(五)依法予以其他惩戒。

第十条快递企业、快递员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列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列入机关申请复议,列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山东xx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xx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xx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合作与交往,营造中国xx员工廉洁从业的外部环境,构建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公平、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维护公司利益,推动建立“不能腐”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国xx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中国xx集团〔2019〕158号),结合山东xx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xx德州市分公司、山东省xx通信有限公司,以及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山东xx)。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为山东xx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但中国xx控股的子公司除外。

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或受其委托的相关人员在与山东xx合作与交往中所发生的行为,一律视同供应商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与山东xx开展商务洽谈、投标、合同履约等业务合作过程中,因其不当行为导致损害山东xx利益或导致山东xx员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供应商员工与山东xx员工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经查实后被山东xx采取禁入措施的供应商。

第五条供应商存在以下不当行为,经查实后列入黑名单:(一)通过行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致使山东xx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追究责任的。

(二)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骗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

(三)有山东xx各级领导人员或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从事经营活动或代理相关业务的。

(四)有山东xx各级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限定的范围内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

(五)其他危害山东xx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根据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对其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第七条若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可替代性,应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采取业务全面禁入措施,并视其不当行为对山东xx利益的损害程度,设定1-3年的禁入期限。

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所注册设立的与其现有经营业务相似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应同步采取业务全面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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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成地铁…2015‟134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1—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地铁所有参建单位、供货商或委外服务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各参建单位、供货商或委外服务单位在成都地铁生产或服务期间,安全质量问题突出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的,地铁公司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分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和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两个层级进行管理和惩戒。

(一)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

参建单位、供货商或委外服务单位安全质量问题突出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但未达到《成都市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地铁公司将其纳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进行管理和惩戒。

(二)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

参建单位、供货商或委外服务单位安全质量问题突出且达到《成都市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地铁公司除将其纳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进行管理和惩戒外,同时按规定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安监局列入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行政惩戒。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施工、监理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发生死亡2人—2—
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人(含)以上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谎报、瞒报事故(事件),破坏事故(事件)现场,造成较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三)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质量安全结论报告或重要数据的;
(四)一个月发生2次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5次(含5次)险性事件的;
(五)履约信誉考评倒数第一名,且对安全质量隐患不重视、整改不力的,或履约信誉考评连续2个季度倒数第一名的;
(六)其它对成都地铁建设或运营或开发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经安委会研究需要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六条服务机构(勘察、设计、咨询、监测、检测、测量、供货、维保、安保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质量安全生产服务结论报告的;
(二)擅自更改、简化安全生产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或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的;
(四)转包安全生产服务项目的;
(五)伪造、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的;
(六)泄露成都地铁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七)履约信誉考评倒数第一名,且对安全质量隐患不重视,
—3—
整改不力的或履约信誉考评连续2个季度倒数第一名的;
(八)其它对成都地铁建设或运营或开发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经安委会研究需要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

通过事故(事件)调查和群众举报等途径收集信息,经公司主管部门(单位)核查,对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主管部门(单位)填写《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报审表》(见附件1),报公司安委办。

(二)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经公司安委办核实,发告知单(见附件2)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告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委办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对于规定时间内未做出书面申辩的,视为无申辩意见。

(三)审核认定。

经信息告知后,公司安委办将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提交公司安委会审核认定。

(四)信息通报和公告。

经公司安委会审核认定,对于符合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情形的,纳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通报其法人单位和总承包法人单位;对于符合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情形的,除纳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通报公告外,同时由公司安委办报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安监局列入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市安监局对外公告。

—4—
(五)信息解除。

列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完成相应整改的,在其“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地铁公司主管部门(单位)提出解除申请。

经地铁公司主管部门(单位)和地铁公司安委办整改复查合格的,在其“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对于被列入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按上述要求复查合格后,由公司安委办报市安监局核准。

第八条“黑名单”管理期限: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

第九条对列入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地铁公司通报该项目的总承包法人单位,建议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禁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单位进入成都地铁市场。

(二)地铁公司不同意其申报省、市各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并将其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均值确认为80分以下。

(注: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构成,各占50%。

依据成都市规定,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自检自评平均分值80分以下的,只计取基本费,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5—
(三)依据《成都市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将其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市政府安办,由市政府安委会对该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或约谈,并向社会公告相关情况。

(四)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每月向地铁公司主管部门(单位)书面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公司安委办,公司安委办定期将全线整改情况报告安委会。

同时,地铁公司主管部门(单位)对其加大监管力度,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成。

(五)项目在地铁公司的各类评先评优中不予通过,其项目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条对于被列入成都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工程招投标等行为,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直至对其依法停产停业整顿或予以关闭。

—6—
附件1
成都地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基础信息
—7—
附件2
成都地铁“黑名单”告知单
第号
—8—
—9—
—10—
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2015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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