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旧复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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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复垦协议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户主),身份证号:现居住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家庭现有人口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要求实行“一户一宅”原则;第31条明文规定耕地保护实行“占一补一”的原则,必须维护耕地面积的总体平衡。不论是建档立卡搬迁户还是同步搬迁户,不论以何种方式安置,旧宅必须拆除,旧宅基地必须复垦。经甲、乙双方就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具体事宜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及时解决搬迁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二)负责统计上报旧宅基地面积,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制定拆旧复垦实施方案,明确恢复标准要求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乙方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拆旧工作,引导群众

科学复垦、复绿,并制定拆旧废弃物处理地点,做到无污染清理。

(四)对乙方拆旧、复垦、复绿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和验收。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符合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乙方家庭自愿搬迁到乡(镇)村(社区)安置点,安置房面积为平方米。

(二)乙方服从甲方的统一组织和安排,按甲方要求有序实施搬迁安置和拆旧复垦、复绿。

(三)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搬迁方案,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入住,并按照甲方统一规划和组织,自甲方发出拆旧复垦通知起2个月内必须自行拆除旧宅和完成旧宅复垦、复绿。

(四)乙方逾期仍未完成拆旧、复垦、复绿的,不予办理其新建住房宅基证;若多次做工作后仍不配合实施拆旧复垦的,甲方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旧、复垦、复绿等工作。

(五)乙方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并按要求拆旧复垦、复绿,甲方按国家规定政策标准给予补助;乙方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根据政策明确内容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乙方在实施拆旧复垦、复绿并由甲方验收后,不得以

任何理由和形式在复垦、复绿后的土地的进行工程性建设。

(二)因乙方拒不执行拆旧、复垦、复绿,甲方强制执行的,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形式的补偿要求,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拆旧复垦补助,用于拆旧复垦工作。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社区)、乡(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各备案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手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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