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要点释义】(一)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见,不加刑的例外情形有三: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3.自诉人提出上诉。
其中,第一种是原审法院加重的情形,第二、三种情形是二审法院加重的情形。
此外,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左宁 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 系统精讲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本章重点】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图表总结】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体现基本规律理论基础深厚,思想内涵丰富。
法律明确规定1.可由法律规定,也可见于思想、目的、任务、制度、程序中。
2.可分为诉讼共有的一般原则和专属刑诉的独有原则。
贯穿刑诉始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机关与人都应遵守。
具有约束效力虽然抽象也是法律,可以弥补法规疏漏。
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关联法条】《刑诉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关联法条】《刑诉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图表总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基本含义: 1.严守刑诉、其他法律。
2.违法严重,应担后果。
抽象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我国已基本确立)1.含义(1)立法方面,有法可依。
(2)司法方面,有法必依。
2.域外(1)大陆法系,法定原则包含罪刑法定与程序法定。
(2)英美法系,程序法定原则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真题再现】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二/64)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关联法条】《刑诉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280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281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第283条规定: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第284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第285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
【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7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35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死刑案件复核结果。
《高检规则》:第60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负责承办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第604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609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二)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三)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第6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613条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法庭秩序.doc
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法庭秩序
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1.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2.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刑法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的关系: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二、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
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
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文已述,此不赘述。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刑事诉讼效益既包括效率,还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
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甲是汉族人,在新疆抢劫,侦查机关应当用汉语讯问甲 B 乙是少数民族人,在广州故意伤害他人,应为其发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判决书 C 汉族人丙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当用汉语询问他 D 少数民族丁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当用少数民族语言询问他
第五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诉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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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具体要求有:(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2)正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法庭审判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法庭审判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
法庭调查、辩论等活动,都由审判长负责指挥。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1.书记员应当进行的工作:(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要做的事情包括:(1)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2)查明被告人情况;(3)宣布案由;(4)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单;(5)告知权利;(6)询问、处理回避申请。
1.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2.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理由。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4.控辩双方问被告人: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1)控方先举证: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2)申请出示证据: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证人出庭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左宁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左宁知识点左宁是中国法律界知名学者,他对刑事诉讼法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理解。
下面我将介绍刑事诉讼法中与左宁相关的知识点。
1.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与自诉。
左宁认为,公诉与自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种不同途径。
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主导整个诉讼过程;自诉是指犯罪受害人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人主动提起诉讼,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
左宁认为,在实践中,公诉和自诉应该相互补充,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2. 刑事辩护的重要性。
左宁指出,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整个诉讼过程,提供合法、合理的辩护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
3. 证据的规则和运用。
左宁认为,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
刑事法律制度强调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价值,对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左宁主张在证据的收集、保管、鉴定和运用中,依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推动刑事审判的公正和有效。
4. 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
左宁强调刑事救济制度的重要性,它是刑事司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救济将被告人的多种权利纳入保护范围,包括对判决的主观与客观事实部分的申诉、对未审查的刑事责任的检察、对物证和书证的鉴定等。
左宁认为,完善刑事救济制度,有助于纠正司法错误,保障人权和社会正义。
这些是左宁在刑事诉讼法领域的一些知识点,他的理论和观点对于推动刑事司法的发展、保障公正、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他的研究和贡献将继续为中国法律界提供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刑诉:左宁
序言:对通过司考的渴望,如同呼吸空气那般紧迫!相信自己一定行!知识点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怎么判断是渊源:内容相通。
如律师法。
知识点2:(2)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
(3)①离开了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是非正义。
②一定情况下,程序正义是超越实体正义的。
判断:新刑诉法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答:不对,唯一体现的是保障人权,仅体现程序正义。
(4)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知识点3: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1)法制: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2)法治: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运行的状态、状况。
(3)人治:指的是法律沦为了个别权势人物的利用工具,人治往往以法治作为外壳和幌子来达到实现个人意志的实质目的。
法治和人治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数的多少。
多数人交法治,少数交人治。
(4)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法律位阶最高的大法。
(5)宪政:指的是宪法在一国的实施状态,宪法被履行、受尊重的程度。
知识点4: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①刑诉人权条款与宪法的人权条款精神一致,都坚持普遍人权主体观(通俗什么人都保护)。
②刑诉四个特点:a.通过保障诉讼身份保护个人b.保护诉讼参与人人权。
c.公检法的人权不受保护。
d.非法定诉讼参与人但实际参加诉讼的人如见证人。
知识点5: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知识点6: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知识点7:诉讼效率:应当注重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了。
知识点8:刑事诉讼目的:(1)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2)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知识点9: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效益(还有其他只是这三最主要)等。
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doc
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一、与刑事审判的关系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二、权利告知1.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三、受理、立案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使用口头形式。
四、附民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2.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刑事被告人必须到庭。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放弃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2.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2.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向继受人赔偿。
3.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并上缴国库。
(一)赔偿数额1.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2.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审判组织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审判组织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
(一)组成方式: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评议情况应当保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也应当保密。
因此,合议庭评议笔录与审委会讨论记录虽然与案件有关,但不允许律师查阅。
2.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一)组成方式: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只是不能担任审判长。
4.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5.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过半)。
(a)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b)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a)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年满23周岁;(c)品行良好、公道正派;(d)身体健康。
(e)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a)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b)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c)执业律师。
(d)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e)被开除公职的。
(a)产生:基层组织向基层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刑诉:左宁
序言:对通过司考的渴望,如同呼吸空气那般紧迫!相信自己一定行!知识点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怎么判断是渊源:内容相通。
如律师法。
知识点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
(3)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①离开了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是非正义。
②一定情况下,程序正义是超越实体正义的。
判断:新刑诉法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答:不对,唯一体现的是保障人权,仅体现程序正义。
(4)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知识点3: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1)法制: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2)法治: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运行的状态、状况。
(3)人治:指的是法律沦为了个别权势人物的利用工具,人治往往以法治作为外壳和幌子来达到实现个人意志的实质目的。
法治和人治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数的多少。
多数人交法治,少数交人治。
(4)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法律位阶最高的大法。
(5)宪政:指的是宪法在一国的实施状态,宪法被履行、受尊重的程度。
知识点4: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①刑诉人权条款与宪法的人权条款精神一致,都坚持普遍人权主体观(通俗什么人都保护)。
②刑诉四个特点:a.通过保障诉讼身份保护个人b.保护诉讼参与人人权。
c.公检法的人权不受保护。
d.非法定诉讼参与人但实际参加诉讼的人如见证人。
知识点5: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和保障并重,矛盾时,侧重保障人权优先。
知识点6: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当并重。
知识点7:诉讼效率:应当注重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了。
知识点8:刑事诉讼目的:(1)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2)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知识点9: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补强证据规则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补强证据规则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2014-2-28)
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
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
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
D.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据不强规则。
选项A.B错误。
选项A.B只有一个证据,不存在补强证据。
选项C错误。
物证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找到的,属于同一来源,不属于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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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
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辩护词是辩护人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演讲词,它集中体现了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与观点,是辩护人对所辩护的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其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
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一)首部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
前言部分应当说明:第一,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即是受被告人的委托还是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实践中,还说明是受哪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第二,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了案情等,以便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辩护意见是有根据的。
第三,也可在前言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关于办案的基本观点,对法庭调查作简要交代。
这样一开始就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能够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为进入正文部分做好准备。
(二)正文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
一般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起诉书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有无酌情考虑的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的情节;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告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
也有的案件需要同时从上述几个方面来辩护。
(三)结束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二是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刑法的什么条款,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撰写辩护词还应当注意:1.实事求是。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辩护人的权利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辩护人的权利3.阅卷内容: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4.阅卷方式:复印、扫描、拍照等。
5.阅卷地点:审查起诉之日, 检察院;诉至法院后, 法院。
6.法检职责:提供便利与时间, 复制只收工本费, 法援律师应减免。
1.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接受阅卷。
2.侦查阶段不允许阅卷, 但可以了解案件情况, 譬如: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
3.在检察院阅卷, 必要时,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1)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证明。
(3)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3.会见看守所安排, 不超48小时。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但仅限于侦查阶段。
5.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阶段不可以。
6.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1.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1)范围:(a)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犯罪情节恶劣的;(b)有重大社会影响的;(c)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2)审批程序:(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 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b)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c)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见到犯罪嫌疑人。
2.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 无需经办案机关许可, 会见同样不被监听。
3.审前阶段, 非律师身份的其他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受限:(1)检察院许可其他辩护人通信, 可以要求看守所或公安机关将书信交检察院检查。
(2)检察院可以拒绝其他辩护人会见通信或阅卷:(a)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b)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d)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e)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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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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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离) (中立) (分
控方
(平等对抗)
辩方(被告)
六、刑事诉讼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 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 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 在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一)基本概念(区分法制、法治、人治、宪法、宪政) 法制: 法治: 人治: 宪法: 宪政: (二)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 1 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 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刑法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具体要求有:(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2)正
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 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纠正、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具体要求有:(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 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依法定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主持进行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
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
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特征与渊源※
【试题例举】 2012 年单项选择题第 22 题: 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 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
五、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三种职能(控诉、辩护、审判)之间的地位和相互作用不同,导致不同模式的诉讼结
构。刑事诉讼结构就是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刑事诉讼结构由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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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一)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二)由刑诉法明确规定; (三)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四)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诉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 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甲是汉族人,在新疆抢劫,侦查机关应当用汉语讯问甲 B 乙是少数民族人,在广州故意伤害他人,应为其发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判决书 C 汉族人丙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当用汉语询问他 D 少数民族丁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当用少数民族语言询问他
【复习重点】 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3、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4、刑事诉讼法的人权条款 5、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6、刑事诉讼目的 7、刑事诉讼价值 8、刑事诉讼职能 9、刑事诉讼阶段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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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指南针刑事诉讼法讲义
左宁
刑事诉讼法全局架构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础理论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 管辖※※
第五章 回避※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 刑事证据※※
具体制度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 立案※
2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1、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理念和精神是一致的。 2、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落实是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另一方面,只有法治进步 了,公民守法、遵法的意识增强了,才能为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提供环境保障。二者 的关系是互为依靠,相辅相成的。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试题例举】 2003 年不定项选择题第 89 题:
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 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 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3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期限办案、结案。 考生应当重点记忆。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
三、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可以区分为根
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
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 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是否贯穿于刑诉法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是辨别刑诉法基本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键。
目的决定,一个国家制定刑诉法的目的如何,就会采取相应的诉讼结构,至于一个国家持何诉讼目 的,又会受到当时对诉讼价值认识的影响。
即: 一国对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等)的认识程度和水平 决定 一国制定刑诉法的目的(根本目的、直接目的) 再决定 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结构
我国理想的诉讼结构应当是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的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 如图: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
1、 宪法
2、 刑事诉讼法典
3、 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
4、 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
5、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
6、国际公约、条约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节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刑诉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诉法》第 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法是 法,刑诉法是 法。
2、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
。
3、刑诉法也有自己的 价值,即
。
4、刑法更加倾向于 ,刑诉法更加倾向于 。
【试题例举】 2012 年多项选择题第 65 题: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 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试题例举】 2012 年多项选择题第 64 题: 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三、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
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的关系: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二、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