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人才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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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253号

人事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人才流动服务收费

(一)人事部人才流动中心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人才流动服务费(见附件);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制定本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二)政府人事部门的行政机构,在办理干部调动时,不得收取人才流动服务费;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流动人员人事关系的保存和档案管理工作,也不得实施与此相关的收费。

二、高级公务员培训收费

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对参训出国学员每期每人可收取三百元出国服务费。主要用于出国人员国内段交通费、签证费、机场费、翻译费等支出。

三、人事系统各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局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

准,以前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

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人才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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