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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 变电所规章制度

供电 变电所规章制度

供电变电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变电所的安全管理,保障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供电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供电变电所。

第三条供电变电所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供电变电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供电变电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供电变电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巡视和检修,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供电变电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供电变电所应当建立紧急故障处理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及时处理各类紧急事故,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九条供电变电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供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供电变电所应当建立维修记录档案,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供电变电所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台账,详细记录设备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便于设备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供电变电所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定期开展设备检测与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供电变电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工作的顺畅进行。

第十四条供电变电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会议,做好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确保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十五条供电变电所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供电变电所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管理,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理。

变电所运行规范

变电所运行规范

配电室运行管理规范一、卫生规范1、具体区域划分及内容(1)配电柜内一外部清洁及周边的清扫;地面的清扫,盘面的擦拭,周边区域无乱放垃圾,整个区域整洁无灰尘。

(2)变压器周边的清洁;地面的清扫,柜体的擦拭,周边区域无乱放垃圾,整个区域整洁无灰尘。

(3)配电室周围;配电室周围3米内地面清扫,区域无乱放垃圾(4)值班室;地面的清扫,柜体的擦拭,周边区域无乱放垃圾,整个区域整洁无灰尘。

2、卫生标准:(1)地面干净,无任何杂物、无多余工具;(2)所有窗户、窗台、无杂物,出入口门完好无损,无障碍物;(3)工具柜、文件柜内-外整齐干净,桌椅完好无破损,每班擦拭;(4)清洁器具干净且放置整齐;(5)灯及罩干净无灰尘、无粉沫;(6)配电室周边无杂物,所有物品摆放整齐(7)变电站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的规定,每月定期检查消防器具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一)、基本要求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3、应制定“三票”填写执笔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4、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的竣工图纸,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并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

5、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工作,做好相应巡检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6、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及标准执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7、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应按《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电气车间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进行。

8、重要装置的高低压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

配电室设计规范

配电室设计规范

配电室设计规范(一)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6.2.1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 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 6.2.6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变电所的规章制度

变电所的规章制度

变电所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变电所的管理,确保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用电安全,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变电所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变电所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变电所的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变电所的管理目标是“安全生产,科学管理”。

第五条变电所的管理方针是“安全、稳定、高效、节约”。

第二章变电所的组织结构第六条变电所的组织结构包括总经理、主管、操作人员等。

第七条变电所设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变电所设置维护部门,负责电力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变电所设置监控部门,负责电力设备的监控和运行。

第十条变电所设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变电所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变电所的各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变电所的安全和运行。

第三章变电所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变电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变电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评估管理、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十四条变电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变电所安全管理的基础,各级责任人员应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变电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变电所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十七条变电所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变电设备的管理第十八条变电所应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变电所应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二十条变电所应设置设备监控系统,实时监测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一条变电所应保证设备运行稳定,确保供电质量。

第五章用电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变电所应做好用电安全管理,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三条变电所应建立用电安全制度,规范用电行为。

第二十四条变电所应增强用电安全意识,定期开展用电安全培训。

变电所现场安全工作规程范本

变电所现场安全工作规程范本

变电所现场安全工作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变电所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变电所工作的安全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变电所现场安全工作规程适用于所有变电所现场的人员,包括变电设备的运维人员、巡检人员、值班人员等。

第三条变电所现场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程,加强安全意识,按照规程进行工作,确保变电所现场的安全。

第四条变电所现场安全工作分为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应急措施三个方面。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变电所现场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变电所现场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变电所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经验,由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和资质认证。

第七条变电所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变电所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变电所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现场人员的安全操作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变电所现场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变电所现场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安全事故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总结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操作第十一条变电所现场人员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禁止越权操作和违章操作。

第十二条变电所现场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用电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用电,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变电所现场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护目镜、耳塞等。

第十四条变电所现场人员在操作设备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变电所现场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不得酗酒、赌博、吸烟等行为,确保工作安全。

第十六条变电所现场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与同事之间的和谐关系。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七条变电所现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变电所现场应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保证应急处理的快速响应。

第十九条变电所现场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安全应急处理的能力。

变电所管理规章制度

变电所管理规章制度

变电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变电所管理,保障变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供电质量,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变电所管理规章制度是变电所进行管理的准则,所有从事变电所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变电所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变电所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变电所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保证变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变电设备管理第五条变电所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变电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够准确判断设备的运行状态。

第六条变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做到预防维护,避免设备故障。

第七条变电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更换零部件或调整设备参数。

第八条变电设备的运行参数应进行定期检测和记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变电设备的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拖延修复,确保设备的持续运行。

第十条变电设备的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具,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做到操作规范。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变电所的安全管理是变电所管理工作的重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变电所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得到确保,如安装防止电击、防爆等安全设备,并做好现场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变电所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确保人员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变电所的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处理的记录和总结,提出事故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变电所的安全检查应定期开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变电所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环境管理第十六条变电所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做好环境管理工作,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七条变电所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做好环境数据的记录和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变电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和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做到废物处理合理化。

第十九条变电所应加强对环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配变电装置)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配变电装置)

I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1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负荷较大的车间和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所;b.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c.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d.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或户外箱式变电站;e.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宜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所。

2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

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6台及以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3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注:IP3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4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Iookg及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5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带电导体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封闭外壳防护等级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注:IP2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6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

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

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7变电所宜单层布置。

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

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变电所规章制度明细

变电所规章制度明细

变电所规章制度明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变电所的管理,保证用电安全,维护设备设施,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变电所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否则将受到惩罚。

第三条变电所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变电所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变电所应实行严格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变电所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变电所应建立完善的配电设备检修、维护、保障制度,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使用寿命长。

第二章变电所管理制度第六条变电所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制度框架、管理流程、安全防火、人员培训等。

第七条变电所应严格遵守电力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确保用电安全。

第八条变电所应建立设备停送电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避免事故发生。

第九条变电所应建立配电设备巡检制度,定期巡查检修,排除隐患,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条变电所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减少损失。

第三章变电所设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变电所应加强对配电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变电所应建立设备巡检登记制度,定期进行巡检,记录巡检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变电所应建立设备维护记录制度,记录设备维护情况,及时维修,延长设备寿命。

第十四条变电所应建立配电设备保养计划,定期进行设备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变电所应建立设备保障制度,确保设备常备备件,随时进行更换维修,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变电所安全防护制度第十六条变电所应建立电力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变电所应建立电气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制度,定期检查保护装置,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变电所应建立防雷防火制度,定期检查雷电防护装置,做好防火工作,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九条变电所应建立电气事故处理制度,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减少事故损失。

第二十条变电所应建立安全巡检制度,每日进行巡检报告,及时处理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变电所环境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变电所应建立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周围环境,做到不扰民。

变电所运行规章制度

变电所运行规章制度

变电所运行规章制度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变电所的运行管理,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变电所应严格遵守国家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电力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第三条变电所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设备运行规范有序。

第四条变电所应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变电所应定期检查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第六条变电所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变电所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技术交流,改进管理工作,提高运行效率。

第八条变电所应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加强与供电部门、监管部门的沟通,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变电所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条变电所应加强员工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责任意识。

第十一条变电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二条变电所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设备运行的正常和稳定。

第十三条变电所应定期进行人员考核和评价,及时调整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四条变电所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责任。

第十五条变电所应定期检查设备,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可靠。

第十六条变电所应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维护记录,便于查询和分析。

第十七条变电所应配备必要的备件和工具,确保设备的维护和修复。

第十八条变电所应定期进行设备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变电所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规定和措施。

第二十条变电所应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现场安全。

第二十一条变电所应建立安全警示标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变电所应加强对设备操作人员的监督,确保操作规范与安全。

变电所规章制度

变电所规章制度

变电所规章制度
是为了确保变电所安全运行、保障人员安全、保护设备设施和环境的一套制定的规章制度。

1. 变电所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培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2. 变电所应设置专门的巡检人员,定期巡视设备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3. 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变电所,进入变电所的人员必须戴上统一发放的防护用品。

4. 各种设备设施的设置和操作应按照标准进行,禁止私自改动和操作。

5. 变电所应设立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保养,确保灭火器材能够正常使用。

6. 变电所应设立灭火通道,保持通道畅通,以便及时疏散人员。

7. 变电所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指示各种危险区域和禁止行为,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8. 变电所应安装防雷设备和接地装置,以保护设备和人员免受雷击的危害。

9. 变电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并留存相关的检查记录。

10. 变电所上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仅为变电所规章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做进一步规定。

变电所里有什么规章制度

变电所里有什么规章制度

变电所里有什么规章制度首先,变电所的安全规定是最为重要的。

在变电所工作时,必须遵守各项安全规定,不允许私自改动设备和线路,禁止擅自接触高压电器设备,必须戴好绝缘手套和鞋。

同时,在变电所内禁止吸烟、乱丢烟蒂和其他易燃物品,不得在变电所内进行乱扔垃圾的行为。

此外,进入变电所需要佩戴统一的工作服和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和便装,保持整洁和衣冠整齐。

其次,变电所的操作规程也是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定。

在进行变电所的操作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擅自操作设备和线路。

在变电所内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断开电源或开关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严禁随意操作电器设备。

同时,在变电所内必须保持机器设备的清洁和整齐,不得在设备上乱放杂物,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除此之外,变电所还有一些其他的规章制度需要遵守。

比如,在变电所内禁止嬉闹和打闹,不得在变电所内玩耍或打赌,必须保持安静。

另外,在变电所内不得私自带食物和饮料,不得在变电所内吃零食和喝饮料,必须在指定的休息室内进行用餐。

同时,变电所内严禁大声喧哗和播放音乐,确保变电所内的环境安静。

总的来说,变电所是一个需要遵守严格规章制度的工作场所,只有严格遵守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态度,才能确保变电所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希望大家在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变电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变电所的安全和稳定。

【此文6000余字,细致讲述了变电所内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其他规章制度等内容,旨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素质。

】。

变配电站规章制度

变配电站规章制度

变配电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变配电站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和供应的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变配电站的运行和管理,所有使用和管理电力设备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变配电站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规章制度,对变配电站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变配电站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电力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持证上岗,并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变配电站的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变配电站的运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定,确保电力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第七条变配电站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操作或者违规操作。

第八条变配电站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及时响应和处理。

第二章变配电站的管理第九条变配电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变配电站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条变配电站的值班管理负责对变配电站的运行和设备进行监控和管理,及时响应和处理各种问题和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变配电站的巡检管理负责对各种设备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变配电站的维修管理负责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三条变配电站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变配电站的安全进行监控和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变配电站的操作第十四条变配电站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操作或者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变配电站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电力设备的技术要求进行操作,严禁操作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变配电站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和突发情况,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七条变配电站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流程和操作步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供电的稳定。

第十八条变配电站的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确保变配电站的正常运行。

变电所规章制度模板

变电所规章制度模板

变电所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变电所的管理,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变电所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变电所的管理,涉及变电所工作人员、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变电所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各变电所负责人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变电所规章制度的遵守是变电所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变电所工作人员管理第五条变电所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司的招聘标准和程序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变电所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变电所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八条变电所工作人员应保管好公司的设备和资料,确保安全使用,避免浪费和损坏。

第九条变电所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维护公司形象,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变电所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第三章变电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变电所设备管理应按照公司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变电所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地操作设备和维护设备。

第十三条变电所设备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第十四条变电所设备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动设备的参数和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变电所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定期清洁设备,防止灰尘和污物对设备造成影响。

第十六条变电所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对设备进行故障的处理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七条变电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变电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变电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doc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doc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配变电所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配变电所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配变电所【1】一般规定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附设的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2、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2】所址选择1、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1)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

(2)进出线方便。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也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

(8)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9)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时,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当设置在最底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

并应避免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

(10)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宜选择在通风、散热、防潮条件较好的场所。

且尚宜加设机械通风及去湿设备。

(11)民用建筑内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一层或地下层,但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也可分设在某些楼层、屋顶层、避难层、机房层等处。

2、建筑物内附配变电所不应装设带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并不应使用裸露导体配线。

3、当配变电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楼上层时,应充分考虑变配电所的相应电气设备,如变压器、开关柜等的水平、垂直运输通道以及对楼面荷载的要求。

4、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其位置应尽量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且其环境要求尽量隐蔽。

5、居住小区可设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在某建筑物内或选用带防护外壳的电缆进【3】配电变压器选择1、配电变压器指民用建筑中采用的35/10kV、35/0.4kV、10/0.4kV三种电压等级的变压器。

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城市电网情况,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配电变压器,其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当所供负荷其谐波电流较大时,尚应增加变压器容量,以减小变压器负载率。

变电所各项规章制度

变电所各项规章制度

变电所各项规章制度一、为了规范变电所的运行秩序,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一、基本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规,诚实守信,廉洁自律;2. 科学合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整改不合格;3. 尊重人才,激励员工,注重职业培训,倡导学习型组织;4. 热爱工作,团结协作,积极奉献,追求卓越。

二、安全管理制度1. 遵守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 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消除隐患;3. 加强设备管理,做好设备巡检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4. 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5. 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6. 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三、环境管理制度1. 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减少对环境的影响;2. 制定并实施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定期检查环境管理工作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3. 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加强环保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排放达标;4.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意识,注重环保培训;5. 加强对环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环境保护考核制度,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四、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 遵守国家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加强对员工职业健康的保护;2. 制定并实施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体系,开展职业健康体检;3. 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监测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控职业病危害;4. 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员工职业健康意识,注重职业健康培训;5. 加强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测评估制度,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进。

五、员工管理制度1. 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2. 制定并实施员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员工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员工队伍建设;3. 落实员工工资福利政策,规范员工考勤制度,建立奖惩激励机制;4. 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5. 加强员工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建立员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员工管理工作的科学合理。

变电所安全规章制度

变电所安全规章制度

变电所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变电所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电力输送的稳定可靠,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变电所安全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人员等。

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变电所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变电所安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设备维护、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方面,具体要求详见后续章节。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变电所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制定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变电所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第六条变电所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变电所管理人员要逐级建立安全报告制度,确保各级领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各类安全风险。

第八条变电所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检查,定期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变电所管理人员要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三章设备维护第十条变电所维护人员要严格按照维护计划进行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变电所维护人员要加强对设备的保养,及时清理设备表面的积尘和杂物,确保设备的外观整洁。

第十二条变电所维护人员要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变电所维护人员要加强对设备的监测,注意观察设备运行状态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变电所维护人员要做好设备的日常巡检工作,及时发现设备的故障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变电所操作人员要熟悉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设备,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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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第2.0.3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三、蓄电池.四、干电池.第2.0.4条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一、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二、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三、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第 2.0.5条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当与自动启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min.第2.0.6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第3.0.1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二、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三、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四、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第3.0.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第 3.0.3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第 3.0.4条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第 3.0.5条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第3.0.6条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第3.0.7条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第3.0.8条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第3.0.9条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第3.0.10条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第3.0.11条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第4.0.1条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4.0.2条当供电电压为只35kV及以上时,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第 4.0.3条当供电电压为35kV,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第4.0.4条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一、电动机为±5%.二、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三、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第4.0.5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二、降低系统阻抗.三、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四、宜使三相负荷平衡.第4.0.6条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一、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二、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三、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第4.0.7条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一、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二、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第4.0.8条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第4.0.9条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第 4.0.10条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需要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时,宜采取下列措施:一、采用专线供电.二、与其它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三、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四、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第 4.0.11条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一、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二、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1 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2 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3 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三、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三角形、低压绕组为星形且有中性点有“11”结线织别的二相配电变压器.第4.0.12条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一、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二、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3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30A时,宜以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第五章无功补偿第5.0.1条供配电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感抗.当工艺条件适当时,宜采取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提高用电单位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第 5.0.2条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采用同步电动机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合理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第 5.0.3条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第5.0.4条无功补偿容量宜按无功功率曲线或无功补偿计算方法确定.第5.0.5条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一、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二、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三、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高压电动机及高压电容器组.第5.0.6条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一、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二、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三、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的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第5.0.7条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第5.0.8条无功自动补偿的调节方式,宜根据下列原则确定:一、以节能为主进行补偿时,采用无功功率参数调节;当三相负荷平衡时,亦可采用功率因数参数调节.二、提供维持电网电压水平所必要的无功功率及以减少电压偏差为主进行补偿者,应按电压参数调节,但已采用变压器自动调压者除外.三、无功功率随时间稳定变化时,按时间参数调节.第5.0.9条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二、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三、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四、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第5.0.10条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侧电容器的额定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励磁电流的0.9倍;其馈电线和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确定.第 5.0.11条高压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低压电容器组宜加大投切容量或采用专用投切接触器.当受谐波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影响的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新网首页- 建筑设计规范共2页、第02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第六章低压配电第6.0.1条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第6.0.2条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第6.0.3条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第6.0.4条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第6.0.5条在高层建筑物内,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日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第6.0.6条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第6.0.7条 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保护线(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第6.0.8条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星形、低压绕组亦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第6.0.9条当采用220/380V的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时,照明和其它电力设备宜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必要时亦可单独设置照明变压器供电.第6.0.10条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附录一名词解释新网首页- 建筑设计规范共2页、第02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第六章低压配电第6.0.1条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第6.0.2条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第6.0.3条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第6.0.4条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第6.0.5条在高层建筑物内,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日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第6.0.6条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第6.0.7条 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保护线(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第6.0.8条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星形、低压绕组亦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第6.0.9条当采用220/380V的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时,照明和其它电力设备宜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必要时亦可单独设置照明变压器供电.第6.0.10条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附录一名词解释续表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规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参加单位: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化工部中国环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变电所防火建筑等要求设计规范

变电所防火建筑等要求设计规范

变电所防火建筑等要求设计规范(一)防火要求3.6.1 变电所中建筑物的耐火等极不应低于表3-14的要求。

变电所中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表3-143.6.2 变电所中的消防设施一般采用砂箱和化学灭火装置,如附近有消防管道,可同时设置消火栓。

高层主体建筑(10~18层的普通住宅除外)内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等,应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水喷雾等固定灭火装置。

3.6.3 屋外充油电气设备单个油箱的充油量为1000公斤以上时,应设置容量为单个油箱充油量100%或20%的档油措施。

设置20%的挡油设施时,应有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且不应引起环境污染危害。

挡油设施的各边尺寸一般较设备外廓尺寸相应大1米。

挡油设施内一般铺设厚度不小于250毫米的卵石层,卵石直径一般为30~50毫米。

3.6.4 当一个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向一级负荷供电时或变压器油量均为2500公斤以上时,相邻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米,当小于10米时,应设置防火墙。

3.6.5 当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变压器外廓5米以内时,在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米的水平线以下及外廓两侧各加3米(6~10千伏变压器油量在1000公斤以下时,两侧各加1.5米)的外墙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当建筑物外墙距35千伏变压器外廓为5~10米时,可在外墙上设防火门,并可在变压器高度以上设非燃性的固定窗。

3.6.6 装有可燃性介质电容器的房间与其他生产建筑物分开布置时,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米;连接布置时,其隔墙应为防火墙。

3.6.7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室附近有易燃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6.8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3.6.9 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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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1.l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0(6)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4.1.2配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3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1.4配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规定。

4.2所址选择4.2.1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1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2进出线方便;3接近电源侧;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爆炸危险介质的场所;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

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8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2.2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

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

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府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措施。

4.2.3民用建筑宜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也可分散设置;高层建筑可分设在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4.2.4住宅小区可设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在建筑物内或选用户外预装式变电所。

4.3配电变压器选择4.3.1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4.3.2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4.3.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1电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将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2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设专用变压器;3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超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或只有单相负荷其容量不是很大时,可设置单相变压器;4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可设专用变压器;5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就地接地的低压系统中(IT 系统),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4.3.4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l接线组别的变压器。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3.6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 A。

预装式变电所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800kV A。

4.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4.4.1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及0.4kV的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

4.4.2配变电所10(6)kV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供电容量较小、出线回路数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也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4.4.3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的母线分段处,宜装设与电源进线开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但系统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只装设隔离电器:1事故时手动切换电源能满足要求;2不需要带负荷操作;3对母线分段开关无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

4.4.4采用电压为10(6)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电器;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电器。

4.4.5电压为10(6)kV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应装设与该回路开关电器有机械连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电源指示灯或电压监视器。

4.4.6两个配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当联络容量较大时,应在供电侧的配变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一侧配变电所装设隔离电器。

当两侧供电可能性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

当联络容量较小,且手动联络能满足要求时,亦可采用带保护的负荷开关电器。

4.4.7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2总配变电所和分配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两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当无继电保护要求时,分配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电器。

4.4.8向10(6)kV并联电容器组供电的出线开关,应选用适合电容器组使用类别的断路器。

4.4.910(6)kV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电器。

4.4.10用电单位的10(6)kV电源进线处,可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感器。

4.4.11当10(6)kV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应设有浪涌保护电器。

4.4.12对于电压为0.4kV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压器低压侧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2当低压母线分段开关采用自动投切方式时,应采用断路器,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装设“自投自复”、“白投手复”、“白投停用”三种状态的位置选择开关;2)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当电源主断路器因过载或短路故障分闸时,母联断路器不得自动合闸;3)电源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之间应有电气连锁。

3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其中的断路器等开关设备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电器或同时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

当母线为双电源时,其电源或变压器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和母线联络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电器。

与外部配变电所低压联络电源线路断路器的两侧,亦均应装设隔离电器。

4.4.13当自备电源接人配变电所相同电压等级的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入开关与供电电源网络之间应有机械连锁,防止并网运行;2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费混淆;3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重要负荷的用电;4与配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人开关的选择应满足切换条件。

4.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4.5.1配变电所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群)分布、周围环境条件和用电负荷的密度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或大型民用建筑宜设室内配变电所;2多层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配变电所。

4.5.2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不宜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宜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带可燃油的10(6)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等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10(6)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2电压为10(6)kV可燃性油浸电力电容器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4.5.3内设可燃性油浸变压器的独立配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压器应分别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配变电所宜为单层建筑,当为两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置在底层;2变压器在正常运行时应能方便和安全地对油位、油温等进行观察,并易于抽取油样;3变压器的进线可采用电缆,出线可采用封闭式母线或电缆;4变压器室门应向外开启;变压器室内可不考虑吊芯检修,但门前应有运输通道;5变压器室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5.4对于内设不带可燃性油变压器的独立配变电所,其电气设备选择应与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规定相同。

4.5.5由同一配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源的配电装置宜分列设置,当不能分列设置时,其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防火隔板或隔墙。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

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耐火类电缆。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应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4.5.6电压为10(6)kv和0.4kV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相应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

0.4kV的配电装置,尚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4.5.7户外预装式变电所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4.5.8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

值班室应能直通或经过走道与10(6)kV配电装置室和相应的配电装置室相通,并应有门直接通向室外或走道。

当配变电所设有低压配电装置时,值班室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且值班人员工作的一端,配电装置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3m。

4.5.9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小于表4.5.9的规定。

4.5.10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问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I司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5.10及图4.5.10-1和图4.5.10-2的规定。

注:表中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的成套产品。

表4.5.10变压器防护外壳问的最小净距(m)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加变压器宽度b之和再加0.3m。

4.6 10(6)kV配电装置4.6.1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周围设备安全,并应满足在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2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并应考虑电缆或架空线进出线方便;3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和电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4配电装置间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

4.6.2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4.6.2的规定。

表4.6.2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m)注:1固定式开关柜为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0.05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0.2m;2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rn。

4.6.3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0.8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6m。

4.7低压配电装置4.7.1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电网的标称电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热稳定要求。

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其极限通断能力应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

4.7.2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的方便。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7.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7.4的规定。

表4.7.4配电屏前后的通道净宽(m)注:1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2各种布置方式,屏端通道不应小于0.8m。

4.7.5同一配电室内向一级负荷供电的两段母线,在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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