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配变电所

合集下载

民用建筑内配变电所设计要点

民用建筑内配变电所设计要点

民用建筑内配变电所设计要点摘要:本文针对对高、低压配电房的设置要点进行归纳和总结,提供参考性数据和例图,为工程实际设计提供指导性意见。

关键词:配变电所;选址;机房面积;层高;防水;运输;屏蔽;降噪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附设在建筑物内部的变配电所,并且变配电所内不设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带有可燃油的电气设备。

一、配变电所选址要求:(一)、规范要求必须执行的条款:1、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2、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当与之毗连时,应符合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规定:不应设在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措施》虽然不具备规范的法律效力,但建议本条参照执行。

3、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

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

4、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5、当变配电所设于建筑的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抬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积水的措施。

6、当变、配电所设于建筑的地下层时,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当变、配电所设于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设备层或屋顶层时,应设置设备的垂直搬运及电缆的敷设措施。

7、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旁。

8、附设在教育建筑内的变电所,不应与教室、宿舍相贴邻。

“相贴邻”的场所,是指与变电所正上方、正下方及四周相贴邻的场所。

且避免设在人员密集场所。

9、应避开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等位置。

(二)、除上述条款必须满足外,还须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1、宜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

(a)变配电所设于负荷中心,不但可以有效节省导线、电缆、钢管、托盘等管材,更重要的是满足电源压降的要求。

(b)参照《措施》低压供电半径干线一般不超过250米。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139号根据建设部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6—92,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本标准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月26日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代号2.1术语2.2符号2.3代号3供电系统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负荷计算3.5无功补偿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2所址选择4.3配电变压器选择4.4主结线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4.6高压配电装置4.7低压配电装置4.8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4.9移相电容器装置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1继电保护5.2电气测量5.3二次回路6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2自备应急燃气轮发电机组6.3不间断电源系统7室外线路7.1一般规定7.2架空线路7.3电缆线路8低压配电8.1一般规定8.2低压配电系统8.3超低压配电8.4导体的选择8.5低压电器的选择8.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9室内布线9.1一般规定9.2瓷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9.3直敷布线9.4金属管布线9.5硬质塑料管布线9.6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9.7金属线槽布线9.8塑料线槽布线9.9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9.10电缆布线9.11电缆桥架布线9.12封闭式母线布线9.13竖井内布线10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1一般规定10.2电动机10.3传动运输系统10.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0.5稳压、整流设备10.6蓄电池10.7自动门10.8家用电器10.9舞台用电设备10.10医用放射线设备10.11体育馆设备11电气照明11.1一般规定11.2照明质量11.3照明方式与种类11.4照明光源与灯具11.5照度水平11.6照度计算11.7照明节能11.8照明供电11.9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2建筑物防雷12.1一般规定12.2建筑物的防雷分级12.3一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4二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5三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6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2.7接闪器12.8引下线12.9接地装置13电力设备防雷13.1一般规定13.2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保护13.3配变电所及与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保护13.4旋转电机的保护14接地及安全14.1一般规定14.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4.3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14.4保护接地范围14.5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4.6接地装置14.7通用电力设备及电气设施接地14.8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15共用天线电视系统15.1一般规定15.2系统组成15.3按收天线15.4前端15.5传输与分配网络15.6线路及敷设15.7安装要求15.8供电、防雷与接地16闭路应用电视16.1一般规定16.2闭路应用电视系统16.3设备器件选择16.4传输及线路16.5供电、接地17声、像节目制作17.1适用范围及功能要求17.2系统的组成及技术要求17.3设备配置量及设备选择17.4技术用房及设备布置17.5线路敷设17.6电源及接地17.7对其他专业的要求18呼应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18.1一般规定18.2呼应信号的呼叫方式及系统组成18.3呼应信号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4公共显示装置设置原则18.5公共显示装置显示方案的选择18.6公共显示装置的控制18.7公共显示装置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8时钟系统19电话19.1一般规定19.2对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19.3电话站站址选择19.4电话站设备布置19.5会议电话、调度电话19.6电源、接地、照明19.7房屋建筑20通信线路20.1通信线路网络20.2电缆管道线路20.3直埋电缆线路20.4架空电缆20.5室外墙壁电缆20.6沿电力电缆沟敷设的托架电缆20.7架空线路20.8电缆充气维护20.9建筑物室内配线20.10接地保护21有线广播21.1有线广播的设置原则21.2有线广播网21.3设备的选择与设置21.4有线广播控制室21.5线路敷设21.6电源与接地22扩声与同声传译22.1扩声系统的确定22.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22.3扩声设计与计算22.4扩声设备的选择22.5扩声控制室22.6扬声器的布置与安装22.7传声器布置与声反馈的抑制22.8扩声网络与线路敷设22.9同声传译22.10电源与接地23仪表自控23.1检测与控制仪表23.2仪表的电源与气源23.3仪表盘与仪表室23.4仪表管线敷设23.5空调自动控制23.6锅炉房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23.7冷库自动控制23.8给水排水自动控制23.9微型计算机的应用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一般规定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3系统设计24.4火灾事故广播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24.6消防联动控制24.7火灾应急照明24.8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24.9系统供电24.10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24.11消防专用通信24.12防盗报警24.1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24.14接地25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25.1一般规定25.2宾馆、饭店经营管理系统25.3图档馆检索系统25.4商业经营管理系统25.5停车场计费管理系统25.6银行经营管理系统25.7铁路旅客站、航空港售票系统25.8办公自动化系统26建筑物自动化系统26.1一般规定26.2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网络结构26.3监控总表的编制26.4BA系统硬件及其组态的规定26.5关于BA系统软件的原则规定26.6信号传输与数据通信26.7电源26.8线路敷设26.9监控中心附录A室外线路A.1典型气象区适用地区A.2架空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B常用设备电气装置B.1鼠笼型电动机降压起动方式的特点B.2交流稳压器类型特点B.3各种整流器的接线系数B.4整流器η,cosφ参考值B.5固定型铅蓄电池容量计算附录C电气照明C.1灯具亮度限制曲线及其使用方法C.2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C.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定C.4光源的混光比C.5灯具的分类C.6民用建筑照明负荷需要系数C.7紫外杀菌灯数量的确定C.8体育馆照明的测量方法附录D建筑物防雷D.1全国主要城镇雷暴日数D.2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的经验公式D.3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D.4等电位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D.5工频接地与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附录E接地及安全E.1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E.2澡盆和淋浴盆区域的划分E.3游泳池和涉水池区域的划分附录F共用天线电视系统F.1系统指标分配系数与分贝值的换算公式F.2天线接收信号场强的估算公式F.3接收天线输出端电平值的计算F.4我国广播电视频道的频率配置附录G闭路应用电视G.15级损伤标准评定G.2照度与摄像机选择的关系G.3摄像机镜头焦距的计算公式G.4使用无自动调整灵敏度功能的摄像机时对镜头的要求附录H声、像节目制作H.1《电视中心视频系统和脉冲系统的技术要求》H.2各类节目制作系统设备配置参考指标H.3各类节目制作系统用房面积参考指标H.4对相关专业的设计要求附录K扩声与同声传译部分的有关计算公式附录L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L.1A和R确定探测器a、b的极限曲线L.2房间高度及梁高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L.3按Q确定一只探测器能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附录M建筑物自动化系统M.1BA系统中央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2BA系统分站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3各类描述短语示例附录p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配电站选址要求

配电站选址要求

4 配变电所4.2 所址选择4.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1 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

2 进出线方便。

3 接近电源侧。

4 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6 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7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也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

8 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9 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时,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当设置在最底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

并应避免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

10 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宜选择在通风、散热、防潮条件较好的场所。

且尚宜加设机械通风及去湿设备。

11 民用建筑内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一层或地下层,但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也可分设在某些楼层、屋顶层、避难层、机房层等处。

4.2.2 建筑物内附配变电所不应装设带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并不应使用裸露导体配线。

4.2.3 当配变电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楼上层时,应充分考虑变配电所的相应电气设备,如变压器、开关柜等的水平、垂直运输通道以及对楼面荷载的要求。

4.2.4 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其位置应尽量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且其环境要求尽量隐蔽。

4.2.5 居住小区可设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在某建筑物内或选用带防护外壳的电缆进26出线的户外预装式变电所,不宜设置杆上变电所或露天、半露天配变电所。

GB50053-94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有关变配电室的设计规定

有关变配电室的设计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50352—2005)8.3 建筑电气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单台容量不超过630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有关变配电室的设计规定

有关变配电室的设计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8.3 建筑电气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便利进出线;3)应便利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和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 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 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干脆对外的平安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实行防水、排水措施;10 变配电室不应有和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1 变配电室、限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和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限制。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接受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和其他部位隔开;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4 配变电所干脆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强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强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4.配变电所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7.低压配电7.4.2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表7.4.2导体最小允许截面7.4.6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7.6.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4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表233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表233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表2332篇一: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1总则2术语、符号、代号2.1术语2.2符号2.3代号3供电系统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负荷计算3.5无功补偿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2所址选择4.3配电变压器选择4.4主结线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4.6高压配电装置4.7低压配电装置4.8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4.9移相电容器装置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1继电保护5.2电气测量5.3二次回路6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2自备应急燃气轮发电机组6.3不间断电源系统7室外线路7.1一般规定7.2架空线路7.3电缆线路8低压配电8.1一般规定8.2低压配电系统8.3超低压配电8.4导体的选择8.5低压电器的选择8.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9室内布线9.1一般规定9.2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9.3直敷布线9.4金属管布线9.5硬质塑料管布线9.6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9.7金属线槽布线9.8塑料线槽布线9.9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9.10电缆布线9.11电缆桥架布线9.12封闭式母线布线9.13竖井内布线10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1一般规定10.2电动机10.3传动运输系统10.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0.5稳压、整流设备10.6蓄电池10.7自动门10.8家用电器10.9舞台用电设备10.10医用放射线设备10.11体育馆(场)设备11电气照明11.1一般规定11.2照明质量11.3照明方式与种类11.4照明光源与灯具11.5照度水平11.6照度计算11.7照明节能11.8照明供电11.9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2建筑物防雷12.1一般规定12.2建筑物的防雷分级12.3一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4二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5三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6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2.7接闪器12.8引下线12.9接地装置13电力设备防雷13.1一般规定13.2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保护13.3配变电所及与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保护13.4旋转电机的保护14接地及安全14.1一般规定14.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4.3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14.4保护接地范围14.5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4.6接地装置14.7通用电力设备及电气设施接地14.8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15共用天线电视系统15.1一般规定15.2系统组成15.3按收天线15.4前端15.5传输与分配网络15.6线路及敷设15.7安装要求15.8供电、防雷与接地16闭路应用电视16.1一般规定16.2闭路应用电视系统16.3设备器件选择16.4传输及线路16.5供电、接地17声、像节目制作17.1适用范围及功能要求17.2系统的组成及技术要求17.3设备配置量及设备选择17.4技术用房及设备布置17.5线路敷设17.6电源及接地17.7对其他专业的要求18呼应(叫)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18.1一般规定18.2呼应(叫)信号的呼叫方式及系统组成18.3呼应(叫)信号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4公共显示装置设置原则18.5公共显示装置显示方案的选择18.6公共显示装置的控制18.7公共显示装置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8时钟系统19电话19.1一般规定19.2对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19.3电话站站址选择19.4电话站设备布置19.5会议电话、调度电话19.6电源、接地、照明19.7房屋建筑20通信线路20.1通信线路网络20.2电缆管道线路20.3直埋电缆线路20.4架空电缆20.5室外墙壁电缆20.6沿电力电缆沟敷设的托架电缆20.7架空线路20.8电缆充气维护20.9建筑物室内配线20.10接地保护21有线广播21.1有线广播的设置原则21.2有线广播网21.3设备的选择与设置21.4有线广播控制室21.5线路敷设21.6电源与接地22扩声与同声传译22.1扩声系统的确定22.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22.3扩声设计与计算22.4扩声设备的选择22.5扩声控制室22.6扬声器的布置与安装22.7传声器布置与声反馈的抑制22.8扩声网络与线路敷设22.9同声传译22.10电源与接地23仪表自控23.1检测与控制仪表23.2仪表的电源与气源23.3仪表盘与仪表室23.4仪表管线敷设23.5空调自动控制23.6锅炉房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23.7冷库自动控制23.8给水排水自动控制23.9微型计算机的应用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一般规定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3系统设计24.4火灾事故广播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24.6消防联动控制24.7火灾应急照明24.8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24.9系统供电24.10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24.11消防专用通信24.12防盗报警24.1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24.14接地25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25.1一般规定25.2宾馆、饭店经营管理系统25.3图档馆检索系统25.4商业经营管理系统25.5停车场(库)计费管理系统25.6银行经营管理系统25.7铁路旅客站、航空港售票系统25.8办公自动化系统26建筑物自动化系统(BAS)26.1一般规定26.2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网络结构26.3监控总表的编制26.4BA系统硬件及其组态的规定26.5关于BA系统软件的原则规定26.6信号传输与数据通信26.7电源26.8线路敷设26.9监控中心附录A室外线路A.1典型气象区适用地区A.2架空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B常用设备电气装置B.1鼠笼型电动机降压起动方式的特点篇二:(强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4.配变电所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配变电所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配变电所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配变电所【1】一般规定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附设的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2、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2】所址选择1、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1)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

(2)进出线方便。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也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

(8)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9)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时,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当设置在最底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

并应避免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

(10)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宜选择在通风、散热、防潮条件较好的场所。

且尚宜加设机械通风及去湿设备。

(11)民用建筑内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一层或地下层,但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也可分设在某些楼层、屋顶层、避难层、机房层等处。

2、建筑物内附配变电所不应装设带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并不应使用裸露导体配线。

3、当配变电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楼上层时,应充分考虑变配电所的相应电气设备,如变压器、开关柜等的水平、垂直运输通道以及对楼面荷载的要求。

4、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其位置应尽量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且其环境要求尽量隐蔽。

5、居住小区可设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在某建筑物内或选用带防护外壳的电缆进【3】配电变压器选择1、配电变压器指民用建筑中采用的35/10kV、35/0.4kV、10/0.4kV三种电压等级的变压器。

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城市电网情况,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配电变压器,其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当所供负荷其谐波电流较大时,尚应增加变压器容量,以减小变压器负载率。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 总则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在国民经济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规模、功能要求及建筑环境设计相适应。

认真考虑设备、材料的供应可能,以及施工安装和维护管理水平。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努力降低电能消耗;注意节约有色金属,合理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地区条件、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理论、努力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7 设计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定型产品及经过鉴定、检测的优良产品。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建设部(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吉林省建筑设计院、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广州市设计院、上海电缆研究所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经建设部1993年2月26日以建标,1993,139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本《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仅供国内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139号根据建设部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6—92,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本标准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月26日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代号2.1术语2.2符号2.3代号3供电系统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负荷计算3.5无功补偿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2所址选择4.3配电变压器选择4.4主结线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4.6高压配电装置4.7低压配电装置4.8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4.9移相电容器装置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1继电保护5.2电气测量5.3二次回路6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2自备应急燃气轮发电机组6.3不间断电源系统7室外线路7.1一般规定7.2架空线路7.3电缆线路8低压配电8.1一般规定8.2低压配电系统8.3超低压配电8.4导体的选择8.5低压电器的选择8.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9室内布线9.1一般规定9.2瓷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9.3直敷布线9.4金属管布线9.5硬质塑料管布线9.6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9.7金属线槽布线9.8塑料线槽布线9.9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9.10电缆布线9.11电缆桥架布线9.12封闭式母线布线9.13竖井内布线10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1一般规定10.2电动机10.3传动运输系统10.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0.5稳压、整流设备10.6蓄电池10.7自动门10.8家用电器10.9舞台用电设备10.10医用放射线设备10.11体育馆设备11电气照明11.1一般规定11.2照明质量11.3照明方式与种类11.4照明光源与灯具11.5照度水平11.6照度计算11.7照明节能11.8照明供电11.9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2建筑物防雷12.1一般规定12.2建筑物的防雷分级12.3一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4二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5三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6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2.7接闪器12.8引下线12.9接地装置13电力设备防雷13.1一般规定13.2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保护13.3配变电所及与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保护13.4旋转电机的保护14接地及安全14.1一般规定14.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4.3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14.4保护接地范围14.5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4.6接地装置14.7通用电力设备及电气设施接地14.8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15共用天线电视系统15.1一般规定15.2系统组成15.3按收天线15.4前端15.5传输与分配网络15.6线路及敷设15.7安装要求15.8供电、防雷与接地16闭路应用电视16.1一般规定16.2闭路应用电视系统16.3设备器件选择16.4传输及线路16.5供电、接地17声、像节目制作17.1适用范围及功能要求17.2系统的组成及技术要求17.3设备配置量及设备选择17.4技术用房及设备布置17.5线路敷设17.6电源及接地17.7对其他专业的要求18呼应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18.1一般规定18.2呼应信号的呼叫方式及系统组成18.3呼应信号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4公共显示装置设置原则18.5公共显示装置显示方案的选择18.6公共显示装置的控制18.7公共显示装置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8时钟系统19电话19.1一般规定19.2对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19.3电话站站址选择19.4电话站设备布置19.5会议电话、调度电话19.6电源、接地、照明19.7房屋建筑20通信线路20.1通信线路网络20.2电缆管道线路20.3直埋电缆线路20.4架空电缆20.5室外墙壁电缆20.6沿电力电缆沟敷设的托架电缆20.7架空线路20.8电缆充气维护20.9建筑物室内配线20.10接地保护21有线广播21.1有线广播的设置原则21.2有线广播网21.3设备的选择与设置21.4有线广播控制室21.5线路敷设21.6电源与接地22扩声与同声传译22.1扩声系统的确定22.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22.3扩声设计与计算22.4扩声设备的选择22.5扩声控制室22.6扬声器的布置与安装22.7传声器布置与声反馈的抑制22.8扩声网络与线路敷设22.9同声传译22.10电源与接地23仪表自控23.1检测与控制仪表23.2仪表的电源与气源23.3仪表盘与仪表室23.4仪表管线敷设23.5空调自动控制23.6锅炉房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23.7冷库自动控制23.8给水排水自动控制23.9微型计算机的应用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一般规定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3系统设计24.4火灾事故广播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24.6消防联动控制24.7火灾应急照明24.8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24.9系统供电24.10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24.11消防专用通信24.12防盗报警24.1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24.14接地25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25.1一般规定25.2宾馆、饭店经营管理系统25.3图档馆检索系统25.4商业经营管理系统25.5停车场计费管理系统25.6银行经营管理系统25.7铁路旅客站、航空港售票系统25.8办公自动化系统26建筑物自动化系统26.1一般规定26.2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网络结构26.3监控总表的编制26.4BA系统硬件及其组态的规定26.5关于BA系统软件的原则规定26.6信号传输与数据通信26.7电源26.8线路敷设26.9监控中心附录A室外线路A.1典型气象区适用地区A.2架空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B常用设备电气装置B.1鼠笼型电动机降压起动方式的特点B.2交流稳压器类型特点B.3各种整流器的接线系数B.4整流器η,cosφ参考值B.5固定型铅蓄电池容量计算附录C电气照明C.1灯具亮度限制曲线及其使用方法C.2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C.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定C.4光源的混光比C.5灯具的分类C.6民用建筑照明负荷需要系数C.7紫外杀菌灯数量的确定C.8体育馆照明的测量方法附录D建筑物防雷D.1全国主要城镇雷暴日数D.2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的经验公式D.3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D.4等电位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D.5工频接地与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附录E接地及安全E.1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E.2澡盆和淋浴盆区域的划分E.3游泳池和涉水池区域的划分附录F共用天线电视系统F.1系统指标分配系数与分贝值的换算公式F.2天线接收信号场强的估算公式F.3接收天线输出端电平值的计算F.4我国广播电视频道的频率配置附录G闭路应用电视G.15级损伤标准评定G.2照度与摄像机选择的关系G.3摄像机镜头焦距的计算公式G.4使用无自动调整灵敏度功能的摄像机时对镜头的要求附录H声、像节目制作H.1《电视中心视频系统和脉冲系统的技术要求》H.2各类节目制作系统设备配置参考指标H.3各类节目制作系统用房面积参考指标H.4对相关专业的设计要求附录K扩声与同声传译部分的有关计算公式附录L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L.1A和R确定探测器a、b的极限曲线L.2房间高度及梁高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L.3按Q确定一只探测器能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附录M建筑物自动化系统M.1BA系统中央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2BA系统分站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3各类描述短语示例附录p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条I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第1.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

第1.0.6条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变电所和配电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一般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方式。

第2.1.2条6千伏或10千伏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一、事故时需要切断电源;需要带负荷切换电源;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出线回路较多。

第2.1.3条从总降压变电所或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配电所配电时,该配电所的进线侧一般装设隔离开关。

第2.1.4条变电所、配电所的6千伏或10千伏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第2.1.5条6千伏或10千伏母线的分段处:,一般装设隔离开关,但由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事故时需要切换电源;需要带负荷操作;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出线回路较多。

第2.1.6条6千伏或10千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有反馈可能的出线回路或架空出线回路中,宜装设线路隔离开关。

第2.l.7条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一般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变电所、配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回路中,一般不装设隔离开关。

第2.1.8条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千伏)的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自动开关:需要自动切换电源;配电方式为变压器--母干线,且继电保护有要求或需要带负荷操作。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一般规定一、所址选择1.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1)接近负荷中心。

(2)进出线方便。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如大型冷却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源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8)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和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如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以内和布置在与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9)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高层建筑地下层配变电所的位置,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

(1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建筑(或其他地下建筑)的地下室时,不宜设在最底层。

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

并应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

2. 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建筑中。

3. 在无特殊防火要求的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但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方、下方、贴邻或疏散出口的两旁。

4. 高层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地下层或首层;二、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1. 配变电所的形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综合确定。

2.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及非可燃性油浸电容器可设在同一房间内。

3.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4.带可燃性油的高压开关柜,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室内。

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5台以下时,可和低压配电屏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5. 在同一房间内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导体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和侧面的外壳防护等级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有关变配电室的设计规定

有关变配电室的设计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8.3 建筑电气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 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 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3 供配电系统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页)电源及供配电系统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11页)4 配变电所配电变压器选择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第17-18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页)低压配电装置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第24页)对土建专业的要求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5页)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第25页)7 低压配电导体选择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配电间、配变电所、配电室、弱电间等防火措施

配电间、配变电所、配电室、弱电间等防火措施

配电间、配变电所、配电室、弱电间等防火措施配变电所《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专业3.3.2第13条配电室内通道应畅通无阻,不得设门槛。

3.3.2第14条配电室应设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通往配变电所其他房间的门应为双向门。

3.3.2第15条高压开关柜下设有地沟时,其地沟深度应考虑电缆弯曲半径及电缆数量,一般为1.0~1.5m,宽度不小于0.8~1.0m,当设有可以进人的电缆夹层时,其净高不小于1.8m。

3.9.1配变电所对建筑专业的要求1、配变电所各房间的耐火等级按下列要求选择:1)油浸变压器室为一级;2)非燃或难燃介质的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少油断路器)、高压电容器室(油浸式电容器)、控制室、值班室等不应低于二级;3)低压配电室、干式变压器室、真空断器或非燃介质断路器的高压配电室、低压干式电容器室,不应低于三级。

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2、有充油设备的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3、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甲级防火门。

4、低压配电室、无油高压配电室、干式变压器室及控制室值班室的门,不宜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标准。

5、配变电所各房间之间的通道门宜为双向开启门或向低压侧开启。

6、配变电所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7、配变电所开向室外的门窗、通风窗等应设有防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

8、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以设能开启的窗,但临街的侧墙不宜开窗。

9、变压器及配电装置室的门宽及高,应按最大运输件加外部尺寸0.3m。

10、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应设有两个出口,并宜设置在配电室的两端,两个出口的距离超过60m宜增加一个出口。

11、当配变电所设在楼上或地下室时,应设有设备运输吊装孔,其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最大设备运输的需要。

12、油浸变压器室的内墙宜为砖墙勾缝、刷白,配变电所其他房间为抹灰刷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 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可设专用变 压器。
5 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电气装 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就地接地的低压系统中(IT系 统),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注释] 据调查,在民用建筑中,以电为媒的空气 调节系统,其容量约占全部容量的60%左右(如: 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建筑等),故其季节 性用电差异很大。建议凡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 建筑物,宜设专用变压器。没有设置集中空气调 节系统的建筑物(如:住宅),在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尽量使用多变压器供电,变压器低压设手 动联络,以提供在低负荷季节关闭某一变压器的 条件,节约运行费用。
根据对各地的调查,在民用建筑主体建筑内,已 不再使用可燃性油浸变压器,而多采用干式变压 器。干式变压器分两种,浇注式和绕线式。在我 国的南方潮湿地区及北方干燥地区的地下层不宜 使用绕线式,因为当变压器停止运行后,变压器 的绝缘水平严重下降,不采取措施很难恢复正常 运行。浇注式变压器具有防潮性能好等优点得到 广泛应用。
屏蔽措施:通常在墙体和地坪内敷设钢网或在
变电所的顶棚明敷铁皮并与接地装置连接。另外, 刷屏蔽涂料(亦称导电漆)也是一种方法,该涂 料主要有银导电漆、银铜导电漆和镍导电漆。刷 屏蔽涂料后,对射频干扰可降低40~80db。
降噪措施:变压器在楼内安装时,应采取降噪措 施。如在变压器下面安装减震垫,在变电所内墙 上加吸音板。同时选择低噪音配变电设备也是非 常重要的,干式变压器噪音现场实测值不超过 55dB。
门的开启方向,应本着安全疏散的原则,均向 “外”开启,即通向配变所室外的门外开启,由 较高电压等级通向较低电压等级的房间的门,向 较低电压房间开启。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 所设计规范》GB50053-946.2.2条,规定为“…… 此门应能双向开启”。据了解,防火门是不能双 向开启的,故本规范,未规定此内容。
4 关于配变电所门的防火等级在2005年以前我国设 计规范如《高规》、《建规》和《民用建筑设计通 则》以及《民规》等均无此规定。这次民规作了较 详细的规定。在第4.9.2 条中作出了 配变电所的门 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通 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 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1 电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将严重影响照明
质量及光源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2 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 电能质量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3 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 性导体电流超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 时,或只有单相负荷其容量不是很大时,可设置 单相变压器。
气体(六氟化流)绝缘的变压器近年来已有应用。 对于非可燃性液体(四氯乙烷无燃点)绝缘变压 器,国外已有生产如: 英国G.E.C公司的ME-70就 属这类产品,目前国内尚无此类产品,但不排除 以后试制成功或引进的可能。
3 原规范在民用建筑的配变电所内可以采用裸 铜排或装置,修改后的民规不推荐在配变电所内 采用裸铜排(见4.5.2条)。规范在修订过程中 根 据调查,国内各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民用建筑 室内配变电所时,很少有使用裸露带电导体的情 况。另外,参考欧州国家的规定也不允许使用裸 露带电体。变压器应使用带外壳保护式,由变压 器至低压柜的进线线路,现在国内采用保护式母 线较多,而国外多使用单芯电缆。鉴于我国地域 广、经济发展不同的具体情况,部分地区仍存在 使用裸露带电导体的可能,所以条文规定为“不 宜设置裸露带电导体式装置”。
5 在总则中,第1.0.3 条规定了, 民用建筑电气设 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 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 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目前,国内许多建筑物的变电所与居住房间或
办公建筑仅一墙之隔、一板之隔,从人性化的角 度看,变压器和大电流母排的电磁辐射及噪声污 染对长期生活和工作在里面的人的身心健康是有 影响的。因此,第 4.9.6条规定: 当配变电所与上、 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 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4.3.2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注释] 条文规范了配电变压器长期工作负荷载 率的选择原则。在民用建筑中,变压器的季节负 荷,变化很大,变压器制造商家推荐将变压器采 取强冷措施,允许适当过载运行,使用单位为了 减少首次安装容量,而接受此措施,其实变压器 在此情况下运行是不经济的,不应提倡。为保证 变压器运行的经济性和变压器的使用寿命,其长 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较为合理。如经常性 过载(过载时间超过30%),则应考虑增加变压 器的容量。并宜考虑季节性的切除变压器措施。
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配变电所的所有门,均应使用防火门。条文中
规定了在各种情况下对门的防火等级要求,一是 为了配变电所外部火灾时不应对配变电造成大的 影响,另一方面是在配变电所内部火灾时,尽量 限制在本范围内。
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最低极限: 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 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走道 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 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 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 应为甲级防火门。
二 本章的重点内容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3.1 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 情况、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注释] 条文规定了民用建筑配电变压器选择的 原则。采用节能型变压器,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 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并节约以后的运行费 用。可燃性油浸变压器推荐采S11系列,干式变压 器推荐采用SC10或损耗水平相当的产品系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