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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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 任何法律都需要解释,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更是如此。为了确 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必须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对社会的适应。 • 一方面,宪法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宪法的权威性就会受到损害;另一方
面,社会又是极其复杂,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要求宪法必须适应社会发
展的需求。 • 总之,为了使相对稳定的宪法有效地适用于动态的社会现实,必须解决 的关键环节就是建立适合于本国需要的宪法解释制度。完善宪法解释 制度,提高宪法解释的规范性、技术性,加强宪法的解释工作,无疑会
二、宪法解释性质之争: 客观的, 还是主观的 ?
• 法律解释理论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我们将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 题: 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抑或是主客观的结合?6 • 在宪法解释的领域里,这个问题又具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宪 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与根本法,其内容广泛而极具概括性;其规范具有 模糊性与原则性的特点;其调整对象具有政治性、动态性的特点。因而 宪法的解释者就有着较一般法律的解释者更为广阔的自由选择空间, 宪法解释似无避免主观性之可能。 • 然而,法的客观性又是现代法学理念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7 • 所以,如何处理宪法解释中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问题,就成为现代宪法 解释理论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8
自由主义法学之观点
• 法律实证主义者的法律解释客观性的主张遭到了许多质疑与批评11, 其中尤 以自由主义法学的抨击最为激烈。 自由主义法学把宪法解释看作一种“法的创造”而非”法的发现”。
认为法解释的客观性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人们任何认识的获得都是主观活动的结果,在法律解释中 解释者的主观意图与价值判断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观性是法律解释的根本属性,解释本质上是创 造性的。12
一、宪法解释的概述——前言
• 宪法解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保障制度,长期以来一直被世界各国 所重视。运用宪法解释,可以在不改动宪法文字或者条款的前提下,推 动宪法向前发展,保证宪法的稳定。它能显示出一国的政治安定;同时 ,又能保证宪法不断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为社会的发展开辟正确的道 路"。【目的(必要性);功能】 • 正因为此,西方国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逐渐形成了一套比 较完善的宪法解释体系。【性质之争;主体或者模式;方法;程序】 • 实践中,我国宪法解释却是宪法运行机制的一个薄弱环节(重修改轻 解释),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完善宪法解释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 功能己经是当务之急【现状(实践)】 • 长期以来,我国的宪法学界一方面强调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另一方面却 忽视研究宪法解释。近年来,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我国学者们开始关 注宪法解释制度的研究。
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
“我们臣服于宪法之下,但什么是宪法 ,却是由法官来告诉我们”
123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 查尔斯· 埃文斯· 休斯
目录
• 一、宪法解释的概述(4—8) • 二、宪法解释的性质(9—19) • 三、宪法解释的功能(20—24) • 四、宪法解释的主体(25—47) • 五、宪法解释的方法(48—61) • 六、关于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思考(62—64)
• 原意主义还强调,宪法解释必须忠实于宪法文本,要求法官对制宪者 和立法权给予足够的尊重(司法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以此制约 司法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 防止司法专断, 并保证宪法得到共识性的解 释。14
“原意主义”的缺陷
• (1)把解释的目标限定于制宪者当时的意图,实际上会 造成解释的不可能。因为制宪的意图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 样可靠,很难说制宪意图是完全客观的。15 • (2)关于制宪的历史材料也未必全面可靠16 • (3)即使能够辨明制宪者的意图,也很难解释,它在多
宪法解释之概念
• 什么是宪法解释?
• • • 我国大陆宪法学界目前关于宪法解释的定义众多:4 如肖蔚云教授在《宪法学概论》中将宪法解释界定为,“有权机关依照法定 程序对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作出的说明。” 许崇德教授在《宪法》中认为,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 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且生效的宪法 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胡锦光教授在《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一文中指出,我国的宪法解释,是 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的条文、语句和文字的 含义进行的解释。 这些定义大致围绕宪法解释的主体、客体、场合、目标等方面而展开,但学 者们关于宪法解释主体、客体、场合、目标的理解也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如何调和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 有学者提出,既然绝对的、终极知识意义上的客观是不可能 的,而解释者的主观“恣意”也应当避免,那么,我们所探Biblioteka Baidu求的将是一种相对的客观。 • 这就需要约束解释者的主观性,包括
• 制宪者意图约束、 宪法基本精神约束、 客观的历史、 进步方向约束、 解释规则约束以 及解释者人格的自我约束。 • 参见韩大元、张翔:《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法律科学,1999年底6期。



在宪法解释的领域,主观论者指出,由于宪法的高度概括性与原则性,要直 接依据这种规范去解决所有的具体问题是不可能的,在原则性规范与具体事 实之问的巨大空间只能靠解释者主观的创造性去补充,否则,宪法对于社会 现实将会是无能为力的。只有根据社会中各种利益的要求和政治生活的变化 而归纳与创造出的法律规范才能更好地处理具体问题,实现社会正义。
• (4)现实性价值是宪法的基本价值,不能因为对规范文字的拘泥而 使宪法失去对现实的调控能力。
原旨主义
• 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原旨主义(originalism)与非原旨主义(nonoriginalism)之间旷日持久的争论就是围绕“主观性和客观性”这对矛 盾展开的。
• 所谓原旨主义(originalism), 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来解释宪法 。而 这种原意的确定有赖于对制宪当时人们对它的普遍理解的探求。而非 原旨主义则主张 , 要因应社会的变化作灵活的解释 ,以维护基本的价 值和正义 , 所以又被称为“现意主义”。13
绝对实证主义者观点之特征
• (1)绝对实证主义的观点, 体现了很强的“条文至上”的倾 向,宪法解释在这里只具有法律技术的意义。 • (2)实证主义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宪法规范的确定性、 可预测性,进而保证宪法的定安性与宪政秩序的稳定性。 • (3)规范的确定性与逻辑的严整性被看作是法律的生命,为 此,将不惜放弃法律所应考虑的一些其他因素,例如事实上的 合理性与社会公正价值。也就是说,只要坚持了客观的条文含 义,即使导致荒谬与错误也在所不惜。
绝对实证主义者的理由
• (1)前述法的安全性、确定性、可预测性与宪政的稳定以 及解释的“价值中立”是客观主义的一个重要的考虑。9 • (2)其次,坚持“条文至上”与“条文客观”也是民主主 义原则的基本要求。10
• 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宣称,“如果美国人民想下地狱, 作为一个法官(解释者)能做的,只能是帮他们到达那里。”
来自自由主义法学的批评
• 自由主义法学对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主张主要有以下的一些批评,这些 批评同时也构成了他们对宪法解释性质问题的基本主张。 • (1)主观论者否定了实定法条文的客观性;
• (2)主观论者认为实定法的规范含义往往是不确定的;
• (3)即使条文的含义是明确的,如果严格依这些条文处理实际问题 ,也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可忍受的后果”;
减少不必要的宪法修改,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
宪法解释与宪法发展
• 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宪法发展5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 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 • 为了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加之宪法修改的程序比较复杂,不可能 经常采用修改的方式发展宪法。 • 而宪法惯例又往往需要经过长期的政治实践才能形成。 • 因此,宪法解释就成为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实践中,我国例外)
三、宪法解释的目的——宪法适用
• 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就没有宪法的适用。18 • 纯粹的宪法规范只是一种法的观念形态而已,只是一群独立的符号学
体系,尚不能获取其完整的意义,其完整的意义只能在动态的适用
过程中才能逐步体现出来并得以最终完成。
• 宪法的生命和力量取决于它的实施状况,不被适用的宪法——真正就 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只不过是一件摆设或装饰品罢了。 • 而要使抽象的宪政价值与理念变成具体的社会现实,那就必须借助于 宪法解释的媒介作用。(休谟法则)
宪法解释的实质
•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 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价值。由 于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 泛性等特点,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文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 活动做出客观的解释。 • 探求宪法规范内涵的意义在于客观地认识宪法现象,在各 种社会问题中寻求宪法的价值,其实质在于: • (1)对宪法问题的发现; • (2)对宪法问题的判断与决定。
宪法解释的功能
•具体地讲,社会转型时期宪法解释的功能主要在于:
•①宪法解释有助于各种社会价值的平衡;
•②有助于通过有说服力的宪法解释解决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冲突; •③有助于通过宪法解释形成社会的共识,为形成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体 系提供条件; •④有助于在全社会普及宪法知识,推动宪法规范的社会化。19


宪法解释概念之辨析
• 从以上对宪法解释的不同定义中,我们可以归纳出我国 学界对宪法解释的概念的通说: • 宪法解释,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其享有的宪法解释权对 宪法规范的内容、涵义及界线所作的说明。
• 依据通说的观点,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解释的概念并没 有把“违宪解释”纳入到宪法解释的概念当中来,这和 我国现有的宪法解释体制有关,它是我国目前宪法运行 中的主要问题。
对以上两种观念的评价
• 一方面,自由主义法学对实证主义者的批评应该说是不无道理的。在 宪法解释中不可能完全排除解释者的主观性因素。 • 以绝对实证主义的方法去解释宪法往往是不充分的,宪法解释中巨大 的主观空间是现实存在的。 • 另一方面, 但是承认宪法解释的主观性并非主张主观性是宪法解释的 本质属性,解释的标准与原则还是应该有一个客观性的基础。因为解 释的客观性有助于保证解释的科学性。 • 综上,我想,首先,宪法学的思考作为一种价值导向的思考,不存在 自然科学惫义上的那种客观性,其中必然存在主观性,问题的关键在 于即使对于具有主观性的宪法解释,仍然可追求其自身的“正当化” 、“客观化”。
宪法解释的具体作用(1)
• 第一作用就是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词素、词、词组和句子的特定的语言 学意义的说明和解释,使人们准确地了解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尤其 是宪法条文中特定的名词术语所具有的专门的宪法意义。 • 第二个作用就是通过分析由宪法条文中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宪法规范的 特征,准确地界定宪法规范适用的事实前提以及宪法规范的适用范围 ,并对宪法条文中未明确表达出来的宪法规范依照宪法规范自身构成 的逻辑要求进行类推,确认其存在;同时还可以对宪法条文中已经表 达出来的宪法规范作发生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限制;此外,还可以对通 过宪法条文表达出来的不太完善的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进行修正、补 充和完善。
大程度上能够制约和拘束后来的人们。17
主观主义者观点之特征
• 主观主义的宪法解释观,打破了法实证主义者对成文法典与法律逻辑 的迷信与言从,把宪法解释的目标拉回到“社会的实质正义”上来。 • 自由主义法学把宪法解释的性质归结于主观性。
• 霍姆斯甚至宣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 法律解释被赋予一种“造法的功能”,宪法解释不再是“读宪法”, 而是“写宪法”,是一种“法的创造”。卡多佐宣称:“司法过程的最 高境界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 • 主观主义否定了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把解释的目标从单纯的法的定安 性与可预测性变为法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高扬宪法的现实性价值,这 是有一定意义的。但主观主义会导致对法典的轻视与不信任,为解释 者的主观态意开方便之门,使法不再具有确定性,进而损害了法的安 定性与宪政秩序的稳定性。
绝对实证主义者之观点
• (1)宪法解释如同其他法律解释一样被认为应是绝对客观的。其否
认和反对解释中的一切主观因素,一切成文法之外的社会的、政治的
、经济的考量都破认为是解释中的“邪念”,要严加排斥。 • (2)实定宪法被看作是一个全知全能、逻辑自足而且自我封闭的规 范体系,现实生活中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自规范开始的严格的三段 论法推理而获得解决,“不存在法律的沉默”。 • (3)解释所作的无非是从已有的成文规范中去“发现法律”,任何 创造性的举动都是危险而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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