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体制与各个层面之间的权力关系的基础。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的行使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理论,这些理论奠定了宪法的基础,并影响了宪法的实践。
一、宪法的国家主权理论宪法的国家主权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它认为国家主权作为宪法的核心概念,是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的基础。
它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以及国家主权与个人自由的平衡关系。
国家主权理论对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并指导了国家权力的行使。
二、宪法的权力分立理论宪法的权力分立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它认为国家权力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并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集权的出现。
权力分立理论注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与公正。
宪法通过制定权力的组织架构和程序,保证了宪政国家正常运行。
三、宪法的人权保护理论宪法的人权保护理论是宪法学中的核心理论之一。
它强调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人权保护理论强调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责任。
宪法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了公民的尊严和社会公正。
四、宪法的宪政原则理论宪法的宪政原则理论是宪法学中的重要学说之一。
它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保障权利原则等。
宪政原则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与限制性,以及公民对国家的监督与参与。
宪法的宪政原则确保了国家的稳定与法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五、宪法的宪兵治国理论宪法的宪兵治国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它强调宪法是国家的守护者和稳定器。
宪兵治国理论认为宪法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依据,也是国家制度与社会秩序的保证。
宪兵治国理论以宪法为指导,保护国家的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利益。
总结:宪法的基本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为宪法的形成和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
关于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意见

关于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意见一、背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政权的基本依据,对于国家治理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使之与实际情况相结合。
目前我国宪法解释工作程序尚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加以改进。
二、问题1. 解释权的界定不明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
对于其他机关和部门是否可以进行宪法解释,宪法并未明确规定,这导致了解释权的不确定性和混乱。
2. 解释程序不规范:目前宪法解释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导致解释工作的程序化程度较低,易受工作人员个人主观意识和偏见的影响,容易产生不公正和不合理的解释结果。
3. 参与主体缺乏多样性:目前宪法解释工作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而其他机关和部门的参与度相对较低,导致了解释的广泛性和权威性不足。
三、建议为了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我们建议:1.明确解释权的界定:通过修宪的方式,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宪法的解释机关,其他机关和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进行宪法解释。
2.规范解释程序:制定专门的宪法解释工作程序,明确宪法解释工作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并加强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可以规定宪法解释工作需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取专家意见和持续公示等环节,确保解释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增加解释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在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导地位的基础上,鼓励其他机关和部门参与宪法解释工作。
可以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研究机构,吸纳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形成多方协商、共同研究的机制,提高解释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4.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的宣传推广:宪法解释工作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解释解释结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增强公众对宪法的理解和尊重,确保宪法解释工作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四、预期效果通过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我们可以期望:1.明确的解释权界定能够减少解释权的争议和混乱,增强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宪法学原理

宪法学原理
宪法学原理是宪法学的基本理论。
它是指宪法学研究中的原则、规则和基本概念,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
宪法学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宪法主权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是国家行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
宪法主权原则强调宪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 宪政原则:宪政原则是宪法学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强调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责任义务。
3. 宪法权利原则:宪法权利原则是指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
4. 宪法权力分立原则:宪法权力分立原则是指国家权力应当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并相互制约,互相平衡的原则。
5. 宪法法治原则:宪法法治原则是指国家权力行使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6. 宪法解释原则:宪法解释原则是指对宪法的解释应当遵循宪法本身的原则和宪法精神,确保宪法的准确适用和有效实施。
宪法学原理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对于理解和适用宪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不仅是学术研究的基础,也是宪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宪法讲义第二章——十二章(1)

第二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下)第一节宪法的创制与修改一、宪法的创制宪法制定的含义:即制宪,指拥有制宪权的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一)制宪主体:1、君主或军政府2、特设机构3、全体国民(二)制宪权1、主权性权力2、正当性3、不可分割性4、唯一性宪法制定的程序:1、提出制宪动议(民主形式的发展)2、成立制宪机构3、草案的提出和审议4、宪法草案的通过美国联邦宪法的批准是根据宪法草案的规定,宪法将由各独立州召开由人民选举的州代表会议批准,而不是由州议会批准;宪法经9个州而不是13个州批准即生效。
5、宪法草案的公布二、宪法的修改(一)、宪法修改概述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正式生效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文本的部分内容予以删减或增加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1、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2、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宪法修改的限制1、内容的限制: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国家的领土范围;政体2、时间的限制:消极限制和积极限制3、程序的限制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二)、宪法修改的程序1、修宪动议2、修宪草案的提出3、修宪草案的决议(1)立法机关;(2)联邦议会和地方议会;(3)全民公决4、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第二节宪法解释一、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就是宪法解释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宪政精神和社会宪政实际需要,对宪法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所作的补充或说明二、解释宪法的必要性三、宪法解释的原则恪守宪法精神原则适应社会需要原则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系统整体解释原则四、宪法解释的主体五、宪法解释的方法第三节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
宪法惯例产生和形成的途径:政治家的言行政治斗争长期政治实践著名法学家的总结第四节违宪审查一、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违宪审查的涵义2、违宪审查的构成要件(1)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2)违宪审查机关的结论有法律效力(3)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4)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即进行宪法制裁。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要讨论宪法学研究的方法,首先要明确的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其分为两个方面宪法学的理论结构与宪法的实践结构。
宪法学的理论结构是静态的,它主要反映、说明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念,其具体包括:宪法概念、制宪权、宪法功能、宪法适应社会的形式、宪法的实施以及宪法发展的一般途径等。
宪法的实践的结构主要是指具体制度和操作过程反映了宪法,宪法的动态过程,以及如何在现实中实现和相应的社会效应的形成。
宪法的现象种类繁多,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等)宪法意识(宪法学说、宪法思想);宪法制度;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形成的宪法关系;规范、意识、制度三要素形成的历史;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国家的宪法规范、宪法意识、宪政制度相互区别,相互影响,产生这种关系的条件。
宪法理论结构和宪法现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方向:首先,在规范层面上,宪法学应澄清并梳理宪法所规定的价值规范秩序;与此相关,在逻辑层面上,宪法学应提供解释宪法含义的技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实证层面上,宪法学应是一门分析人性与社会权力的科学,并进而指导宪法的指定和修正①。
由于早期宪法学是根植于国家学和政治学之中的,在许多国家的不同时期,宪法学都曾深陷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的泥潭之中。
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确立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成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宪法学家的学术志向和理想。
下面的几种研究方法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几种方法论体系。
一、规范宪法学规范宪法学是对宪法规范与价值等级的探讨。
首先,法律是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更加如此,不同规范组成了相应的价值等级秩序,而法学家的任务就是澄清这个秩序,使宪法的不同规范各得其所,作为一部法律文件,宪法的不同规范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
不同的宪法规范有时可能发生冲突。
这时,法学家的等级有可能有所不同:有的规范是首要的,其效力高于其它的规范,因而控制着这些次生规范的意义。
小学阶段的宪法知识与法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目录 引言 宪法知识的教育 法治教育的实践 结论
引言
引言
欢迎来到本次分享,今天我们将探 讨小学阶段的宪法知识与法治教育 的理论与实践。
通过深入了解宪法知识和法治教育 的重要性,我们能够更好地引导学 生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
宪法知识的教 育
宪法知识的教育
结论
结论
通过小学阶段的宪法知识与法 治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我们能 够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 意识。
希望本次分享能够对大家有所 启发,让我们共同致力于小学 阶段的宪法知识与法治教育的 推进。
谢谢您的观赏聆听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学习宪法的重要性:宪法是国 家的基本法律,了解宪法对于 培养学生的国家意识和法治观 念至关重要。
宪法的基本原则:介绍宪法中 的民主、平等、法治等基本原 则,并解释其含义和作用。
宪法知识的教育
宪法的权利和义务:讲解宪法 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言 论自由、平等权利等,并引导 学生正确行使和履行这些权利 和义务。
法治教育的实 践
法治教育的实践
法治教育的目标:明确法治教 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 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使 其能够遵守法律、尊重法律。
法律的普及和解读:通过案例 和实例,让学生了解法律的适 用和解读,培养学生的法律思 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法治教育的实践
法制活动的开展:组织学生参与模 拟法庭、法制讲座等法制活动,让 学生亲身体验法律的力量和重要性 。
宪法解释的困境与出路

宪法的生命在于宪法的实施,而宪法的实施则依赖于宪法解释。
作为一种实践智慧,宪法解释让宪法文本从“纸面上的法”转变为“行动中的法”。
但是,我国目前仍缺乏宪法解释的制度、程序与方法。
相比而言,国外的宪法解释的理论和实践比较成熟。
因此,要建构中国宪法解释的理想图景,不妨把国外的成熟的有益的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作为参照,来探讨我国宪法解释存在之根基、运行之困境,从而为我国宪法解释的本土化提供参考。
启蒙观念的宏伟蓝图:通过民主实现法治在西方国家,宪法解释是在一定的宪制构架下进行的,而宪制构架却是由启蒙以来的政治哲学奠基的。
为开启民智、反对专制,启蒙思想家为人类社会创立宪法解释的困境与出路文/王彬宪法的实施则依赖于宪法解释,我国目前仍缺乏宪法解释的制度、程序与方法。
对此,可以向外借鉴成熟的理论和实践。
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要在中国现有的宪制结构下,解决宪法解释的民主正当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启动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构建统一的宪法解释方法论,打造宪法解释共同体。
了现代性的基本法律价值,为建设现代社会勾画了一幅美好的宏伟蓝图。
在这幅宏伟蓝图中,民主与法治构成了现代性法律知识的基石。
在启蒙哲学看来,为防止恣意的专制或人治,必须通过法治来组织人类社会,法治作为“规则之治”的治理形态可以通过自下而上的社会制约方式实现民主,也可以通过自上而下的社会控制方式实现秩序;同时,进行社会治理或社会控制的规则必须通过民主的方式产生,从而使法治因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而获得正当性。
这样,通过民主实现法治,通过法治保障民主,民主与法治在启蒙哲学的意识形态中巧妙地勾连起来,正当与合法的理论叙事在启蒙哲学的意识形态中浑然一体。
为实现法治,启蒙思想确立了分权的政治逻辑,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权力专横,其直接后果是成就了司法权的独立性,为保障司法公正和防止腐败提供了制度基础。
分权原则使司法权只是法官在个案中对立法者制定的法律的直接适用,也避免了其他力量对司法权的干涉。
我国宪法解释研究的现状及其评析

[ ] 斯 ・ ・桑斯 坦著 , 美 凯 R 宋 20 0 5钲
华琳 、 毕竞悦译
宪法解释 : 文本含义 , 原初意 图与司法 [ ] 美 基思 ・E・惠廷 顿 著 , 杜 20 0 6年
审查 强 强 等 译
表4
学 术 会 议 的统 计
会 议 名 称
举 办 单 位
时 问
《 宪法 解 释 程 序 法 ( 专家 建议 稿 ) 修 》
订 研 讨 会
20 0 7正 中国人 民大 了制定 《 华人 民共 和 国宪 法 解 中 1 2月 学法学院 释程序 法》的建 议 , 拟定 了《 并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宪 法 解 释 程 序 法
( 专家意见稿 ) 》
一
种 宪法方法论的作 用。
关 键 词 : 宪 法 解释
现状
评 析
中图分类号 :9 1 D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10 - 2 3 (0 1 0 _ o 1_ 0 0 1 3 8 2 1 )3 _ 17 _ 6
作 者 简 介 : 洪 伦 , , 东 大 学 法 学 院 宪法 学 与行 政 法 学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 法 解释 。 马 男 山 宪
表2
宪 法 解 释 主 要研 究 内容 所 发 表 论 文 数 本 体 论 (6 ) 10 方法 论 ( 1 2)
内容分类
概念
性质
效力 l 原则
程序
实践
原 旨主义
篇 数
1 0 7
9
4 I 7
1 0
1 5
9
17 1
表3
学 术 专 著 成 果 统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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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之概念
• 什么是宪法解释?
• • • 我国大陆宪法学界目前关于宪法解释的定义众多:4 如肖蔚云教授在《宪法学概论》中将宪法解释界定为,“有权机关依照法定 程序对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作出的说明。” 许崇德教授在《宪法》中认为,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 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且生效的宪法 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胡锦光教授在《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一文中指出,我国的宪法解释,是 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的条文、语句和文字的 含义进行的解释。 这些定义大致围绕宪法解释的主体、客体、场合、目标等方面而展开,但学 者们关于宪法解释主体、客体、场合、目标的理解也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一、宪法解释的概述——前言
• 宪法解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保障制度,长期以来一直被世界各国 所重视。运用宪法解释,可以在不改动宪法文字或者条款的前提下,推 动宪法向前发展,保证宪法的稳定。它能显示出一国的政治安定;同时 ,又能保证宪法不断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为社会的发展开辟正确的道 路"。【目的(必要性);功能】 • 正因为此,西方国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逐渐形成了一套比 较完善的宪法解释体系。【性质之争;主体或者模式;方法;程序】 • 实践中,我国宪法解释却是宪法运行机制的一个薄弱环节(重修改轻 解释),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完善宪法解释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 功能己经是当务之急【现状(实践)】 • 长期以来,我国的宪法学界一方面强调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另一方面却 忽视研究宪法解释。近年来,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我国学者们开始关 注宪法解释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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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宪法解释的领域,主观论者指出,由于宪法的高度概括性与原则性,要直 接依据这种规范去解决所有的具体问题是不可能的,在原则性规范与具体事 实之问的巨大空间只能靠解释者主观的创造性去补充,否则,宪法对于社会 现实将会是无能为力的。只有根据社会中各种利益的要求和政治生活的变化 而归纳与创造出的法律规范才能更好地处理具体问题,实现社会正义。
宪法解释的实质
•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 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价值。由 于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 泛性等特点,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文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 活动做出客观的解释。 • 探求宪法规范内涵的意义在于客观地认识宪法现象,在各 种社会问题中寻求宪法的价值,其实质在于: • (1)对宪法问题的发现; • (2)对宪法问题的判断与决定。
如何调和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 有学者提出,既然绝对的、终极知识意义上的客观是不可能 的,而解释者的主观“恣意”也应当避免,那么,我们所探 求的将是一种相对的客观。 • 这就需要约束解释者的主观性,包括
• 制宪者意图约束、 宪法基本精神约束、 客观的历史、 进步方向约束、 解释规则约束以 及解释者人格的自我约束。 • 参见韩大元、张翔:《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法律科学,1999年底6期。
• 原意主义还强调,宪法解释必须忠实于宪法文本,要求法官对制宪者 和立法权给予足够的尊重(司法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以此制约 司法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 防止司法专断, 并保证宪法得到共识性的解 释。14
“原意主义”的缺陷
• (1)把解释的目标限定于制宪者当时的意图,实际上会 造成解释的不可能。因为制宪的意图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 样可靠,很难说制宪意图是完全客观的。15 • (2)关于制宪的历史材料也未必全面可靠16 • (3)即使能够辨明制宪者的意图,也很难解释,它在多
自由主义法学之观点
• 法律实证主义者的法律解释客观性的主张遭到了许多质疑与批评11, 其中尤 以自由主义法学的抨击最为激烈。 自由主义法学把宪法解释看作一种“法的创造”而非”法的发现”。
认为法解释的客观性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人们任何认识的获得都是主观活动的结果,在法律解释中 解释者的主观意图与价值判断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观性是法律解释的根本属性,解释本质上是创 造性的。12
减少不必要的宪法修改,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
宪法解释与宪法发展
• 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宪法发展5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 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 • 为了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加之宪法修改的程序比较复杂,不可能 经常采用修改的方式发展宪法。 • 而宪法惯例又往往需要经过长期的政治实践才能形成。 • 因此,宪法解释就成为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实践中,我国例外)
绝对实证主义者之观点
• (1)宪法解释如同其他法律解释一样被认为应是绝对客观的。其否
认和反对解释中的一切主观因素,一切成文法之外的社会的、政治的
、经济的考量都破认为是解释中的“邪念”,要严加排斥。 • (2)实定宪法被看作是一个全知全能、逻辑自足而且自我封闭的规 范体系,现实生活中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自规范开始的严格的三段 论法推理而获得解决,“不存在法律的沉默”。 • (3)解释所作的无非是从已有的成文规范中去“发现法律”,任何 创造性的举动都是危险而不被允许的。
三、宪法解释的目的——宪法适用
• 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就没有宪法的适用。18 • 纯粹的宪法规范只是一种法的观念形态而已,只是一群独立的符号学
体系,尚不能获取其完整的意义,其完整的意义只能在动态的适用
过程中才能逐步体现出来并得以最终完成。
• 宪法的生命和力量取决于它的实施状况,不被适用的宪法——真正就 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只不过是一件摆设或装饰品罢了。 • 而要使抽象的宪政价值与理念变成具体的社会现实,那就必须借助于 宪法解释的媒介作用。(休谟法则)
宪法解释的具体作用(1)
• 第一作用就是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词素、词、词组和句子的特定的语言 学意义的说明和解释,使人们准确地了解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尤其 是宪法条文中特定的名词术语所具有的专门的宪法意义。 • 第二个作用就是通过分析由宪法条文中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宪法规范的 特征,准确地界定宪法规范适用的事实前提以及宪法规范的适用范围 ,并对宪法条文中未明确表达出来的宪法规范依照宪法规范自身构成 的逻辑要求进行类推,确认其存在;同时还可以对宪法条文中已经表 达出来的宪法规范作发生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限制;此外,还可以对通 过宪法条文表达出来的不太完善的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进行修正、补 充和完善。
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
“我们臣服于宪法之下,但什么是宪法 ,却是由法官来告诉我们”
123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 查尔斯· 埃文斯· 休斯
目录
• 一、宪法解释的概述(4—8) • 二、宪法解释的性质(9—19) • 三、宪法解释的功能(20—24) • 四、宪法解释的主体(25—47) • 五、宪法解释的方法(48—61) • 六、关于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思考(62—64)
• (4)现实性价值是宪法的基本价值,不能因为对规范文字的拘泥而 使宪法失去对现实的调控能力。
原旨主义
• 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原旨主义(originalism)与非原旨主义(nonoriginalism)之间旷日持久的争论就是围绕“主观性和客观性”这对矛 盾展开的。
• 所谓原旨主义(originalism), 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来解释宪法 。而 这种原意的确定有赖于对制宪当时人们对它的普遍理解的探求。而非 原旨主义则主张 , 要因应社会的变化作灵活的解释 ,以维护基本的价 值和正义 , 所以又被称为“现意主义”。13
二、宪法解释性质之争: 客观的, 还是主观的 ?
• 法律解释理论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我们将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 题: 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抑或是主客观的结合?6 • 在宪法解释的领域里,这个问题又具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宪 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与根本法,其内容广泛而极具概括性;其规范具有 模糊性与原则性的特点;其调整对象具有政治性、动态性的特点。因而 宪法的解释者就有着较一般法律的解释者更为广阔的自由选择空间, 宪法解释似无避免主观性之可能。 • 然而,法的客观性又是现代法学理念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7 • 所以,如何处理宪法解释中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问题,就成为现代宪法 解释理论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8
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 任何法律都需要解释,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更是如此。为了确 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必须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对社会的适应。 • 一方面,宪法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宪法的权威性就会受到损害;另一方
面,社会又是极其复杂,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要求宪法必须适应社会发
展的需求。 • 总之,为了使相对稳定的宪法有效地适用于动态的社会现实,必须解决 的关键环节就是建立适合于本国需要的宪法解释制度。完善宪法解释 制度,提高宪法解释的规范性、技术性,加强宪法的解释工作,无疑会
对以上两种观念的评价
• 一方面,自由主义法学对实证主义者的批评应该说是不无道理的。在 宪法解释中不可能完全排除解释者的主观性因素。 • 以绝对实证主义的方法去解释宪法往往是不充分的,宪法解释中巨大 的主观空间是现实存在的。 • 另一方面, 但是承认宪法解释的主观性并非主张主观性是宪法解释的 本质属性,解释的标准与原则还是应该有一个客观性的基础。因为解 释的客观性有助于保证解释的科学性。 • 综上,我想,首先,宪法学的思考作为一种价值导向的思考,不存在 自然科学惫义上的那种客观性,其中必然存在主观性,问题的关键在 于即使对于具有主观性的宪法解释,仍然可追求其自身的“正当化” 、“客观化”。
绝对实证主义者观点之特征
• (1)绝对实证主义的观点, 体现了很强的“条文至上”的倾 向,宪法解释在这里只具有法律技术的意义。 • (2)实证主义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宪法规范的确定性、 可预测性,进而保证宪法的定安性与宪政秩序的稳定性。 • (3)规范的确定性与逻辑的严整性被看作是法律的生命,为 此,将不惜放弃法律所应考虑的一些其他因素,例如事实上的 合理性与社会公正价值。也就是说,只要坚持了客观的条文含 义,即使导致荒谬与错误也在所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