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机构外汇账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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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香港中国银行汇款申请书地址及联系电话-精选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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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香港中国银行汇款申请书地址及联系电话篇一:中行境外汇款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FUNDS TRANSFERS (OVERSEAS)TO: BANK OF CHINA篇二:中国银行境外汇款申请单的填写中国银行境外汇款申请单的填写需要携带的材料:本人身份证、把EG7上面有汇款名称的那一页(37-38页)打印一张、1250加元等值的人民币+50元手续费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办理汇票时一定要到当地的总行、分行、支行等规模的营业厅去办,一定要提前确认当天能不能拿到汇票,因为汇票要两个领导签字,如果只有两个领导,刚好有一个休假或者出去办事,那么汇票就只能隔天拿了:)办理汇票流程:(以下摘抄网上分享经验,结合自己具体情况有小更改)总体上说,办理汇票实际包括两个过程:购汇和汇款。

购汇的意思就是你用相应的人民币去购买外汇(1250加元),汇款当然就是把刚你买的新元汇出喽。

到了银行后,先到“对外业务”窗口填写《中国银行XX市分行居民因私购汇单》,写清楚你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250加元等信息就行了。

这里是用中文写的,很简单。

然后再填写《中国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这个几乎也是中文的,写上你的姓名、汇款金额、身份证号,在“收款人名称及地址”栏填上“ReceiverGeneralforCanada”就行了,不需要填写具体地址的。

完成后交给工作人员,他们会给你缴费票据,你需要拿着这些票据到“现金业务”窗口(就是存取款的地方,我那天去的时候人巨多!)交费。

按照当天的汇率将1250加元转换成人民币,再加上50元手续费就OK了。

交款后,工作人员拿着各种章咔咔咔一顿盖,然后把票据还给你。

这时你需要做的就是拿着票据回到“对外业务”窗口,交回票据。

银行对公外汇业务简介

银行对公外汇业务简介
➢ 环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林权交易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 准,银行为其开立“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
第27页,共32页。
主要内容
一、对公外汇业务概况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介绍
三、效劳贸易外汇管理介绍
四、资本项下结汇政策介绍
五、外债管理政策
第28页,共32页。
外债管理政策
➢外债资金必须存入对应的外债账户,不得超限额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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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页,共32页。
资本项下结汇政策
➢ 政策依据 ➢ ?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操作规程 〔2021年版〕?〔云中银发【2021】230号〕
➢ 先验资后结汇原那么
➢ 工程结汇原那么 ➢ 实际需要结汇原那么
➢ 先上FDI系统后结汇原那么 ➢ 从严掌握原那么
➢ 关于真实性审核的要求以汇综发【2021】88号文要求为准
25 第25页,共32页。
资本项下结汇政策-业务完整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汇局〕
开立资本金账户核准件〔外汇局〕 核准件反响〔FDI系统〕、打印及外汇帐户开立〔银行〕
资本金汇入〔企业〕 资金入账,在FDI系统备案〔银行〕
资本金验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
资本金结汇、在FDI系统备案〔银行〕
第26页,共32页。
第23页,共32页。
23
资本项下结汇政策
➢ 政策依据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 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21】88号〕 ➢ 强化资本金结汇真实性审核
➢ 审核发票真伪性 ➢ 加强备用金结汇管理
➢ 对银行履行外汇代位监管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银行对公外汇业务简介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帐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变取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费。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收取钞转变汇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

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存款币种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 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帐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钞转汇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

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存款币种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外币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外币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满足企事业单位对金融产品的需要,规范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和《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甲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一)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开立外币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帐户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办理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业务。

(二)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机构可办理本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定(一)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是单位客户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到期支取的一种存款方式。

(二)本存款为一次性存入的记名式存款,起存金额为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每次支取金额应大于等于1万美元的等值外币,账户留存金额不得低于起存金额,低于起存金额的存款,做一次性结清处理或结清处理后可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作其他存款。

此存款不得质押。

(三)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欧元;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可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存入。

如因特殊需要,经总行同意可开立其它货币帐户。

(四)与300万美元等值的其他大额外币存款金额为200万英镑、340万欧元、30000万日元、2300万港币、440万加拿大元、530万瑞士法郎、540万澳大利亚元。

(五)对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的保管、领用、登记手续依照现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与单位定期存款的证实书统一管理。

(六)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帐户内的资金应以转帐方式转入其外币活期存款帐户后使用,不得直接对外支付或提取外币现钞。

(七)开立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帐户后,在外管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内,客户可分次存入多笔七天通知存款。

(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度的具体要求,按月提供单位客户单笔、单户超过五十万美元金额的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帐户明细情况。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 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帐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钞转汇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

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存款币种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境内自然人的境外投资问题

境内自然人的境外投资问题

境内⾃然⼈的境外投资问题境内⾃然⼈的境外投资问题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近⼏年,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以及境外投资成本的降低,境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境外投资,作为境内⾃然⼈是否可以到境外投资呢?关于境内主体到境外投资,主要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详细规定如下:1、《境外投资项⽬核准暂⾏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令第21号)第⼆条规定,本办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的核准。

第⼆⼗六条规定,⾃然⼈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的投资项⽬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

这两条规定表明,境外投资的合格主体是境内各类法⼈、⾃然⼈和其他组织。

《境外投资项⽬核准暂⾏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额⽤汇项⽬实⾏核准管理。

第五条规定,中⽅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投资⽤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部门核准,项⽬核准权不得下放。

第六条规定,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和中⽅投资⽤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由其⾃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件报国家发展改⾰委备案。

第七条规定,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即境内合格主体到境外投资的⼤额⽤汇项⽬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境外投资项⽬由省级发展改⾰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的⾮⼤额项⽬⾃主决策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上述规定表明,境内⾃然⼈到境外投资,属于《境外投资项⽬核准暂⾏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主体,投资主体到境外投资⽆论⽤汇额⼤⼩都必须经过国家发改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部门核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协议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协议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协议书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申请人第一条乙方申请各类服务时,应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向银行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以实名办理各项业务,代理他人开户的,还需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条乙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乙方须及时到甲方办理更改手续。

对于乙方未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或更改、通知不及时造成不能正常办理业务等风险和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条乙方办理通存通兑或结算功能的账户,必须设置交易密码。

乙方收到预留密码的账户时应当面确认资金凭证(存折/存单/借记卡/债券托管账户卡)完整无损,并及时更改密码。

乙方应妥善保管资金凭证和各类交易密码,以乙方资金凭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意愿)亲自办理。

第四条存款凭证遗失、被盗,或交易密码泄露、被改、遗忘时,乙方应尽快向甲方申请挂失,若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由乙方自行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密码挂失不允许代办。

第五条大额现金的存取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储蓄存单、存折未经签发银行核押,不得出质。

第七条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个人账户:并向甲方申请办理资金账户相关的结算、综合服务业务,乙方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一)甲方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等监管规定及业务规章提供账户服务:1、甲方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为乙方服务。

2、甲方及时、准确地办理乙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乙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3、储蓄账户只具有现金存取款和本人账户之间的转账功能,结算账户具有转账、汇兑、代发工资、代扣款、投资支付等结算功能。

开立借记卡(含关联活期账户)账户、信用卡账户和个人支票账户视为个人结算账户。

借记卡销卡视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活期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客户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客户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12. 甲方保证使用转账汇划服务进行资汇划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或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3. 甲方提交交易指令与乙方处理甲方发出的该交易指令并非完全同步,如对于需要甲方提交证明文件和/或其他文件的交易指令,乙方将在收齐上述文件后处理甲方的交易指令。
14. 甲方应根据自身内部控制要求合理设置操作员权限。甲方操作员因离职等原因不再代表甲方进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时,甲方必须即使注销或更换相关操作员。
7. 甲方已完全了解并认可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是乙方应用因特网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甲方通过因特网使用网银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在乙方合理控制以外有关通讯设备故障引致的消息谬误或讯息未能适时传达,乙方不负赔偿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网上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甲方可到乙方网点柜台办理相关银行业务。
17. 甲方保证使用乙方网上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账户进行甲方集团内资金汇划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与上述各公司之间的账户资金汇划不存在任何企业间借贷行为,如因甲方进行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一切纠纷(包括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网上银行,完全接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并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2. 甲方对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566”、登录乙方网站或到客户开户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10. 甲方应妥善保管与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身份证件、企业预留印鉴等资料,不得交与未经授权的其他人保管,不得放置在不安全场所。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8.10.06•【文号】中银业[1998]533号•【施行日期】1998.10.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1998年10月6日中银业〔1998〕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厦门市、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布置,总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实务操作规程》(方案二)及征求各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第一稿)》(以下简称第一稿),现下发各行,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于近期出台的外汇管理法规较多,第一稿时间较紧,有些新法规内容未能纳入,第一稿中规定如与现行法规有矛盾,应以法规为准执行。

二、各行收文后将第一稿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备案,并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意见。

三、总行将不定期修改操作规程,请各行将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及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1998年10月第一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结汇操作规程结汇原则: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贸易项下结汇(一)出口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1.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凭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对公外汇业务

对公外汇业务

主要内容
一、对公外汇业务概况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介绍
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介绍 四、资本项下结汇政策介绍 五、外债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介绍
➢ 查看客户营业执照上是否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 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须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业务 • 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代理收汇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
➢境外机构离岸账户(OSA账户)
对公外汇业务概况
➢ 外汇账户管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版)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开户人首次开立须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 体基本信息登记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须经外汇局核准,开户行须凭外汇局出具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受理(7个日历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 (汇发【2011】1号)
对公外汇业务概况-收支申报
➢ 2012年云南省外汇局将进一步改进我省国际收支数据采 集模式,在现有金融机构统计申报基础上,推进国际收 支企业网上申报
➢ 这项工作将改变现有的银行代客申报模式,由作为申报 主体的企业直接在网上申报,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银 行负担,有利于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
➢ 工作安排
• 3月份为宣传动员阶段,银行要针对当地企业情况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相关 准备工作
• 4-6月份为试点阶段,试点银行要加强学习,指导、帮助所在地企业进行网 上申报,及时反馈试点运行情况
• 7-10月份为全面推广结算,银行要总结试点经验,积极配合外汇局做好全面 推广工作
对公外汇业务概况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本文提供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本旨在帮助企业或个人设定适当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外汇账户的有效管理和运作。

以下是规定的要点:一、账户设立和关闭1.1. 企业/个人应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设立外汇账户。

申请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机构或个人的证明文件。

1.2. 外汇账户的开设需经相关金融机构的审核和批准。

1.3. 企业/个人应在账户关闭前提前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1.4. 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关闭外汇账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资金存取和使用2.1. 企业/个人可以通过外汇账户进行外汇资金的存取和使用。

2.2. 存款资金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不得涉及非法或违规的资金来源和用途。

2.3. 使用资金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和违规的经济活动。

2.4. 需提供合法的凭证和文件,以便进行存取或使用资金的审核和核实。

三、账户余额管理3.1. 企业/个人应定期对外汇账户的余额进行核对,确保账户余额准确无误。

3.2. 发现账户余额异常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和核实。

3.3. 不得擅自提取盈余或虚增账户余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外汇交易和结算4.1. 企业/个人可以通过外汇账户进行外汇交易和结算。

4.2. 外汇交易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不得进行非法或违规的交易行为。

4.3. 外汇结算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行,并提供相关的结算凭证和文件。

4.4. 不得进行违规或操纵外汇市场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账户信息和报告5.1. 企业/个人应确保外汇账户的信息准确完整,并随时更新。

5.2. 应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报告账户信息的变动,如账户用途、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等。

5.3. 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定期或不定期的账户报告,并及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文件。

六、违规处理6.1. 如企业/个人发生违规行为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相关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机构外汇账户申请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机构外汇账户申请书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证件到期日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账户收入范围
账户支出范围
以下为我行需要采集的客户附加信息,其中“★”号的是必填项,请您配合填写,非常感谢:
存款人英文名称
传真号码:
★企业类型:★贷款卡号:
★客户子类型:
★行业代码:
★注册日期:
电子邮件地址:
单位人员信息
姓名
证件种类
地区代码
主管财务负责人
电话
主管账户负责人
电话
经营范围
证明文件种类
证明文件编号
证明文件到期日
地税登记证号码
国税登记证号码
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信息填列在“关联企业\股东登记表”上。
账户性质
经常()资本()
账户币别
账户限额
资金性质
有效日期至
年月日
以下为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机构外汇账户申请书存款人名称注册地址存款人类别组织机构代码及到期日法定代表人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注册币种及金额地区代码主管财务负责人电话主管账户负责人电话经营范围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证明文件到期日地税登记证号码国税登记证号码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信息填列在关联企业股东登记表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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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合作协议范文1

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合作协议范文1

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合作协议范文1附件二:“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甲方(委托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乙方(受托行):负责人:住所地:经甲、乙双方商定,就合作办理“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业务定义1.1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客户申请,委托乙方作为开证行为客户对外开立用于贸易进口的信用证业务,如乙方为客户开立了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乙方按照最新国际惯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对外付款。

1.2本协议项下“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限于客户在甲方申请办理的具有真实进口贸易背景的业务。

1.3甲方委托乙方开立国际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单据处理应遵守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则(以最新规则为准,下同)。

第二条责任约定a.客户是合法公司,所申请的“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及其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国家及当地外汇管理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涉及洗钱和恐怖活动资金,当事人及其所在国家/地区不是联合国或美国政府所制裁的法人或国家/地区;b.甲方确认,委托乙方办理的国际信用证业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政策;d.本协议项下,如由于甲方指示不明确、备付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原因导致乙方对外违约,甲方承担由此给客户及或乙方造成的损失;e.信用证开出后如进出口贸易合同发生与信用证有关的修改,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f.甲方将负责办妥或者将负责敦促客户办妥依照有关国际惯例、相关法律及乙方业务规定应由甲方或者客户办妥的叙作进口贸易及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等,甲方应配合乙方要求提交相关审批文件;g.甲方确保客户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同意并已授权甲方为履行本协议目的以甲方名义代客户向乙方提出任何申请、确认、指示等(如需),客户同意乙方依照有关国际惯例、相关法律及乙方业务规定办理国际信用证的开证、修改、付款等业务。

2.2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独立于甲方与客户之间的进口结算业务,甲方与客户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经济或法律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据本条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银发[2021]183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

关于银发[2021]183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

关于银发[2021]183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18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5号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第10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21〕249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一)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21〕16号)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根据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对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据此出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盖签章(见附件1 )e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将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与境外机构的开户申请书、开户证明文件一并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

银行可以通过其境外分支机构等其他机构采取合法、可靠的措施,协助审查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不能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可以出具公司章程规定的账户有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同时出具公司章程。

外汇账户性质1000

外汇账户性质1000

外汇账户性质1000什么是外汇账户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及个体工商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账户。

外汇账户的种类外汇账户的分类:按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贸易、服务等经常项目外汇,如外汇结算账户、暂收待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资本项目外汇,如外商投入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资本金外汇账户、外债账户等。

按账户的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即外汇结算账户和专项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经常项目项下频繁的收支结算,如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入企业外汇结算账户。

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特定外汇收入或用于特定外汇支出的账户,如境外捐助账户、还贷专户、临时账户等。

按账户的资金形式划分,可分为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按开户期限划分为临时账户和长期账户。

按开户区域划分为异地账户和本地账户。

按账户的币别划分为美元账户、港币账户、日元账户等各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币种账户。

外汇账户适用的客户符合国家外汇经营管理有关规范、有收汇需求的单位及个人(指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行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设立和使用外汇账户的基本原则设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有以下五项基本原则:1、核准制原则。

设立外汇账户应当持相应材料向当地外汇经营管理局提出申请,凭当地外汇经营管理局《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设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当地银行设立外汇账户。

经过外汇经营管理机构审批或者按照法律规范的权限,银行才能为客户设立外汇账户,并在外汇经营管理局准许的外汇行为范围以内,办理外汇结算。

2、限额经营管理原则。

这是目前结售汇总体原则的体现,允许设立账户保留外汇虽然是结售汇原则的一个特例,但并非意味着账户余额可以无限度地扩大,因此几乎所有外汇账户都有限额控制或结汇条件的设置。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 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帐户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存款支取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无论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支取。

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效存款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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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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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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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子类型:
★行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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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证件到期日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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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大额交易有权确认人1姓名
★移动电话:
★办公室电话:
★大额交易有权确认人2姓名
★移动电话:
★办公室电话
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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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人开户核准件编号
开户日期
以下申请开户须知及填写说明为本申请书的有效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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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主管账户负责人
电话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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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登记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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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性质
经常()资本()
账户币别
账户限额
资金性质
有效日期至
年月日
以下为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
本存款人申请开立构外汇账户,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
存款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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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签章)银行(签章)
年月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机构外汇账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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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及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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