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政策与就业程序(四)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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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般要求 到单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档案、户口托管 手续,以便能及时、准确地接转档案和户口,确保档案的安全, 顺利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应当及时去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查 询自己的档案是否转达。如果一到三个月内发现档案没有转达, 则应及时与学校联系,以便及时查询档案的下落。按规定,机 要部门查询档案的期限为一年。
如果毕业生在每年的7月1日前未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 暂时不能就业,可以在离校后继续寻找工作,学校予以延 长两年派遣时间。
“延长两年派遣时间” 是指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的两年时 间内,学校保留国家对毕业生就业所规定的有关资格。对于 两年内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按应届大学毕业生的身 份办理调整派遣手续(改派),发放《报到证》。
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程序
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流程
毕业生生源情况统计
派遣,离校,办理改派手续
制作专业介绍,发布毕业生信息 形成就业方案并上报教育部
毕业生资格审查 开展就业指导活动,组织校园招聘会
发放推荐表和协议书
向用人单位发邀请函
大学毕业生自身求职择业的基本程序
了解 就业 政策
及 相关 规定
做好 就业 资料
学校应在派遣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 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 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 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二)就业派遣
结业生的就业:结业生是指因学习成绩、思想政 治表现等方面没有达到培养目标而未取得毕业生 资格的学生。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 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 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 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 庭所在地。
及 思想 心理 准备
收集 处理 就业 信息
应聘 并
签订 就业 协议
领取 报到 证并 办理 离校 手续
按时 到用 人单 位报

二、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
(一)主要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到广州市教委办理新的就业报到证
凭新的就业报到证到单位报到 (户口迁移和档案转递自行解决)
毕业生调整改派中的重要提示
❖ 凡涉及到改派,毕业生一定要将档案、户口 从原单位(地区)转移到新的单位(地区)。
❖ 毕业生改派单位若没有跨省区,可在本省主管 部门申请改派。
(如:某毕业生初次就业Fra Baidu bibliotek位在北京市,需要改变的单 位也在北京市,此种改派即可在北京市就业主管部门申 请办理)
(一)主要政策
(二)就业派遣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 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 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二)就业派遣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派遣时未 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 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三)改派(就业方案的调整)
在毕业生派遣后,因为特殊原因或违约不 能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申请改派,也 就是调整就业方案,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毕业生若遇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改派
1、用人单位因故撤消、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 化、用人单位的称谓有误;
2、毕业生本人遭受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 用人单位将其退回学校;
大学生就业指导课
第四讲、大学生就业政策与就业程序 主要内容:
大学生就业的基本程序 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
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程序 二、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
(一)就业派遣 (二)改派(就业方案的调整) (三)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四)暂时未就业的毕业生 (五)档案、户口问题 (六)违反就业规定的处理 (七)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3、未就业毕业生在两年内找到接收单位的; 4、国家法定试用期内,违约并履行违约责任的。
特别提示:如因毕业生违法违纪被用人单位开除 或辞退的,或已就业的毕业生未经单位同意主 动提出辞职的,不能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改派的基本程序
持相关证明(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 、接收 证明)、原就业报到证等材料
到招生就业处审核,领取改派审批表
三、大学生就业协议 四、毕业生就业权益及其保护
(一) 我校就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二)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三)应注意的问题 (四)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五)违约和违约责任
五、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有关政策
(一)毕业生就业活动中的政策法律依据 (二)毕业生就业求职中个人权益保护的 重要环节 (三)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四)毕业生权益的保护
(四)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 《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 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 生退回学校。 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五)暂时未就业的毕业生
(六)档案、户口问题
人事档案是个人学习工作经历的重要证 明材料,是人事部门考察了解职工的必 要依据.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两大部分材料,一 部分是高中阶段的材料和参加高考的报 名材料;另一部分是大学期间的有关材 料。这两大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的材料:
(1) 学生基本情况材 料,如学生登记表、家 庭成员调查表等。
(2) 政治材料,如思 想品德考核、人党或人 团志愿书及相关材料。
(3) 学籍材料,如学 习成绩单、会考证明、 学历证明书等。
(4) 奖惩材料,如奖 励证明、处分文件等。
(5) 毕业生鉴定材料。
(6) 毕业生体检材料。
(7) 毕业生《报到证》 存根及毕业生派遣档案 转递单。
毕业生档案的转递
按照有关规定,档案接收单位应该是县级以上单位或地方政府 人事部门,毕业生档案必须由专人通过机要的方式转递,毕业 生个人不得携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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