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聘人员管理
华中师范大学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华师行人字〔2004〕31号)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用人效益,转换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在强化和完善岗位聘任的基础上,规范待聘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三部委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待聘人员范围及管理方式⒈待聘人员范围是指学校在编的事业编制中的下列人员:①在学校机构改革、定编定岗、竞聘上岗的过程中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人员;②聘期届满未续聘暂无岗位的人员;③在年度履职考核中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被解聘的人员。
⒉待聘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各单位的待聘人员,学校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培训,提供岗位信息,核定待聘期间的生活待遇,向用人单位推荐等。
其关系仍在原单位,由原单位进行日常管理,不占原单位编制。
二、办理待聘管理的程序⒈用人单位领导应做好待聘人员的思想工作,向待聘人员讲明有关的政策待遇。
⒉待聘人员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见附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收到《待聘人员登记表》后的下月起计算待聘时间,享受待聘人员的待遇。
⒊待聘人员到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选择培训项目,填写转岗意向表。
⒋下列人员不属待聘人员:①病残人员(包括精神病人、弱智、残疾人员和办理了劳保病休的人员);②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教职工;③男55岁、女干部50岁、女工人45岁以上的人员;④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期的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待聘人员的培训⒈待聘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原单位的管理,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更新择业观念,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⒉待聘人员要积极参加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待聘人员转岗培训,通过培训学习,提高业务技能,以适应新工作岗位的需要。
人员聘任管理制度
人员聘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构的人员聘任工作,促进人才的选拔和使用,提高综合素质,树立并发扬社会主义荣誉感,符合法律法规和机构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的人员聘任工作,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临时工、兼职人员和实习生的聘任工作。
第三条人员聘任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资质,选拔适任人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聘任,是指机构经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或其他方式,确认并录用适任人才。
第五条人员聘任应当遵守政策法规,健全程序,确保人才合理分配,妥善使用。
第六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聘任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聘任的组织程序、条件、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机构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和人才状况,制定合理的人员编制,严格控制人员总量,科学配置人才。
第八条机构应当将人员聘任纳入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等制度之中,加强对人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二章聘任条件第九条聘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用人单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领导干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规定的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验、岗位能力等条件。
第十二条临时工、兼职人员和实习生应当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
第十三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市场状况,确定合理的聘任条件,并依法公开宣传。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十四条人员聘任程序分为公开招聘聘任、内部选拔聘任和其他方式聘任。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聘任应当经过岗位设置、资格审核、考试或面试、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杜绝任人唯亲、任人唯贵等不良现象。
第十六条内部选拔聘任应当依据潜能激发、能力提升、工作业绩和职业规划等原则,突出绩效导向。
第十七条其他方式聘任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人才特长,确定灵活的聘任机制。
第十八条对于新进人员,应当经过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予以正式聘任。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九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对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
待聘教师管理制度
待聘教师管理制度一、教师招聘教师是学校的中坚力量,招聘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尤为重要。
因此,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该建立起严格的选拔机制。
首先,学校应该制定教师招聘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学历、资历、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要建立科学的面试制度,包括面试考核的方式和具体流程,确保招聘出的教师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招聘教师资历的审核,提高招聘的准确性和严谨度。
二、教师培训教师培训是学校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教师们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教学环境。
因此,学校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教师培训体系。
首先,学校可以组织定期的教师培训活动,包括教学方法、课程设计、教学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其次,学校可以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学者来给教师进行专业讲座,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同时,还可以建立起教师互助学习的平台,让教师之间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三、教师考核教师考核是对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一种监督和评价手段。
学校应该建立起严格的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们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价。
首先,学校可以通过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以及教学成绩等多种方式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价。
其次,学校可以结合教师的教学实际情况,制定量化的考核指标,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估。
同时,还应该设立奖惩机制,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教师进行奖励激励,对考核结果不理想的教师进行督促改进。
四、教师激励教师激励是对教师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学校应该建立起一套合理的教师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以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首先,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
其次,学校可以建立起教师岗位晋升制度,给予优秀教师更多的晋升机会和较高的职位。
同时,还可以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对取得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教师进行奖励。
通过这些激励措施,可以使教师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成绩。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人事管理,提高人事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人事管理遵循平等公正、宽严协调、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职工在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基础上,应当认真、负责、创新性地工作,给学校积极献言献策,推动学校的长远发展。
二、职工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校职工享有以下权利:1、在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本职工作,进行相关领域的改革、研究和实验;2、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学校福利待遇和休假;3、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校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4、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5、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学校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执行学校工作、教学计划,履行职工聘约,完成工作任务;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等方面的协调发展;4、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学生进行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5、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义务。
三、聘用制度第六条、学校实行职工聘用制度,所有职工主要以聘用的方式与学校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第七条、学校在聘用职工时应遵守以下条件:1、应聘者身心健康;2、应聘者为专科及以上学历,须有毕业证;3、外语教师应当有英语四级或六级通过证;第八条、学校在应聘职工时应遵循下列流程:1、应聘者填写职工应聘申请表;2、应聘者参加应聘面试;3、对通过面试者进行岗前培训;4、签订职工聘用合同。
第九条、学校所有职工均应与学校签订职工聘用合同,合同中须载明职工和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职工工资福利以及结算方式、合同解除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学校职工有下列行为,经学校人事主管部门的调查确认,学校应与该职工解除应聘合同:1、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2、三次以上无合理理由未按时完成学校工作任务,经批评仍无悔改的;3、体罚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5、散布有损学校名誉的言论,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6、其他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行为。
苏州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
苏州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合理配置校内教育人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深化校内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待聘人员是指没有落实聘任岗位而未被聘任上岗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待聘人员处理:(一)残疾人、长病假人员;(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章待聘流程第四条待聘人员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程序:(一)所在单位讨论决定拟待聘人员;(二)所在单位向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拟待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待聘原因、个人意见、所在单位意见);(三)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对报告进行初审;(四)学校人事处书面审定;(五)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将审定意见书面反馈给所在单位;(六)所在单位接到书面批复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待聘人员,并向其明确学校的待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待聘人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至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待聘手续,并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无故半个月内不办理者,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待聘人员管理第六条待聘人员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培训、推荐、转岗、调离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待聘期限为自所在单位核定其为待聘人员之日起算的24个月。
第八条待聘期间待聘人员由原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并安排临时性工作,按照学校正常作息时间上班,纳入考勤,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待聘人员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所在单位,暂列编余,不享受奖酬金,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
第十条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努力为待聘人员提供1-2次竞聘上岗机会。
人员待岗管理办法
10 年以上 C 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1000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050
1.中专及以下学历
1100
5 年以下 D 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1150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200
1.中专及以下学历
1250
5 年以上 E 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人员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管理,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 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实现企业人力资 源的优化配置,结合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机关各部室、所属各项目部遵照 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劳动合同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 (一)因各种原因未被聘用和待聘用。 (二)待分配工作的。 (三)因机构调整、转制、竞争上岗等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 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四)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的。 (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违纪行为又不构成解除劳动合 同条件,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 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第四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作为待岗人员: (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工负伤经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1-10 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1.中专及以下学历 A 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中专及以下学历 B 2.大学专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3.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中专及以下学历
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对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益和水平,促进人员在不同编制、不同岗位间的合理流动,创造一种和谐的校园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一、待岗人员分类1、待聘人员:待聘人员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在定编定岗后由于超编而未被本单位聘用的人员;第二种是指因工作表现不好,不遵守劳动纪律以及由于其它原因而被基层单位解聘或未被聘用的人员;2、拒聘人员:指不服从用人单位分配人员;3、其他人员。
二、管理办法由于待聘、解聘、拒聘等原因上交学校人事处的人员,不占本单位编制,其行政关系及编制均由人事处管理。
上述人员在原单位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从本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者,停发工资,超过一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待聘人员不享受校内津贴及误餐费,上述人员从待岗的下月起基本工资按70%发放,从第六个月起每月按基本工资的50%发放;2、解聘、辞聘、拒聘后上交人员交流中心的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聘用规定管理;3、特殊情况待聘人员,经研究后可停发全部工资,不享受学校的福利待遇。
三、安置办法1、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安排待聘人员到校内各部门从事临时性工作,安排临时性工作期间,从工作当月起发放全额工资;2、当待聘人员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校发[2007]59号文件《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中的6、7项规定执行,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3、允许待聘人员调出、辞职和退职。
四、停薪留职人员指本人申请且岗位许可暂时停发工资、津贴及奖金后,保留学校正式编制一段时间,在校外暂时从事其它工作的人员。
五、要求停薪留职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
工人、中级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绩效,提出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政策宣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散布谣言、损害组织形象。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按时报到,不得擅自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严守保密职责,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作奖惩和评价。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义务按时履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义务积极参与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有义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调度和安排。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义务保守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不相关的人。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做好工作交接和后续工作的跟进工作。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措施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的管理档案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待岗人员的工作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二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待岗人员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绩效的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发现待岗人员存在工作不到位、工作态度不端正等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
员工待岗管理规范
员工待岗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动合同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一)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二)因机构调整、转制、竞聘上岗等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三)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的。
(四)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违纪行为又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五)无法达到胜任力要求,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四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作为待岗人员:(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第二章待岗审批程序和期限第五条待岗审批程序:(一)由员工所在单位或部门填写《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后,确定待岗人员,履行审批手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
第六条待岗期限:(一)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
待岗期限届满,且安排2次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二)女职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医疗期满。
第三章待岗期间待遇标准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待遇标准:(一)对于待岗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岗位基本工资和补贴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二个月起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下一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为其待岗生活费。
待聘
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哈医人字[1996]96号一、本着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兄弟院试点改革的成功经验,从我校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办法。
二、建立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才开发流动服务中心“,隶属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地址在原动物学部,行政处级(下称中心),指导学校各单位待聘人员管理工作、协调、检查监督校本部各定编单位的待聘人员管理工作,接纳、管理本部部分待聘人员。
三、待聘人员范围1、聘任后的未聘、缓聘、拒聘、解聘人员;2、出国逾期人员。
四、待聘人员的编制1、聘任后的未聘、缓聘、拒聘、解聘人员1)未聘人指由于单位编制所限未被聘任人员,或由于本人原因未被单位聘任人员,未聘人员不占核编单位编制,列学校编制内管理。
2)缓聘人员指聘任试用期内人员以及聘任期内经批准到国内外学习、进修人员和享受哺乳假的女教职工,缓聘人员列核编单位编制内管理。
3)拒聘人员指既不接受核编单位聘任,也不接受校内工作调动人员,拒聘人员列学校编制外管理。
4)解聘人员指受员在受聘期间不能完全履行被聘任岗位职责(缓聘人员不在此列)而被解除聘任的人员,解聘人员按未聘人员编制管理。
2、出国逾期人员1)出国逾期半年以内的,按未聘人员编制管理。
2)出国俞期半年以上的,按不在编制管理,不占编制既不占核编单位编制,也不占学校编制,但不列为学校编制外管理。
五、确定待聘人员的程序待聘人员的确定必须由科室提出意见,院系部处审批同意,由人事处报校长审定,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确定为待聘人员。
六、待聘人员的管理1、待聘人员采取统一规定,分散管理的办法,一规定是指结待聘人员的确定履行同样程序,对待聘人员的待遇实行同样办法,对待聘人员的培训实行同样的方式,对待聘人员的待实行同样的标准,对待聘人员的管理实行同样的政策,分散管理是指区别不同情况,待聘人员分别由“中心“、部、外、科室管理。
2、待聘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由学校制定,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由人事部门协同各单位进行。
关于无岗待聘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微发人教字[2002]32号关于无岗待聘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所属各单位:为了适应知识创新工程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无岗待聘人员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及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一、总则凡因各种原因未被所内各部门聘用的人员均属于无岗待聘人员(以下简称待岗人员)。
二、待岗人员的待遇1、工资发放:待岗人员自离岗的下一个月起,只发放工资单中基础工资、提租补贴、菜蓝子、独生子女、副补部分。
社会保险额度按工资实际发放数额计算。
2、待岗人员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时仍享受原有的医疗待遇。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参加职务职级的聘任,不参加住房分配,研究所不再提供学习、进修等条件。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课题组或各部门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继续聘任本部门成员的,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者。
同时课题组或部门负责人应写出书面报告,明确解聘原因,经研究中心或上一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人教处,由人教处进行审批,如有特殊情况则由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对已确定为待岗人员的职工,由人教处填写《无岗待聘人员审批表》并通知其离岗,待岗人员在接到待岗通知后两周内与所在部门负责人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
如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者,停发待岗工资。
3、待岗人员待岗期间,人教处可根据研究所岗位需求情况和待岗人员自身条件,协调有关部门为待岗人员提供重新竞聘上岗的机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临时性工作,并领取一定的劳动报酬。
4、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研究所工作安排的待岗人员或主动提出离岗待聘申请的人员,自待岗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不再享受医疗等福利待遇。
5、待岗人员自待岗之日起满三个月而未落实工作岗位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6、待岗期满两年或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仍未上岗者,其劳动合同的解除按照微发人教字(2000)079号文件办理。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二OO二年四月十九日主题词:待岗管理规定。
待岗员工管理制度
待岗员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待岗员工管理,确保企业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利用,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待岗员工,公司对待岗员工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待岗员工是指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暂时不安排工作或暂停劳动合同执行的员工。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安排待岗员工的待遇和日常管理,维护待岗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待岗员工的和谐发展。
第五条待岗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第二章待岗员工的管理流程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待岗员工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职时间、待岗时间、待遇安排等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和调配待岗员工的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八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应当定期到公司报到,接受公司的安排和调度,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不得私自离岗或旷工。
第九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需要请假,应当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第十条待岗员工的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监督和督促待岗员工的管理执行。
第三章待岗员工的待遇安排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待岗员工的实际情况和个人需求,合理安排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第十二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仍享有和正式在岗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中断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
第十三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需要参加培训或进修课程,公司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提高待岗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四章待岗员工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应当服从公司的管理和调度,不得私自离岗或擅自离职,否则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遇到个人困难或问题,应当及时向公司反映,公司应当给予帮助和支持,促进员工的解决问题。
食堂临时聘请员工管理的规定
食堂临时聘请员工管理的规定1. 背景为了保障食堂运营的正常进行,确保员工的工作效率和食堂的服务质量,制定以下临时聘请员工管理规定。
2. 聘请原则- 食堂临时聘请员工的决定应基于业务需求和员工工作能力,不得涉及任何歧视或人身攻击行为。
- 聘请的员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堂的工作要求,具备必要的健康证明和技能证书。
3. 聘请程序- 食堂经理在确定需要临时聘请员工时,将职位需求和要求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食堂经理的要求,招聘合适的候选人,并进行初步筛选。
- 筛选合格的候选人后,人力资源部门将安排面试,并将面试结果反馈给食堂经理。
- 食堂经理根据面试结果,最终决定是否聘请该候选人,并将决定通知人力资源部门。
4. 合同及薪酬- 被聘请的临时员工将与食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等事项。
- 薪酬的支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堂的薪酬制度,按时足额支付。
5. 工作管理- 食堂经理负责对临时员工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 临时员工应遵守食堂的工作纪律和规定,服从食堂安排,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勤。
- 食堂经理有权对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的临时员工进行相应的纠正和处理。
6. 结束与终止- 临时员工的工作期限应明确约定,到期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 在临时员工工作期间,如发现其存在违纪、违法或其他严重行为,食堂经理有权立即终止其聘用关系。
以上为食堂临时聘请员工管理的规定,请各位员工遵守并共同落实。
如有需要,管理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1.目的为有效激励用人机制,增强员工责任心及进取心,实现公司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库布其生态能源有限公司全体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2.1因各种原因未被聘用和待聘用的。
2.2待分配工作的。
2.3因机构调整、转制、竞聘上岗等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2.4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违纪行为又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2.5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3.待岗管理3.1待岗审批程序3.1.1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待岗人员范围,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后,确定待岗人员,履行审批手续,由总管理部备案。
3.1.2总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组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3.2待岗期限3.2.1待岗期从待岗处理决定书由总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组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员工待岗期限为三个月,待岗期限届满,且安排1次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3.2.2女职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2.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医疗期满。
3.3员工在待岗期间,免去现任职务,视为一般员工。
3.4待岗期间,按正常作息时间出勤,执行考勤打卡制度,不按时出勤或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除名。
4.待岗员工待遇4.1.1按公司规定发放待岗工资。
4.1.2待岗工资标准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70%执行或根据相关法律按鄂尔多斯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14年鄂尔多斯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对缺勤的按缺勤天数扣发待岗工资。
4.1.3待岗期间,不享受公司其他补助、福利及相关待遇。
4.1.4待岗期间,公司除为其发放待岗工资外并为其正常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公司依法在员工待岗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待聘人员管理办法
待聘人员管理办法
一、引言
待聘人员是指公司招聘流程中的候选人,尚未正式与公司签订雇佣合同的个人。
为了规范待聘人员的管理,确保招聘过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二、待聘人员的资格与招聘过程
1. 待聘人员应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简历筛选和面试等环节的选拔程序。
2. 待聘人员应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文档,在聘用决定之前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背景调查和资格验证。
3. 招聘过程中,公司应公平、公正地对待待聘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三、待聘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 待聘人员有权接受公司提供的岗位培训和指导,努力提升自身技能和业务水平。
2. 待聘人员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3. 待聘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如实反馈工作进展和问题。
四、待聘人员的管理与评估
1. 公司应建立待聘人员档案,记录待聘人员的个人信息、培训情况、工作表现等。
2. 定期对待聘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与其签订雇佣合同。
3. 待聘人员的绩效评估应客观、公正,不受个人关系或其它不当因素的影响。
五、违约与解除
1. 待聘人员如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工作失职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合作关系。
2. 待聘人员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与招聘流程,应提前通知公司,并注明具体原因。
3. 公司有权随时解除与待聘人员的合作关系,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并对公司的所有待聘人员适用。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为《待聘人员管理办法》。
医院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临聘人员管理制度一、概述医院在日常运营中,经常需要临时聘用人员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或者工作高峰期。
为了规范临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医院临聘人员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临聘人员的聘用流程1. 临聘需求确定医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临聘人员的需求,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招聘。
2. 招聘公告发布医院招聘部门发布临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工作职责、薪酬待遇等信息。
3. 考核面试应聘者提交简历后,经过资格初审和面试环节,匹配合适人选。
4. 签订合同经过面试通过的应聘者与医院签订临时工作合同,明确工作期限、工资支付方式等事项。
三、临聘人员的管理要求1. 岗前培训临聘人员应接受医院规定的岗前培训,了解医院的工作流程、规章制度,提升工作技能。
2. 工作考勤临聘人员应按照医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出勤,不得迟到早退。
3. 工作纪律临聘人员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违规操作。
4. 保密义务临聘人员需维护医院的商业秘密和患者隐私,不得泄露任何机密信息。
四、临聘人员的绩效考核医院定期对临聘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及工作态度,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者进行相应处理。
五、临聘人员的离职处理1. 工作期满临聘人员在合同规定的工作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终止合同。
2. 提前解除合同如出现临聘人员违约等情况,医院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3. 结算工资医院在终止合同后应及时结算临聘人员的工资,确保其合法权益。
六、总结医院临聘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临聘人员的工作行为,提升医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医院将不断优化和完善临聘人员管理制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随着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校缩编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正在深入展开。
各单位在这次人事制度改革中将会出现一些待岗人员,为了做好待岗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待岗人员管理机构人事处人才交流办公室负责待岗人员的管理、培训,并协助安置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提出上报,可列为待岗人员:1.实行聘任制后,未被单位聘任的人员;2.不适合从事本职工作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3.缺乏职业道德或工作失职或犯有其他错误,经教育而无明显改进,已不适合本职工作的人员;4.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人员;5.在非教师编制(指非专任教师和非科研人员)中,如本人自愿,并经基层单位同意及人事部门批准列为待岗人员的人员。
产业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待岗人员,由本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和安置。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一经学校批准列为待岗人员后,由原单位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单位党政领导签字盖章后,交人才交流办公室。
待岗人员应主动到人才交流办公室报到,从“待岗人员登记表”送人才交流办公室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报到者,停发工资、津贴、补贴,两个月内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移交时将待岗人员的行政、工资及组织关系转入人才交流办公室。
3.待岗人员属我校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待岗人员应做到:(1)遵纪守法,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2)积极主动地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增强竞争能力;(3)按时参加人才交流办公室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做好人才交流办公室安排的临时性工作;(4)待岗人员在取得人才交流办公室同意并签订有关合同后,可以进行劳务输出;(5)不得私自外出工作或从事其它活动,否则按无故旷工论处。
待岗人员不服从管理、无理拒绝安置,并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学校将劝其辞职或调离,逾期不办者学校将予以辞退,不再保留其公职。
1.待岗人员下岗后,首先要进行培训学习。
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发展和学校建设急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为重新上岗储备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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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西安翻译学院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适应学院人事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待聘人员的管理,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聘人员统一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二、凡属学院正式在编的下列人员,归入待聘人员之列:
1.因机构合并或者撤销后富余的人员;
2.因专业不对口、工作量不饱满或者岗位超编需要调整的人员;
3.达不到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
4.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或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
5.长期病事假超过半年的人员;
6.其他应纳入待聘人员之列的人员。
三、人事处按专业对口和人尽其用的原则,推荐安排待聘人员到院内各缺编单位工作,各缺编单位应予以配合与接收。
四、待聘期间的工资待遇:
1.待聘人员在学院的待聘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待聘期间,学院继续为待聘人员缴纳社会统筹。
2.学院鼓励待聘人员外出积极寻找工作岗位。
每位待聘人员均可享受一个月时间外出寻找工作,学院按照长安区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发放工资。
3.除上述一个月时间外出寻找工作外,在剩余的五个月待聘期内,待聘前两个月按照原工资标准【(岗位+薪级+绩效)下同】80%发放;待聘中间两个月按照原工资标准50%发放,工资标准的50%低于长安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聘最后一个月按照长安区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发放。
4.待聘期满后,待聘人员可以选择辞职,学院按待聘人员待聘前工资标准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不愿意办理辞职的待聘人员,学院停止发放工资并停缴各项社会统筹。
5.待聘期间提出辞职的,除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将根据辞职时间额外予以一定的经济支持。
A.待聘一个月内提出辞职的,经济支持4000元;
B.待聘两个月内提出辞职的,经济支持3000元;
C.待聘三个月内提出辞职的,经济支持2000元;
D.待聘四个月内提出辞职的,经济支持1000元;
E.待聘四个月后提出辞职的,不给予经济支持。
五、待聘人员到人事处待岗报到时,与学院签订待聘协议,学院按照上述标准发放工资待遇。
六、本办法从2013年6月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