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聘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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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西安翻译学院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适应学院人事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待聘人员的管理,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聘人员统一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二、凡属学院正式在编的下列人员,归入待聘人员之列:

1.因机构合并或者撤销后富余的人员;

2.因专业不对口、工作量不饱满或者岗位超编需要调整的人员;

3.达不到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

4.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或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

5.长期病事假超过半年的人员;

6.其他应纳入待聘人员之列的人员。

三、人事处按专业对口和人尽其用的原则,推荐安排待聘人员到院内各缺编单位工作,各缺编单位应予以配合与接收。

四、待聘期间的工资待遇:

1.待聘人员在学院的待聘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待聘期间,学院继续为待聘人员缴纳社会统筹。

2.学院鼓励待聘人员外出积极寻找工作岗位。每位待聘人员均可享受一个月时间外出寻找工作,学院按照长安区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发放工资。

3.除上述一个月时间外出寻找工作外,在剩余的五个月待聘期内,待聘前两个月按照原工资标准【(岗位+薪级+绩效)下同】80%发放;待聘中间两个月按照原工资标准50%发放,工资标准的50%低于长安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聘最后一个月按照长安区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发放。

4.待聘期满后,待聘人员可以选择辞职,学院按待聘人员待聘前工资标准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愿意办理辞职的待聘人员,学院停止发放工资并停缴各项社会统筹。

5.待聘期间提出辞职的,除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将根据辞职时间额外予以一定的经济支持。

A.待聘一个月内提出辞职的,经济支持4000元;

B.待聘两个月内提出辞职的,经济支持3000元;

C.待聘三个月内提出辞职的,经济支持2000元;

D.待聘四个月内提出辞职的,经济支持1000元;

E.待聘四个月后提出辞职的,不给予经济支持。

五、待聘人员到人事处待岗报到时,与学院签订待聘协议,学院按照上述标准发放工资待遇。

六、本办法从2013年6月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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