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应规范
文书送达规定
文书送达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文书送达是指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被告知义务的人知悉的行为。
文书送达的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诉讼案件进展以及法院的处理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书送达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送达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自作出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文书送达当事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七日。
对于一审判决书可以延长到十日。
二、送达方式:文书的送达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书面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传真送达等。
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 书面送达:一般是直接将文书交给被告或者其代理人,并由被告或代理人签收。
2. 邮寄送达:文书通过邮政递送的方式进行送达,一般需要被告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
3. 电子邮件送达: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文书发送给被告或代理人,并需要确认邮件是否已经成功发送和查阅。
4. 传真送达:将文书通过传真机传送至被告或代理人所在地。
5. 公告送达:在一定条件下,如对被告难以确定其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的,可以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三、送达证明:送达完成后,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送达证明。
送达证明是确认文书是否有效送达的重要证据,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后续诉讼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法院在进行文书送达时,应当妥善选择送达方式,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便于文书的送达,并在收到文书后尽快了解文书内容,寻求必要的法律帮助和解决途径。
总之,文书送达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确保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作用。
通过明确的送达时限、多样的送达方式以及送达证明的提供,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邮寄送达有什么规定
邮寄送达有什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律师最好也用EMS,不要因为贪小便宜用什么快寄公司或物流,因为法院就认邮政局的东西。
人民法院在送达文书的时候一般情况都是通过直接送达,但有些情况直接送达确实有困难的,就要采用其他送达方式了,比如▲邮寄送达,那么关于邮寄送达有什么法律规定呢,什么情况属于送达。
为你解答。
▲一、关于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律师最好也用EMS,不要因为贪小便宜用什么快寄公司或物流,因为法院就认邮政局的东西。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提交管辖异议书或者答辩状)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 向法院提供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即可以)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规定
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规定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法律,通过对诉讼程序的规范,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其中,法律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涉及到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因此,合理规定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成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递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公证送达。
其中,递交送达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它通常由法院工作人员亲自将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既方便快捷又能够保证送达的准确性。
邮寄送达则是将法律文书通过邮局寄送给当事人,虽然相对于递交送达来说,时间会稍长一些,但依然能够确保送达的到达性和准确性。
公告送达适用于当事人身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住所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介进行公告,以达到送达的目的。
电子送达则是在网络时代发展起来的一种送达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子传真等方式接收法律文书。
至于公证送达,则是通过公证机关将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对于涉及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也有很大的实用性。
在实际应用中,为了确保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性,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
首先,法院应当在送达时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接收到法律文书后需在回证上签字确认。
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法律文书上注明送达情况,并请一名证人签字。
其次,法律文书送达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即将法律文书交付给当事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作单位等可接受法律文书的人员。
如果无法直接送达,则可以通过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
最后,送达时应当保证送达地点、时间和内容的准确性,并留下相关证据,以备案证。
对于当事人而言,法律文书送达事关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因此,法律文书送达规定必须合理。
首先,送达时应当注意确保送达的准确性,及时送达法律文书,避免造成损失或误解。
其次,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法律文书送达规定,确保能够及时收到法律文书。
最新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黄璞琳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
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
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民事送达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法律文书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向当事人传递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方式。
合理、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
第一,送达方式的选择依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送达:1. 邮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邮政渠道将法律文书寄达对方。
邮寄送达的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如果当事人无法接收邮件,应及时通知法院更改送达方式。
2. 手交方式:法律文书可以由法院直接交给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
双方当事人可协商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接。
3. 公告方式: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难以通知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发布公告进行送达。
4. 电子邮件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律文书,但必须确保对方能够及时接收和查阅。
第二,送达程序的要求依法进行法律文书送达,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法律文书应当使用正式的格式和文字,确保内容明确、准确。
2. 文书送达前,应当核对接收人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法院或对方当事人。
3. 法院在送达前,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并留存备案,作为送达的有效证明。
4. 若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无法送达时,法院应通过充分调查和尽职尽责的方式,争取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第三,送达期限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1. 法律文书的送达期限一般为15日,自送达通知书签收或者拒签之日起计算。
2. 对于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无固定住所或下落不明等,送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3. 在特殊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送达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送达效力与证明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性以及送达事实需要有相关证明:1. 当事人或代理人接收法律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和公章(如有)。
法院送达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法院送达工作规章制度范本法院送达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送达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送达范围1. 送达对象: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 送达材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裁判文书、诉讼通知书、传票、证据材料、裁判文书送达回证等。
二、送达方式1. 直接送达:审判人员直接将送达材料交给受送达人或者其代理人。
2. 邮寄送达:将送达材料邮寄给受送达人或者其代理人。
3. 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三、送达程序1. 准备送达材料: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备送达材料。
2. 确定送达方式:根据受送达人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3. 送达:按照确定的送达方式,将送达材料交给受送达人或者其代理人。
4. 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
5. 送达记录:审判人员应当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
四、送达期限1. 直接送达: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当天完成送达。
2. 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无效。
3. 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无效。
五、送达效力1. 受送达人收到送达材料,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
签字或者盖章的送达回证,是送达有效的证明。
2. 受送达人未收到送达材料,但在送达期限内,送达人员可以证明已经将送达材料送达受送达人的,送达有效。
3. 受送达人未在送达期限内收到送达材料,但送达人员可以证明在送达期限内已经无法联系受送达人的,可以视为送达有效。
六、送达费用1. 直接送达:送达人员应当自行承担送达费用。
2. 邮寄送达:送达人员可以要求受送达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邮寄费用。
3. 公告送达:送达人员应当自行承担公告费用。
七、送达纪律1.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送达规定,确保送达工作顺利进行。
2. 审判人员不得私自收取送达费用,不得滥用送达权力。
法院送达工作规章制度内容
法院送达工作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送达工作,加强对法院送达工作的管理,提高法院送达工作质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法院送达工作指法院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等送达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以及重要通知等活动。
第三条法院送达工作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送达方式合法合规,送达内容准确无误,送达时限及时到达,送达效果明确可查。
第四条法院送达工作应该遵守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送达对象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法院送达工作应该遵守公正、独立的原则,不得受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第六条法院送达工作贯穿于法院审判工作始终,是法院职责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法院送达工作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保证送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法院送达工作由法院设立送达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执行,送达机构和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建立送达档案,及时记录送达情况,做好送达登记和送达信息保存工作。
第十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建立送达绩效考核机制,对送达工作进行定期绩效评估和奖惩措施,促进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提升。
第二章法院送达的对象和范围第十一条法院送达的对象以当事人为主,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还包括利害关系人、代理人等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法院送达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文书、裁判文书、法庭通知、调解书、调解协议、查封扣押告知书、送达回证等。
第十三条法院送达的范围主要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以及其他法院送达的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法院送达的时间应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但必须保证送达时限的及时性,不得拖延或错过送达时限。
第十五条法院送达的地点主要以法院所在地和送达对象所在地为主,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选择其他地点进行送达。
第十六条法院送达的方式主要包括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传真、送达短信、送达电子邮件、送达当事人代理人等。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文书会出现哪些问题
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书会出现哪些问题如果就“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书会出现哪些问题”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书会出现哪些问题邮寄送达,是⼈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书的重要送达⽅式之⼀,对此《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是⼈民法院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种更有送达保障的特殊邮寄送达⽅式,对此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多年来,以专递⽅式邮寄送达在⼈民法院民事审判中起到了很⼤作⽤,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书作出了很⼤贡献。
但实际⼯作中,存在⼀些问题,应引起法院和邮政部门的重视。
⼀、法院系统1、收件⼈填写不准或者收件⼈的姓名填写不清,不准,或者收件⼈的电话号码漏填、不准,或者收件⼈的单位(住址)填写不准,这些给邮政部门投递带来了难度,使送达难以实现。
2、送达的⽂书填写不详有些是案号填写不完整,有些是具体⽂书的选项不准,另外对选项中没有的太笼统地选“其它”,这些在送达中易产⽣其它问题,导致送达不能。
3、交件⼈签名漏签,⼀但有了问题不便查补。
以上问题,除2中的“其它”要尽量具体填写,做到防⽌意外的发⽣外,其它问题,只要细⼼,都能避免和克服。
这需要办案⼈员增强⼯作责任⼼。
⼆、邮政部门(⼀)存在的问题1、收寄⽇期漏填,其易产⽣不能及时送达问题(民诉法第⼋⼗⼆条第三款: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经办⼈姓名漏签,有了问题不便查补。
3、邮件收到⽇期漏签,这是普遍存在的⼀个问题,严重影响了法院结案⽇期的正确填写,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结。
4、回执联不能及时寄回,这是普遍存在的、经常出现的问题,给法院及时结案以及案件的及时报结带来难以弥补的、甚⾄不能弥补损失。
5、有些退回件,邮政⼯作⼈员,没有按照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第六条第⼆款“五⽇内投送三次以上”等的规定去做。
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
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规定一、送达对象法律文书的送达对象包括起诉方、被告方、第三方和法庭等。
二、送达方式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普通邮递法院可以通过普通邮递将法律文书送达给相应的送达对象。
在邮寄时,应该妥善保证法律文书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同时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以确保文书能够及时送达。
2. 邮政专递对于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书,法院可以委托邮政专递公司进行送达。
邮政专递具有更高的送达速度和保证服务质量,能够更好地确保文书送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人工送达法院可以派遣法警或其他工作人员亲自将法律文书送达给相关的送达对象。
人工送达可以确保文书的准确送达,并且在送达过程中可以进行及时的身份确认和签收手续,以保证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送达时间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送达日起计算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应当从送达日开始计算。
送达日是指法律文书实际被送达到法定的送达对象手中的日期。
2. 送达期限法律文书应当在规定的送达期限内进行送达。
送达期限是指法律文书被法院发出后,规定的送达实施的时间范围。
四、送达证明为了确保法律文书的送达有效性和可证明性,送达人员应当准备相应的送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 送达回证当送达人员将法律文书送达给送达对象时,应当要求送达对象签收送达回证,并在上面填写相关的送达日期和签字。
送达回证应当由送达人员妥善保管,并随法律文书一块提交给法院。
2. 送达记录送达人员应当对每份送达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人员和送达对象的身份信息等。
送达记录应当由送达人员签字确认,并由法院保存备查。
3. 视频记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使用视频记录并保存送达过程,以便在后续纠纷中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
五、送达效力经过合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送达人员在送达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并确保送达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送达人员在送达时应当充分尊重送达对象的合法权益,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案件文书送达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
案件文书送达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
1. 送达时间:案件文书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送达,如果超过期限,则可能会导致文书无效或被驳回。
2. 送达方式:案件文书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邮寄通常是最常见和稳妥的方式。
3. 送达对象:必须将案件文书送达给相关的人员或组织,包括被告、代理人、雇主、员工等。
4. 送达证明:送达后,必须及时提供送达证明,例如邮寄回执、传真回执等,以证明文书已经送达。
5. 送达地址:必须确保送达地址是正确的、有效的,如果地址有误或无法送达,则必须采取其他措施,例如通过公告、登报等方式进行送达。
6. 策略性送达:有些情况下,无法通过正常途径送达请求,比如对方拒绝签收或无法联系到对方,这时候可以采取策略性送达,例如通过公告或代替送达。
7. 条件性送达:有些情况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行送达,例如需要在特定时间或地点进行送达,或需要在特定日期之前完成送达等。
8. 保密性送达:有些情况下,送达文书需要保密,例如商业谈判、合同的保密条款等情况下,可以采用保密性送达方式。
法院送达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送达工作,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法院所有案件的送达工作。
第三条送达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二、送达方式第四条送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二)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的住所的行为。
(三)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行为。
(四)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五)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行为。
三、送达程序第五条直接送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送达人在送达前应当向受送达人出示证件。
(二)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
(三)送达诉讼文书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包括送达时间、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等。
第六条留置送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送达人在送达前应当向受送达人出示证件。
(二)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交给受送达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
(三)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的住所。
第七条委托送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
(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应当立即办理委托事项。
(三)受委托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后,应当将送达回证及时寄回委托人民法院。
第八条邮寄送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送达人在送达前应当向受送达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出具送达回证。
(二)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邮寄方式。
(三)送达回证上应当注明收件日期和签收人姓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9.29•【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2004年9月29日)一、《规定》的目的是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答: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送达,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
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
根据我们对某市法院系统的调查统计,在某市超审限的3000多件案件中,有27.3%的案件是因为送达问题而超审限的,占整个超审限案件数量的四分之一多。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后果,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
为了促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我们在继续坚持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基础上,以“法院专递”的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的邮寄送达制度。
我们认为,采用“法院专递”的邮寄送达方式,可以克服直接送达的某些不足,减轻某些当事人的对抗心理。
同时,“法院专递”还可以发挥邮政机构的行业特点,使诉讼文书的送达更快捷、更专业、更便民,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也有利于“送达难”问题的解决。
为了规范和完善邮寄送达,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1月起开始着手调研和起草《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先后在陕西、江苏、山东、北京召开了由法官和邮递人员参加的6次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听取了国家邮政局速递局的意见。
邮寄送达通知相关的法律规定
邮寄送达通知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邮寄送达是文书送达的其中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法院首先会选择直接送达的方式,但如果直接送达时发生当事人下落不明、拒绝签收等情况,法院会选择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文书的送交。
那么,▲邮寄送达通知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小编将在以下内容中为您进行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民事诉讼邮寄送达有什么条件?
Learning this matter is not a lack of time, but a lack of effor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事诉讼邮寄送达有什么条件?民事诉讼邮寄送达的条件是诉讼人距离法院路途遥远,直接送达难以送到的情况下才使用的送达的方式。
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例中,由于直接联系当事人比较麻烦,法院将与案例有关的文书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而邮寄送达也是法院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之一。
一、民事诉讼邮寄送达有什么条件?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二、民事诉讼邮寄送达方式日期以什么为准邮寄送达是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将送达文书交邮局挂号寄给送达人的方式。
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计算期间时应扣除邮件在途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这是关于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
通常送达文书要以直接送达为主,但在有些情况下,很难直接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在国外,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等),这时就要采取诸如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以保证当事人能及时的收到法律文书。
三、法院邮寄送达对方拒收视为送达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于法院邮寄送达的情形,被送达人拒收并不否定送达的事实。
视为已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送达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送达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送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等审判活动中进行的送达。
第三条送达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送达方式第四条送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
(二)留置送达: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因故不能即时交付的,可以留置送达。
(三)邮寄送达: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
(四)公告送达:指人民法院在公告栏、报纸等媒体上公告送达。
(五)委托送达:指人民法院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六)电子送达:指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等电子方式送达。
第三章送达程序第五条送达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送达材料后五日内决定送达方式。
(二)送达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制作送达回证。
(三)送达回证应当载明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文书名称、送达人姓名等。
(四)送达回证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签字或者盖章。
(五)送达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
第四章送达时限第六条送达时限如下:(一)直接送达:自收到送达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达。
(二)邮寄送达:自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
(三)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四)电子送达:自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
第五章送达特殊情况处理第七条送达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一)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通知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三)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四)当事人提供虚假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导致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八条送达过程中,送达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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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应规范
审判实践中,少数审判人员在邮寄送达时只把挂号信收据或特快专递收据附卷,而没有回执。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对邮寄送达进行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据此,邮寄送达必须以回执作为送达的依据。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邮寄送达的情况。
部分办案人员为图省事、省时、省心而把法律文书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通过邮局发出,不管收件人是否收到法律文书,把一个简单的挂号信收据或特快专递收据作为送达的依据附卷完事。
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送达起不到应有的法律效力。
因为挂号信收据和特快专递收据只是一种邮寄证明,只能证明邮寄人把邮件通过邮局寄出,但不能证明收件人已收到该邮件,受送达人是否已收到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故邮寄送达不能仅以此为凭,对邮寄送达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规范。
1990年邮电部《关于法院继续使用邮件回执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在邮局办理邮件回执业务时,应到邮局交纳回执邮件资费。
因此,笔者建议,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进行邮寄送达时,不宜仅以挂号
收据或特快专递收据作为送达,而应到邮局办理回执业务,以回执作为送达回证入卷。
这样,即使邮寄送达符合法律要求,又确保所送达的诉讼文书能够为当事人所签收,达到送达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