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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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汇率改革的路线图

人民币汇率改革的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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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给予中方汇率压力为什么得不到满足?1、西方未支付对 等的筹码;2、中国不希望汇率问题成为被敲打的把柄。
2、 汇率问题也可能显示了中国经济学家对实证经济问题研究 的不足:1、汇率变革的方向指示器何在?2、汇率变动的最优 幅度多大?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汇率调整的幅度在多大 程度上影响GDP增长,通货膨胀、国内就业,对外贸易和投资, 以及这种名义汇率的调整冲击可能延续多长?迄今缺乏可靠和 可信的研究。3、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实质暴露了中国外向型发 展战略的缺陷,在政府激励外贸和外资的政策目标和稳定名义 汇率的政策目标不可能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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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人 民币的汇率被严重低估了(原文为:The staff also maintained its view that it is difficult to find persuasive evidence that the renminbi is substantially underval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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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步的完成需要外汇交易中心增强其分散性和无形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经有研究指出,全球98%采用交易商制度 的市场都采用分散模式,采取集中模的只占2%。
第三步,以报价驱动为主的外外币远期交易品种,以及其它衍 生工具,形成市场化的外外币远期汇率。
目前国际与国际外汇市场上,外汇的即期、远期、互换和场外 衍生品交易的市场占比分别为20%、6%、32%和42%,因此 此后数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还需要在完善外外币即期交易品 种的基础上,推出更多的外外币远期和衍生品交易品种。
目前是否处于第三次美元危机之中仍然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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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什么美国需要美元的大幅度贬值? NBER的Bergsten在2003年主编了《美元高估与世界经济》的

1104基础报表填报说明(最新)(2020年整理).doc

1104基础报表填报说明(最新)(2020年整理).doc

目录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填报说明 (2)G01《资产负债项目表附注》填报说明 (13)第Ⅰ部分:非应计贷款、委托业务及债券发行情况报表 (14)第Ⅱ部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简表 (15)第Ⅳ部分:存贷款明细报表(二) (16)第Ⅴ部分:人民币备付率报表 (17)第Ⅵ部分:各项垫款情况表 (18)G02《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情况表》填报说明 (20)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填报说明 (24)G04《利润表》填报说明 (28)G05《利润分配表》填报说明 (36)G06《个人理财业务统计表》填报说明 (39)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 (42)G12《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填报说明 (51)G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 (64)G14《授信集中情况表》填报说明 (68)G15《最大二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填报说明 (76)G16《抵债资产账龄情况表》填报说明 (82)G17《银行卡业务情况表》填报说明 (84)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填报说明 (88)G22《流动性比例监测表》填报说明 (95)G23《最大十家存款客户情况表》填报说明 (100)G24《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拆入情况表》填报说明 (102)G31《有价证券及投资情况表》填报说明 (104)G32《外汇风险敞口情况表》填报说明 (108)G33《利率重新定价风险情况表》填报说明 (113)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填报说明 (121)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127)G4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132)G53《分地区情况表》填报说明 (140)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反映填报机构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分项列示。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2.报表编码:银监统0001号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常务会部署扎实稳住经济的有关金融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常务会部署扎实稳住经济的有关金融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常务会部署扎实稳住经济的有关金融政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人民银行外汇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常务会部署扎实稳住经济的有关金融政策2022年6月2日,人民银行、外汇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有关扎实稳住经济的金融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等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为文字实录:罗延枫: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实现平稳开局,但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

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

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并印发通知,决定实施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共出台政策措施33项。

人民银行、外汇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正在逐项细化一揽子政策措施中涉及货币金融的具体内容,确保尽快落地见效,切实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人民银行、外汇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工作进展情况,今天我们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先生介绍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女士,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先生,人民银行宏观审慎局局长李斌先生。

首先我们请人民银行副行长、外汇局局长潘功胜先生介绍情况。

潘功胜:各位媒体界的朋友,大家好。

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和人民银行、外汇局几位同事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与各位记者朋友作一个沟通。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但经济发展环境也面临复杂的局面,出现新的挑战和困难。

党中央科学谋划、果断决策,多次就稳增长工作作出部署,并明确提出了“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诠释文件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诠释文件
旅行借方数据来自估算。自 2015 年起,该数据根据境外刷卡消费和现金支付估算得到。
2015 年开始,按照《手册》(第六版)的要求,服务项下的“转手买卖”记录在货物贸易 项下,货物贸易项下的“来料加工”和“出料加工”被记录在服务项目下。
运输:
国家外汇管理局使用国际交易报告系统和运费估算的方法得到相关数据。
旅游:
旅行贷方的数据来自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交易报告系统。国家旅游局通过由 国家统计局进行的抽样调查收集数据。使用国际交易报告系统数据补充一年以上留学收入数 据。
《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 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 资头寸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包括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
1.2.3 统计机构/单位的产品界定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发布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新闻媒体、报刊或其他网 站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均为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转载,而非发布平台。
1.2.4 方法、源数据及统计技术发生重大变动需预通知机制
国际收支统计方法、数据源的重大变化将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的公告栏提前对外 发布(如关于实施《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第六版)所涉调整的一系列文章),或通 过注释形式随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一同发布。
1.1.1 数据生成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独立确定中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数据 源、统计和编制方法。
1.1.2 数据来源及统计方法的选择以及有关数据公布的决定完全是出于统计考虑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报表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2]第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
《关于明确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计算机软件推广使用中具体要求的通知》(汇国函(1999)31号)
13.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14.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15.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
16.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
17.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
18.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1997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7年9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6.外债变动反馈表
7.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资本项目重点监测制度的通知》(汇发[2003]36号)
8.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统计表
《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6.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7.涉外收入统计表
8.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
9.对外付款日结单
10.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日报表)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6号)
11.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月报表)
12.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
2.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
3.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外汇账户统计表及其报送规定的通知(199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外汇账户统计表及其报送规定的通知(199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外汇账户统计表及其报送规定的通知(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5.13•【文号】[98]汇国函字第168号•【施行日期】1998.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外汇账户统计报表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外汇账户统计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3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外汇账户统计表及其报送规定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68号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政策性银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为及时准确地为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反馈信息,完善外汇收支统计制度,我局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外汇账户收支统计报表及报送规定(见[97]汇国函字第259号文)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外汇账户统计报表和报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认真执行。

新表报送规定自报送1998年7月上旬数字起执行,[97]汇国函字第259号文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国际收支司。

联系人:XXX 王春英联系电话:************,68402314,68402315附件1:附件2:外汇账户统计表报送规定一、填报单位凡为境内开户单位(包括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账户(包括结算账户、专用账户和现汇及现钞存款账户等)的金融机构(包括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均应按要求填报。

重要经济数据发布规律一览表

重要经济数据发布规律一览表

中国重要经济数据发布规律一览表公布机构报告内容公布时间国家统计局和CFLP官方制造业PMI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汇丰控股和markit月度服务业PMI每月3-5日国家统计局官方月度非制造业PMI每月3日国家统计局年初至今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1.4.7.10月为中旬 其余为每月9日国家统计局年初至今房地产开发投资/销售 1.4.7.10月为中旬 其余为每月9日国家统计局月度规模以上工业增长值 1.4.7.10月为中旬 其余为每月9日国家统计局年初至今固定资产投资 1.4.7.10月为中旬 其余为每月9日国家统计局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1.4.7.10月为中旬 其余为每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月度新增信贷每月9-12日国家统计局月度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 PPI多为每月9日 5月10日 因假期推迟国家统计局月度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 CPI多为每月9日 5月10日 因假期推迟中国海关总署月度贸易帐每月10日中国财政部年初至今全国财政收入每月10-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月度货币供应每月11-17中国人民银行季度末中国外汇储备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的12-13日中国人民银行月末金融机构外汇占款余额每月中旬中国商务部月度实际使用外资FDI金额每月15-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季度末中国外债余额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下旬中国财政部年初至今企业累计利润每月15-20日国家统计局季度月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1.4.7.10月中旬国家统计局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1.4.7.11月中旬国家统计局季度房地产开发投资 1.4.7.12月中旬国家统计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 1.4.7.13月中旬国家统计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 1.4.7.14月中旬国家统计局月度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多为每月18日汇丰控股月度制造业PMI预览较PMI终值提前约1周美国咨商会中国月度领先指标LEI每月第四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季度中小企业发展指数 1.4.7.10月的最后一周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季度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1.4.7.10月的25-26日国家统计局年初至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每月27日汇丰控股月度制造业PMI终值每月月底或下月第一工作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8•【文号】汇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采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

为加强对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和质量管理,便利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采集规范,并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有数据采集规范文件,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一)增加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个人外汇管理所需数据采集内容,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要求和接口格式等见《规范》相关章节。

(二)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中有关数据报送和接口规范的内容。

中国外汇储备规模时间序列分析

中国外汇储备规模时间序列分析

中国外汇储备规模的时间序列分析小组成员:杨大宝王震王晓华赵玉娜杨珍珍郑州大学西亚斯学国际院摘要:外汇储备是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也是国际金融领域的重要问题,一直受到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

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增长迅速,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28688亿美元,同比增长19.6%。

目前,我国外汇储备余额稳居全球首位,接近外汇储备世界第二日本的3倍。

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巨大,但结构不尽合理,外汇储备大量集中于美元和美元资产,特别是美国国债。

本文以外汇储备作为研究对象,选取1986—2009年的统计数据,采用时间序列模型分析方法分析我国外汇储备数据。

旨在通过对外汇储备数据的分析探讨外汇储备结构的合理性,从而为外汇储备积极管理提供理论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外汇储备,时间序列,ARMA模型,变化原因,政策分析China's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of the time series analysisAbstract: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are the core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international financ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has been the general concern of governments. In recent years, rapid growth of China's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latest data show China's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in 2010 amounted to 2.8688 trillion U.S. dollars, an increase of 19.6%. At present, the balance of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ranking first in the world, close to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second in the world 3 times in Japan. China's huge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but the structure is not reasonable and heavily concentrated in dollar reserves and dollar assets, particularly U.S. Treasury bonds. In this paper,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select the 1986-2009 year statistics, time series model used to analyze the data of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To the analysis of data on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of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 structure is reasonable, so as to actively manage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andpolicy recommendations.Keyword: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time series, ARMA models, causes of change, policy analysis1.前言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外汇储备作为一个国家经济金融实力的标志,它是弥补本国国际收支逆差,稳定本国汇率以及维持本国国际信誉的物质基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4•【文号】汇综发〔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94号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

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

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

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

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

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

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

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内容包括: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及逐笔明细信息等)。

5.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6.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信用报告_杭州睿影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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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6)1.5 联系方式 (6)二、股东信息 (7)三、对外投资信息 (7)四、企业年报 (7)五、重点关注 (9)5.1 被执行人 (9)5.2 失信信息 (9)5.3 裁判文书 (9)5.4 法院公告 (9)5.5 行政处罚 (9)5.6 严重违法 (10)5.7 股权出质 (10)5.8 动产抵押 (10)5.9 开庭公告 (10)5.11 股权冻结 (10)5.12 清算信息 (10)5.13 公示催告 (11)六、知识产权 (11)6.1 商标信息 (11)6.2 专利信息 (14)6.3 软件著作权 (17)6.4 作品著作权 (18)6.5 网站备案 (18)七、企业发展 (18)7.1 融资信息 (19)7.2 核心成员 (19)7.3 竞品信息 (19)7.4 企业品牌项目 (19)八、经营状况 (19)8.1 招投标 (19)8.2 税务评级 (20)8.3 资质证书 (20)8.4 抽查检查 (20)8.5 进出口信用 (20)8.6 行政许可 (20)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杭州睿影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30108000578259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MA2H20X665法定代表人:王威组织机构代码:MA2H20X6-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时间:2020-01-07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2号楼B楼312室营业期限:2020-01-07 至 9999-09-09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II类射线装置、III类射线装置、安全检查检测装置、排爆系统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自动化控制设备、通讯产品、安防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系统软件及系统集成;生产:II类射线装置、III类射线装置、安全检查检测装备、排爆系统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自动化控制设备、通讯产品、安防设备;销售:II类射线装置、III类射线装置、II类放射源、III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安全检查检测装置、排爆系统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自动化控制设备、通讯产品、安防设备;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汇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等文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以下简称《采集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修订内容(一)增加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采集,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规范和接口文件格式等见《采集规范》相关章节。

(二)取消银行代客业务中QFH/RQFH/QDII数据采集。

(三)根据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要求,调整组织机构代码(包含组织机构代码含义的数据项)和机构名称的定义,兼容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特殊机构代码等码值。

(四)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要求,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数据术语解释。

(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需要,如是对私业务,境内银行在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手方“付款人名称”字段以及《境外汇款申请书》对手方“收款人名称”字段时,应在名称后增加付/收款人账户信息,以名称后加“[acc:账号]”表示。

(六)增加账户数据报送主体,即增加代客开立外汇账户以及办理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账户数据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的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通知如下: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5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1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的补充通知(96)汇国函字第001号2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国函字第041号3关于金融机构自行印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的通知(96)汇国函字第233号4关于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093号5关于填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59号6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外汇帐户统计表及其报送规定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68号7关于调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限额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89号8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80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司关于加强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非现场核查的通知汇国函[2001]61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外汇帐户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1]106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133号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的批复汇复[2006]18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的批复汇复[2007]254号金融机构外汇管理14关于进一步规范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087号15关于县级银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审核标准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70号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6关于境内机构不得直接通过境外外国银行办理进口开证结算业务的通知(85)汇管条字第755号17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传(1997)9号18关于调整“进口付汇核销考核表”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162号19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095号20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汇发(1998)40号21关于明确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73号22关于报送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单笔报关单明细表的通知汇函(1998)22号23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知汇发(1999)284号24关于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一年以内的企业不得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通知汇发(1999)302号25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外汇局备案的通知汇发(2000)11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1]184号2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2]21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3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地区总限额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6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自费留学人员赴比利时留学购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0号3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9号3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3号3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单位开立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95号3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58号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网上公布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33号3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贸易外汇资金流入动态监测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40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具体操作规程的通知(97)汇资函字第057号41关于加强外债还本付息核准管理的通知(98)汇资函字第197号42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246号4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机构出售境内房地产外汇收入结汇的批复汇综复[2005]84号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4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46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018号47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补充通知汇传(1996)22号4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施行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96)汇政函字第099号49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武汉分局所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96)汇政函字第108号50关于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后法规适用问题的紧急通知(96)汇政函字第314号5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是否复议前置的复函汇复(2000)29号5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非居民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4]16号5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4]47号5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7]149号特殊区域外汇管理55关于处罚保税区区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72号5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进行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的批复汇综复[2004]21号5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6]9号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综合1关于欧元启动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105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欧元现钞流通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1]18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对外服务工作支持经济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03]6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34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3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奥运会期间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08]3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40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69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北京奥运会期间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46号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10关于下发国家(地区)代码表的通知(96)汇国支字第16号11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核对的通知(97)汇国支字第007号12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计算机系统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045号13关于“欧元”币种代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1999)23号14关于上网公布《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读取结果通报》的通知汇国函(2000)27号15关于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质量的通知汇国函(2000)51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转发深圳分局《关于准确申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通知》的通知汇国函[2001]22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备案情况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90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奥组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函[2007]22号金融机构外汇管理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为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来华机构和个人办理银行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216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银行奥运外汇临时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3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抗震救灾期间银行代特殊主体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8]57号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2关于开办国际邮政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92)汇管复字第204号23关于开办国际邮政汇款业务等问题的复函(92)汇管复字第380号24关于开办国际邮政汇款业务问题的批复(92)汇管复字第484号25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付汇管理的紧急通知(93)汇管函字第170号26关于对1998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年检的通知汇管函(1999)2号27关于对1999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年检的通知汇管函(2000)7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机构2001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年检的通知汇发[2002]9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2002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年检的通知汇经函[2003]3号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供《北京奥运会外国记者服务指南》编制工作所需政策信息的函汇函[2006]7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奥运会及筹办期间来华境外机构办理外汇账户开户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7]77号3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69号3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有关境内外汇划转、取现问题的复函汇函[2007]46号3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奥运期间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特别应急方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68号——结束——。

经济数据公布时间表

经济数据公布时间表

宏观经济数据公布时间表指标名称公布时间市场敏感度含义:非农就业指数美国东部时间上午8点30分;一般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发布,数据覆盖刚刚结束的月份,每月一次非常高ISM制造业指数上午10点整(美国东部时间);在相应月份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发布,每月一次非常高首份以制造业为焦点的月度经济报告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美国东部时间上午8时30分;在报告当月的第二周或第三周发布,每月一次非常高十分流行的测算零售商品和服务价格通货膨胀的经济指标生产者物价指数(PMI) 美国东部时间上午8点30分;报告在当月末的两周后发布,每月一次。

非常高测算商业支付价格的变化耐用品订单货美东时间上午8点30分;一般在相关月份结束后3-4周发布,每月一次。

高未来生产活动的关键指标。

这一指标也称“耐用品制造商库存和订单的预先报告”。

零售额美国东部时间上午8点30分;在相关月份结束后的第二个星期可以得到,每月一次。

高当月的关于消费者支出方面的第一份报告;结果可能出乎人们意料。

周度失业救济申请美国东部时间每周四上午8点30分;数据覆盖到上周(截止至上周六)。

每周一次。

高跟踪新的填表申请失业救济的人数。

雇佣成本指数美国东部时间上午8点30分;在4月、7月、10月和1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四发布。

每季度一次。

中到高关于劳动成本的最具综合性的测算。

芝加哥采购经纪人指数美国东部时间上午10点整;一般在相关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布。

每月一次。

中到高测度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活动。

国内生产总值美国东部时间上午8点30分;预先估计分从中到高国内生产总值(GDP)是关于经济形势的最别在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公布。

以后有两轮修正,每次修正相隔一个月。

(经济分析局估计2006年会将GDP的公布提前两个星期。

)每季度一次重要的报告,它衡量着经济增长的快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褐皮书美国东部时间下午2点;在每次FOMC会议前的两个星期三发布,每年8次。

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编辑的关于国内经济形势的概要消费者信心指数美国东部时间上午10点整;在所调查的那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二发布,每月一次中,但在经济运行的转折点可能高度敏感检查消费者对就业、经济和支出的感受。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18•【文号】汇综发〔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7.22•【文号】[97]汇国函字第205号•【施行日期】1997.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7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05号1997年7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加强外汇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我局对1980年1月1日以来发布的外汇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我们结合当前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现行有效的统计报表规定进行了归并和修改,以便提高报表质量,方便具体操作。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分局负责将有关文件及折算率表转发给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报送报表。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17传真电话:(010)68402316联系人:金梅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一、填报内容: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报表名称及表号为1.《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见附表六)、《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收入部分)》(见附表一)、《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支出部分)》(见附表二),表号为“汇国统1表”。

2.《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明细表(收入部分)》(见附表三)、《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明细表(支出部分)》(见附表四),表号为“汇国统2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上海汇发〔2017〕158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上海汇发〔2017〕158号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有关细则的批复》(银办函〔2014〕20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46号)要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金融机构应以上海市级机构为单位,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为落实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FT账户,包括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I)以及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与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提升监督管理效率,防范资金流动风险,现提出如下数据采集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数据采集范围(一)FT账户主体信息采集FT账户开户主体信息,包括区内机构、区内个人、区内境外个人,以及境外机构主体信息。

(二)FT账户信息采集FT账户开、关户信息,每日收、支、余信息。

(三)FT账户涉外收支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采集FT账户与境外、境内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之间的资金收付信息(具体报送规则请见附件1)。

(四)FT账户境内交易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1、采集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包括FT账户发生的货物贸易项下境内收付外汇和人民币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07•【文号】汇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依法加强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下列法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一、1997年7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二、1997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29号);三、1997年1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修改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联网统计系统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332号);四、1999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5号);五、2000年5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规定》(汇国函[2000]11号);六、2005年10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修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71号);七、2005年1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全国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培训及试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05]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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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1
1本表公布的发布内容为统计指标上月、上季度数据,发布日期为计划日期,届时可能有所调整。

自2020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发布“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数据”和“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数据”,有关数据可在“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正式数)”和“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正式数)”中查找。

2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9年8月起,增加发布国际收支初步统计数(简称“初步数”)。

初步数根据季后一个月内的主要可得数据源编制,是一张简表,只包括主要项目差额。

3国际收支平衡表正式数是在全面收集各方面数据源的基础上编制的标准组成的国际收支平衡表。

正式数包括经常账户、资本和金融账户和储备资产各标准组成项的贷方、借方及差额数据,同时反映净误差与遗漏,能全面地反映我国在某统计期内的国际收支状况。

4中国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口径相同。

其中,服务贸易数据从2014年开始按月公布,货物贸易数据从2015年开始按月公布。

5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或银行自身办理的结售汇部分。

从2013年开始按月公布全口径结售汇数据,此前所公布数据为银行代客结售汇数据。

6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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