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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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二)
• 违法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按以下规定罚款:
签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七部分 事故处理
• 事故批复权 • 事故批复的时限 • 事故责任的落实 • 整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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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事故批复权
• 重大事故——省级政府 • 较大事故——市级政府 • 一般事故——县级政府 • 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授权部门
瞒报; • 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也
可越级上报; • 明确性原则——主体明确、时限明确、
内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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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事故报告的主体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 事故单位负责人;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 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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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较大事故
——3—9人死亡; ——10—49人重伤; ——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注意: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的“情节
特别恶劣”是指: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 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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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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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部分 事故报告
• 事故报告的原则 • 事故报告的主体 • 事故报告的程序 • 事故报告的时限 • 事故报告的内容 • 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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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一)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本条例的立法目的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肃、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相应的操作规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时限要求、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责任,以保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的顺利开展,做到客观、公正、高效。
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法律武器,条例作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其最终目的同样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制定本条例的立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是制定本条例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条例的内容必须与《安全生产法》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保持一致。
此外,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也对相关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这也是条例的立法依据。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首先,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事故发生时常常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相关部门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读,旨在促进企业和社会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关注和重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该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为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条例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人为或自然灾害原因,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第四条报告的义务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调查处理的责任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六条报告的主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处置情况等。
第七条报告的方式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事故情况。
第八条报告时限单位应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
第九条多次事故的报告单位发生多次相同类型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将每次事故及时报告,并说明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条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事故调查小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组建,包括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代表。
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与程序事故调查小组应当根据事故规模和影响程度,确定调查过程和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分类的补充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特别是在一些重要时间,如两节(元旦、春节)前后,国家
重要政治活动(如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会议等)之 前和期间,要亲自带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检查出来的事故 隐患及时开会研究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2.3.4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按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 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立即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 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包括事 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
经济损失、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和事故控制和救援
措施等,报国务院和所在地省级政府安全管理部门。
2.3.6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 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 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置 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 安全生产的基础(硬件)保障措施
2.2.1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
备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不足导致 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五、强化了事故法律责任,增强了可操作性。
1. 原75号令,34号令只对有关事故个人违法行为作了 法律规定,而《条例》还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 同时对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第40、41、42)。 2. 不管是对单位处罚还是对个人处理,在处罚量刑上更 加具体化。
一、调整适用范围。 1、《事故条例》调整了适用范围,规定本条例适用于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即不管是什么组织,只要是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 生产安全事故都适用,原75号令只适用企业,《条例》 扩大了适用范围。 2、对那些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 故调查处理,规定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75号令中没有作此规定。
一级重大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
三级级重大事故
四级级重大事故
三、对事故发生后上报的程序、时限和内容作出明确 规定。
1、事故上报的程序 2、事故上报的时限
3、事故上报的内容
四、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的权限、程序,规范事故调 查处理工作。 1. 在事故调查上,明确了由政府统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 组织实施,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重大—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较大— 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2. 在调查报告批复上规定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负责 事故报告的批复。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从2003年开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始在34号令、75号令的基础上修 改事故条例。历时4年多时间,终于在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 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当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行政法规 也是在我国行政法规立法以来历时最长的一部行政法规。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六条。 《条例》作为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部行 政法规,其法律效力次于《安全生产法》,具有较强的约束 力和规范作用,对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 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 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宣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
建国以来,国家颁布了三大规程、34号令、75号令,都对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机构改革,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表现在: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制多元化;安全生产面临着事故多发,重、特大事故没有特别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责任越来越重;各界对事故调查、处理也予以高度关注。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从2003年开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始在34号令、75号令的基础上修改事故条例,历时4年多时间,终于在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这部行政法规也是在我国行政法规立法以来历时最长的一部行政法规。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六条。
《事故条例》作为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次于《安全生产法》,高于《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对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为什么要在以往34号令、75号令的基础上要修订出台新的规定呢?因为这些法规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需要,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存在着一些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事故等级界定依据不统一、批复不统一。
二、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情况屡有发生。
仅2007年1、2月煤矿发生了6起瞒报事件,3月中下旬又连续发生了3起瞒报的煤矿特大事故的事件。
一些乡镇、私营企业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私下了结。
有的发生事故后转移尸体,销毁入井纪录和资料,主要相关人员逃匿。
三、原有的事故调查组织形式难以实施。
75号令,规定特别重大以下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监察、工会、综合计划部门以及邀请人民检察院共同组成调查组难以实施。
国务院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该条例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主要内容选摘如下:●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事故等级的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事故等级的划分《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要素有三个,可以单独适用.一是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处理都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事故危害的最严重后果,就是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中毒).因此,《条例》将人员伤亡的数量列为事故分级的第一要素.二是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经济要素).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而且经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要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必须根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来区分事故等级.三是社会影响(社会要素).有些事故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不到法定标准,但是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政治影响和国际影响,也必须列为特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比如,10人以上30人以下,实际上是指10人至29人;3人以上10人以下,实际上是指3人至9人.这可能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所称的“以上”、“以下”的含义有所不同.因此,条例专门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包括伤亡人数的标准及相关事故等级的名称,与目前实践中掌握、执行的事故分级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作出的新的统一规定.条例实施后,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等各个方面应当对现有的做法作相应的调整,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 事故调查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原则【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解析:(一)对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这是条例对事故报告提出的总体要求。
事故报告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前提。
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对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实或缩小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二是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明确事故责任;三是,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不得从主观出发,不能感情用事,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要实事求是,总结教训要准确、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要坚决、彻底。
(2)尊重科学的原则。
尊重科学,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客观规律。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特别是事故原因的调查,往往需要作很多技术上的分析和研究,利用很多技术手段。
尊重科学,一是要有科学的态度,不主观臆想,不轻易下结论,防止个人意识主导,杜绝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二是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三)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根据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和内容,也是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是一项严峻的问题,一旦发生,其对企业和员工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同时也出于对企业安全责任的关注,国家出台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条例及其意义。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概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一,于2002年9月1日实施。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报告程序、调查处理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该条例对安全生产事故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指出“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了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公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这一定义,既坚持了对安全生产事故本质的科学把握,又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该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程序,明确了报告人员、报告时间、报告方式等相关事项。
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企业必须在30分钟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对于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企业还必须在24小时内向报告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建立事故档案。
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为保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详细的调查处理程序。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调查并作出报告。
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等;在作出调查报告后,企业还需将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报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备案。
五、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责任人进行调查、问责的程序和标准。
六、条例的实践意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实施,依法保障了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效防范了可能导致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事件。
该条例规章制度的实施还可以提高各企业在生产安全方面的自我约束,引导人们更好地遵循安全生产规定,积极探求安全生产技术优化、安全生产条件改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
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
问: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如《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为什么还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
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由过去以国有和集体所有为主发展为多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存,特别是私营、个体等非公有生产经营单位在数量上占据多数,并且出现了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社会各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 0 0 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
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
问: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如《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为什么还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
国务院 1 9 8 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 9 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由过去以国有和集体所有为主发展为多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存,特别是私营、个体等非公有生产经营单位在数量上占据多数,并且出现了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社会各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因管理不善、设备不良、作业不慎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件。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扑救火灾、清除危险、报警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和协助生产单位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提供事故发生原因、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清事故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全力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事故发生前的相关资料、记录和证据,并协助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进行定性和责任认定,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依法对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条生产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对事故调查报告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对于涉嫌犯罪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文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与思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文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与思考一.立法目的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条件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三.我认为重要的几条法规有:第三条对事故等级的认定标准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第四章事故处理的3条法律条款第十九条关于事故调查中,对于不同的事故类型由不同级别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法律责任以及处罚的总体概述说明。
四.部分处罚标准与情形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五.该法缺陷之我见即使经过了多少人的共同努力,通过多少次会议才能通过,它依然有它不够完善的地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容总结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安全生产法第83条)“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管理:P212)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报告、调查汇总表1.事故分级三要素:人员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2.事故报告的时限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注: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报告至国务院安委办,最长需要9H ,即:单位(1H)→县(2H)→市(2H)→省(2H)→国务院(2H)→国务院安委办b.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3.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现场保护1)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嫌疑人的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
3.2.5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三、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9.法律责任 ❖ (l)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发生一股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
款。 ❖ (2)事故单位有关人员 ❖ l)事故发生后,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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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 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 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 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谎报或昔瞒报事故的。 ❖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3.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 等级:
❖ (1)特别重大事故 ❖ (2)重大事故 ❖ (3)较大事故 ❖ (4)一般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的规定是对《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的继承和发展。
一是明确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二是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是对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作出了“1 小时”的严格时间限制;四是规定了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本条第一款的理解,首先,应当明确几个用词的含义。
“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具体发生地点及事故能够影响和波及的区域以及该区域内的物品、痕迹所处的状态。
“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既可以是事故的负伤者,也可以是在事故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发生人员死亡和重伤无法报告,且事故现场又没有其他工作人员时,任何首先发现事故的人都负有立即报告事故的义务。
“立即报告”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报告方式进行报告。
“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
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负责人可以是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也可以是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由于事故报告的紧迫性,现场有关人员只要将事故报告到事故单位的指挥中心(如调度室、监控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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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
四、事故调查效率低下。 以往由各部门派人组成庞大的事故调查组,多则近百人, 又各持己见,意见不统一,最典型的是东方化工厂事故。 (1997年‚6.27北京东方化工厂特大爆炸火灾事故,这起事故 调查的处理历经3年半的时间)
五、事故处理不到位,不落实。 表现在对事故责任者处理不到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有 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决定不落实,私自改动处理决定现 象时有发生,失去事故处理的严肃性,威慑力。
第一节《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
六、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交叉。 由于劳动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权力受到机构改革的影响,由于
监督监察权利一分为五,所以在有时会出现对一个事故重复处理 或不处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能难以发挥。《安全生产法》第73 条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节 《事故条例》和原有规定的区别
五、强化了事故法律责任,增强了可操作性。
1. 原75号令,34号令只对有关事故个人违法行为作了法 律规定,而《条例》还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 同时对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第40、41、42)。
2. 不管是对单位处罚还是对个人处理,在处罚量刑上更 加具体化。
——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并通知公安、劳动、工会、人民检察院; 4)特大、重大事故——省部级——国务院; 5)较大事故——省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6)一般事故——市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的时限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 2)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 3)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2小时内; 4)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 务院报告——2小时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事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内容总揽
• 第一节《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 • 第二节理,是安全生 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建国以来,国家颁布了三大 规程、34号令、75号令,都对规范事故报告、调 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2)罚上年收入60—100%;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 3)注意:此处罚包括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
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三)
1)违法行为 ——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2)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般事故——处上年收入30%; 较大事故——处上年收入40%; 重大事故——处上年收入60%; 特大事故——处上年收入80%;
《条例》作为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部行政
法规,其法律效力次于《安全生产法》,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和规范作用,对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 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
第一节《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
事故处理结果: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责 成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相关单位按法律规定的上 限给予经济处罚。 (2)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 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 将事故划为四个等级:
•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或直接经济损 失1亿元
• 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 人以下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二、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内涵,统一了事故等级界定的依据。
1、《条例》明确将安全生产事故解释为:即生产经营 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 设备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终 止或永久终止的意外事件,即包括劳动过程也包括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原规定只规定职工在劳动过程 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
1. 在事故调查上,明确了由政府统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 组织实施,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重大—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较大— 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其授权、委托部门 2. 在调查报告批复上规定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负责事 故报告的批复。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机构改革, 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 表现在:
(1)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制多元化;
(2)安全生产面临着事故多发,重、特大事故没有 特别有效控制;
(3)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责任越来越重
(4)各界对事故调查、处理也予以高度关注。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从2003年开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始在34号令、75号令的基础上修 改事故条例。历时4年多时间,终于在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 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当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行政法规也 是在我国行政法规立法以来历时最长的一部行政法规。 《条 例》共分六章四十六条。
? 为什么要在以往34号令、75号令的基础上要修订出台新
的规定呢? 因为这些法规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需要,在 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存在着一些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 面: 一、事故等级界定依据不统一、批复不统一。国务院34号 令将特大和重大事故混为同一概念;批复内涵和程序不 清,事故批复应包含事故的性质认定和责任人处理决定, 有的地方将其一分为二。
案例分析
上海“11.15”火灾事故 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一栋高层公寓起火。这起事故是 一起因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所导致的特别重大事故。 经过初步分析,起火大楼在装修作业施工中,有2名电焊工违 规实施作业,在短时间内形成密集火灾。这起事故还暴露出方面 的问题: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 发大火后逃离现场;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 全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 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 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有关部 门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 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
第一节《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
二、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情况屡有发生。仅2007 年1、2月煤矿发生了6起瞒报事件,3月中下旬又连续发 生了3起瞒报的煤矿特大事故的事件。一些乡镇、私营 企业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私下了结。有的发生事故后 转移尸体,销毁入井纪录和资料,主要相关人员逃匿。
三、原有的事故调查组织形式难以实施。 75号令,规定特别重大以下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 公安、监察、工会、综合计划部门以及邀请人民检察院 共同组成调查组难以实施。
一、调整适用范围。
1、《事故条例》调整了适用范围,规定本条例适用于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即不管是什么组织,只要是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 生产安全事故都适用,原75号令只适用企业,《条例》 扩大了适用范围。
2、对那些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 故调查处理,规定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75号令中没有作此规定。
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 2)事故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死亡人数或涉险人数、直接经济 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情况
原《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确定的四级
重大事故划分 (一在)我具国备使下用列1条8年件的之一建者筑为工一程级重重大大事事故故划:分标准(07年作废)
2)处100—500万元的罚款
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二)
1)违法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般事故——10-20万元; 较大事故——20-50万元; 重大事故——50-200万元; 特大事故——200-500万元。
3)同时: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
事故报告的程序 1)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3)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谢谢
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一)
1)违法行为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
2)处上年收入40—80%; 3)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
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二)
1)违法行为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转移隐匿财产的;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 ——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后逃匿的;
•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事故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 以下经济损失。
一级重大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
三级级重大事故 四级级重大事故
三、对事故发生后上报的程序、时限和内容作出明确 规定。
1、事故上报的程序 2、事故上报的时限 3、事故上报的内容
四、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的权限、程序,规范事故调 查处理工作。
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
对事故单位的处罚
六、强调了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
《条例》第5、22条分别明确提出事故调查要提高效率, 讲究效能,对报告、调查、批复作了明确的时限要求,与 75号令相比,缩短了事故调查时限,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期 不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