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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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认定误区的匡正——兼论不法侵害与被害人过错之间的区分

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认定误区的匡正——兼论不法侵害与被害人过错之间的区分

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认定误区的匡正——兼论不法侵害与被害人过错之间的区分林哲宇【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18)004【总页数】6页(P16-21)【关键词】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被害人过错【作者】林哲宇【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1一、对不法侵害传统理论的研究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

《周礼·秋官·朝七》中记载:“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魏国李悝亦在《法经》中提道:“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国家政权是否能够稳定,关键在于盗、贼罪的防范与制裁,因此这一时期允许民众进行防卫的对象即不法侵害者主要是危害王权的盗、贼犯,国家赋予的“杀人无罪”的权利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巩固政权。

《左传》中记载:“郑游贩夺人之妻,其夫攻杀之,而以其妻行,子产复之,令游氏弗怒”。

从这个阶段开始出现允许对侵害个人权利者进行防卫反击的情况,虽然这一情况更倾向于事后防卫,更多的是对报复、复仇行为的默许,但同时也是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进步。

而后《唐律疏议》中则有:“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这个阶段则在律法中明确了在非法入侵住宅情况下不仅可以即时对不法侵害者做出防卫行为,并且享有“登时杀者,勿论”的无限防卫权利。

在清末法制改革中诞生的《大清新刑律》中,正当防卫制度首次以法条明文规定的形式出现。

该律第15 条规定:“对现在不正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之行为不为罪”。

虽然《大清新刑律》没有实际颁布实施,但是这一规定将防卫对象从某些特定的犯罪扩大至不特定的不法侵害,进一步完善了正当防卫制度。

新中国建国后,不论是79 年刑法还是97 年刑法,都延续了这一规定,明确正当防卫的对象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例如79 年刑法第17条第1 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97 年刑法第20条第1 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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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前言正当防卫是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被侵害者在受到非法侵犯时,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的解读出发,探讨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阐述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正当防卫是指在被侵害者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防卫手段进行抵抗的行为。

其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只有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采取防卫行为。

所谓非法侵害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威胁、伤害、侵占等行为。

2.危害迫在眉睫:被害人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时机必须是在受到侵害的即时威胁下。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自我保护必须立即作出反击,而不能等待其他救助措施。

3.必要防卫手段: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是必要的、适度的。

即被害人在自我保护的过程中,不能超越对抗非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它是人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合理手段,但也有一些限制:1.非法防卫的排除:正当防卫要排除任何非法的因素。

即被害人无法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去实施非法行为,正当防卫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防卫行为是否必要和适度:被害人在使用防卫手段时,应该充分评估被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并选择必要和适度的手段进行反击。

防卫行为不得过度,否则可能对他人人身、生命造成不必要伤害。

3.法定防卫情节的限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具体限制情节,例如必须在夜间、侵害人必须使用凶器等。

被害人的防卫行为应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合法手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1.自我保护的权利:正当防卫保障了个人和财产的安全,对于那些无法获得及时警察支援的人们来说,正当防卫是一种合理的自我保护手段。

2.维护社会秩序:正当防卫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使潜在的侵权者在考虑自己行为后果时多一份顾虑,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现实性和紧迫性之判断——于海明案刑法教义学的分析

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现实性和紧迫性之判断——于海明案刑法教义学的分析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4(2019)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现实性和紧迫性之判断———于海明案刑法教义学的分析张开骏目次 一、于海明案的法律处理与刑法争论 (一)于海明案情和法律处理 (二)于海明案的定性分歧 (三)于海明案的争论焦点二、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现实存在的判断 (一)不法侵害现实存在的判断方法 (二)于海明案中的不法侵害三、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判断 (一)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二)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判断方法 (三)于海明案中不法侵害结束的认定四、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转化问题 (一)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转化的情形与条件 (二)于海明案中特殊防卫向一般防卫转化的可能性五、当前正当防卫理论和实务的余思摘要 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现实性的判断,至少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说明,即判断资料(或判断内容)、判断时间和判断主体。

不法侵害是否存在,既不能机械地从事后唯结果论,也不能简单地以行为时防卫人或一般人的主观认识论,而是由司法人员根据事后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来判断不法侵害人在行为时是否有现实可能造成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否结束,要从案发当场的时空条件下,客观上不法侵害人是否已丧失侵害能力,以及主观上不法侵害人是否已放弃侵害意愿这两方面去判断。

对于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害,在案发当场,只要客观上不法侵害人具有侵害能力,主观上没有放弃侵害意思,则应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而没有结束。

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起因条件不同,因而在案情发生变化时,存在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转化的问题。

在于海明案中,刘海龙推搡、踢打于海明的行为是一般侵害;持刀击打于海明的行为属于特殊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类型是“行凶”;刘海龙被刺砍而受伤倒地,然后站起来作短暂对峙,属于特殊侵害的继续;跑向宝马车时,只存在一般侵害;绕过车尾以后,不法侵害才结束。

于海明刺砍刘海龙致死,成立特殊防卫;刘海龙向车方向跑时,于海明的追砍行为只具备一般防卫的成立条件,所幸未造成过当结果。

论正当防卫中几种特殊不法侵害行为性质的认定

论正当防卫中几种特殊不法侵害行为性质的认定
20 09年 8月 第2 6卷 第 4期
枣庄 学院学报
J RN A0 HUA I RS OU AL OF Z Z NG UN VE ⅡY
Au . 0 9 g2 0
Vo . 6 N0. 12 4
论 正 当防 卫 中几种 特 殊 不 法 侵 害行 为 性 质 的认 定
颜 世 兵
任 能 力 人 , 一 种 则 是 明 知 侵 袭 者 是 无 责 另 任 能 力 人 。如 果 不 知 道 侵 袭 者 是 无 责 任 能
的 不 法 侵 害 , 能 成 为 正 当 防 卫 的对 象 , 不 此
其 一 ; 二 , 责 任 能力 的 人 如 不 能 辨 认 或 其 无
控 制 自己行 为 的精 神 病 人 、 满 1 岁 的 人 不 4
(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 院, 四川 绵 阳 611) 20 0
[ 摘
要】 19 自 9 7年新刑法实施 以来 , 关于正 当防卫 的争论就 没有停止过 , 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然而 , 对正 当防卫 中不
法侵害违法性和几种特殊不法 侵害行为性质 的认定探讨 却为数 不多 。本 文将结 合 目前学术 理论 界的各 主要观 点 , 对 正 当防卫制度 中与不法侵 害相 关的问题作 了探讨 , 以求对可 以实施正 当防卫 中不法侵害的界定作一些合理化 的建议 。 [ 关键词 ] 法侵 害 ; 不 不作为 ; 无责任能力 ; 过失侵害
枣庄学院学报
2 0 年第 4期 09
的侵 袭 行 为 , 能 成 为 紧 急 避 险 的危 险 来 暴 力 或 武 力 形 式 出 现 的 过 失 犯 罪 行 为 , 可 可 源 , 不 得 已时 , 过 损 害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在 通 度 , 应 该 视 为 紧 急 避 险 。据 此 , 此 类 观 则 持 点 的 学 者认 为 , “对 于 明 知 是 无 责 任 能 力 人 的侵 袭 的制 止 行 为不 是 正 当 防 卫 行 为 而 是 紧 急 避 险 行 为 。 ( ”[ 嘲’ ] 三 是 折 中说 , 为 如 果 明 知 是 无 责 任 认 能 力人 的 侵袭 , 然 可 以实 行 正 当 防 卫 , 虽 但 要 附加 特别 限 制 条 件 。只 有 在 合 法 权 益 遇 到 严 重 侵 害 危 险 , 时 又 无 其 他 方 法 可 以 当 躲 避 或 制 止 这 种 侵 害 行 为 , 在 不 得 已时 即 才 可 以实 行 正 当 防 卫 。这 时 实 行 的 反 击 仍 是 正 当 防 卫 , 是 紧 急 避 险 。2(25 不  ̄ P  ̄3 ]5 ) 目前 学 界 的 普 遍 观 点 是 否 定 说 。 然

正当防卫的定义标准

正当防卫的定义标准

正当防卫的定义标准:
1.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即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行为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以确保合法权益受到紧迫现实的威胁。

3.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防卫行为针对侵害人本人。

即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以保护合法权益。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即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用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然而,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会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进行界定,以期加深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一、正当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现实威胁或正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进行的合法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危害较大时,受害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但是其对于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对侵害行为进行及时防卫: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在发现侵害行为后立即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害的发生。

防卫行为应当具有紧急性,即在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进行解决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采取防卫行动。

2. 防卫程度必须适当: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的防卫行为必须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围内,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能使用必要的力量和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过度反击或使用过激的手段。

3. 防卫行为需要具备合法性: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防卫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了合理的限度,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面临无法预见的险情或危险威胁时,为了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合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当紧急危险威胁到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但是其对于他人造成的损害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避险行为必须迫在眉睫:紧急避险要求在面临险情或危险威胁时能够立即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危险的发生。

延误时间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或威胁,因此行动必须具备紧迫性。

2. 避险程度必须合适:紧急避险要求采取的行动必须是适当的,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行动的选择和方式应当符合紧急避险的目的,并且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衡量。

3. 避险行为应当合法合规:紧急避险要求采取的行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采取行动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正当防卫是指在无法避免或不作他必要防卫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措施。

在刑事法律中,正当防卫是允许个体对于合法的攻击行为采取合理的自卫手段进行防卫的一种情况,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然而,正当防卫并非没有限度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否则将涉及到侵权行为。

本文将就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研究。

一、合法攻击的界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攻击行为。

合法攻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不法侵害:被攻击行为必须是不法侵害,即违法的侵害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个体才有权进行抗击。

2. 即时危险:被攻击行为必须是即时的危险。

也就是说,个体在被攻击的瞬间存在实际的危险,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3. 合法权益:个体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个体不得以防卫为借口进行非法侵害或者滥用防卫权。

二、必要性原则在正当防卫中,存在着必要性原则,即个体只能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必要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合理判断: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选择必要的手段和力度进行防卫。

不能因为过度防卫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2. 运用合理武力:个体进行正当防卫时,应该根据攻击的性质和情况,运用合理的力度进行防卫。

不能使用过度的武力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者死亡。

三、限度考虑除了必要性原则,正当防卫还存在一定的限度。

限度是指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不能超过的合法范围。

限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过度防卫: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即使用了超过防卫需要的武力或手段,可能会构成过度防卫。

如果过度防卫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2. 逾越限度: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也不能超越了针对攻击行为的限度。

也就是说,不能将防卫目标扩大为其他人或者其他财产,否则将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3. 过错防卫:如果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存在故意或过失错误,也可能因此构成过错防卫。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分析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分析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个人或单位在遭到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

在民法和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都不尽相同,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一、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其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中。

在人身权利方面,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不妨碍法定防卫和紧急避险所采取的行为,不应当负责。

”这条规定意味着,在实践中,当个人或单位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采取行动时,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行动必须符合法定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标准。

此外,在财产权利方面,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没有法定侵权行为的,扰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表明,在财产侵权方面,正当防卫是一个正当的权利,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总体来看,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较为宽泛,能够保护个人或单位在保护自身权益时的合法权益。

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更加细致化的规定,主要通过规定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限制和效果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

首先,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必要性和非法侵害。

必要性指的是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保护行为的必要性,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非法侵害指的是被防卫方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行为,必须存在具体的事实依据证明。

其次,刑法对限制正当防卫作了规定。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正当防卫必须是当场防卫,不能是既过时的行为;第二,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防御当前正在发生的非法侵害,而不是为了复仇或报复;第三,正当防卫在所必要的限度内合理可以致人重伤或死亡,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第四,正当防卫不能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不应该超过被防卫方的侵害方式。

最后,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正当防卫可以豁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次,正当防卫还可以削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正当防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正当防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引言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原则,允许个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采取适当的自卫行为。

然而,正当防卫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问题一:定义模糊子标题1:主观判断•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界定何为“不法侵害”,使得判断依据主观化,容易出现个人主观情绪等因素影响判断结果。

子标题2:合理性限制•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必要”和“无过当”才能被认可,但这两个词的界定也缺乏明确的准则。

•由于合理性限制的存在,正当防卫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问题二:应对不对等力量子标题1:武装情况•在面对武装侵害时,个人往往没有与之匹敌的武力装备,使得正当防卫的实施受到限制。

子标题2:自卫能力•大多数人缺乏专业的自卫技能,导致在危急时刻无法有效应对,容易受到侵害。

问题三:社会不信任和误解子标题1:打击报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正当防卫的名义进行报复活动,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

子标题2:媒体误导•媒体对正当防卫案件的报道往往夸大个别现象,使得公众对正当防卫持有偏见,形成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

解决方案子标题1:明确法律界定•需要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不法侵害”、“必要”和“无过当”的标准,以减少主观判断的干扰。

子标题2: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正当防卫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正确判断能力。

子标题3:完善自卫技能培训体系•建立全面、系统的自卫技能培训体系,让更多的人能够接受专业的自卫培训,提高自身的自卫能力。

子标题4:加强舆论引导•媒体应加强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客观报道,避免夸大和误导,减少社会的不信任和误解。

结论虽然正当防卫在保护个人和社会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值得我们深思和改进。

通过明确法律界定、加强法律教育、完善自卫技能培训体系和加强舆论引导等措施,我们可以不断完善正当防卫机制,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确保正当防卫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方面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特征及特殊情形

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特征及特殊情形


二、 罪与非罪分类下特殊 情形 的考

不法侵 害基本特 征
不法 侵害 即防卫起 因,不完全 等于犯罪 也 不能简单 归类于违法 ,而应将其 理解为现 实存在的 正在 进行 的具有紧迫危 险性并且可 能通过防 卫行 为得 以制止的不法 性侵害 ,需 同 时 具 备 以下特 征 : ( 一 )现 实客观 性。 即不法 侵害实 际存 在 ,包含 两层含义 :一是事 实层面上现 实存 在 , 即侵 害 以 一 定 存 在 方 式 使 人 可 以感 知 ; 二是价 值层面 的客观存在 ,即这种侵 害不仅 是现实存在 的,而且并非主观臆断 的产物 。 ( 二 ) 侵 害 正 在 进 行 并 且 可 能制 止 。是 指 不法侵害 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 ,在 此期 间法 益 将持续受 到侵害 ,而防卫权 的行使有制止 侵 害的可 能,在此基础 上 ,无论侵 害最终 是 否被制止都可评价为正当防卫。 ( 三 ) 不 法 性 。 此 处 的不 法 并 非 专 指 刑 法 意 义 上 的 不 法 , 即 不 以违 反 刑 法 为 必 要 条 件 ,而 是重视行 为本身 的侵 害性和破坏 性 , 以及行 使防卫权才 能减轻或 规避这种 行为所 带来损 害的必要 性 。包括 大部分犯罪 和部分 般 违 法 行 为 ,但 不 包 括 具 有 进 攻 特 征 的合 法行 为 ,如对 于正 当防 卫则不允许 再进行 防 卫 。【 2 ]( p l 9 3 ) ( 四 )紧 迫危险性 。即侵害 行为 已经 带 来 了 迫 在 眉 睫 的 危 险 , 使 法 益 处 于 随 时可 能 遭 到侵害 的状况之 下,或者侵 害 已经 正在 进 行,法益 的保存受 到危险损 害。相反如 果行 为本身 不具备这种 紧迫性 或未展现紧 迫性 则 不宜认定为侵害行为 。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合法地排除非法侵害的行为。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也有了新的规定和解释。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考虑的是非法侵害的情况。

非法侵害是指他人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进行非法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非法侵占、非法侵害人身权利等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非法侵害的具体情况和性质,以及对人身、财产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

其次,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必要性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适当性是指防卫行为应当是对非法侵害行为的合理反应,不能过度或不足。

因此,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避免因为过度防卫或者不足防卫而导致不当的判定。

最后,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主观恶意和过错的情况。

主观恶意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而过错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避免因为主观恶意或者过错而导致对正当防卫的不当判定。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非法侵害的情况、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以及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对正当防卫进行准确的认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避免因为对正当防卫的不了解而导致不当的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非法侵害的防范意识,避免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非法侵害。

只有在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2

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2

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内容提要]:《刑法》第 20 条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但正当防卫的前提——不法侵害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本文从不法侵害的含义及特征入手,以求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一个科学的界定,并从主体上把不法侵害的主体分作个人主体与单位主体,并对二类主体的不法侵害的持征作出描述,明确指出了对二类主体的防卫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主体刑法我国刑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含义,由于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为此,对何谓“不法侵害”,笔者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对不法侵害的含义,在新旧刑法中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从新旧刑法的有关条文看,在刑法的立法技术上涉及“不法侵害”一词时,可以看出并不只是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结合我国 79 年刑法以及新刑法的规定,众多的法律工作者都认为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而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①。

如依照新旧刑法的规定,对盗窃、诈骗与抢夺罪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对一般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尚未构成犯罪,但这种行为也是一种不法侵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行为。

但是是否对所有的不法侵害的行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也就是说,是否如理论界一致认为的,只要存在违法行为,且行为具有侵害性就可以防卫呢?对此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前提的不法侵害其含义应当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并且这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自己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采取的合法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正当防卫可以作为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从而获得对行为的合法认定和免于处罚。

然而,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和问题,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界限正当防卫的界限是指,在什么时间、什么场所、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或者侵犯。

”因此,在遭受攻击的情况下,公民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不同的人对于“合法手段”的理解和判断不同,因此正当防卫界限的界定也存在着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在实际的攻击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情况下;2、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行为;3、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界限的界定并不总是明确和一致的。

例如,在面临武装歹徒的攻击时,某个个体可能需要采取强烈的反击手段,但是如果采取过度的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是非法的。

因此,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界限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解释。

二、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法官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判断。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可能会将正当防卫与自卫、器械防卫等其他法律概念混淆在一起,导致对于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误解。

例如,在处理一个防卫案件时,法官可能会将正当防卫和自卫混淆。

自卫是指在面临直接威胁或者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而采取的行为,是后来才加入刑法的概念。

虽然自卫也可以免除法律责任,但是与正当防卫不同的是,自卫是只针对针对自己的保护,而正当防卫可以包括保护他人。

因此,在处理案件时,需要明确区分自卫和正当防卫的界限,避免将两种概念混淆在一起。

三、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判断标准,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分享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分享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摘要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于普通大众而言,是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合法实施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手段,是其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尺标杆。

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从未停止,但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依旧难以把握,从而导致众多案件被认定为是过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相似,认定结果却不一致的情形也是非常普遍,这也使得“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基于全国 2017 年至 2020 年间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决书调查结果,重点分析了一些二审中改判的样本案例,归纳、剖析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标准,在对正当防卫限度在司法认定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解读的同时,还表达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和态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定;司法认定;问题;对策目录绪论 (3)一、正当防卫相关概述 (3)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4)(一)防卫限度认定规则的不完善 (4)1.防卫限度界定标准模糊 (4)2.防卫行为认定过于理性 (4)(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额外限制 (5)1.防卫人躲避义务限制 (5)2.防卫行为紧迫性要件限制 (5)(三)判定特殊防卫过于严苛 (6)1.将特殊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 (6)2.忽视特殊防卫的环境影响 (6)三、对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建议 (7)(一)明确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7)1.明确防卫限度的判断思路 (7)2.保护防卫人法益 (7)(二)整体把握防卫行为 (8)1.把握持续性侵害的层次性 (8)2.明晰不法侵害的范围 (8)(三)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防卫的界限 (9)1.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9)2.加大指导性案例发布 (9)四、结论 (10)参考文献 (10)绪论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间,司法实践中各种暴力案件有增无已,再加上法治思维日渐深入人心,我国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已习惯用法律武器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暴力事件,正当防卫出现的频率大大提升,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与否成为司法界与社会大众时刻关注的焦点。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总之,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对于防卫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于法律和秩序的维护。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认定,才能确保对于正当防卫的公正判决,也才能有效地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的情况发生。希望通过大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接下来,通过一个实例来进一步说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比如,某人在夜间回家的路上,突然被持刀歹徒打劫,因为处于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下,他向歹徒使用了防卫性的手段,最终成功制服了歹徒。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和判断标准,可以认定该人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他是在面临歹徒的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手段,并且没有造成过度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指对于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判断。下面将从正当防卫的条件、判断标准、实例分析等方面来详细介绍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或者正在侵害的人。第二,非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将进行的,或者发生后正在持续的。第三,防卫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时为了制止非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第四,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即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必要且合理地采取的。第二,防卫即防卫行为是否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候进行的。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摘要]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不仅是正当防卫刑事责任的依据,而且具有积极的,对于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具有积极和现实的意义。

我国新刑法虽然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以及防卫过当的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论。

本文首先从字面意义和刑法领域对于不法侵害认识分歧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并着重阐述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正当防卫问题。

然后对围绕不法侵害的范围的争议展开了论述,重点讲述了对于过失犯罪,不作为犯罪,单位和动物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本文最后阐述了笔者对于逆防卫的认识和看法。

[关键词]不法;客观说;不法侵害范围;过失犯罪;不作为On the self-defence "against illegal" [Abstract]In self-defence under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is not only the basis for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self-defence, but also have a positive, to protect public interests and othe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gainst the ongoing illegal infringement, to encourage citizens and the ongoing fight against illegal, a Positive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Although China's new Criminal Code defined the concept of self-defence, composition, and Fangweiguodang punishment, but in judicial practice on self-defence there are still many arguments. This paper from the literal meaning and the field of criminal law against the lawless conduct of the understanding of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analysis and description. And focused on minors and the mentally ill on the issue of self-defence. Then the illegal infringement on the scope of the controversy started on, focus on the mistakes of the crime, not as a crime, whether animal unit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self-defence. Finally, on the defensive against the author for the understanding of and views.Key words:Unlawful;That objective;Against illegal;Criminal negligence;Not as目录一、对于“不法”的认识分歧.................................... - 3 -(一)从字面文意上分析...................................... - 3 - (二)在刑法领域对于不法侵害的分析及其典型情况.............. - 4 -1.对未成年人的正当防卫问题.................................. - 5 -2.对精神病人的正当防卫问题................................. - 6 -二、对于不法侵害范围的争议.................................... - 8 -(一)对过失犯罪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 8 - (二)对于不作为犯罪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 9 - (三)对单位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 10 - (四)对动物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 11 -三、关于逆防卫问题.......................................... - 12 - [注释]..................................................... - 14 - [参考资料]................................................. - 14 - 谢辞...................................................... - 15 -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一种重要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都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正义、合法行为;二是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意图不具有危害性。

防卫过当、假想防卫及防卫不适时之界限分析

防卫过当、假想防卫及防卫不适时之界限分析

摘 要在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这种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但实质上对国家和人民有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形成“正对不正”的鲜明对比,因而被视为一种正当化事由,受到法律的肯定和提倡。

然而,由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行为的仓促性特点所决定,防卫场合十分复杂,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也难以认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难以对防卫行为的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

特别是由于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这三种不当防卫行为在客观、主观构成要件上存在着部分竞合,我们更是难以划清三者的界限,进而影响了对不当防卫行为的定罪量刑,影响了公民对正当防卫权利的行使。

本文立足于刑法基本理论和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在评析、借鉴中外学术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对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这三种不当防卫行为概念、构成特征的分析,从客观上、主观上界定了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提出了判断这三种不当防卫行为的客观和主观标准。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三万五千字。

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这三种不当防卫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着极大的争议;第二、三、四部分分析问题:分别论述了上述三种不当防卫行为的概念、构成特征以及各自的存在范围;第五部分得出结论:提出了判断上述三种不当防卫行为的客观、主观标准。

第一部分,由防卫过当类型所引发的思考。

在这一部分,笔者通过对德日刑法理论中防卫过当类型的分析,认为在德日刑法理论界有许多学者混淆了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之间的界限,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行为性质的认定。

由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在正确分析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的概念以及构成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一个统一的标准,以划清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之间的界限。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

李某在慌乱中,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张某,导致张某受伤。

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二、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明显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李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 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即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防卫行为才能成立。

在本案中,李某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捡起石头砸向张某,是为了制止张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因此,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3. 李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手段等相适应。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攻击李某,其侵害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和严重后果。

李某在防卫过程中,仅用石头砸伤张某,并未造成张某死亡,符合必要限度的要求。

4. 李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并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行防卫。

在本案中,李某在张某持刀攻击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捡起石头进行防卫,说明其具有防卫意识。

三、案件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依法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其不予刑事处罚。

于欢案之反思r——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于欢案之反思r——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于欢案之反思r——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徐林波【摘要】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没有普遍接受"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否定对危险源本身的反击成立正当防卫就意味着构成犯罪.因此,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划定具有重要意义.现有理论中,对于"不法侵害"的界定借助刑法以外的不法概念,缺少与犯罪构成的对接.完整的"不法侵害"等同于犯罪的概念,但是,考虑到对无责任能力者也应当肯定防卫权,可以将责任能力等责任阻却事由从"不法侵害"的限制调价中消除.为了达到体系的协调,不具有罪过的侵害也应当纳入"不法侵害"的范畴,从而肯定"对物防卫"理论.再进一步,不符合构成要件与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事件也可能成立防卫的对象.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应当采用类型化的思维.【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7)001【总页数】7页(P21-27)【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对物防卫;类型化【作者】徐林波【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3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1一、中国语境下讨论“不法侵害”的意义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含义存在诸多讨论,从深层次上还涉及到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阵营,即是否承认“对物防卫”的问题。

然而,在德日刑法中,这一讨论的意义已经逐渐消解。

探究其原因,德日刑法理论中“防御性紧急避险”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制度之间的鸿沟,使得在具体案件当中,“对物防卫”与“防御性紧急避险”得出的结论具有相对一致性。

在日本,许多行为无价值者甚至主张将“防御性紧急避险”比照正当防卫处罚,视为排除违法事由的“准正当防卫”[1],在本质上促成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间的融合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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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一)[内容提要]:《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但正当防卫的前提一一不法侵害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本文从不法侵害的含义及特征入手,以求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一个科学的界定,并从主体上把不法侵害的主体分作个人主体与单位主体,并对二类主体的不法侵害的持征作出描述,明确指出了对二类主体的防卫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主体刑法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含义,由于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为此,对何谓“不法侵害”,笔者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对不法侵害的含义,在新旧刑法中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从新旧刑法的有关条文看,在刑法的立法技术上涉及“不法侵害” 一词时,可以看出并不只是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结合我国79年刑法以及新刑法的规定,众多的法律工作者都认为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而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①。

如依照新旧刑法的规定,对盗窃、诈骗与抢夺罪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对一般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尚未构成犯罪,但这种行为也是一种不法侵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行为。

但是是否对所有的不法侵害的行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也就是说,是否如理论界一致认为的,只要存在违法行为,且行为具有侵害性就可以防卫呢?对此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前提的不法侵害其含义应当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并且这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一)侵害性从词的意义上讲,“侵”的含义是侵入、接近,“害”的含义是伤害、妨害。

侵害就是“侵入而损害”。

由此可见,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的攻击性、并有可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之要素,“侵害”有其特定的含义。

首先,不法侵害必须是一种行为,可以是自然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单位的行为。

对个人与单位存在侵害可能的观点理论界没有争议。

但有些学者提出动物侵害是否可以防卫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动物侵害问题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动物侵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除对动物进行处理外,只能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按过错责任来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存在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防卫问题;而只有在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指使动物进行侵害之时,才可以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防卫,因为这时动物只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工具,因而动物并不能成为防卫意义上的侵害主体。

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亦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

这种破坏被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或妨害权利行使的行为,在理论上有危险说与实际危害说两种见解②。

多数学者认为不限于实际危害,只须对权利的正常状态发生不利影响,因而有致实际危害发生的危险,也属于侵害。

这种侵害包括目的行为与非目的行为、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责任行为与非责任行为、作为与不作为、自然人的行为与单位的行为、侵害者直接实施的行为与利用动物间接实施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纯正不作为对现状无显著改变,不能作为正当防卫的前提。

但是通常认为只要具有不法侵害的行为,仍可主张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有发生实际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让进行防卫的问题。

(二)违法性“不法”是法律对侵害行为的性质所作的否定评价,它与“违法”是同义语。

侵害的违法性要素,就成为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前提。

侵害行为被认定为不法,即意味着这种侵害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为法律所不允许。

对这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禁止规定的行为,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没有容受的义务,所以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关于不法的性质,在理论界也向有客观不法说与主观不法说两种解释。

客观不法说认为只须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可,主观不法说则认为尚须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即主客观都违法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

争议的焦点在于可否对无责任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不可抗力、防卫过当行为是否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有的学者依客观说的解释,认为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能主张正当防卫,因为二者在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所以不能对之实施防卫。

但是,对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则可以防卫,因为防卫过当与避险过当都存在违法性,只不过防卫过当也是对方引起的,因而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此笔者表示同意。

当然也有的学者认为由于防卫过当必须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而这时防卫的时机已过,已无防卫的可能。

笔者认为即使结果已经发生,仍或有为制止结果扩大而防卫的必要和可能,因而还是存在防卫的前提。

按照主观不法说认为行为具有违法性外,尚须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即主客观都违法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理由是侵害者没有责任能力,连法律都不得追究其责任,防卫者个人的行为不得超过法律制裁权本身,所以对无行为能力人不得实施防卫。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其设立的宗旨就是为了即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和法律制裁权是二个从本质和内容都具有不同含义的概念,因此不能以不得超过法律制裁权本身作为衡量的标准。

因此对法律不制裁的行为或事件,如无责任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是可以主张防卫权的。

因为无责任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同样具有非法侵害的特征,只是对这种特定的防卫须如何加以必要的限定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侵害行为只要客观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了对合法权益的侵害,且这种行为并不是合法而发生的,就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而不管不法侵害人是否具有刑事和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在不法侵害发生时,防卫人不可能事先明确判断加害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因为只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和审判机关才有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2000年5月4日的温州侨乡报登载了“聋哑村夫挥刀追砍十三人”的新闻,讲到一个现年38岁的聋哑村夫手持菜刀一路砍伤十三人,受伤者最大82岁,最小的仅2岁,砍伤对象中有自己的亲戚。

在第二天的温州侨乡报中以“警方:等待医学鉴定结果”为题指出必须等待法医鉴定作出聋哑村夫是否具有精神病的认定才能对本案作出处理③。

但这只是对犯罪人适用法律制裁权的问题,如果当时在现场有一个人或几个人能实施制止行为,就有可能不会造成众多的人受伤,而如果这聋哑村夫确实是因精神病发作而行凶,单纯的制止和劝阻无法生效之时,为了防止更多的人被害,最为合适的方法就是防卫,使聋哑村夫失去行凶能力,这也是正当防卫必然产生的结果。

所以认为只有对具有刑事和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主观过错的不法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不仅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脱离了正当防卫立法宗旨,而且在实践上是非常有害的,使受害人无法用自己的行为或外在的力量来保障其合法权益,正当防卫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

当然一般说来,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的罪过形式。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不法侵害人主观上可能出于过失的罪过形式或主观上毫无罪过。

而将这种特例排除在防卫的前提之外是不可取的。

法律没有规定无责任能力人具有侵害他人的权力,只是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也说明无责任能力人可能会产生侵害他人的行为。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实现其目的。

因而,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无责任能力之行为人时,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即使在明知其为无责任能力之行为人时,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同样,对于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只要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也可对其实行正当防卫;亲属之间发生的正当防卫也完全适用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一般规定④。

(三)紧迫性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是正当防卫条件中量化的特征。

就是说,这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的,即不法侵害行为一经实施,危害结果就随之可能发生。

因而对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不是紧密相联的侵害行为,并不具有紧迫性,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这一特征排除了那些没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成为正当防卫前提的可能性,从而使正当防卫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

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不法侵害,不但要正在进行,还要具有侵害紧迫性。

侵害紧迫性包括迫切性、破坏性、现实存在性三层涵义。

笔者认为,不法侵害是直接攻击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这种侵害具有迫切性、现实存在性与直接的破坏性。

如果不法侵害不具有迫切性、现实存在性与直接的破坏性,那么不法侵害与所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关系就不可能是紧密相联的,而是须经过一个过程,才可能产生危害结果,或者是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结束后才可能产生危害后果,而对这种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显然是不符合立法规定的,因为这种不法侵害可以用向司法机关寻求保护的方法达到。

因此,犯罪行为虽然属于不法侵害,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在新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中,如用语言进行侮辱已经情节严重的行为、重婚行为等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因而,有必要将侵害的紧迫性列为正当防卫的一个限制条件。

同时,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轻微的不法侵害,这种轻微的不法侵害构不成刑事犯罪,有时连治安责任都无法追究,如笔者碰到的一个离婚案件中,离婚的一方因不满对方提起的离婚之诉,就采取了经常性的寻衅滋事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无理取闹,先是经常性地在夜里用电话进行捣乱,后发展到经常性纠集数人,到对方家门口进行侮骂,不仅弄得对方一家人不得安宁,而且给对方一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这种过程一直延续到离婚案件的判决之后,当事人也先后到司法机关报案多次,但司法机关以家庭纠纷为由,无法真正作出制止,对这类案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于治安处理都无法实现。

笔者认为,对这样的不法侵害的最好保护方式还是实施刑法赋予给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有的学者把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性作为不法侵害的内容,并作为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

笔者认为,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性是正当防卫构成的条件,而不是不法侵害的特征内容,二者具有不同的特征。

本文只是谈及不法侵害的特征及含义,而对正在进行性可另作讨论。

(四)可制止性“制止”从词义来讲有使其停止之意,可制止性就是指使不法侵害停止,或者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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