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解析
论正当防卫在互殴案件中的认定及刑事责任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卫法益,这一点是处理与正当防卫相关问题必须把握的核心内容。
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在立法上进行了完善,赋予了正当防卫崭新的内容,但实务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会因事件形态和情况的不同而体现出明显的复杂性,立法的规定往往过于原则而缺乏准确适用的标准。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特殊状态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就涉及到特定因素的分析与评判,是实务中比较疑难且争议较大的问题。
笔者仅就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前提条件;认定;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
认定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
但在一方停止或退出互殴后,另一方继续对对方进行殴打,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互殴案件中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因而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即“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中,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都在积极地追求非法损害对方利益的结果,因而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按照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机关对互殴案件中任何一方所主张的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往往不予理会。
一、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我们在被别⼈攻击,被殴打的时候,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对于正当防卫的⾏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除外,那么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下⾯店铺⼩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他⼈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打架还手即互殴如何才算正当防卫
打架还手即互殴如何才算正当防卫打架还手,即互殴,是指在两个或多个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其中的一方进行回击或反击,以自我保护或获得胜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打的一方采取了适当的防卫措施,那么这就被视为正当防卫。
但是,正当防卫并不是容易界定的,因为它需要涵盖多种因素,并且需要公正、合理和合法的判断标准。
本文将探讨在打架还手、互殴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首先,要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在抵御非法侵害时,为了防卫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行为。
同时,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在合理的防卫限度内,不得超出必要的程度;二是必须是必要的防卫措施,即不能使用不必要或过度的暴力;三是必须是不能轻易回避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其次,要认清互相打架的性质和情境。
在人际冲突中,由于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极易使得互殴的行为越过正常的社会规范,进入危险的领域。
因此,在确定打架还手的合法性时,必须考虑到双方情绪、肢体动机、身体状况、攻击手段等因素。
如果打人者并非是出于自卫的原因,而是为了报复、威慑、欺凌等目的,则很难认定反击行为为合法的正当防卫。
再次,要看打人者采取了哪些打人措施。
如果要判定被打者的还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就必须分析被打者所采取的打人措施是否适当。
一般而言,防卫的手段应当是针对攻击手段的合理反击行为,同时还应该是符合采用强度所在的范围内的。
在实际情况中,被打者可能会选择反击或者避让等不同的防卫方式,不同的情况需要有不同的对策。
最后,当判断互殴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时,还需要考虑受害人和加害者双方的行为和动机。
受害人有权进行抵抗和还击,但同时也必须尊重法律规定,不得危及加害人或其他无辜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加害人如果是在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而采取某种手段,则也可以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总之,打架还手、互殴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主要是根据双方行为符合适法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标准来进行的。
论“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适用
论“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适用刘蓝璟【摘要】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属于正当合法的行为,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治安案件。
正当防卫适用于治安案件的办理既有法律依据,也具有理论根据。
但是,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刑法的规定只能作为认定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依据,应当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正式解释的相关规定。
由于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结果较为轻微,其构成要件不完全等同于刑法理论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前提要件、时间要件、对象要件、主观要件等四个要件,不包括限度要件。
对于“互殴型”治安案件,不能因为双方均有攻击对方的行为并造成轻微伤害结果,就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或者给予治安处罚,这种和稀泥式的处理方式,无疑将挫伤人民群众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因此,可从起因、行为方式、主观意图、言语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后,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8(000)004【总页数】4页(P59-62)【关键词】治安案件;正当防卫;适用【作者】刘蓝璟【作者单位】[1]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治安案件属于常见的多发性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中,此类案件大约占10%~20%的比例。
而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均有攻击对方的行为,因其案情复杂,通常双方又各执一词,往往成为办案机关难以处理的棘手案件(以下简称“互殴型”治安案件)。
执法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为了图方便和敷衍了事,仅仅对当事人攻击对方的事实或者损伤结果进行简单的认定,而对案件起因、客观环境、行为人主观意图等细节不作详细调查,有的甚至连基本案情都没有调查清楚,就一律先进行调解处理。
如果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后反悔的,办案机关往往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简单做法,对双方同时给予治安处罚。
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互 殴是 指 双 方 以侵 害 对方 身 体 的 意 图进 行 的
相 互 攻击 的行 为 从治 安 管 理 的角 度 看 .互 殴 属
龄为 3 0岁 ) 。待 丙 回家 后 , 甲与丙 一 并 到 乙家 中 质 问 门锁 被堵 之事 ( 丙 手持一 块砖 头 ) 。 乙称 自己
于殴 打他 人 或 者故 意 伤 害他 人 身体 违 法 行 为 的一
板 ” 的处理 方 式 .即认 定 双方 均 存在 殴打 他人 或 伤 害他 人 身体 的故 意 .从 而对 双 方 处 以对 等 的处
罚 .而极 少考 虑 正 当 防卫 的 因素 。上 述处 理 方式 过 于 简单 ,也 背 离 了 《 治 安 管理 处 罚 法 》第 五 条
的衣 领 丙脖 子上 的伤 可能是 在此 过程 中造 成 的 。
第 l 4卷 第 1 期
Vo 1 .1 4 No .1
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赵 锋
(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北 京 1 0 0 0 3 8 )
摘 要 : 虽然 正 当防 卫 是 大 陆 法 系刑 法 上 的概 念 ,但 这 并 不 意 味着 仅 能在 刑 事 案 件 中 认定 正 当防 卫 。 在 治 安 案 件 中 .受 害 人 为 抵 御 不 法 侵 害 所 实 施 的 防 卫 行 为 , 只要 符 合 正 当 防卫 的五 个 构 成 要 件 , 同样 可 以认 定 正 当防卫 。 同理 ,在 互 殴 型 治 安 案件 中 , 为 自保 而被 迫 还 击 的 一 方 所 实 施 的 防 卫行 为 具 有 正 当性 , 亦 可 认 定 正 当 防卫 。 一概 排 除 互 殴 型 治 安 案 件 中正 当 防卫 的认 定 ,不 仅 无 助 于 查 明 案件 事 实 、公 正 处 理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是指某一方在遭遇另一方施加暴力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
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的一种合法的防卫行为。
2、正当防卫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防卫暴力,这是指当受害者受到
了另一方的攻击时,他可以采取适当的防御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但是,这种防御行为控制在适当和必要的范围。
第二类为防卫财产,
这是指当某一方占有物时,他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例如,在受到盗窃威胁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但也要求该行为符合法
律规定。
第三类为防止损害,这是指在受害者受到另一方危害而导致
有潜在伤害时,他可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阻止受害者的损害。
3、进行正当防卫的行为时需要注意的几点。
首先,采取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果犯下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其次,采取的行动必须要适当和必要,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否则也
会遭到法律的惩罚。
最后,受害者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中也必须严格按
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否则,他的行为也将会遇到法律的限制。
4、正当防卫不仅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也是一种有道德、有礼
貌的行为。
它的宗旨在于不使事态进一步升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等。
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区分标准
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区分标准
正当防卫:
一、当事人受到攻击或危害时,有权以合理必要的力量采取必要正当防卫措施,以保护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
二、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应该是相当的。
即防卫有助于避免攻击者对当事人实施其危害之前或期间造成的危害,并且确保防卫期间受攻击方的损失小于危害被避免前受攻击方将会遭受的数量;
三、为实施正当防卫,当事人有权使用足以制止攻击者攻击的力量或行为;
四、正当防卫的程度应当适度,攻击者的损害不会超出其对当事人的攻击而应受的合理惩罚;
五、实施正当防卫的时机、地点等均不得违反公众利益或当事人的合情合理权利;
六、当事人在正当防卫期间的行为不可能引起更大的危险或损失。
互殴:
一、互殴指两个或以上人以肉体攻击方式实施危害;
二、互殴必须是完全不必要的(该行为对避免对对方进行危害没有任
何必要性或有效性);
三、互殴行为,不考虑目的或受攻击者的损失大小,只考虑本身的利益;
四、互殴的行为必须是超出了一般人接受(通常应是具有攻击性的行为,包括施以重击、打断五官等)。
五、互殴通常是任意发动,没有任何有效的防卫措施或保护措施;
六、互殴不能列入正当防卫范畴,未预估结果或后果,随机或孤立行动,或未达成与权利目的一致。
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的界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笔者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
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
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
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二、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
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
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
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
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类案件中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问题
基于正当防卫与互殴的互斥性,互殴往往被认定为排除正当防卫适用的依据。
目前,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类案件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还手即互殴”的怪圈。
互殴的泛化认定严重压缩了正当防卫的适用空间,与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相违背。
笔者认为,准确界分“互殴”与“正当防卫”,在于对以下三个问题的厘清。
首先对“互殴”进行准确的认定及理解,“互殴”是基于主观上的伤害故意所客观实施的互相伤害的行为,其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在于防卫意图的缺失。
“互殴”一般可区分为相约型互殴与突发型互殴,在相约型互殴中一般可排除正当防卫的适用,但在突发型互殴中,应摒弃“还手即互殴”的认定惯性,注重对矛盾的引发以及动手的先后顺序进行考察,肯定后反击一方行为的防卫性质。
其次,对民间纠纷案件中“反击”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及理解,笔者认为应根据互殴的认定逻辑对反击行为进行具体认定。
最后,如何有效界分“互殴”与“正当防卫”之关系,笔者认为应根据2020年8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的相关规定,基于主客观认定原则对两者进行有效区分。
一、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类案件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司法现状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往往均因民间琐事纠纷而引起。
有文章指出,裁判文书网上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涉及互殴的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此类案件共计14640件,其中裁判理由涉及正当防卫的仅930件,占案件总数的6.3%。
在这930件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中,涉及无罪判决的共计8件,其中以正当防卫为由判处无罪的仅1件;因证据不足全案判无罪的2件;因情节显著轻微判处无罪的1件;其余4件均为共同犯罪中其中一名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而判无罪。
上述数据表明,案件一旦涉及互殴,认定正当防卫的概率不到万分之一。
不认定正当防卫的理由有的表述为“互殴”,有的表述为“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有的表述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等,实质的理由都与互殴有关。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合法地排除非法侵害的行为。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也有了新的规定和解释。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考虑的是非法侵害的情况。
非法侵害是指他人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进行非法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非法侵占、非法侵害人身权利等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非法侵害的具体情况和性质,以及对人身、财产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
其次,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必要性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适当性是指防卫行为应当是对非法侵害行为的合理反应,不能过度或不足。
因此,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避免因为过度防卫或者不足防卫而导致不当的判定。
最后,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主观恶意和过错的情况。
主观恶意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而过错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避免因为主观恶意或者过错而导致对正当防卫的不当判定。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非法侵害的情况、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以及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对正当防卫进行准确的认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避免因为对正当防卫的不了解而导致不当的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非法侵害的防范意识,避免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非法侵害。
只有在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互殴类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误区及其纠偏思路——以295份裁判文书说理为视角
互殴类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误区及其纠偏思路——以295
份裁判文书说理为视角
龚逸
【期刊名称】《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26)2
【摘要】准确定性互殴是正当防卫得以正确认定的重要因素,但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关系未能有效厘清,导致许多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的案件被作为互殴案件处理。
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机关秉持着唯结果论的导向,重视行为人的退避义务与防卫相当性,甚至过度要求其防卫意图的纯粹性,否认伤害意图与防卫意图可以并存。
因此,有必要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重构互殴概念及其具体认定规则,将斗殴意图加入新的互殴概念中,并将互殴区分为预期型互殴与即时型互殴两种类型,分别为其确立相应的判断规则。
此外,还应坚持以防卫人视角为基本立场,严守由因即果的论证逻辑,实现判决的“情理法”统一。
【总页数】9页(P34-42)
【作者】龚逸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
【相关文献】
1.互殴案件中基于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行为认定研究——基于2762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
2.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强化与规范化论要——以《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视角
3.类案裁判如何说理--以329份裁判文书说理为视角
4.互殴型轻伤害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5.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案件分析——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正当防卫案例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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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治安概念及认定
PRACTICE区域治理“正当防卫”的治安概念及认定山东警察学院 徐诗皓摘要:法谚中说:“紧急时无法律”。
在行为人遭受到紧迫的不法侵害时,无法律就演变成了违法犯罪的阻却事由,并且所保护大众对紧迫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具有了“合法化”的合理期待,因为法律必须保障每一个公民在社会正常运行中能受到相同对待的可预测性,让公民能放心的实施合理合法行为并保障其不受司法机关的追究才更能让公民自愿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治安管理;反击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5-0203-0001正当防卫的出现是一种道德与法律的协调统一,对于别人的侵害采取保护自身的措施在情理上也是理所应当。
然而正当防卫是通过《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的刑法概念上的阐述。
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没有明文规定正当防卫这一概念,但这并不是说在治安案件中不提倡或不保护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自力救济行为。
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中[1]明确阐述了:“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所以没有规定正当防卫,这是由于法律性质所决定的。
治安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子集,其不同于刑事处罚的严厉性,治安处罚更侧重于行政行为的效率,如果正当防卫被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条文中,那么则不可避免的需要做好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进行区分,相同的名称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需要有明文的规定进行划分法益侵害的程度,刑事与治安的标准便更加细化,无法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统一[2]。
同时,治安案件的多样性、复杂性将会导致正当防卫的认定更加复杂,这不利于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快速打击处理。
如何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如何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展开全文在司法实务上,一旦发生严重的后果尤其是有人死亡,司法官就会采用有罪推定的思维,直接宣告防卫过当。
只在防卫限度上进行思考,而忽视了防卫前提的存在,不去考虑防卫人是否有防卫的必要性,进而认定双方的侵害行为都是非法的。
这种司法认定误区就形成了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双方互殴的观点,直接排除了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即,一方遭受侵害之后进行反击,如果对方并没有停止侵害,而是继续攻击,双方必然陷入一种互相打斗的状态。
在防卫必要性的问题上,甚至一些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要求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应采取躲避或采取其他方式避让。
如果能够躲避对方侵害,仍实施防卫的,法院也会认定防卫人和侵害人互殴成立。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这种互相殴斗行为应该排除成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可能性。
这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司法实务中的刑事惯性思维。
即使近些年,一些地方出现了于欢案这样的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例,但检察机关仍旧对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存在疑虑。
对于法院一审判处无罪的案件,检察院也会进行抗诉。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司法认定误区是有多方面因素的。
一方面,现实社会传统观念存在着死者为大的观点,社会舆情对防卫致死者是不利的,另一方面,各国刑事诉讼制度也强调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裁判者往往会同情弱者。
另外,司法者也缺少足够的司法训练来应对这类案件的处理。
作为司法裁判者显然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如果在加上一些考核指标的要求(比如一旦起诉不能判处无罪,否则就是司法事故),无形中会增加了正当防位的难度。
那么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别呢?我国刑法学通说任认为,只要防卫行为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未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未明显超过不法侵害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未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就都在防卫限度内,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简单说就是,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就是要区分具体侵害情景下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侵害后果与防卫后果衡量利益是否均衡?龚玥-爱江山更爱美人.mp35:00来自夜里的月亮哥哥从方法论的角度论述,笔者认为:首先,检察官讨论案件时必须考虑防卫者所处的具体环境以及实际可以采用的防卫手段。
特殊防卫权及互殴的司法认定
特殊防卫权及互殴的司法认定特殊防卫权是指一个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安全而发起的自卫行为,并且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合法的防卫行为。
互殴指两个或多个人相互斗殴的行为。
在处理特殊防卫权和互殴的案件时,司法认定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将就特殊防卫权及互殴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
特殊防卫权是一个人的正当防卫,在取得法律认可的情况下,不会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因此,为了使特殊防卫权得到公平、合理的司法认定,法律制度应明确特殊防卫权的主体、客体、条件和作用等相关要素。
主体特殊防卫权主体是发起自卫行为的人,他必须是被攻击或面临明确危险威胁的当事人。
如果攻击行为已经停止或对自身构成的威胁已经消失,将不再适用特殊防卫权。
客体特殊防卫权的客体是危害个人或公共安全的可控制行为。
被攻击者如果使用合理的手段阻止袭击,或者向其他公共机关进行报案,将不再构成特殊防卫权的对象。
条件特殊防卫权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人身攻击或即将发生人身攻击的情况;(2)防卫必须是适当的,不能使用过度的手段;(3)防卫行为必须是紧急的,没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其他手段;(4)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5)防卫行为必须是直接的,不能存在间接性,比如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行为。
作用特殊防卫权的作用是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安全。
在使用特殊防卫权时,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让犯罪嫌疑人遭受防卫人的额外伤害而没有任何刑事责任。
互殴是指两个或多个人相互斗殴的行为。
在法律上,互殴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因此,为了对互殴行为进行公正的司法认定,应考虑互殴的主体、性质、结果等因素。
互殴的主体包括参与者和旁观者。
参与者指参与并实施了互殴行为的人;旁观者指目睹互殴行为但未参与的人员。
性质互殴的性质取决于互殴行为是否存在故意、过失、情节的轻重等因素。
如果有一方明显处于被动防卫境地,可以视为特殊防卫行为。
如果双方均属于有过错则可能涉及过失伤人罪。
如果互殴导致对方死亡,则涉及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接下来,通过一个实例来进一步说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比如,某人在夜间回家的路上,突然被持刀歹徒打劫,因为处于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下,他向歹徒使用了防卫性的手段,最终成功制服了歹徒。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和判断标准,可以认定该人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他是在面临歹徒的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手段,并且没有造成过度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指对于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判断。下面将从正当防卫的条件、判断标准、实例分析等方面来详细介绍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或者正在侵害的人。第二,非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将进行的,或者发生后正在持续的。第三,防卫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时为了制止非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第四,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即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必要且合理地采取的。第二,防卫即防卫行为是否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候进行的。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解析
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解析在生活中,互殴案件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涉事人可能会拿出正当防卫的口感,试图摆脱其法律责任。
但是,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是需要严格认定的。
本文将围绕着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加以解析。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的合法自卫行为。
这是一个普遍被认同的概念。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是被法律允许的。
因此,正当防卫是能够为自己辩护,并最终免除法律责任的。
互殴案件中的特殊性互殴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像单方侵害案件那样,可以较为明确地进行防卫。
在互殴案件中,一般都会有双方都存在侵害的行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严格认定正当防卫,可能会存在较大的难度。
且慢,是否存在应当严格区分的情形?在互殴案件中,有人认为是完全不存在严格区分的情况。
但是,法律并不这么认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互殴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是应当进行严格区分和认定的。
正当防卫的要素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正当防卫的要素,才能开始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要素包括下列三个:•即将受到的危险必须是现在或者近期的;•防卫的手段必须是有必要的;•防卫行为的情节必须是合理的。
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时候,需要对这三个要素进行逐一分析和认定。
正当防卫的认定关于第一个要素即将受到的危险必须是现在或者近期的。
在互殴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发现自己马上要受到攻击,并立即进行力量反击,那么被害人的行为是符合第一个要素的。
如果被害人在发现危险后长时间拖延或者等待再进行反击,那么这个行为就可能不符合第一个要素了。
关于第二个要素防卫的手段必须是有必要的。
在互殴案件中,双方的手段必须是相对平等、符合必要条件的。
如果一方使用了过度的武力,那么这个行为就不符合第二个要素。
关于第三个要素防卫行为的情节必须是合理的。
在互殴案件中,防卫行为是需要符合常理的。
例如,如果涉事人在遭到一些轻微的攻击后,马上使用了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手段,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个防卫行为就不符合第三个要素了。
论我国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司法界定
74SHE HUI YU FA社会与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客观上表现为互殴的情形很少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文则首先论述防卫意图之必要性,再通过对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在立法层面的比较来阐述在斗殴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的情形。
一、防卫意图概述1、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所谓的防卫意图,就是指行为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1]。
2、防卫意图必要说之提倡防卫意图必要说认为,防卫意图应当作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之一;防卫意图不要说认为,在紧急情况下,行为人对于不法侵害的反击往往出于本能,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就决定了行为人在反击时,行为人主观上不可能会存在明显的正当防卫意图[2]。
笔者支持防卫意图必要说,其理由在于:(1)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目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防卫意图必要说更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2)正当防卫具有社会政治和道德法律的内容,否定了正当防卫行为的主观因素,就意味着把正当防卫看做一种条件反射或本能活动,从而否认正当防卫的社会政治和道德法律的意义[3]。
(3)如果否认防卫意图作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之一,那么在聚众斗殴的行为中,后动手的一方就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从而后动手的一方在聚众斗殴中就自然是正当行为,这显然是一个荒谬的结论。
如果聚众斗殴行为都可以是正当行为,那么我国《刑法》为什么还要对聚众斗殴行为予以定罪呢?因此,行为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必须要有相应的防论我国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司法界定◎王子康 吴雨滔 李佳文卫意图。
二、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制度层面的分析1、主观心态对比1.1认识要素对比。
防卫人的认识要素主要表现在:对不法侵害现实存在的认识、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的认识以及对防卫对象的认识。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归根结底都是对不法侵害的认识。
而相互斗殴的认识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互殴行为本身的认识,即行为人必定认识到自己所参与的斗殴行为,是斗殴双方互相紧逼、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而并非一方殴打另一方的单向过程[4];二是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即行为人必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会造成侵犯他人健康权的危害后果,还可能会造成自己健康权受到侵犯的危害后果。
被打还手算正当防卫吗
被打还手算正当防卫吗被打还手是否算正当防卫?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本文详细解析了正当防卫的五大条件,帮助你理解在何种情况下还手是合法的。
同时,我们还对比了正当防卫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一、被打还手算正当防卫吗正当防卫怎么认定一、被打还手算正当防卫吗正当防卫怎么认定 1.被打还手是否算正当防卫,关键在于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明显的暴力行为,并且是否严重危及到生命安全。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则还手行为可视为正当防卫。
2.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还手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是防卫过当。
3.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1)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4)防卫行为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要成立正当防卫,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这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须是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和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
这种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的、现实的。
2.不法侵害须正在进行。
这意味着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
在这个时间段内,行为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如果防卫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是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那么这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犯罪行为。
4.防卫行为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这意味着正当防卫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了重大的损害,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不是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与犯罪辨识在辨识正当防卫与犯罪行为时,需要注意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
1.正当防卫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其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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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在互殴案件中的认定及刑事责任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卫法益,这一点是处理与正当防卫相关问题必须把握的核心内容。
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在立法上进行了完善,赋予了正当防卫崭新的内容,但实务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会因事件形态和情况的不同而体现出明显的复杂性,立法的规定往往过于原则而缺乏准确适用的标准。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特殊状态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就涉及到特定因素的分析与评判,是实务中比较疑难且争议较大的问题。
笔者仅就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前提条件;认定;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
认定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
但在一方停止或退出互殴后,另一方继续对对方进行殴打,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互殴案件中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因而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即“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中,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都在积极地追求非法损害对方利益的结果,因而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按照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机关对互殴案件中任何一方所主张的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往往不予理会。
一、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俞某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
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
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
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
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
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
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
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最终将被害人朱某砍伤致死,此伤害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属性,至于起因上被害人的过错,只能作为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一个情节而已。
当然,互殴行为在实践中表现往往十分复杂,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双方力量对比、智力状况、是否持有器械、不法侵害和防卫手段、强度等因素,全面、综合地考察分析,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二、互殴案件正当防卫的认定笔者认为,对于互殴案件应当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否定正当防卫的存在。
现就一案例具体分析:2004年4月的一天,唐某接到朋友吴某的电话告知,其母亲被邹某打了一耳光。
唐某听后赶到现场,质问邹某为何要打其母亲。
邹某不但不赔礼道歉,反而以“打了又怎样”的恶语相挑衅。
唐某气愤之下冲上去抓住邹某的衣领,邹某便一拳打过来,于是两人拳脚相加、相互殴打起来。
邹某挨了几拳之后往自己家中走去。
此时,唐某也没有再追赶。
邹某回家后拿了一根粗钢管返回事发现场,追上唐某便一钢管击打过去,被唐某及时躲过。
后唐某无路可逃将邹某拦腰抱住,但邹某手里扔挥舞着钢管。
情急之下,唐某向现场围观者喊了一句“快过来帮忙”。
于是围观的吴某冲去夺过邹某的钢管,并对着邹某的头部击打一下。
邹某倒地后,吴某准备继续击打,被唐某及时阻拦。
唐某马上打“110”“120”报警抢救,工主动支付了医药费。
然而邹某因颅内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唐某的行为应当属于在斗殴中发生的正当防卫。
刑法理论上一般主伙,在斗殴中,双方主观上都有殴打即侵害对方的意图,客观上相互实施积极的殴打行为,因此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合法目的。
所以斗殴的任何一方一般都没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但是,斗殴过程中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一是在斗殴中,如果一方明示并且实际停止斗殴,另一方仍然进攻击时,中止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二是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的攻击急剧加重时,另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在这一案例中,当邹某拿钢管追打唐某后,某攻击明显急剧加重,而唐某已经自动放弃斗殴并开始逃跑。
但邹某仍紧追不放,并继续向唐某攻击,用钢管行凶。
显然,对于已经停止斗殴行为的唐某来讲,邹某的攻击行为就成为一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严重威胁到唐苛的人身安全地。
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而将不法侵害人抱住,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且唐某采取的防卫手段也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笔者认为,邹某的死亡与唐某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唐某的行为应当以正当防卫论处。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从刑法的规定上看,正当防卫并没有排除任何主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这个规定,一个行为只要具备以下五个条件就可以构成正当防卫:(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0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以及理论上对正当防卫的理解,都没有把主体作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的一个条件。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谁实施的行,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能仅仅因为双方是打架就排除一方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二)、正当防卫与互殴的重合性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正当防卫与互殴具有一定的重合性。
在客观上,正当防卫行为表现为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的行为。
这种防卫行为实际上包含了直接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造成伤害或者对其作为侵害工具或手段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各种行为。
而这种行为与相互斗殴中的某些侵害行为在外在形式上是完全相同的,如用拳打对方、用刀捅对方等。
在主观上,不仅互殴行为中包含着伤害的故意,而且正当防卫人通常也具有通过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伤害或损害的故意。
如果没有这种故意,防卫过当时就没有理由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且,在正当防卫中通过防卫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在互殴的一方中也不是完会不存在的。
(三)、引发互殴的五种情况及分析从动因上看,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它的被迫性,而互殴中也可能存在被迫还击的情况。
只有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采取伤害或者损害对方的行为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时候,直接针对不法侵害者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而这种情况在互殴案件中也完全有可能存在。
在这践中,互殴的发生,至少有五种情况:一是双方相约聚众斗殴;二是一方故意挑衅;三是以为对方要加害自己而采取先发制人的措施引起双方打斗;四是在一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侵害的情况下为了报复而主动找对方进行打斗;五是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发生纠纷之后一方首先殴打对方,引起双方相互斗殴。
第一种情况是典型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因而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第二种情况中,故意挑衅的一方缺乏目的的正当性,而主动出击的一方双缺乏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历而双方都不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在第三、四种情况下,虽然主动出击的一方不存在正当防卫,但是被迫还击的另一方具有通过防卫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并且他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危险,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在第五种情况下,一方首先殴打对方,本身就是一种不法侵害,并且这种不法侵害己发生。
这就使另一方处在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危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