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案(3篇)
第1篇案由:正当防卫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居民。
2022年5月,张某在下班途中,途径某小区时,目睹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
张某见状,上前劝阻,试图平息事态。
然而,在劝阻过程中,张某遭到对方其中一名男子(以下简称“甲”)的辱骂和推搡。
甲的行为不仅没有停止,反而愈发激烈,对张某进行了连续的拳打脚踢。
在遭受攻击的过程中,张某感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甲再次挥拳向其头部打来的瞬间,张某情急之下,捡起身边的一根木棍,对甲进行了还击。
甲倒地后,张某见甲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便立即停止了攻击。
事后,张某被警方控制,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 如果构成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劝阻打架斗殴的过程中,遭到了甲的辱骂和推搡,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甲连续攻击的情况下,张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了还击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张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遭受攻击时,采取了捡起木棍进行还击的行为。
虽然张某的行为对甲造成了伤害,但考虑到以下因素:1. 甲在攻击过程中,对张某进行了连续的拳打脚踢,其行为已经对张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2. 张某在采取防卫行为时,是出于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紧急状态,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3. 张某在甲失去反抗能力后,立即停止了攻击。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张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案例三篇
正当防卫案例三篇篇一:正当防卫案例被告人:牛XX,男,29岁,XX省XX县人,系XX市铝合金厂工人。
19XX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害人):李XX,男,34岁,XX市人,个体经营者,19XX年、19XX年和19XX年分别因流氓、斗殴及赌博被拘留、罚款和劳动教养二年。
19XX年9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牛XX替其妻杨XX在XX市XX区立新里市场卖布头。
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XX走过来指着一块布头要牛拿给他,牛问明情况后告诉李说布头小,不够做衬衣的料,但还是将布头拿给了李XX。
李接过布头简单看了一下,即扔到牛XX的脸上,牛拿过布头也抽了李XX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口角,经他人劝开。
牛XX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头离开市场。
牛离开市场不久,李XX带着一个纹身的男青年返回原地。
纹身青年过来就抢拿牛XX摊位旁边刘XX摊位的布头,刘说“这布头是我的。
”在他人的劝说下,纹身青年才将布头放下,然后离去。
李XX仍留在市场没走。
当日下午5时许,牛XX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头时,被等候多时的李XX发现。
李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牛的面部。
将牛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牛的眼皮,但牛没有还手。
接着李XX又用右臂夹住牛XX的颈部,继续殴打牛。
由于李的身体强壮高大,牛的身体瘦小,牛挣脱不开。
牛XX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XX乱捅。
先将李的右手臂捅伤,但李仍未停止对牛的殴打,后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牛放开,牛也没有再捅李。
在市场管理人员赶到后,牛XX将水果刀交给管理人员,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李XX 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审判」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牛XX犯故意伤害罪,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XX也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牛XX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XX区人民法院经过合并审理后,于19XX年6月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牛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经济损失人民币3421.5元。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李某下班回家,行至小区门口时,突然被两名男子拦住。
两名男子手持凶器,要求李某交出身上的钱财。
李某奋力反抗,在挣扎过程中,不慎将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并捡起一块石头击打对方。
另一名男子见状,立即逃离现场。
李某随后报警,并将受伤男子送往医院治疗。
二、案件争议此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两名男子手持凶器,强行要求李某交出钱财,明显构成抢劫。
李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李某在遭受抢劫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采取了反抗措施。
从案件事实来看,李某的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实施的,具有必要性。
3. 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在防卫过程中,将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并捡起石头击打对方。
从案件情节来看,李某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对方重大损害。
4. 防卫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李某的防卫行为虽然将一名男子摔倒在地,但并未造成对方重大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案例
正当防卫案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一些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
案例一,小明遭遇抢劫。
小明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某天晚上,他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了一名持刀抢劫的歹徒。
歹徒威胁小明交出钱财,小明为了保护自己,果断采取了正当防卫的行动,用手中的水果刀成功将歹徒制服,并及时报警将其交给了警方。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小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对其没有任何处罚。
案例二,张女士遭遇家暴。
张女士是一名家庭主妇,她的丈夫因为工作压力大,经常对她进行家庭暴力。
在一次丈夫酒后暴力事件中,张女士为了保护自己,采取了正当防卫的行为,成功制止了丈夫的暴力行为。
她及时报警并向警方提供了相关证据,最终警方对她的行为予以支持,并对丈夫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三,王先生遭遇入室抢劫。
王先生是一名独居老人,某天晚上,一名入室抢劫的歹徒闯入了他的家中。
面对歹徒的侵害,王先生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采取了正当防卫的行动,成功将歹徒制服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对王先生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判定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没有对其进行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不可滥用正当防卫权利,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
的分享,能够增加大家对正当防卫的了解,让我们在面对危险时能够正确应对,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在我国的刑法中,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人因为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不清或者操作不当而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案例一,王某在夜间回家途中,突然遭到一名持刀歹徒的袭击。
在自卫的情况下,王某用拳头和脚踢将歹徒制服,并及时报警。
警方赶到后将歹徒抓获。
经过调查,确认歹徒有多起抢劫、伤人案底。
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在自家门口遭到一伙持械歹徒的袭击,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李某使用了家中的防身器械将歹徒击退。
在警方赶到后,歹徒已经逃之夭夭。
经过调查,发现歹徒曾多次在该小区实施抢劫犯罪。
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三,张某在酒吧内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对方持刀威胁张某。
在一番搏斗中,张某夺过对方手中的刀,并将其刺伤。
警方到场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发现张某并非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而是主动发起了攻击。
因此,张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在遭受非法侵害时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但是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不能是主动发起攻击。
其次,正当防卫的手段应当是合理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最后,正当防卫的情况应当是紧急的,不能是事后的报复行为。
总之,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慎重对待,避免因为操作不当而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正当防卫的了解,做到在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够正确、合理地采取防卫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侵害、正在侵害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合法行为,但在具体案例中,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正当防卫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冲突。
小明和小红是同事,一天在工作中发生了争执,小红拿起办公桌上的剪刀朝小明刺去,小明为了保护自己,用手推开了小红,导致小红摔倒受伤。
后来小红因受伤向法院起诉小明故意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在遭受小红攻击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判决小明无罪。
案例二,张某的家庭保卫战。
张某是一名普通市民,一天晚上,他家门口突然出现了一伙持械歹徒,企图闯入抢劫。
张某为了保护家人和财产,拿起了家中的菜刀与歹徒进行搏斗,最终成功将歹徒制服。
警方赶到后将歹徒抓获,而张某也因伤害罪被警方带到派出所。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了张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最终撤销了对他的刑事指控。
案例三,商场保安的防卫行为。
某商场的保安在执行任务时,发现一名嫌疑人正在盗窃商品,当他上前制止时,嫌疑人突然拔刀威胁保安。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商场秩序,保安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成功制服了嫌疑人。
警方赶到后对嫌疑人进行了处理,同时也对保安的正当防卫行为表示肯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是一项合法的行为,但也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明确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度,避免过度防卫或者自行为了解决纠纷而采取过激行为。
同时,对于遭受侵害的一方,也要懂得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避免以暴制暴,导致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总之,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保护自身和他人利益时具有重要作用。
但在具体行使中,需要慎重考虑,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法律纠纷。
希望大家都能够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理性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法律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8年5月,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张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在受伤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持木棍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
此案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故对其从轻处罚。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过度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其防卫行为已经过当。
3.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故对其从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某持刀攻击李某某,构成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次,李某某在受到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了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最后,李某某的反击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2. 防卫过当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过度反击,导致张某某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
要的防卫行为,以达到抵御侵害的目的。
正当防卫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也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成立。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明在夜间回家途中,被一名持刀歹徒拦路抢劫。
小明为了保护自己,使用身上携带的防身工具将歹徒击伤。
经法院审理认定,小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因为小明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案例二,张某在自家门口发现一名陌生人正在破坏自家车辆。
张某立即报警并
试图阻止破坏行为,但陌生人拒绝停止并对张某进行攻击。
为了保护自己和财产安全,张某使用了必要的防卫手段将陌生人制服。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案例三,李某在遭遇家暴时,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安全,采取了必要的防卫
行为将施暴者制服。
经过法院审理,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因为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李某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手段,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以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了解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制,避免过度防卫或者不当防卫的行为。
同时,也要注意在正当防卫时,不要超出必要的范围,以免触犯法律。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法律意识,理性对待正当防卫,做到在面临侵害时能够正确、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0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七个典型案例。
目录一、汪天佑正当防卫案二、盛春平正当防卫案三、陈天杰正当防卫案四、杨建伟故意伤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五、刘金胜故意伤害案六、赵宇正当防卫案七、陈月浮正当防卫案一、汪天佑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把握基本案情被告人汪天佑与汪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某家建房产生矛盾,后经调解解决。
2017年8月6日晚8时许,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驾车与赵某、杨某某来到汪天佑家北门口,准备质问汪天佑。
下车后,燕某某与赵某敲汪天佑家北门,汪天佑因不认识燕某某和赵某,遂询问二人有什么事,但燕某某等始终未表明身份,汪天佑拒绝开门。
燕某某、赵某踹开纱门,闯入汪天佑家过道屋。
汪天佑被突然开启的纱门打伤右脸,从过道屋西侧橱柜上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
汪天佑用摩托车减震器先后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
其间,汪天佑的妻子电话报警。
处理结果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害人燕某某、赵某等人于天黑时,未经允许,强行踹开纱门闯入被告人汪天佑家过道屋。
在本人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汪天佑为制止不法侵害,将燕某某、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司法适用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既要防止对不法侵害作不当限缩,又要防止将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错误认定为防卫行为。
第一,准确把握不法侵害的范围。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法律执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系同一村子的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由于双方在土地使用、邻里关系等方面存在矛盾,双方关系紧张。
2021年5月某日,双方因邻里纠纷再次发生争执。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某日,李某因土地纠纷再次找到张某某,要求张某某归还其侵占的土地。
双方在村口发生争吵,李某情绪激动,挥舞着手中的木棍威胁张某某。
张某某见状,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捡起一块石头掷向李某。
李某躲避不及,被石头击中头部,导致头部受伤。
三、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李某家属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承认自己使用石头掷向李某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 证人证言:张某某的邻居、村干部等证实了双方发生争吵的经过。
2. 物证:张某某掷向李某的石头。
3. 法医鉴定:李某头部受伤,构成轻微伤。
根据以上证据,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四、案件分析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为了制止不法侵害;(4)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李某挥舞着手中的木棍威胁张某某,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张某某在李某威胁的情况下,捡起石头掷向李某,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李某被石头击中头部,构成轻微伤,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张某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针对正在进行的抢劫、盗窃、抢夺等犯罪行为;(2)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行为;(3)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法律界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的概念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其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一起经典的正当防卫案例为切入点,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命案。
被害人李某因房屋地基问题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威胁李某。
在危急关头,李某的弟弟李某某拿起身边的铁棍,将张某击伤。
张某受伤后逃走,李某某随后报警。
警方赶到现场后,将张某送医救治。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持刀威胁李某,李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张某持刀威胁李某,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李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李某某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拿起铁棍击打张某,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3. 李某某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张某持刀威胁李某的情况下,李某某采取击打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本案中,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
2.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此时公民有权采取防卫行为。
3.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而不是其他人。
正当防卫经典案例
正当防卫经典案例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合法防御行为,即在被攻击或遭受危险时,为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必要的防御行为。
在判断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需要考量被害人是否在攻击或遭受危险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是否存在急迫和可能的危险、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手段等一系列细节。
下面是几个经典的正当防卫案例。
1. 辩护自己的卫士2004年10月10日,南京某餐馆发生车内停车不当引发的纠纷。
一名顾客将保安拳打脚踢,另一名保安躲至某角落。
这时,值班卫士杨志勇赶到现场,见另一名卫士被打也加入防卫。
两名卫士防卫后,将顾客推出餐馆,并追到餐馆门口。
其间,杨志勇用打伞的伞柄向该顾客头部击打多次。
次日,该顾客被送往医院治疗,发现头部有多处受伤。
后來,杨志勇因“伤害罪”被判刑8年。
他的律师以杨志勇属于法定防卫,而且采取的防卫行为也符合必要性、限度性等原则为由,提出了当庭撤诉的申请。
最终,法院确认杨志勇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并判定其免于刑事责任。
2. 遭遇入室抢劫2011年9月,南昌市某小区内一男子携带凶器入室行窃。
家中人员发现并报警。
男子意识到不妙,便奔向窗户试图逃离,但被此时回家的业主以木棍猛击后倒地,不幸死亡。
业主随后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逮捕,但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业主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判定其无罪。
3. 船上自卫2018年8月,一艘渔船在靠近中国边境海域捕鱼时,被越南渔船撞击。
船长及渔民在遭到追击之后,拿起水管等工具进行防卫。
在造成越南渔船损失的同时,船长及渔民也受了伤。
后來,初审法院判决船长及渔民分别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同时,也对庭审中审理的渔业资源争端、边界争议等问题提出了一定的关注和考量。
总结正当防卫是解决自身安全问题的一种合法手段,但在行使该权力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采取合理、适当的手段,且行使该权力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不进单纯依靠力量反击,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防卫。
另外,如果遇到无法避免的暴力冲突,也应该保持冷静,尽量通过协商解决,而非采取过度的暴力行为。
正当防卫7个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7个典型案例English Response:1. Case 1: A person is being attacked by an intruder who has broken into their home. The person defends themselves with a weapon, causing serious injury to the intruder.2. Case 2: A person is being threatened with a deadly weapon by an attacker. The person fears for their life and shoots the attacker.3. Case 3: A person is being physically assaulted by an attacker who is significantly larger and stronger. The person uses a weapon to defend themselves, causing injury to the attacker.4. Case 4: A person is being robbed and the robber is armed with a weapon. The person fights back and disarms the robber.5. Case 5: A person is being carjacked and thecarjacker is using threatening language. The person defends themselves with pepper spray, causing the carjacker to flee.6. Case 6: A person is being stalked and harassed by an individual. The person obtains a restraining order against the individual, but the individual continues to harass them. The person responds with physical force, causing injury to the individual.7. Case 7: A person is being threatened with violenceby an individual who is known to be dangerous. The person reports the threat to the police but no action is taken.The person decides to defend themselves, causing injury to the individual.Chinese Response:正当防卫的7个典型案例:1. 案例1,某人遭到闯入者袭击,闯入者已经侵入他的住所。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件。
被告人李某与邻居张某因房屋边界问题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威胁李某,李某在被迫自卫的情况下,用身边的铁棍将张某打成重伤。
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逮捕。
然而,李某坚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成为讨论的焦点。
二、案例经过1. 纠纷起因李某与张某系同村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2019年6月,两家因房屋边界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张某认为李某家的房屋侵占了自己的土地,要求李某退还部分土地。
李某则认为自己的房屋合法合规,拒绝退还。
2. 争执升级在一次争执中,张某情绪激动,持刀威胁李某。
李某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试图通过沟通解决问题。
然而,张某态度强硬,坚持要求李某退还土地。
在无奈之下,李某被迫自卫。
3. 正当防卫李某在自卫过程中,用身边的铁棍击打张某。
张某受伤倒地,李某趁机逃离现场。
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逮捕。
三、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遭受张某持刀威胁的情况下,出于自卫的目的,用铁棍击打张某,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 正当防卫的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自卫过程中,虽然将张某打成重伤,但考虑到张某持刀威胁,且李某在被迫自卫的情况下,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3. 自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的区别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张某的重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自卫过程中,并非故意伤害张某,而是出于自卫的目的,对张某造成了伤害。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0年4月15日,张某某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张某某刺去。
张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迅速反击,用拳头击打李某,导致李某受伤。
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张某某故意伤害罪。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审查起诉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遂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收到案件后,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决定不予起诉。
3. 法院审理李某不服检察机关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张某某面对李某的攻击,生命受到严重威胁;(2)张某某反击行为是为了制止李某的攻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3)张某某反击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李某轻伤。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驳回李某的自诉请求。
三、案件评析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具体来说,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 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3.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4. 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
在本案中,张某某面对李某的攻击,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迅速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二个构成要件。
同时,张某某反击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李某轻伤,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三个构成要件。
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一项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然而,正当防卫的适用并非无限制,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
本文将通过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例,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情简介(一)案件起因甲、乙系邻居,两家住在一栋楼里。
近年来,由于双方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的差异,导致邻里关系紧张。
一天,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乙挥拳朝甲头部击打。
甲在无法躲避的情况下,拿起手中的水果刀刺向乙的胸部,造成乙重伤。
事后,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争议。
甲辩称,自己在遭受乙的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措施。
乙则认为,甲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故意伤害。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遭受乙的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防卫行为。
然而,甲在防卫过程中,未注意控制力度,导致乙受到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甲犯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甲的防卫动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对甲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分析(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乙挥拳朝甲头部击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甲在无法躲避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3. 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的防卫行为导致了乙受到重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甲在防卫过程中,未注意控制力度,导致乙受到重伤,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024年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2024年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一、街头勇斗持刀歹徒。
在2024年的一个热闹的城市街头,发生了一件惊心动魄的事情。
有个小混混,喝了点酒就开始发酒疯,拿着一把小刀在大街上乱晃,周围的人都害怕得不行,纷纷避让。
这时候,有个年轻的小伙子,我们就叫他阿强吧。
阿强可是个热心肠,他看到这个场景,心里想着可不能让这个小混混伤害到无辜的人。
阿强一开始也是很害怕的,毕竟对方拿着刀呢。
但是他看到旁边有个小女孩被吓得哇哇大哭,可能是小混混的样子太吓人了。
阿强咬了咬牙,顺手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棍。
小混混看到阿强拿着木棍,就朝着阿强冲了过来,嘴里还骂骂咧咧的。
阿强当时心里特别紧张,但是他知道自己必须得做点什么。
当小混混靠近的时候,阿强用木棍一下子就打到了小混混拿刀的手。
小混混吃痛,刀就掉到了地上。
阿强没有就此停手,他怕小混混再捡起刀,就又用木棍把小混混绊倒在地,然后坐在小混混身上,一直等到警察来。
有人就问阿强,你不怕小混混事后报复你吗?阿强说,当时哪想得了那么多,就想着不能让他伤害别人。
后来经过调查,阿强的行为被判定为正当防卫。
这可让周围的居民都松了一口气,大家都觉得阿强是个英雄呢。
二、家中抵御不法入侵。
还有一个案例是发生在居民家中的。
有一对老夫妻,住在一个比较安静的小区里。
有一天晚上,突然有个小偷撬门进来了。
这老两口本来都已经睡下了,听到动静就惊醒了。
老爷爷身体不太好,但是他还是很勇敢地拿起了一根擀面杖,站在卧室门口。
老奶奶则躲在老爷爷身后,手里拿着电话准备报警。
小偷进来后,看到老爷爷拿着擀面杖,就想吓唬老爷爷,还拿出了一把小钳子,说让老爷爷别多管闲事。
老爷爷可不吃这一套,他说这是我的家,你才是不应该出现在这里的人。
小偷就朝着老爷爷冲了过来,老爷爷闭上眼睛,朝着小偷的方向用力挥舞擀面杖。
这一下就打到了小偷的肩膀上。
小偷被打得往后退了几步,但是他还不死心,又想冲过来。
这时候老奶奶已经报了警,她大声地喊着警察马上就来。
老爷爷也鼓起了更大的勇气,又朝着小偷挥舞擀面杖。
法律普及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与邻居张某某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争执,双方矛盾激化。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某情绪失控,持刀向李某某攻击。
李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对张某某进行了反击,致使张某某受伤。
事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坚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3. 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三、法院审理1. 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向李某某攻击,已经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
2. 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某在遭受张某某持刀攻击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了反击行为。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李某某的反击行为具有必要性。
3. 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关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反击过程中,虽然造成了张某某受伤,但考虑到当时的情况,李某某的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四、判决结果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无罪。
五、案例评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2)防卫行为的必要性;(3)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在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防卫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3月,张某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某发生争执。
双方言语冲突升级,李某情绪激动,持刀指向张某。
张某在危急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安全,采取了防卫行为,导致李某受伤。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二、案件经过2019年3月15日,张某与李某在某公司会议室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
双方争吵过程中,李某情绪失控,从口袋中掏出一把水果刀,指向张某,威胁道:“你今天别想好过!”张某见状,感到极度恐慌,深知自己若不采取行动,将面临生命危险。
在危急关头,张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防卫行为。
张某用力推开李某,并抓住其手臂,试图夺刀。
在搏斗过程中,张某用尽全身力气,将李某摔倒在地。
李某手中的水果刀不慎掉落,张某趁机夺过水果刀,将李某制服。
在制服李某的过程中,张某不慎刺伤李某左臂。
三、案件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对张某进行逮捕。
经调查,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9年5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1. 存在不法侵害:李某持刀指向张某,威胁其人身安全,构成不法侵害。
2. 防卫意识明确:张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明确意识到自己需要采取行动保护自己。
3. 防卫行为必要:张某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4. 防卫行为适度:张某在制服李某的过程中,虽然造成李某受伤,但综合考虑双方身体力量、防卫行为的必要性等因素,张某的防卫行为属于适度防卫。
5. 防卫行为及时:张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立即采取防卫行为,没有延误时机。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案例
正当防卫的案例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即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属于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它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正当防卫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规定。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斗殴事件。
小明和小红是同学,某日在学校发生了一场冲突,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
在冲突中,小明主动攻击小红,小红为了保护自己,采取了反击行为,造成了小明一定程度的伤害。
经过调查,确认小明是先动手的,并且小红的反击行为是在必要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因此,法院判定小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张某家中的抢劫事件。
张某是一名普通市民,某日晚上,他家中突然闯入了一名持刀抢劫的歹徒。
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张某拿起了家中的菜刀进行反击,最终将歹徒制服并报警。
警方赶到后将歹徒抓获,而张某也因为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而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三,工地上的斗殴事件。
在一个工地上,发生了两名工人因为工作纠纷而发生的斗殴事件。
在斗殴中,甲方先动手打伤了乙方,乙方为了保护自己进行了还击。
经过调查,确认甲方在纠纷中先动手,乙方的反击行为是在必要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因此,法院判定乙方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正当防卫是一项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需要注意必要性和适当性。
只有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合理、必要的,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懂得运用法律知识,正确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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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赖某,男,25岁。
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
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员的身份。
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请说明理由。
分析: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理由是:(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
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2、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
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
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
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
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3、王某,女。
24岁。
张某、女,44岁。
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
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
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
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
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
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
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
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
”王某大声呼救。
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
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
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分析:(1)对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
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
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案例4、孙明亮,男,19岁。
某晚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
见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
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人发生争执。
蒋小平打了郭鹏祥一拳,郭鹏祥等三人逃跑。
孙明亮和蒋小平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
此时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
发现孙明亮、蒋小平,郭鹏祥猛击蒋小平数拳。
蒋小平和孙明亮退到垃圾堆上。
郭鹏祥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照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
郭鹏祥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分析: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
(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5、被告人由某,女,29岁,农民。
1998年3月15日,村民承某见由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由家,欲行强暴,由某挣扎中摸到枕下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承某身上猛刺。
承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
问:由某的行为是否是防卫过当?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由某,当自己的性权利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为了自救将承某当场刺死,其行使的是特别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考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总结: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
第一、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有危害性、在主观上有罪过。
从总体上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二、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成立防卫过当,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进行的。
只有正当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使防卫由正当变为过当,由合法变为非法。
基于防卫过当的特殊性,刑法明文规定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对被害人的潜在性严重的危害后果,刑法规定了无过当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无过当防卫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
案情:2007年2月22日8时许,鲁山县下汤镇村民燕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在门前发生争吵,后双方家属发生撕打。
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燕某某(燕某之子)、李某某(李某之子)及其兄弟,三人搂抱着翻倒地上,燕某某将李某某下嘴唇咬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
评析: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案发时,受害方二人共同殴打被告人,被告人黄某一人为了抵御被害方二人的侵害,从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
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
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成立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正当防卫应当具有正当性,正当性应从几个方面考察:一是防卫意图,即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认识因素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识;意志因素上正在进行的步伐侵害的决意。
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使它与偶然防卫、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和防卫错误等外观上类似的行为相区别。
二是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其特征是:起因的不法性和起因的侵害性。
不法性是对防卫起因的法律评价,侵害性是防卫起因的事实评价。
防卫起因使正当防卫与假象防卫相区别。
三是防卫客体,对之实行防卫的对象,有人和物之分。
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
四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界定防卫时间使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相区别。
五是防卫限度,指正当防卫保持其合法性之的数量界限。
正当防卫只有控制在必要限度内才是正当的。
考察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大体上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不法侵害的强度,是综合性指标,需要综合全案案情进行认定;二是不法侵害的缓急,指侵害的紧迫性状况;三是不法侵害的法益,即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合法利益。
以上的五个方面反映了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一旦某一方面不具有或缺乏正当性,损害了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知道本案属于相互斗殴。
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