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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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在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毕业生就业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为广大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显得尤为迫切。

下面就对此进行探讨。

首先,要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规划教育。

大学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应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

因此,在大学生涯的早期,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职业规划教育,帮助他们认清自我、了解社会、掌握发展动态,从而更好地为未来的就业做好准备。

其次,加强与企业的对接与合作。

高校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各类用人单位和企业建立联系,了解市场需求,掌握行业动向,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和机会。

同时,高校还应当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开展双方共赢的合作项目,促进毕业生与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和就业机会。

同时,要完善就业服务机制。

高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为毕业生提供一站式的就业服务,包括就业信息发布、职业规划指导、就业培训等。

同时,高校还应当加强对毕业生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帮助。

另外,要加强就业政策的引导。

各级政府应当出台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政策来吸引企业招聘毕业生,为毕业生的就业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最后,要提高毕业生的就业意识和能力。

毕业生应当提高就业意识,主动适应市场变化,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同时,毕业生还应当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通过实习、兼职等方式锻炼自己,为将来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的来说,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学校、企业、政府和毕业生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能为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愿我们共同努力,为毕业生的就业梦想助力加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文号】•【施行日期】2017.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2017年1月)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基层作为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创新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有力推动了基层事业发展。

同时也要看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基层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相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还存在动力不足、渠道不畅、发挥作用不够、发展空间有限、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

将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更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桂人社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桂人社发〔2011〕12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在各级各部门多年的努力下,我区的就业形势已经发生新的变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大体得到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有所缓和,而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进一步加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成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政策、广开门路、做好服务,力争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1.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东政办[2014]132号【发布部门】海东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2【实施日期】2014.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办〔2014〕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海东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2日海东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4〕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析形势,关注民生,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随着高校毕业生总量的增加、压力的增大,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问题和供求结构失衡的矛盾比较突出,加之受经济发展、地方财政、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制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难度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形势依然严峻。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事关大学生的个人发展,事关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和突出位置,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创新拓宽就业渠道,加大就业帮扶援助,着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有力促进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二、落实政策,强化服务,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业(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认真落实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和《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2012〕16号)精神,力争到2015年底我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人数达1200人左右,至2020年底我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人数达3000人左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国办发〔201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一)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落实,并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二)结合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围绕我省十大重点产业发展,结合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

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产业园区就业,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四川)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四川)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四川)xx年的5月5日上午,省长魏宏主持召开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使用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进展了调整完善。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提出,将创业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在校大学生。

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高校或地方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工程,每个工程给予1万元补贴。

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xx年底。

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到达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将选调生、公务员等省公招工程的录用时间提前到毕业学年的上学期进展。

建立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及网络平台。

国有企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实行公开招聘。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工作的意见》,明确将强化农产品质量平安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标准化品牌化建立,加强全程监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城镇根底设施建立的实施意见》,提出城镇道路交通设施、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效劳设施等5大类15个小项建立任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开展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大型综合性建筑业企业集团、支持建筑业企业积极拓展省外海外市场等转型升级措施。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大企业大集团转型升级加快开展的奖励暂行方法》。

会议学习了就业促进法相关内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9•【字号】川府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3]20号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为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关于“要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把四川建设成为英才辈出的人才高地”的要求,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把高校毕业生资源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力量。

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性;要从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突破传统观念,以历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用好高校毕业生的宽松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切实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优越条件。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指导,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连政办发[2011]153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1〕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一)按照省统一部署,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

对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单位有岗位空缺的,要优先接收;各级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服务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要拿出专门岗位招录。

(二)对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每年乡镇(街道)机关招录公务员,按照省公务员招录规定,拿出20%左右的招录计划进行定向招录。

(三)对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由省级财政返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返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5•【文号】国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

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国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6月10日,省委副书记、省长XXX平主持召开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年底达到85%,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落实好行之有效的就业促进政策(一)继续推进就业促进政策的落实。

近年来,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省委、省政府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稳定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面对新的就业形势和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63号)、《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89号)等文件精神,继续推进文件提出的“六条措施”、“七条意见”和“九大行动计划”的实施。

要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对政策措施进一步充实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2010]1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2010]1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2010〕1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和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面对不断增大的就业压力,省委、省政府从“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大政策引导和推进力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收到了明显效果。

但是,由于我省高校毕业生总量在持续增加,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问题和供求结构失衡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一些高校毕业生择业观念落后,加之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度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因此,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人力资源。

高校毕业生就业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关系到人才强省战略的顺利实施,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密切结合本地实际,多方位搭建就业平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岗位适应能力,面向市场就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6.12•【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社会组织在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持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社会组织进一步助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57号)等部署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推动社会组织助力拓展就业新空间。

各地要引导动员社会组织持续拓展服务空间,挖掘就业需求,进一步稳住存量岗位、扩大增量规模。

支持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积极引入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公益慈善项目和资金,助力基层民生保障,带动开发相应岗位。

推动专业性社会组织巩固拓展教育、医疗、科技、文化、社会救助、养老、托育等领域的服务空间,面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和见习岗位。

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政策落地与项目实施,引导社会组织开发与承接服务相适应的就业岗位。

指导社会组织结合发展需求设置见习岗位,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申报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二、推动社会组织扩大就业资源对接。

各地要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联系会员、企业、高校和专业人员的独特优势,创新就业资源对接服务模式,搭建和完善就业对接服务平台。

特别是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发挥分布各行各业的优势,主动收集发布行业就业需求,促进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精准对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2009年,我市预计接收大中专毕业生4.5万人,另有此前尚未就业的5000人,全年预计有5万名毕业生需安置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已成为我市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的主体。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人民群众高度关注。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战略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与创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完善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体系,逐步构建起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毕业生就业率相对稳定,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人数明显增长,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二、鼓励和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一)鼓励毕业生积极参加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豫政[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08〕1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广大高校毕业生及时就业,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改善结构,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中原崛起新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宏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相对稳定,就业人数和到基层就业人数明显增长。

同时,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青政办[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过不断完善和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

但随着高校毕业生总量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在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用人需求下降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十分艰巨。

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1.畅通就业主渠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做到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和就业促进同步计划、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央驻青企业招聘人员应安排不少于30%的新增岗位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

我省实施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新增就业岗位要安排5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2年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小微企业、非公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4年。

【探索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长效机制】职业培训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促进

【探索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长效机制】职业培训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促进

【探索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长效机制】职业培训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促进编者按: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并且预计在今后若干年内也难以迅速扭转。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报告》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为新部委组建和相关职能调整后出台的第一份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研究报告。

报告尽管以专题组署名,但无庸讳言,其主要内容相当程度地反映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基本观点和政策意向,因而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政策导向价值,足以引起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各类高校乃至社会有关方面的密切关注。

报告结合我国整体就业形势,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作了全面、清晰而透辟的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现实可行的政策意见、建议。

这些分析和建议,既可供研究机构作进一步的探索和理论思考,也可供决策部门研究采纳,作为实际工作部门下一步的行动指南。

更为重要的是,破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题需要引起包括学生、家长、学校、教师在内的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只有政府和社会方方面面携起手来,共同行动,才能把这个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进一步解决好,这也是本刊全文刊载这篇报告的初衷。

近期,我们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了初步研究,具体报告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一)近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党的十七大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国务院每年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部署安排,逐步建立了相应的就业政策框架体系。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高等学校开始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初步形成了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有关部门共同配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毕业生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服务得到加强。

在近几年高校毕业生人数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毕业生离校时的就业率稳定在70%左右,登记失业的毕业生60%以上实现了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基本保持稳定。

(二)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其一,在全社会总体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高校毕业生总量继续上升,就业压力不断加大。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扬府办发[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9〕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1、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明显加大,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型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实施力度更大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供质量更优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

2、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责任,通过更加扎实的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县(市、区)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3、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专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晋政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实现我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目标责任,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坚持就业优先,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施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发展战略,在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努力实现转型跨越发展中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实现扩大就业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要健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和监督。

二、畅通就业渠道,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三)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

要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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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登记未就业(失业)可领取临时生活补助、大学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从15元/天提高至39元/天……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广州大学生今年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预计今年在广州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将达15万至20万人。

为了帮扶这20万人就业,《意见》从多个方面提出了促进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和扩大见习毕业生数量。

此外,《意见》在以往基础上扩大了可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毕业生范围,除了入学前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广州市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也可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会议提出,要确保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80%的目标落到实处。

困难家庭毕业生未就业当月可领取补助
《意见》提出,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或公告服务机构免费办理未就业(失业)登记,领取生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自登记未就业(失业)当月起即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

增加从基层工作大学生中招公务员比例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意见》明确,从今年起至2011年,每年招募1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广州市镇(街)农村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为两年,每人岗前培训补贴250元,市财政和接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区(县级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800元。

同时,今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聘2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官”,力争5年内实现全市“一村一名大学生”目标。

市财政给予每位大学生村官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每年工作生活津贴5000元。

另外,从今年起,财政拨款的市、区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和市、区党政机关招公务员,从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聘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0%和33%,以后逐年增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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