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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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在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毕业生就业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为广大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显得尤为迫切。

下面就对此进行探讨。

首先,要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规划教育。

大学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应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

因此,在大学生涯的早期,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职业规划教育,帮助他们认清自我、了解社会、掌握发展动态,从而更好地为未来的就业做好准备。

其次,加强与企业的对接与合作。

高校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各类用人单位和企业建立联系,了解市场需求,掌握行业动向,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和机会。

同时,高校还应当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开展双方共赢的合作项目,促进毕业生与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和就业机会。

同时,要完善就业服务机制。

高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为毕业生提供一站式的就业服务,包括就业信息发布、职业规划指导、就业培训等。

同时,高校还应当加强对毕业生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帮助。

另外,要加强就业政策的引导。

各级政府应当出台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政策来吸引企业招聘毕业生,为毕业生的就业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最后,要提高毕业生的就业意识和能力。

毕业生应当提高就业意识,主动适应市场变化,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同时,毕业生还应当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通过实习、兼职等方式锻炼自己,为将来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的来说,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学校、企业、政府和毕业生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能为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愿我们共同努力,为毕业生的就业梦想助力加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文号】•【施行日期】2017.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2017年1月)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基层作为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创新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有力推动了基层事业发展。

同时也要看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基层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相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还存在动力不足、渠道不畅、发挥作用不够、发展空间有限、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

将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更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桂人社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桂人社发〔2011〕12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在各级各部门多年的努力下,我区的就业形势已经发生新的变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大体得到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有所缓和,而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进一步加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成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政策、广开门路、做好服务,力争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1.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东政办[2014]132号【发布部门】海东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2【实施日期】2014.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办〔2014〕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海东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2日海东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4〕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析形势,关注民生,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随着高校毕业生总量的增加、压力的增大,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问题和供求结构失衡的矛盾比较突出,加之受经济发展、地方财政、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制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难度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形势依然严峻。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事关大学生的个人发展,事关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和突出位置,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创新拓宽就业渠道,加大就业帮扶援助,着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有力促进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二、落实政策,强化服务,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业(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认真落实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和《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2012〕16号)精神,力争到2015年底我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人数达1200人左右,至2020年底我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人数达3000人左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国办发〔201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一)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落实,并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二)结合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围绕我省十大重点产业发展,结合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

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产业园区就业,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四川)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四川)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四川)xx年的5月5日上午,省长魏宏主持召开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使用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进展了调整完善。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提出,将创业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在校大学生。

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高校或地方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工程,每个工程给予1万元补贴。

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xx年底。

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到达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将选调生、公务员等省公招工程的录用时间提前到毕业学年的上学期进展。

建立四川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及网络平台。

国有企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实行公开招聘。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工作的意见》,明确将强化农产品质量平安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标准化品牌化建立,加强全程监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城镇根底设施建立的实施意见》,提出城镇道路交通设施、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效劳设施等5大类15个小项建立任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开展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大型综合性建筑业企业集团、支持建筑业企业积极拓展省外海外市场等转型升级措施。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大企业大集团转型升级加快开展的奖励暂行方法》。

会议学习了就业促进法相关内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9•【字号】川府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3]20号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为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关于“要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把四川建设成为英才辈出的人才高地”的要求,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把高校毕业生资源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力量。

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性;要从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突破传统观念,以历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用好高校毕业生的宽松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切实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优越条件。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指导,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连政办发[2011]153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1〕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连云港市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一)按照省统一部署,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

对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单位有岗位空缺的,要优先接收;各级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服务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要拿出专门岗位招录。

(二)对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每年乡镇(街道)机关招录公务员,按照省公务员招录规定,拿出20%左右的招录计划进行定向招录。

(三)对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由省级财政返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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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登记未就业(失业)可领取临时生活补助、大学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从15元/天提高至39元/天……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广州大学生今年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预计今年在广州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将达15万至20万人。

为了帮扶这20万人就业,《意见》从多个方面提出了促进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和扩大见习毕业生数量。

此外,《意见》在以往基础上扩大了可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毕业生范围,除了入学前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广州市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也可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会议提出,要确保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80%的目标落到实处。

困难家庭毕业生未就业当月可领取补助
《意见》提出,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或公告服务机构免费办理未就业(失业)登记,领取生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自登记未就业(失业)当月起即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

增加从基层工作大学生中招公务员比例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意见》明确,从今年起至2011年,每年招募1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广州市镇(街)农村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为两年,每人岗前培训补贴250元,市财政和接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区(县级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800元。

同时,今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聘2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官”,力争5年内实现全市“一村一名大学生”目标。

市财政给予每位大学生村官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每年工作生活津贴5000元。

另外,从今年起,财政拨款的市、区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和市、区党政机关招公务员,从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聘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0%和33%,以后逐年增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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