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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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实际情况,为规范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预防案件的发生,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治安保卫组织机构及权责划分第二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规范管理,特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总裁委员会副主任:总经理成员:由各公司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集团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保卫部负责人担任)第三条集团所属各公司及部门第一负责人为本公司及部门治安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及部门的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保卫部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其管理范围是:负责组织协调集团的全面治安保卫工作、集团办公区域、集团领导的安全保卫、参与协调各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解决、征地后未移交给开发项目部前的地块管理、督促指导各公司护卫部和公司级护卫队的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集团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各公司护卫部(队)在所属公司的领导下,组织护卫队、班抓好管辖区域内的治安保卫工作,其管理范围是:(一)建筑公司护卫部在开发公司项目部和建筑公司项目部进场之日起,负责监督指导项目护卫队、班做好施工现场属集团财产(包括围墙外的水电专用设施)的保卫以及现场治安保卫工作。

外协单位保卫工作由开发项目部负责沟通协调,建筑公司护卫队、班予以配合。

(二)物业公司护卫部在开发项目部将新建楼盘移交给物业公司之日起,应督促指导护卫队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销售部护卫队的管理范围,是负责各售房部÷门前停车管理区域和样板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各护卫队、班在所属物管小区、施工现场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章治安保卫工作职责第七条各公司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级治安责任制,严密各项防范措施,把治安工作纳入日常的管理工作,做到“五同时”,即“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治安保卫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分析研判,积极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治安保卫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综合防范、群防群治、打防结合的方针,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力量的建设和执法能力提升,推动治安保卫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形成全面覆盖、协同高效、源头治理的治安保卫体系。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者和指挥者是公安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警力合力。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与公安机关开展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第六条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对接,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综治机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建设,实行治安保卫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治安情况的线索和信息,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预防工作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治安形势的研究和预测,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治安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和有序。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的治安防控工作,加强对涉恐、涉暴等重大案件行动和风险的排查和预测,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重点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保力量的投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工作,开展防沉迷、防欺凌、防溺水等专题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行使执法权,应当依法公正、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任意拘禁、殴打、虐待被监管人。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江苏省人大第一条为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治安保卫教育,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犯罪活动,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三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领导负责、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为生产、工作、教学、科研服务.单位应当参加治安联防活动,配合社会治安保卫工作.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工作人员.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保卫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第五条保卫机构的职责是:(一)对单位人员进行治安保卫教育;(二)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三)组织实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正常秩序;(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处理一般治安事故;(五)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监督或者考察本单位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六)执行本单位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第六条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依法办事;保卫工作应当由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者担任.保卫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或者因公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优待.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保卫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第八条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治安秩序.发现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反映;发生案件或者事故时,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第九条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职责是:(一)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二)组织制定治安保卫教育计划;(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四)检查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问题;(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第十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二)公共场所、生活设施管理制度;(三)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四)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八)涉外工作安全保卫制度;(九)其他必要的治安保卫制度.第十一条关系国计民生和对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是重点单位;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和生活起重要作用的是要害部位.对于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对于重点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检查.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确定;要害部位由本单位确定,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选配.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公安机关关于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的汇报.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下属单位工作中的困难,应当帮助解决.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监督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三)指导单位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四)定期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消除治安隐患;(五)组织和指导单位保卫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报警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依法处置.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单位有权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公安人员玩忽职守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执行本条例,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本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一)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二)重视开展治安保卫教育,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发现重大治安隐患,积极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有功的;(四)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第十七条单位治安责任人和保卫工作人员违反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建立或者不执行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经公安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对治安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单位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接到公安机关《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超过规定期限未整改的,对治安责任人给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后,隐匿不报、弄虚作假或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对治安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8日。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保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治安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单位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管理工作一同布置、考核、奖惩。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其主要任务是: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负责的责任制。

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治安保卫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五条师生员工是学校的主人,必须遵守治安保卫法规,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的安全。

第六条本细则同时适用于来校短期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

第七条本细则在校长领导下施行,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校长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治安保卫的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全校保卫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治安保卫教育。

(三)建立健全学校各项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责成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四)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治安保卫状况进行检查,组织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查处。

(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治保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各校区、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目标,同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管理工作一同布置、考核、奖惩。

(二)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含来本单位短期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督促他们遵守法纪和各项治安保卫管理制度,组织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帮助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条为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要紧任务是:进行治安保卫教育,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治理的行为和犯罪活动,防止灾难事故的发生,爱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赖群众,综合管理的方针,贯彻领导负责、特意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为生产、工作、教学、科研服务。

单位应当参加治安联防活动,配合社会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实际事情,建立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工作人员。

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保卫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保卫机构的职责是:(一)对单位人员进行治安保卫教育;(二)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三)组织实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正常秩序;(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处理普通治安事故;(五)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监督或者考察本单位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六)执行本单位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

第六条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别徇私情,依法办事;保卫工作应当由政治、业务素养良好、品格端正、躯体健康者担任。

保卫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或者因公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抚恤、补助或者优待。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保卫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治安秩序。

发觉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反映;发生案件或者事故时,应当爱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九条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其职责是:(一)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二)组织制定治安保卫教育打算;(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四)检查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降实事情,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咨询题;(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

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7.09.03【实施日期】198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保卫任务第三章治安保卫责任制第四章保卫机构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和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产秩序,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建立并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加强内部的治安保卫,是每个单位应尽的职责。

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切实抓好本条例在本单位的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治安保卫任务第六条单位治安保卫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单位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警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发动和组织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加强对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保卫,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发挥治安保卫委员会、消防队、护厂(校)队、治安巡逻队和经济民警的作用,搞好治安联防,维护单位内部及单位周围的治安秩序;(四)负责本单位职工和辖区内家属及其他常住、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调解纠纷,帮助和教育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五)对公安机关依法交付监督、考察的罪犯或者被告人实行监督、考察;(六)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查破或者协助查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查处治安灾害事故。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38707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38707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89年11月4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依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原则,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和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单位行政领导人具体负责本条例在本单位的实施。

第二章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五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法制教育、敌情教育、保密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动员和依靠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三)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各项具体措施;(四)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五)维护单位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六)负责单位内部各种临时工的治安管理;(七)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八)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九)办理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事项。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以下有关制度:(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二)现金、票证、物资、产品、商品、重要设备和仪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三)武器、弹药的登记、保管、领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四)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的生产、使用、运输、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六)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七)单位内部公共场所和集体宿舍的治安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九)单位需要建立的其他治安保卫制度。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要依靠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治安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单位保卫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一)督促单位健全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二)指导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制定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三)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或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七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职工群众维护治安秩序,同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以及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做好防盗窃、防破坏、防火灾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三)保障要害部位的安全;(四)调整内部治安纠纷;(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十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对正在本单位发生的妨碍正常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应劝阻、制止或将行为人带离现场,必要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驻单位的派出机构履行上级公安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维护该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执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三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经费列入单位预算。

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94年6月27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施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按照权限分工,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可以委托副职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六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对单位人员进行治安保卫和遵纪守法教育;(二)预防、制止单位内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三)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四)调解处理内部治安纠纷,及时进行疏导,防止矛盾激化;(五)加强要害部位管理,确保要害部位安全;(六)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七)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或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或被批准劳动教养院外执行的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八)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处理;(九)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的集体户口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十一)做好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十二)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文)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文)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文)《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治安保卫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单位、辅警队伍等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警务人员、巡逻人员、保安人员等。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安、服务大局、依靠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社区警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工作岗位,保守工作秘密,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进行治安保卫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杜绝滥用职权等不良行为。

第二章治安防范第八条公安机关和社区警务单位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治安形势的分析研判,及时掌握社会动态,认真开展防范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对涉暴恐、涉恐涉极等重点人员和重点地区的管控,预防各类治安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社区警务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重点人群的治安防范工作,提高警力部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要健全信息采集、分析、应用机制,及时发现、研判和处置各类治安隐患,确保治安防范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和社区警务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治安防范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章治安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治安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治安设施、治安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工作状态和工作效果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各类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1.06•【字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87年9月25日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1987年11月6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和制度第三章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第四章治安保卫责任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厂长、经理、校长、院长、所长及机关、团体等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的原则,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本条例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施行,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和制度第六条单位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工作、生产、科研、教学等工作任务同时布置、考核、奖惩。

第七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单位人员开展法制和安全保卫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落实防特、防盗、防火、防爆炸、防破坏事故等防范措施;(三)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四)调解处理内部治安纠纷,及时进行疏导,采取有效措施钝化矛盾;(五)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就业;(六)加强对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及代培、实习等人员的管理,用人部门和带队人员要制定治安责任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七)消除妨碍治安的隐患;(八)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治安联防,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维护本单位及职工宿舍区的治安秩序。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0.27•【字号】•【施行日期】1989.10.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89年10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保卫的任务和职责第三章分类管理第四章保卫机构和人员第五章检查监督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检查监督本条例的实施,指导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各单位均须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各类案件。

第五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分级负责,落实到人。

第二章治安保卫的任务和职责第六条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是: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各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应经常督促,定期检查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并确定一位行政副职领导人分管,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单位分管治安保卫工作领导人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治安保卫任务;(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其他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把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及时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组织开展法制、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群众遵纪守法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四)领导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队伍(包括群众性的治保组织),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业务建设;(五)组织力量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本单位发生的重大反革命案件、其他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六)依照本条例决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奖惩事宜。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一)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
(二)重视开展治安保卫教育,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重大治安隐患,积极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或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有功的;
(四)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单位、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治安保卫教育,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犯罪活动,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领导负责、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为生产、工作、教学、科研服务。
第九条 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
(二)组织制定治安保卫教育计划;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四)检查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内部生产、治安秩序混乱,多次发生案件或事故的;
(二)存在治安隐患,收到《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进行整改,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不执行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给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
(四)违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扰乱治安秩序,经教育不改的;
(五)包庇违法行为或发生案件、事故隐匿不报的。
第十七条 对于扰乱治安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医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医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目标责任,提高学院内部治安防控实效,维护学院稳定和校园的正常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综合治理原则,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各系部、处室、馆分级管理,纳入岗位责任制,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三条校园治安保卫工作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运用行政管理手段,以保卫处为工作主体,其他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实现发案少、秩序好、内部稳定、师生员工满意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学院院长是第一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第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院以下各系部、处室、馆等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有关治安工作的部署;(二)领导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保卫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治安保卫工作;(Ξ)落实治安防控措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重点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听取治安保卫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校园内部保卫工作的问题,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四)逐级落实综合治理治安保卫目标岗位责任制,组织、实施学院年度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评,落实部门治安保卫工作奖惩;(五)开展对师生员工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准确掌握、及时反馈不安定信息,做好本部门违法违纪人员教育转化和监控工作,有效化解内部矛盾纠纷;第五条学院各班主任为本教学班具体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应履行的职责是:(一)遵守学院综合治理、治安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定事端苗头,并报告有关领导。

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06年修正)

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06年修正)

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0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施行日期】1995.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第四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单位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

第五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职工违法犯罪;(二)负责内部治安管理,消除治安隐患,预防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三)调解、处理内部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单位稳定;(四)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劳改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五)协助公安机关依法监督、考查和教育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劳动教养院外执行人员、被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六)负责本单位涉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七)落实要害部位和其他重点部位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八)发生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保护好案件、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九)配合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的集体户口和外来人口;(十)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22年)

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22年)

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22修正)(1998年10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国有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预防、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学院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及《江苏省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党委领导,行政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行政负责人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各自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应切实把治安保卫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纳入领导责任制,与其它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章任务和管理制度第五条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师生员工开展法制和安全保卫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做好动态信息工作,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四、调解及处理内部治安纠纷,并及时进行疏导,采取有效措施缓解矛盾。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六、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

用人部门和带队人员要签定治安责任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五、文件、档案、印章等保密管理制度。

六、现金、票据、文物、贵重物品的管理制度。

七、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八、集体宿舍、招待所、食堂、浴室、礼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

九、院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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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了维护医院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医院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2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院各部门(科室)。

1.3各部门(科室)根据实施办法,依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原则,认真执行医院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及具体措施。

1.4各部门(科室)负责人是该部门(科室)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和实施,并对该部门(科室)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2.部门(科室)治安保卫工作
2.1部门(科室)治安保卫工作主要任务:
2.1.1贯彻执行有关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医院安全保卫制度;
2.1.2积极参加法制教育、敌情教育、保密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动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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