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释义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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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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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文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文)《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1]总理:温家宝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1、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2、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3、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二、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2、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6、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三、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2、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3、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完整)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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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己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概述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概述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对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治安保卫重点第七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时政类报社、重点新闻网站等重要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发射传输台;(二)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渡口、跨江大桥、越江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运营单位,地铁、轻轨、公交、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企业;(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四)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大型数据中心运营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运营单位,水、电、油、气、热力等生产、输送、供应企业;(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实验、销售、运输、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实验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大型生产性工业企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药品等生产、加工企业;(十二)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家或者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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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421 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条为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治安保卫教育,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犯罪活动,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领导负责、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为生产、工作、教学、科研服务。

单位应当参加治安联防活动,配合社会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工作人员。

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保卫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保卫机构的职责是:(一)对单位人员进行治安保卫教育;(二)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三)组织实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正常秩序;(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处理一般治安事故;(五)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监督或者考察本单位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六)执行本单位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

第六条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依法办事;保卫工作应当由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者担任。

保卫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或者因公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优待。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保卫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治安秩序。

发现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反映;发生案件或者事故时,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九条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1]总理:温家宝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内保条例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自2004年1 2月1日起施行。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保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单位内保工作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必将为开创我国单位内保制度建设新局面、加强单位内保工作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也为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中的基本情况建国后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单位内保工作,是依据1950年政务院《关于在国家财政经济部门中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1980年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1985年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97年公安部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暂行)》。

应当说,这些规定,对做好单位内保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些规定必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政企政事合一”的产物,有些规定,如:对单位内保工作的定性、双重管理体制、享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一定范围的治安案件的处置权和行政处罚权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安体制改革的深入,这些都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单位的内保工作,解决内保工作无所适从、无法可依的问题。

但是,由于91年到2002年期间,公安体制正在进行改革,内保工作机制尚未理顺,其立法工作未能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安改制也接近尾声,单位内保工作面临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条例、人民警察法的相继出台,内保工作立法的迫切性更强了,以往建立的内保制度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这些形势的发展,并与相关法律有抵触,立法中面临着需要解决的许多矛盾和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当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 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八)涉外工作安全保卫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一条关系国计民生和对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是重点单位;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和生活起重要作用的是要害部位。
对于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对于重点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检查。
第三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领导负责、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为生产、工作、教学、科研服务。
单位应当参加治安联防活动,配合社会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工作人员。
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报警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依法处置。
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单位有权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公安人员玩忽职守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执行本条例,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本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4、食堂工作间要与餐厅隔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以防万一。
5、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采购人员不得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类食品要保证卫生质量。

什么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什么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什么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1.什么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维护本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的活动。

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要素:第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

所谓企业,是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实体。

包括各种性质类型的企业,如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

绝大部分企业,都是法人。

所谓事业单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中称之为社会法人组织。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于2004年做了修改。

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主要有下列特征:一是服务性,即它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二是公益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对于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领域,由政府组织管理或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来从事这部分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多数不属于竞争性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是知识密集型性。

主要是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

四是利用国有资产组办,具有公立公有性质,属于公共部门。

条例还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规定,“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因此,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高等学校。

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是其内部治安保卫的主体,也就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性质和责任主体。

实践中我们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是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对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主要负指导和监督责任,同时对单位外部社会治安保卫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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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督促公安和有关部门依法 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 经常检查、督促同级公安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法定的职责,特别是本条例 规定的职责,发现没有依法 履行职责的,要及时指出, 并督促纠正,对因没有依法 履行职责,造成公民人身、 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到损失, 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行为的,要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配 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省厅倒查办法、是否 检查要网上走程序)
④保障安全。这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最终目标。 保障安全包括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公共财产安全和单
位内部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
③突出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突出重点,主要是 指两个方面:从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来看,要抓 重点单位的安全;从单位自身来说,要抓重点部位的安全。 当然,突出重点,也包括工作方法上要抓重点事件和重点问
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是其内部治安保卫的主体,也就明确了企 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性质和责任主体。实践中我们要特别 注意两点: • ①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是责任 主体;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对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有 监督指导的责任。 • 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单位的自主行为,除了法律明 确规定的义务外,单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做好内部治安保卫, 不受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干涉。
题,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
三、作为公安部门和其他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单位内 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实行什么样的职责分工?
《内保条例》第3条规定了公安部门和其他有监管职责的 部门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 ①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宣传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 • ②培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为单位提供政策和专业技术方面的 咨询,协助单位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 ③根据《内保条例》规定,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指 导、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工作。
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什么?
我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方针是指导事业前进 的方向、目标、纲领。单位内部保卫工作首先要贯彻“预 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这一指导方针包括四个方面:
• ①预防为主。也即要把防止和减少危害单位内部治安的事 件的发生放在单位各项保卫工作的首位。防患于未然是许 多工作特别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首要原则,单位内部治安保 卫工作更是如此。实际工作中,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防范 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单位内部各种治安漏洞和业务活动 中的不安全因素,预防各种治安事件,保障单位内部的安 全。 • ②单位负责。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的 属性所决定的。
所谓事业单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中称之为社 会法人组织。1998年国务院颁发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 于2004年作了修改。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 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主要 有下列特征: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释义
各位领导,大家好!
今天我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一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 安保卫条例。
一、首先,我们谈谈什么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维护本单位内部治安秩 序的活动。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所谓企业 ,是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实体。包括各种性质类 型的企业,如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 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绝大部分企 业,都是法人。
• ①服务性,即它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 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 ②公益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 ,对于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领域,由政府 组织管理或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来从事这部分社会公共产 品的生产,多数不属于竞争性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 ③知识密集型性。主要是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 。 • ④利用国有资产组办,具有公立公有性质,属于公共部门。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内保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主要负有3个方面职责:
• ①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经常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情况以及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及时讨论决定有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的重大对策, 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定 期组织对单位内部治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重点治安保卫 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制度,等等。政府的领导责任,还体现在单 位内部治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时需要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定》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 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 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 或者其他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应当还包括督促公 安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2、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的对象是单位内部人、物、地、 事。 • 3、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的内容就是治安保卫。单位内部 的治安,应当是指位单位内部的安宁。
• 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是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 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下进 行的。由于治安工作的特殊 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尽管是单位的自主 行为,但公安机关作为国家 治安管理的主管行政机关, 仍负有很重要的责任,这就 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 他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 的行政管理部门,也负有指 导、检查并及时解决内部治 安保卫工作中突出问题之责 。作为企业事业单位来说, 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则有 接受上述部门指导、监督检 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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