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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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合同与合同法的概述

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的根本原则,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责任对等。

2、自愿原则: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之一。

3、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合理。

4、诚实守信原则:在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双重约束作用下。

5、保护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社会规范性以及防止权利使用过当。

6、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合同法的纲领,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合同的成立(订立)

合同订立概念:合同当事人为建立具体合同关系,将相互意思达成一致的合意过程。

合同订立要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2

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

(一)要约概念: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件:1、向客观存在的人做出意思表示2、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4、要约经要约人承诺,即受法律约束。(二)承诺概念:承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要件: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

3、内容与要约表示同意。

4、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方式: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要约邀请概念: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

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3)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权利:即债权。包括1、请求权2、相对权3、抗辩权

合同义务:即债务。包括1、给付义务2、附随义务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录音只作为证据)2、书面形式(实质性的合同内容载体)

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概念:指法律赋予的依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及其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性质:自愿履行。

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1、请求力2、执行力3、保持力

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可以请求代位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概念和性质不同。合同成立后并不当然生效,须取决于合同是否合法。

2)两者要件不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而合同生效应具备: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

3)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纷。

无效合同的原因:1、以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

合同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4、显失公平的合同。

含以上因素即为无效或撤销。不惧法律约束,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无效、撤销的相关内容:(略微看一下)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任然有效。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有过错方承担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损失。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第三人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第三人和集体。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合同虽已成立,但不符合生效要件,需有权利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待定的情况: (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特点:1、合同成立,缺乏有效要件,而效力不完备。

2、即非无效,也非有效,效力不确定。

附条件合同概念:在合同指明某一条件,作为限制合同效力的付款。

(包括生效条件,终止条件,以客观事实为标准,可以为消极条件,或积极条件)

附期限合同概念:以某个期限来确定将来所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效力的合同。

(包括生效期,终止期)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概念: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完成合同的义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过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集中体现也是合同消灭的最终原因)

合同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

双务履行合同的抗辩权: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规定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对方未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的要求(买卖,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

条件:1、双方互为给付义务承担方。

2、双方都以届债务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可能履行债务。

(二)不安抗辩权:在先给付义务人有证据表明后给付义务人可能以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或以逃避债务的欺诈可能情况,有权中止自己的义务履行。

条件:1、双方互为给付义务承担者。

2、后支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无法实现。

(三)顺序履行抗辩权:先铝箱义务人未履行合同,后支付人有权拒绝履行请求。

条件:1、双方互为给付义务承担者。

2、先支付义务人以届清偿期,而未履行义务。

3、履行债务不符约定,不合法定。

4、先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概念: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增加而给债权人带来债券上的损害,允许债务人行驶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保全特点:1、相对性规则例外 2、合同有效期间内 3、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一)代位权特点:1、针对债务消极不履行行为2、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债务人债权代位权条件:1、债务人以届清偿期 2、消极不履行 3、对债权人形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养老金、抚恤金)。

(二)撤销权的条件:1、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客观上的诈欺行为。

2、与第三人联合低价转让财产,推定该行为恶意。

3、需由债权人举证。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概念: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狭义认为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双方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合同变更特征: 1、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决定的结果。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主体不变。

3、在保持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和联系性的条件下作出内容的增补和修改。

合同变更条件:1、原合同存在有效。 2、变更需双方有效协议

3、合同内容变化

4、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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