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导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第一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6日文章点击数为:2498 字号: [大] [中] [小]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川建发〔2015〕51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附表下载.doc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1月30日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修订)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修订)》的通知成建委〔2018〕151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3月16日(联系人:黄马养;联系电话:61889288)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自我约束、自我保障、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提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升工地形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遵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倡导绿色施工,鼓励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倡使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依据《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
第五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
工程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工作。
二、申报范围第六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必须达到以下规模:(一)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工程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工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机电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轨道工程)。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抽查按检查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查,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容:(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五)对基坑(或桩基、复合地基)第一检验批隐蔽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监督机构依法协助调查违规行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同时依据《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成都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指南
施工单位须在 施工现场醒目位置 悬挂“每日重大危 险源作业公示牌”。 具体要求见《成都 市建筑工程安全文 明施工设施标准化 图例》。
建筑工程主体楼层上每层必须设置消防、降尘 水源,设置增压泵,水源应能覆盖到楼层的各处, 确保湿法作业,并于文明施工措施上明确如何保证 使用。
1、加工棚 建筑工程应设置工 具式材料加工棚,包括 钢筋棚、木工棚和搅拌 棚等,加工棚立柱及各 部件应符合其相应的标 准规范,并设置黑黄相 间的油漆警示标记。具 体要求见《成都市建筑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 标准化图例》。
施工出入口及场内道路 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 硬化。出入口地坪硬化长度 不小于两辆大车车长且不小 于10m。场内道路两侧应设 置宽200mm的黄色油漆条带 及排水沟,道路边缘设置降 尘水管。主要施工出入口必 须设置岗亭。
社会道路与施工区域 交叉路段(社会出入口) 应设置防尘降尘措施, 并将路面硬化,硬化方 式可参照施工出入口或 铺设钢板,在出入口两 侧铺设10m范围麻袋,并 组织人员定时保洁。
建筑工程应设置工 具式安全通道,采用双 层木板作硬防护,木板 厚度不得小于50mm, 立柱及各部件应符合其 相应的标准规范。另外 应设置黑黄相间的油漆 警示标记。具体要求见 《成都市建筑工程安全 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 例》。
建筑工程应设置工 具式楼梯防护栏杆,楼 梯防护栏杆底部设置挡 脚板。另外防护栏杆应 设置红白相间的油漆警 示标记,挡脚板应设置 黑黄相间的油漆警示标 记。具体要求见《成都 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 工设施标准化图例》。
9、分配电箱
10、开关 箱 11、交流电焊机专 用开关箱
安全员、塔吊指挥 人员、外来参观人 员
工人
管理人员
机具操作人员、特种作 业人员(不含塔吊指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三)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四)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实施物业化管理,并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
成都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成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
成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建安监发[2010]3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发布日期】2010.05.28【实施日期】2010.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成建安监发〔2010〕31号)各区(市)县安监站、各建设项目:为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管理的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对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完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各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重点整治内容(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拨付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转分包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1、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是否到岗履职;2、对施工单位(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情况、到岗检查情况;3、对各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情况。
4、参与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情况及监控记录情况。
5、监理月报、日志、巡视和关键环节的旁站记录的规范完整情况。
6、各类安全检查记录、隐患的跟踪处理情况。
(三)施工单位1、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一师两员”在岗情况及佩戴袖标情况;2、安全工程师、安全员日志记录规范、完整情况;3、对分包单位及设备的管理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4、施工现场严格实行总平面管理情况,开展文明施工管理和扬尘整治活动情况;5、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按时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及隐患消除情况。
天府新区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2018)
附件二成都天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建筑工程)监督备案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根据监督备案号,由我站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为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的开展有序,特制定如下监督工作计划:一、工程概况1.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该工程建筑面积m2,由栋单体建筑组成,结构类型为,地下层、地上层,总高,工程造价万元。
2. 工程类别为:住宅()、商业()、办公()、酒店()、其他()。
3. 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建设(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二、计划编制依据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3.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4.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5. 《质量安全监督备案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勘察资料;6. 其他有关质量验收、施工安全规范及有关法律和法规。
三、监督组织我站在接到监督工作任务后,选派同志为本工程的项目监督工程师,联系电话,组建的监督组成员为,请配合工作。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抽查安排1.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应按《成都天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督服务工作的通知》(天成质安发[2017]11号)要求,加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
当施工至登记节点部位时(详见附表),施工单位应做好自检自评,监理单位应做好复检工作,并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节点部位验收登记。
2. 成都天府新区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差异化管理,将根据工程节点告知登记时间、工程复杂程度、现场质量安全状况、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工程进度等安排监督随机抽查和抽样测试。
3.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该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共有项,具体包括:。
关于调整成都天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表的通知-天成质安发〔2018〕3号
基础类型及深度 绿色建筑(星级)
工程造价
监理合同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机构
万元 万元
资 质 等 级
脚手架种类及架 体高度
装配式建筑(率)
其中:安全文明施 工费
工期
施工单位安全生 产许可证书号
万元 天
-9-
建设(代理)单位 电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勘察单位负责人
设计单位负责人
话
施工项目经理
安全生产能力考核 证书号
安全员
见证取样送检人 备注
-5-
以下内容需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勘察资料在所选项目 打“√”,凡属“其它”的项目,需填写具体的内容。
筏板或箱型基础
工
独立柱基
条型基础
基础结构型式
墩基础
程
地基类型
桩基础
其
它
天然地基
复合地基
C F G 复合地基
基
振冲 复合 地基
复合地基类型
高压旋喷复合地基 压力灌浆复合地基
桩基础 底板
主体结构类型
全长 开挖 泵房
(m) 方式
框 架 U 型槽 有 无
备注 备注
况道 路
面层结构类型 水泥砼 沥青砼
道 路 全 长(m)
道 路 宽 度(m)
备注
管 径(mm) 管 道 类 型
全
排 雨 水 污 水 砼平 承插 塑料
主 管 主 管 口管 管 管
水
长(m) 备 注
工
设计压力(MPa) 管
-1-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发文之日起,成都天府新区范围内申请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监督备案的项目均执行调整后备案表。 二、备案表调整内容 (一)增加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备案内容; (二)备案表取消施工单位和监理盖章项,仅保留建设单位 盖章; (三)建设单位应在备案表封面加盖公章,并对备案信息的 真实性负责; (四)备案表增加工程地址地图标示项,应在网络地图上 标注工程地址准确位置。可采用截屏打印或粘贴,要求彩色打印 并能辨识工程地址位置。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市、区职责和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段,适应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需要。
第二章监督工作职责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统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十条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标工地标准
• 8、深基坑(沟槽)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必须经专家论证通过,并委托独立 第三方对基坑及周边建筑进行变形观 测,并编制变形监测方案及报监理审 批同意。
• 9、重大危险点源监控措施及审批意见。 • 10、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1、日常安全生产各项检验检查记录; • 12、各工序安全技术交底;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
一、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要求
1、五牌一图
• 五牌一图应设置于施工现场大门外明显 位置,规格为900×1400mm,字体规范, 图牌完整。
• 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 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 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总平 面图。管理人员名单、照片及监督电话 必须上墙。
5、宿舍
• 原则上不在施工现场设置民工宿舍, 如果设置应与施工作业区隔离,选址 应符合安全要求。可采用砖砌体(内 外墙面抹灰刷白),提倡采用具备产 品合格证的钢构件装配式活动房,地 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贴地砖。
6、食堂
• 现场设置食堂的应设置在距离厕所、 垃圾站的上风方向,搭设材料必须符 合环保和消防要求。
2、出入口及场内道路
•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不通透大门, 大门内侧应设置减速带(挡水带),门 口应设高压冲洗设备,且在大门内侧设 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场内道路两侧 应设置宽200mm的黄色油漆条带及排水 沟,道路边缘设置降尘水管。
• 主要施工出入口必须设置岗亭。
• 主要道路旁要设置喷淋装置。
4、临边防护栏
• 建设工程应设置工具式临边防护栏杆,防 护栏杆底部设置挡脚板,立柱高度应控制 在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两立柱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m。另外 防护栏杆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油漆警示标记, 挡脚板应设置黑黄相间的油漆警示标记。
天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导则
天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导则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施工安全防护指导手册 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质量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导则目录第1章总则1.1法律法规 (1)1.2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1.3国家行业标准 (2)1.4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基本规定 (2)第2章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1施工打围作业管理 (5)2.2出入口及工地大门 (11)2.3施工作业区 (13)2.4生活办公区域 (16)2.5标识标牌 (20)第3章基坑工程3.1一般规定 (24)3.2基坑支护 (25)3.3基坑工程的检测 (27)3.4基坑工程监测 (27)3.5基坑工程安全防护 (28)第4章模板支架4.1一般规定 (29)4.2构造要求 (30)第5章脚手架5.1一般规定 (37)5.2落地式钢管外脚手架 (38)5.3悬挑式钢管脚手架 (49)5.4附着升降式脚手架 (51)5.5悬挑式防护棚 (57)5.6悬挑式卸料平台 (58)5.7落地式卸料平台 (59)第6章起重机械设备6.1 管理要求 (60)6.2 塔式起重机 (62)6.3施工升降机 (68)第7章施工临时用电7.1 管理要求 (72)7.2配电室 (73)7.3 总配电箱 (74)7.4 分配电箱 (74)7.5 开关箱 (75)7.6接地与防雷 (75)7.7 外电线路防护 (76)7.8电焊机使用安全 (77)第8章高处作业8.1临边防护 (78)8.2洞口防护 (80)8.3高处作业吊篮 (84)8.4移动式操作平台 (91)第9章消防安全9.1一般规定 (92)9.2消防车道 (93)9.3 临时消防设施 (94)9.4防火管理 (95)第10章防汛10.1一般规定 (97)10.2深基坑汛期安全要求 (98)第11章施工机具..........................................................99 第12章桥梁施工12.1对地下管线等保护 (100)12.2墩、柱施工防护 (101)12.3梁下碗扣式支模架施工 (102)12.4 移动式吊篮施工 (103)12.5桥梁临边防护 (104)12.6 挂篮施工安全防护 (105)第1章总则1.1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1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1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1.2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公安部(86)公(消)字41号)2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3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5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6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7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8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9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1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1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13 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建设部公告第28号)1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16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17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安(2013)4号)1.3国家行业标准1 《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3 《密目式安全立网》GB16909-97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5 《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7 《安全帽》GB2811-20078 《安全带》GB6095-20099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1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12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1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6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17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18 《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19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2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22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2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4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25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26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1.4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基本规定1.4.1 一般规定1. 施工单位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为现场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和安全员,满足人数要求。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5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6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三)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四)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实施物业化管理,并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监督机构依法协助调查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同时依据《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及监督方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第四章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重点抽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二)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
(三)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八条工程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地区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受监工程的普遍规律,制定的兼具通用性和预见性的告知工作计划。
监督机构可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类别、特殊性和过程实际监管状况,及时调整、深化并编制有针对性的适用于受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方案》,确保有效监督。
成都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指南[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成建委发[2008]208号信息来源: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水平,确保建设工地安全、文明的生产与生活条件,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创建工作,特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创建工作,全面提高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动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的自我约束、自我保障、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提升建筑工地形象,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申报、评审遵遁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依据为《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
鼓励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五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具体负责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初评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工程地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一)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及以上;(二)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8000平方米及以上;(三)单体工业建筑8000平方米及以上;(四)体育场1.5万座(含1.5万座)以上;(五)体育馆、影剧院和多功能厅(单体建筑)500座(含500座)以上;(六)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1)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来源:质安处作者: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次数:937次[字体:大中小]成建委〔2017〕198号成建委〔2017〕198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4月27日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相关市级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落实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不替代国家、行业、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成都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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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施工安全防护指导手册
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导则
目录
第1章总则
1.1法律法规 (1)
1.2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
1.3国家行业标准 (2)
1.4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基本规定 (2)
第2章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1施工打围作业管理 (5)
2.2出入口及工地大门 (11)
2.3施工作业区 (13)
2.4生活办公区域 (16)
2.5标识标牌 (20)
第3章基坑工程
3.1一般规定 (24)
3.2基坑支护 (25)
3.3基坑工程的检测 (27)
3.4基坑工程监测 (27)
3.5基坑工程安全防护 (28)
第4章模板支架
4.1一般规定 (29)
4.2构造要求 (30)
第5章脚手架
5.1一般规定 (37)
5.2落地式钢管外脚手架 (38)
5.3悬挑式钢管脚手架 (49)
5.4附着升降式脚手架 (51)
5.5悬挑式防护棚 (57)
5.6悬挑式卸料平台 (58)
5.7落地式卸料平台 (59)
第6章起重机械设备
6.1 管理要求 (60)
6.2 塔式起重机 (62)
6.3施工升降机 (68)
第7章施工临时用电
7.1 管理要求 (72)
7.2配电室 (73)
7.3 总配电箱 (74)
7.4 分配电箱 (74)
7.5 开关箱 (75)
7.6接地与防雷 (75)
7.7 外电线路防护 (76)
7.8电焊机使用安全 (77)
第8章高处作业
8.1临边防护 (78)
8.2洞口防护 (80)
8.3高处作业吊篮 (84)
8.4移动式操作平台 (91)
第9章消防安全
9.1一般规定 (92)
9.2消防车道 (93)
9.3 临时消防设施 (94)
9.4防火管理 (95)
第10章防汛
10.1一般规定 (97)
10.2深基坑汛期安全要求 (98)
第11章施工机具..........................................................99 第12章桥梁施工
12.1对地下管线等保护 (100)
12.2墩、柱施工防护 (101)
12.3梁下碗扣式支模架施工 (102)
12.4 移动式吊篮施工 (103)
12.5桥梁临边防护 (104)
12.6 挂篮施工安全防护 (105)
第1章总则
1.1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1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1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1.2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公安部(86)公(消)字41号)
2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
3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4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
5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
办[2005]89号)
6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7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
电[2005]46号)
8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
充规定(建质[2006]18号)
9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1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1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1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
13 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建设部公告第28
号)
1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1
1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16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17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安(2013)4号)
1.3国家行业标准
1 《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
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3 《密目式安全立网》GB16909-97
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5 《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
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7 《安全帽》GB2811-2007
8 《安全带》GB6095-2009
9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
1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12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1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6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17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8 《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19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2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
2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22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2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4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25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6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4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基本规定
1.4.1 一般规定
1. 施工单位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为现场
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和安全员,满足人数要求。
2. 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
章制度,并上墙公示。
3.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
标准,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教育培训并挂设在操作区内明显位置。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