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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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

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

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商业秘密是指知识产权的一种,主要是指具有商业价值的,不为公众所知道的秘密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让企业获得独特的竞争优势,对企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技术手段、法律手段和管理手段三个角度来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技术手段1. 数据加密保护通过对商业机密数据采用加密技术,可将敏感信息转换为一段无意义的代码,从而防止外人获取商业机密的实际内容。

加密技术在商业机密保护中起着关键作用,可有效防止黑客攻击和擅自访问。

2. 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是一种将商业机密信息嵌入其他文件中的方法。

数字水印技术可确保商业机密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并能独立于文件中的其他信息进行保密。

3. 访问控制和身份验证技术企业可以采用访问控制技术,限制谁可以访问和使用商业机密信息。

通过采用身份验证技术,可以防止黑客恶意访问企业机密信息,保护机密信息的安全。

二、法律手段保密协议是指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在商业交易中互相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的合同。

保密协议越详细、准确,越能确保商业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2.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是指依法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的合法权益及其不正当侵犯者的惩罚措施。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手段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手段。

三、管理手段1. 内部审计和监督企业应对内部审计和监督实施严格控制,特别是对商业机密信息的访问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控制和监督。

同时应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明确保护商业机密的重要性。

2.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企业应制定完备的商业机密管理制度,控制商业机密信息的访问和使用途径,限制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访问商业机密信息。

制度建设应满足国家、行业、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总之,保护商业机密信息是企业的重要使命,不同的保护手段各有优劣,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选择和应用,实现全方位、全程度的保护。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要点解析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要点解析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要点解析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拥有的非公开的商业信息,它对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要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解析。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非公开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非公开性、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商业主体的努力保密以及合法性。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要点1.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企业应对其商业秘密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分类,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

同时,企业还应制定保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和保密措施。

2.加强内部保密管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和管理,确保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企业还应采取技术手段,如加密、权限控制等,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和泄露。

3.加强对外保密管理企业在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进行商业合作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外部人员的访问控制,防止商业秘密被他人获取。

4.加强技术保护措施企业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如加密、防护墙等,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同时,企业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补,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5.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或泄露,企业应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法律救济措施包括起诉侵权行为、申请财产保全等。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同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同时,侵权人还可能被判决支付违约金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刑事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时,侵权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

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获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商业秘密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保护工具,旨在保护商业秘密不被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

本文将对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措施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影响。

一、商业秘密法的基本概念商业秘密法是指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对于可以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具备保密性、实用性和经济价值性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企业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确保其保密性和安全性,从而实现对商业利益的有效保护。

二、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措施商业秘密法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包括:1.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定义,并规定了非法竞争行为,如盗取商业秘密、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披露商业秘密等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2.保密协议:企业可以与雇员、供应商、客户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

保密协议的签订可以有效地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3.技术措施:企业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如数据加密、防火墙、安全访问控制等,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同时,企业还可以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存储和访问控制,确保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4.培训教育:企业可以通过培训教育的方式,加强对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减少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三、商业秘密法对经济利益的影响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保护企业的技术优势、市场竞争优势和商业模式,维护企业的竞争地位和市场份额。

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可以避免其他企业或个人非法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从而减少竞争对手的威胁。

另外,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可以增加企业的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为企业带来持续的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企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规定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规定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护的重要资产。

商业秘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不为人知晓且具有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技术、经营秘密、业务机密、管理制度、客户资料等重要信息的集合。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命脉,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十分重要。

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各类经营者不得采用欺诈、胁迫手段,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并利用商业秘密实施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也明确规定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禁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内部保护企业内部也需要做出一些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包括设立保密责任部门、加强内部审查和监督、严格管控资料的限制和访问等。

外部保护在与外部交流、合作和交易等情形下,企业也需要注意商业秘密保护。

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数据传输和共享、加密存储等方法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泄漏的后果商业秘密泄漏后,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影响。

可能会导致市场重覆、失去技术优势、法律纠纷等问题,直接损害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同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商业秘密泄漏也可能会导致涉嫌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罪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侵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在内的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和保护措施,同时规定了违反该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权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权,并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商业秘密侵权的情形。

同时,该法规定了商标权人可以请求的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内容。

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

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

Forum学术论坛2342012年7月 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邵培樟摘 要:知识产权竞争已成为当今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线,对其保护是否得力已成为决定企业生死存亡以及国际竞争力强弱的至关重要因素。

我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奠定了制度基础。

然而,较之于TRIPS的规定,我国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需要通过立法和加强企业自身制度建设来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商业秘密 侵权救济 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F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c)-234-031 商业秘密的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属性:(1)秘密属性。

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属性,它要求商业秘密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无法通过公开的、合法的途径获取和知晓该信息;(2)价值属性。

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

当然,在评判商业秘密的价值属性时,不能过于僵硬: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既体现于已产生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又体现于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既体现于成熟的、完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体现于形成过程中、尚未成型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既体现于持续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又体现于短暂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3)实用属性。

商业秘密的实用属性要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是客观的、具体的、可实施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等信息,而非主观臆想、空洞的和不具有可实施性的信息;(4)保密属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属性要求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法律知识:如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

法律知识:如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

法律知识:如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中非常重要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计划、客户数据、销售信息等,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有着重要的影响。

保护商业秘密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国家的需要。

因此,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为了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应当是完善的,保护范围应当广泛,不仅仅包括技术信息,还应当包括商业计划、客户数据等一切对企业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对外不公开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也需要明确规定,以确保企业可以长期地拥有商业秘密的保护权。

2.加强执法力度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应当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要建立健全的侵权行为查处机制,加强执法力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的司法救济机制,加强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并确保侵权行为者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加强国际合作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涉及国内情况,也涉及跨国企业的利益。

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制定商业秘密的国际规范和保护措施,形成统一的国际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5.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内部管理是保护商业秘密的第一道防线。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保密协议、权限分配、安全措施等,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减少内部泄密的可能性。

商业秘密的完善保护法规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救济等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社会各界应当共同支持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商业秘密的保护才能得到更好的实施和落实。

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

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

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尤其以竞争性行业或领域为多,因此,各国立法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公平竞争法》、《企业秘密法》,《民法》或《商法》等加以制裁。

多数国家也通过刑罚手段予以保护。

我国也已建立了一个包括民法保护、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尤其以竞争性行业或领域为多,因此,各国立法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公平竞争法》、《企业秘密法》,《民法》或《商法》等加以制裁。

多数国家也通过刑罚手段予以保护。

我国也已建立了一个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事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即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害人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法》对承担违约责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三种,其中赔偿损失是最主要的方式。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侵权物品,或责令监督返回,或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3、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仅如此,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行为,作出了对法人犯罪适用双罚制的规定,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同样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具有保密义务的
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资料、产品研发资料、
市场调研报告等。

由于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因
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
定义、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内容。

其中,商业秘密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包括信息和技术等内容。

法律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否则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美国商业秘密法》:美国的商业秘密法主要包括《联邦商业秘
密法》和《加利福尼亚商业秘密法》。

这些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
保护措施、诉讼程序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保护企业的商业信
息不受非法获取和使用。

3.《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2016年6月,欧盟通过了商业秘密
保护指令,旨在统一各成员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标准,提高欧盟企业对
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促进欧洲经济的发展。

4.《日本商业秘密保护法》:日本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于2016年生效,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保护
措施等内容,为日本企业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综上所述,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非常重视,通过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企业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意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商业秘密不受损害,以保障企业的长远利益。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内容摘要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社会组织,影响企业发展和进步的有很多的因素,在企业的众多资产中,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在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该资产在市场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侵权的手段和途径也逐渐增多,逐渐“高明”,持有人对此防范的成本、时间和精力投入也日益增加,盗版猖狂,侵权频发,上述情况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市场创新的活力,所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就成为一件必须提上日程的事,本文在分析国内和国外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基础上,阐述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基于此,对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这一领域进行深入思考,提出可行性的个人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市场经济;立法一、绪论(一)问题的提出:开放40年来,全球各地的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的步伐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国经济也是突飞猛进,一路高歌,国家的经济有质和量上的变化,中国经济突飞猛进离不开商业的发展,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和研究。

在商业秘密这方面,加强对它的保护就很重要。

商业秘密在企业的资产中地位是非常特别和重要的,是企业在市场中安身立命之本,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了解了我国商业秘密这一方面的法律保护的现实状况之后,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就怎样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本课题期望进行有益探索。

(二)本论文相关的国内研究动态综述国内关于商业秘密在法律保护的研究中,主要集中的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1.国内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现状研究国内研究学者金洋在他的探索研究中认为,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第一,立法形式较散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不够协调,规定分散在几个法律中,而且各个部门法之间有着较低的协调性,第二,诉讼过程中缺乏保护机制,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整个中,避免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和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持有人的损失这两个方面的机制有所缺失,第三,法律对此的保护范围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中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保护,且前提条件是这两者都是有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但是在现实经营中,实际业务却不在保护的范围之内,所以现有的法律所提供的方式很难进行全面的保护。

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保护商业秘密主要通过以下法律法规进行:1.《企业名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禁止其他企业以同名或相似名字冒用他人商号。

2.《商标法》: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标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冒充或盗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3.《著作权法》:该法律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及软件等的著作权,企业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4.《专利法》:专利是对发明创造的产权保护,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保护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

5.《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主要保护商业秘密不被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和使用,禁止其他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6.《劳动合同法》: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承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禁止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7.《反垄断法》:该法律规定了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反垄断行为,禁止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中国还有一些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实施细则和规定,如《商业秘密保护条例》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国际上也有一些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公约》。

这些协定为各国之间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国际合作框架和基础。

总之,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企业应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摘要: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对经营者形成的竞争优势,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发猖獗。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就要求从历史上,概念界定上,权利法理基础上,正确的界定商业秘密的性质特征,并吸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充分的完善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历史发展;概念;法理基础;现状;完善建议1 商业秘密概述1.1 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比较(1)英美法系。

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列举的方式和归纳的方式。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是判例法,而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更多的体现在判例当中,英美都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秘密的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其新颖性,价值性,还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秘密性。

新颖性,即创新性。

价值性,即对于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该商业秘密有着潜在的或实际的独立的经济价值或者竞争优势。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未对商业秘密做出定义式界定,但是按照联邦法院及学说见解,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造方法、销售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技术或经营信息,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持,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3)我国。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构成要件有信息性,保密性,实用性,未公开性。

这里,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公约和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不同,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的初衷在于其价值性,及对于经营者有着独立的经济价值,所以,价值性是不可或缺,其次,商业秘密之所以为之秘密,就在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法律法规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法律法规

一、引言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其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合同成立对对方有重大不利。

三、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1. 保密信息范围:明确界定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

2. 保密义务:规定保密义务人不得泄露、使用、复制、转让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 保密期限:约定保密期限,通常为劳动合同期限、项目合作期限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

4.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四、总结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等。

在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保密信息范围、保密义务、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法律规定与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法律规定与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法律规定与措施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它包括技术、商业计划、客户信息等重要信息。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流动的加速,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探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法律规定与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与范围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商业价值且具有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工艺、产品配方、商业计划、市场调研报告、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一旦泄露,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破产和倒闭。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明确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根据该法,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保密协议、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手段,企业可以与员工、供应商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技术措施包括加密、防护、备份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侵权。

管理措施则是指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包括权限控制、安全培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用于打击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根据该法,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窃、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非法披露等行为。

一旦商业秘密被侵权,受害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除了中国,许多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保护措施。

例如,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和欧盟的《商业秘密保护指令》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权利,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保护。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挑战与应对措施尽管有了法律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未能达成 共识 。但 《 国际贸易 总协 定》 该信息是否 露他人 的商业秘 密的 ,视 为侵犯商业 明文规 定 ,商业秘密 是知识产权 的客 取保密措施 的除外 。第 四, 包 都是 体, 具有财产权属性 。19 年 , 92 中美知 为所涉信息范 围内人的一般 常识 或者 秘密 。由于很多 国家( 括 中国 ) 获得该 信息的难易程 通过反不正 当竞 争法对商业 秘密提供 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 行业惯例。第五 , 因此 , 谈及侵 犯商业秘密 在 知识产权范围。笔者认 为 , 将商业秘密 度 ,包括信息持有 人获得或 者产生该 法律保护 , 行 为性质 时 ,大多数 人很 自然地将其 纳入 知识产权 的范 畴 ,与 商业秘 密法 信息所付 出的努力和代价 ,以及他人
客观的标志 , 一项 规定和学者的认识却不 尽一致 ,这主 难举 证的问题。如何理解 和把握这 四 是商业秘密 外在 的 、 笔者认为 : 技术和信息要成 为商业秘 密还 应采取 要是 因为各 国生产力发 展水平 和科 学 性 , 是正 确认识“ 不为公众所知悉 ” 有效 的保密 措施 。国家工 商管理 总局 技术 的进步程度不尽 一致造成 的。但
商业 秘密 的属性 是 “ 决定 一国 的 义上 的独占性 、 排他性 , 法律 并不禁止 了保 密协议 ,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 反 善 商业秘密保护 的基本 理论 ,是明确商 他人通 过诸 如独立研发 、 向T程 、 业秘密法律保护依 据 、保护 方式 和保 意取得 等合法途径获得 同样 的商 业秘 护程度 的关键性 问题 ,同时也是确认 密 。 因此 , 有少数人或极少 数人知悉 和 其构成条件 的核心依 据 ” 。同时 , 商业 掌 握 同一 商业 秘密 的情况 是存 在 的 , 秘密 的属性也 是一个颇具争 议的理论 只要 其各 自采取 了保密措施 ,这一商 问题 ,中外学者 对此进行 _深入的研 业秘 密仍是具有秘密性 的。在具体判 『

试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试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获利 ;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品 ,包括 有偿和无偿使用。
第 三 ,违 反 约 定 或 者 违 反 权 利 人有 关
保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 ,实施 了披露 、使用
南昌 3 0 1 303
或 允许 他 人 使 用其 所 掌 握 的 商业 秘 密 的行 为 。表 现 为合 法 掌 握 商业 秘 密 的人 或 商 业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应 承 担 的 责任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 有 以下几种 :一是违约责任。应按双方签 定的保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二是侵权 责任。 侵犯商业秘 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 , 以其所遭 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如果
权 利 人 实 际 损 失难 以计 算 的 ,应 以侵 权 人
内 容 摘 要 :本 文 通 过 对 商 业 秘 密 的 界 定 ,论 述 了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行 为及 应 承 担 的责 任 ;通 过 对 我 国及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商 业 秘 密保 护 理 论 及 立 法 特 点 的研 究 与探 讨 并 结 合 我 国 实 际 ,提 出 了保 护 商 业秘 密 的 设 想 。 关键 词:商 业秘 密 不正 当竞 争 法律 保 护 立 法 完善
销策略 、招投标 中的标底及标 书内容等信
息 。 由此 可 以看 出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范 围
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的商业秘
密。但权利人对 自己的商业秘密未采取合
理保 密 措 施 ,行 为 人 即 不 构 成侵 犯 商业 秘 密的行为。 第 四 ,反 不正 当 竞 争 法 对 第三 人 侵 权 行 为也 作 了 明确 规 定 。 表现 为 第三 人 明知
销产品的计划等等。 从 商业秘 密法律保护看 ,其作 为法律 术语在我 国最早 出现于 1 9 年 4 9日修 91 月 定颁布 的 《民事诉讼法 》中,这就在程序 法 中确立 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而后最高 法院在司法解释 中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指技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要点详解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要点详解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要点详解商业秘密是指商业经营活动中,具有商业价值且为其所有人所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资料等。

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商业秘密。

本文将详解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要点。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基础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

1. 国内法律在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国际公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也开展了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合作。

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一步加强了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密意识和保密制度建设企业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教育,培养员工的保密意识。

同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规范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秘密信息的安全。

2. 保密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应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加密、脱敏等技术手段,而管理措施主要包括权限管理、访问控制等制度建设。

3. 合同保护在与员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的合同中,应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约定和保证。

合同保护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手段之一。

4. 侵权责任追究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企业有权利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有责任加强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违法行为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 盗取商业秘密任何未经授权而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属于盗取商业秘密,包括窃取、侵入计算机系统、收购盗取等。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详解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详解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详解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资产,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商业秘密得到充分保护,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析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要素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对于营业者有实际或潜在商业价值,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

商业秘密的要素包括秘密性、经济价值和合法获取。

1.秘密性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不易获取。

只有具备秘密性的信息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2.经济价值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即对企业经营活动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利益。

商业秘密的价值是企业保护秘密的基础,也是法律保护的前提。

3.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获取应当是合法的,即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信息和技术。

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将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1.商标法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进行了保护,商标作为企业的标识符号往往具有商业秘密的成分。

在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过程中,商业秘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2.专利法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进行了保护,同时也保护了与专利有关的商业秘密。

企业申请专利时,应当注意保护商业秘密,避免知识产权泄露。

3.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了保护,也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在发布公司资料、产品介绍等文稿时,应当注意保护其中的商业秘密。

4.商业秘密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是我国对商业秘密进行综合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内容,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包括非竞争条款、保密协议、技术保密措施、司法救济等。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范围以及违法行为等内容。

例如,该法规定了未经许可获取、公开、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
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并给予合法权益人维权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中的商业
秘密保护条款,要求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后要继续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或利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责任和义务,要求公司合理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专利保护,即当商业秘密属于实施专利发明所必需的技术信息时,享有保护的专
利权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此外,中国还有一些各行业的专门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
进一步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为商
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维权机制。

试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试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试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成为企业竞争的重
要手段。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
护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定义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
定义,“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取得、使用,对外保密,具有商业价值,并且有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此法对商业秘密的
定义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解释,为后续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明确
的法律依据。

二、实行保密制度和行业惯例
在我国,各个行业和企业都有相应的保密制度和行业惯例。


业应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采取严格的措施,并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确保商业秘密不会被外部泄漏。

三、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明确规定
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制,包括
未经授权的使用、披露和泄漏等。

如果商业秘密被侵犯,侵权方可
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赔偿。

四、建立保密技术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可以通过加密、防拷贝等技术手段
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提高商业秘密被泄漏的安全性。

总之,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严格的措施,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技术的应用,防止商业秘密被侵权,同时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施 。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商 业秘 密法 律 保 护 体 系 , 进 维护 市 场主 体 的合 法 权 益 , 进 我 国 经 济 的发 展 。 促
【 关键词】 商业秘密 ; 法律保护 ; 立法完善
现代社会 , 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 拥 有商业秘密即意 味着拥有绝 对竞争 优势和 巨大 经济利 益。因此 , 商业 秘密常常成为不法猎取 的目标 , 企业也 由此受 到侵害 。我 国商业秘 密 的立法起步较 晚 , 通过借鉴与吸收外国的经验 , 现已基本上建立 了商业 秘密的法律保护 制度 , 就 目前发展 情况来 看 , 但 立法上 还存 在一些 缺 陷 , 进 一 步完 善 。 需
2 和 第 12条 规 定 了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可 以 约 定 商 业 秘 密 保 守 条 2条 0
2、 加 惩 罚 性 赔偿 规 定 增
《 反不正当竞争法》 2 第 0条确 定了单一 的补偿性赔偿 金制度。在
合 的 制 度 。 而 在 现有 补 偿 性 赔 偿 制 度 下 , 权 人 在 承 担 了 损 害 赔 偿 责 侵

我 国 法律 对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除《 民事诉讼法》 6 第 6条、 10条涉及 商业秘密程 序保护外 , 第 2 我 国法律 关于 商业秘密程序保护的规定几乎是空白。而且商业秘 密主要
商业秘密是 国际上较为通用 的法律术语 , 但对于 商业秘 密的 定义 靠权利人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维护其权利 , 商业秘密一旦公 开, 权利 人 如举 证 各个国家不尽相 同, 目前 国际上对商业秘 密还没有 统一 的定义 。我 国 则丧 失其占有 。如何保证 商业秘 密在诉讼 中不 受到二度伤 害 , 19 年 9 2日通过的《 93 月 反不正当竞争法》 给商业秘密 下了定义 : 商业 责任 问题 、 商业秘密案件的不公开审理 、 全等基本制度均缺乏 明确 的 保 既希望 得到法律 保 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 , 具有实用性 并经 规定。这种状况使商业秘密权利 人处于 两难境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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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名称:法学学习层次:本科年级:11春指导老师:职务:教学点:九江广播电视大学【内容提要】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随着人才流动的越来越频繁,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数据显示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的。

本文主要探讨商业秘密的界定,它与竞业禁止的关系,目前相关立法的状况,并就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时泄漏商业秘密提出建议。

在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

因而,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成为人们的共识。

随着人才流动的越来越频繁,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甚至有人认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

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急剧增多,此类案件已约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的15%。

其中,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特别是年底正逢员工准备跳槽的高峰,企业此时特别需要注意对商业秘密保护。

广州市一间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林生生在跳槽之后,他带走了该公司的不少客源,被“老东家”视作违反了“游戏规则”,索要经济赔偿。

目前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科技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利用其带走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私下从事“第二职业”,利用的却是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三是掌握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四是一些企业人员离退病休离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相同行业,使原单位竞争优势地位受到削弱。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通过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第一,秘密性。

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

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

确定商业秘密的私密性。

最客观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二,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使用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商业秘密的使用会产生竞争优势。

第三,新颖性。

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指该信息不为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新颖性是将商业秘密与公知信息划开界限的要件。

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只是一个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的否定要件,只要不是应用领域内的人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且与普通信息存在着最低限度的区别或者新意,就可以符合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件。

以上三个要件,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我国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当时国际立法相符,走在了世界的先进行列。

①技术信息,是指能够生产或制造新产品或改进产品品质或降低成本或能改进运营管理设计或操作的技术情报、数据和知识等。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加工方法。

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和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投资、销售、财务、人事、组织等经营活动以及有关的记录、表格、数据、合同、名册、计划等。

具体包括:(一)关于经营者自身状况的信息。

如经营者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设备水平、管理人员状况等。

(二)经营者对外经营策划信息。

经营者对原材料供应前景的研究资料及研究结论,对市场调研的结果等。

(三)经营者业务往来的信息。

经营者的原材料来源、地区及渠道、供应商名单、销售手段;对外业务合同,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招投标的底数和报价、客户名单、广告策划等。

二.竞业禁止为商业秘密设防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

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和其他规章中。

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营业。

国家科委于1997年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活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保护商业秘密和采取竞业禁止措施,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而且两者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区别还是明显的。

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

换言之,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行为,只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义务人就要永远保密;而竞业禁止的效力,取决于约定的范围以及支付对价款的情况而定。

即使协议有效,义务人最长守约期限只有三年。

但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并不必然违反保密条款,反之,义务人解除竞业禁止重新择业,并不影响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负有对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呢?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有关事项。

②再看我国公司法第62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可泄露公司秘密。

应该说这里规定了缔约当事人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

在合法途径知悉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在符合合同法第43条之规定和在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时(不包括公司法的特别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先看一个案例。

广东省公布的2006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其中一起涉及公司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

2000年4月14日,路某入职华深达实公司从事销售等工作。

路某在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承诺:其在华深达实公司任职期间,非经同意,不得在与华深达实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以股东、合伙人等方式设立企业)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华深达实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2003年12月26日,路某离职。

但是在2003年6月2日,路某为股东并任法定代表人的赛飞公司注册登记成立。

赛飞公司在2003年7月以后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其业务内容与华深达实公司和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业务同类。

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是华深达实公司的长期客户,路某参与了华深达实公司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

华深达实公司就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赛飞公司、路某立即停止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一审法院判决赛飞公司、路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分别赔偿华深达实公司经济损失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③在商业秘密领域,因科技人才“跳槽”带走企业技术秘密的案件日益增多。

员工离职后,是否承担保密义务?约定保密义务是有期限的。

问题是期满后,商业秘密如何保护?若此时“商业秘密”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时,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采用诚信原则来要求员工继续保密。

但动辄以处于抽象的补充规定地位的诚信原则作为救济手段,未免是法律的不健全。

而且,保密合同违约要件与商业秘密事前救济的要求是不相容的。

根据保密合同,只有违约出现时,秘密持有人才成为违约权利人,才能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此时商业秘密可能已不复存在,进入了公知领域。

实践中也常常出现权利人发现相对人有侵害商业秘密的危险却苦于无从寻求救济的情况。

员工离职后,员工不再负法定竞业禁止义务,而在当前商业秘密在我国还未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员工又不负法定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情况下,约定保密协议到期或约定不明确时,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此时就只剩下约定禁止这种方式。

因为此时员工对合法知悉的商业秘密使用、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将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不负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可自由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事业,或受雇与原雇主竞争的单位,这时原雇主的商业秘密利益的保护就只有依赖约定竞业禁止。

由此可见,约定竞业禁止之必要性。

对于约定竞业禁止,各国均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但是约定竞业禁止必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应仅发生于雇主与可能掌握或了解公司、企业之商业秘密的雇员之间,在雇主与不可能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的雇员之间不允许有竞业禁止约定,否则无效。

第二,约定竞业禁止应有限期,第三,由于竞业禁止是以牺牲员工一定时间,地域内的自由择业作为代价的员工离职后,保密协议期满或对期限不明确的,即使企业与员工之间曾有竞业禁止约定,此约定对员工也无拘束力(因当前,商业秘密还不是一种知识产权,义务人不负法定义务,而且保密协议对期限约定不明的,保密义务截至义务人离职时)。

总之,只有约定竞业禁止的限制;仅针对必要的人;限制是出于保护权利人商业秘密的需要,且方法得体、范围特定、期限适当、合理补偿,这才是合法有效的。

三.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新劳动合同法草案我国加入WTO后,在知识产权法协调方面,我国必须遵守TRIPS协议的所有条款,也就是说,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有关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内容,对我国国内法的有关内容具有约束作用,相比较而言,我国国内主要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来看,国内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与国际接轨还明显存在着问题和缺陷。

(一)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过于分散。

④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由于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上各有不同,因此散见于诸法中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很难保证其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的完整性。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范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对于企业与其内部职工的保密关系未加以调整;《劳动法》只从规范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角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商业秘密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未加以规定等。

(二)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主体不一致构成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主体范围与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相比差别很大,民事侵权行为主体范围明显过窄。

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很宽。

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主体仅限于经营者和合同当事人,其范围明显过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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