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财产,为了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商业信息,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规定。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不能为公众所知悉,并对其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管理秘密、市场信息、客户资料等。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企业需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1. 保护企业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商业秘密可以确保企业的技术、知识以及市场信息不被竞争对手获取,从而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
2. 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商业秘密保护可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因为企业知道自己的商业秘密不会被泄露,可以安心投资和开发新的商业机会。
3. 维护企业形象和信誉:商业秘密保护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保护商业秘密能树立企业的形象,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并赢得客户、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三、1. 保密协议:企业应与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和责任,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 员工培训:企业应定期组织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加强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和意识,教育员工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使其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规定。
3. 访客管理:企业应建立访客管理制度,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审批,并限制其进入涉密区域。
特别是对于商业谈判和技术讨论等重要会议,企业应加强对访客的监控和筛选。
4. 网络安全: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安全也成为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方面。
企业应制定网络安全政策,设立防火墙、加密技术等网络安全设施,严格控制对商业秘密的访问和使用。
5. 法律保护: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还需借助法律手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可以将商业秘密列为保密信息,并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协议中明确条款,一旦发生泄露,可以享受法律保护和追究责任的权益。
中原油田商业秘密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5中原油田商业秘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油田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维护和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第三条局商业秘密是勘探局及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委、处、室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自行管理的秘密事项。
第四条保护全局商业秘密,关系到油田和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
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要自觉遵守各项保密制度,都有保守局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局商业秘密的范围确定和标识第五条除企业经管的按照保密法规确定的国家秘密和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的企业秘密事项外,局商业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局石油、天然气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计划及阶段性成果,未经正式公布的石油、天然气地质含量、探明储量和剩余可采储量。
2、局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方针、政策和长远规划、重要技术方案。
3、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研究成果,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部署以及其它软科学研究成果。
4、局独创的具有重大价值的石油勘探、开发技术的文件、图纸、专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
5、局年度生产建设、经营计划、综合统计资料、总结报告和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资料。
6、局投资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或阶段性成果中属于首创的先进生产技术核心部分,非专利发明创造以及被批准为保密专利的项目。
7、局独有的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8、重要产品核心部位的制造工艺、技术诀窍、设计方案、图纸资料、配方等。
9、重要的经济技术信息,重要产品的综合经济技术指标。
10、在开拓市场过程中的途径、盈亏状况、经济指标,以及对开拓市场有重要价值的经济技术信息。
1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谈判方案、对内对外招投标的标的。
12、全局的营销战略、营销计划、营销手段,油气和各类产品的成本控制、销售政策、销售价格。
保密制度暂行规定
保密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企业机密的保护,确保企业机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维护企业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以及其他与本企业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机密”,指企业依法对外不公开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属于公司保密范围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保密工作的原则是责任到人、知情即责任、保护有序。
第二章保密管理第五条本企业设立保密委员会,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保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六条保密人员应当具备保密意识,接受保密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日常工作中遵循保密规定。
第七条保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审查,并签署保密承诺书,保证对企业机密的保密,不能泄露或传播。
第八条保密人员应当对保管的机密文件、资料加强保护,不得将机密文件、资料带离单位,不得将机密文件、资料提供给未经许可的人员查阅、复印、摘抄等行为。
第九条保密人员应当在利用会议、讲座、培训等形式传播企业机密信息时,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性,对保密工作负责。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十条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机密保密制度,包括机密等级划分、保密管理规定和技术防护措施等,确保机密信息的安全。
第十一条本企业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机密的保护,包括物理隔离、技术保密、网络安全等,保证机密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本企业应当设立机密文件、资料的专门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归档和保管机密文件、资料,并做好登记和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保密人员应当经常检查自己负责的保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第四章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理第十四条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泄露、窃取、篡改企业机密的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报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对于印发《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公布时间:2010 年 04 月 26 日文章根源:国务院国有财产监察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 [2010]41 号对于印发《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中央公司:《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国有财产监察管理委员会第 87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履行。
各中央公司要高度重视商业奥密保护工作,加速研究制定有关实行细则,确实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促使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财产监察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公司利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旧国家奥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奥密,是指不为民众所知悉、能为中央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拥有适用性并经中央公司采纳保密举措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奥密范围的,一定依法依照国家奥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中波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例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工作,推行依法例范、公司负责、预防为主、突出要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目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央公司商业奥密保护工作依照一致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推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公司保密委员会是商业奥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和规章,落实上司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公司商业奥密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
各中央公司保密办公室作为本公司保密委员会的平时做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展开商业奥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备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公司保密办公室应该装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奥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公司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奥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篇: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利益和竞争优势,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员工、合作伙伴等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相关方。
第三条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商务信息等。
第四条本公司及其员工、合作伙伴等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五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本公司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将商业秘密分级保护,确保不同级别的商业秘密得到适当的保护。
第七条本公司应为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本公司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安全保护,购买适当的安全设备和软件,防范商业秘密泄露和非法使用。
第九条本公司应定期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商业秘密泄露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减少损失。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在工作中了解到商业秘密时,应当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应妥善保管商业秘密,不得随意存储、传输商业秘密信息,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谋取私利,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在离职之后,应继续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将商业秘密带出公司或泄露给他人。
第四章商业秘密的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人员,本公司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调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泄露商业秘密或利用商业秘密谋取私利的人员,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商业秘密泄露给外部人员、组织或国家的情况,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保留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报案的权利。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述。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与范围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获得或创造的有经济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保密性、经济价值、实用性和合法性。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等。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包括企业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秘密等。
技术秘密是指企业独特的技术知识和技术信息,包括专利技术、商标技术、版权技术等。
经营秘密是指企业独特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和商业计划等。
客户秘密是指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交流内容和客户需求等。
三、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披露是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
商业秘密的获取主要包括独立开发、许可获取、合法获取等方式。
商业秘密的使用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商业秘密获取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的披露是指无权披露他人商业秘密,或者在知悉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未经合法授权擅自披露商业秘密。
四、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受害企业可以采取合法的救济措施。
其中包括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商业信誉等。
同时,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还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可以加大处罚力度。
五、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的问题与建议尽管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相对完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保护难度大,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具备较高的证明和举证要求。
其次,商业秘密的保护周期相对较短,保密措施需要不断升级和改进。
再次,对于商业秘密的标准和判定问题,需要建立更加明确的判定标准和界定原则。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宣传和培训,提升企业和员工的保密意识;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侵权行为;加强与国际接轨,推进国际商业秘密保护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现代商业运作中的重要资产,尤其是对于创新型企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而言。
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导致企业的领先地位受到挑战,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商业秘密。
本文将介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的人不容易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以及商业信息的编制、处理和利用的方法。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信息等。
在商业秘密的定义中,关键要素主要有两点:首先,商业秘密应对一定范围内的人不容易获得,即具有一定的保密性。
其次,商业秘密应具有商业价值,即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
不同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知识产权法大部分国家都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虽然商业秘密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但也属于对知识和信息的保护范畴。
在知识产权法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依靠对其享有权利的主体实施行政、民事以及刑事责任的追究,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
2. 契约法契约法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另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
一旦保密协议被违反,企业可以依法追究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保密协议也可设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方式,从而增加违反保密义务的成本,起到威慑作用。
3. 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解决商业秘密泄露和不正当使用问题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包括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间谍活动等。
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并要求对其进行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4.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商业秘密的泄露会涉及刑事犯罪。
对于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盗窃商业秘密、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等行为,刑法对其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规定相应的刑罚。
最新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最新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励研发与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使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
第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施了侵犯中国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或为其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二章商业秘密界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公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研发记录、实验数据、技术诀窍、技术图纸、编程规范、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有关文档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经营信息是指与权利人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员工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数据、库存数据、战略规划、采购价格、利润模式、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商业信息是指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任何类型和形式的信息。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不能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或者已经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二)该信息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使用;(三)该信息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掌握的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四)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或者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五)仅涉及产品尺寸、结构、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信息,进入公开领域后相关公众可通过观察、测绘、拆卸等简单方法获得。
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细则
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细则在现代社会,商业秘密成为了企业生存与竞争的重要资本。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独特性和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技术秘密、工艺秘密、商业计划、客户信息等。
保护好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若商业秘密泄露,不仅会导致企业利益受损,还可能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
因此,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十分必要。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与范围商业秘密被定义为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工艺秘密、商业计划、客户信息等。
这些信息在企业内部必须进行严格的管控,避免泄露。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1.内部管理措施: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制度,明确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员工在离职后应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相关培训。
企业可以采用分级保密制度,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级别设置不同的保密措施。
2.技术控制手段:企业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加密和存储,确保只有具备权限的员工可以访问相关信息。
同时也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防范黑客入侵和数据泄露。
3.物理安全措施:企业应建立安全的物理环境,加强门禁管理,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关键场所。
对于重要文件和设备,应实施严格的保管措施,避免遭受盗窃或损坏。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保护商业秘密,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国家和地方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1.立法保护: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
设立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司法解决机构,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
2.加大惩罚力度: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被视为犯罪行为,加大对侵权者的法律惩罚和经济赔偿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3.加强执法力度:相关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侵权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合作与商业秘密保护在跨国合作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扩大了难度。
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本文将从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几种:1. 技术秘密:涉及产品、工艺、设计、配方等方面的技术信息。
2. 经营秘密:涉及市场分析、客户信息、经营策略等方面的经营信息。
3. 其他秘密:其他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1)第九条: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2)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
(3)第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3.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3)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消除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一般为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GM016-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即云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以下统称“公司”或“全系统”)第二章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形式第三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第四条商业秘密不仅包括属于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公司不享有所有权,但可以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下述信息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商业秘密定义的,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一)重要会议信息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纪要、决议及相关会议资料;(二)公司战略信息涉及公司战略的重大分析、调研、改革、咨询报告或方案;(三)公司制度信息1、公司制订的具有独创性的各项规章制度;2、各种具有独创性的标准化程序文件、相关质量记录、检查记录;(四)公司经营信息1、财务信息:尚未公开的资产、财务数据、文件、报告;2、投资信息:投资金额、方向、组合等资金运作情况;3、产品信息:产品开发数据、文件、报告;4、业务信息:业务流程、规范、标准、诀窍;营销渠道;销售、推广、合作计划、方案、标书等;5、客户信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以及客户资料原始档案、客户资料电子化档案;6、培训信息:公司自行开发和购买的培训课程及资料;7、人事信息:干部提升和任免计划、薪酬待遇及考核情况、人员档案;人力资源整体规划及投入/产出模型等技术工具;潜力干部人才库及接班人计划等信息;8、稽核监察信息:专项稽核材料、离任稽核材料、日常稽核材料等;(五)公司IT信息1、软件、程序及流程图、逻辑图、需求文档等配套资料;2、系统文档的硬件配置、结构图、应用系统配置、测试报告、安全策略、安全措施等;(六)重大项目信息:1、重大项目的谈判、招投标情况;2、重大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方案;3、重大合同;4、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资料;(七)公司其他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商业秘密保护法新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法新规定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最近,商业秘密保护法迎来了新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对商业秘密保护法新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管理信息、客户资源信息等。
新规定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为企业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商业秘密的保护离不开切实可行的措施。
新规定强调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以确保其不被泄露或不当使用。
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密码保护、访问权限限制、保密协议等。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应的保密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和侵权责任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新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为未公开的商业秘密自其形成之日起持续三年,对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超过三年的,保护期限自最后一次更新、变更之日起持续三年。
侵犯商业秘密权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四、商业秘密诉讼的程序和要点当商业秘密权益受到侵害时,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规定对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和要点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及时报警、收集证据,并在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保守商业秘密至关重要,法院也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五、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
新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确保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获得的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进行保护的信息。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优势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和防止员工泄漏、竞争对手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许多企业都制定了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保密协议: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在入职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和离职后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
保密协议可以包括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保密范围等内容。
信息访问控制:企业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例如权限控制和加密措施,限制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访问和使用。
只有经过授权的员工才能够接触敏感信息,并且企业可以记录他们的访问行为。
员工培训:企业可以定期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让员工了解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保密措施,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物理安全措施:企业可以采取物理安全措施,如安装监控摄像头、设置访客登记系统和安全门禁系统,以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存储商业秘密的场所。
合同约定:在与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可以加入保密条款,明确双方在商业秘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竞业禁止规定禁止从事相同业务:竞业禁止规定一般禁止员工离开公司后,在短期内从事与原雇主相同或直接竞争的业务。
这样可以防止员工利用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给原雇主造成不利影响。
地域限制:竞业禁止规定通常还包括地域限制,即禁止离职员工在一定地理范围内从事竞争活动。
地域限制的范围可以是国内或特定的城市、地区。
期限规定:竞业禁止规定通常有一个固定的期限。
期限的长短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雇佣关系的性质而定。
常见的期限是6个月至2年。
补偿问题:有些竞业禁止规定中会约定离职员工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金作为限制竞业的回报。
这样可以平衡员工因为限制而无法从事竞业活动的不利影响。
竞业禁止规定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商业秘密。
但同时也要注意,竞业禁止规定应该合法合理,不得违反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商业秘密被视为公司的核心资源之一,它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确保公司商业秘密的合法合规保护,维护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经济利益和声誉,公司制定了以下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第一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经营需要和自行约定,属于公司所有,未公开或无法自公开渠道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足以为公司带来商业利益,如技术秘密、客户信息、财务数据、市场营销方案等。
第二条保密责任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涉及到商业秘密的知悉、使用、处理和管理,都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签署《保密协议书》。
第三条保密措施(一)数据加密:公司对商业秘密的电子数据采取加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二)权限管理:公司对员工的数据访问权限进行明确划分,并适时调整。
(三)物理安全:公司采取必要的物理安全措施,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制定进出门禁制度等。
(四)员工培训:公司每年定期开展保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违规责任(一)如公司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取消其保密协议书。
(二)如公司员工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后果承担(一)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属于法律和合同规定的合法范畴,任何人不得侵犯。
(二)如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保留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
同时,公司还将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加强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商业秘密流失,维护公司的客户、公司财务状况、技术创新等各个方面的正常运营,从而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核心价值。
在公司发展的道路上,每位员工都应当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做到心中有责,行动有盼,为公司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范围以及违法行为等内容。
例如,该法规定了未经许可获取、公开、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
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并给予合法权益人维权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中的商业
秘密保护条款,要求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后要继续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或利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责任和义务,要求公司合理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专利保护,即当商业秘密属于实施专利发明所必需的技术信息时,享有保护的专
利权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此外,中国还有一些各行业的专门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
进一步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为商
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维权机制。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是什么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是什么商业秘密从古⾄今⼀直就是商家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的“秘密武器”。
如今,情报已经被国际公认为是企业继资⾦、技术、⼈才之后的第四⼤⽣产要素。
国外企业在抢占中国市场的商战中采⽤了⼤量先进的情报⼿段和成熟战略。
对于保密意识相对淡薄的⼤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则意味着严重的危机。
保护商业秘密也就成为每个企业必须做的事情。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是什么因此,我国很多法律对于商业秘密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以及《反不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是解除或者是终⽌劳动合同之后的⼀段期限内,不得利⽤企业(公司)的商业秘密进⾏个⼈牟利的相关活动。
2、如果不是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或企业允诺前,不可以擅⾃披露,或者是使⽤或者是允许他⼈进⾏使⽤,其所掌握相关的企业商业秘密进⾏牟利。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商业秘密保护更多的是强调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或者是保密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权利⼈的商业秘密;4、权利⼈的职⼯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权利⼈的商业秘密;5、第三⼈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违法⾏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的。
从与商业秘密的权利⼈是否具有约定义务的⾓度,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包括两类:⼀是根据与权利⼈的合同或者规章制度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包括权利⼈职⼯和交易相对⼈);⼆是与权利⼈没有约定义务的任何⼈。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使⽤或者转让其独⽴研究开发或者以其他正当⽅式取得的与他⼈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秘密的,不属于侵犯他⼈技术秘密的⾏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外,通过合法的参观访问或者对合法取得的产品进⾏拆卸、测绘、分析等反向⼯程⼿段掌握相关技术的,属于以其他正当⽅式取得。
某公司保护商业秘密暂行规定
某股份有限公司保护商业秘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司安全生产、建设规划、科技开发、经营活动等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际或潜在的使用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了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公司是本规定所指的商业秘密权利人。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或独立研究开发、投资委托他人研究开发的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及转让权。
合作、协作研究开发或转让取得的商业秘密,其权利归属按合同约定。
第四条技术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信息。
主要包括计算机程序、生产信息系统、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应用试验、内容。
第五条经营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信息。
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信息、产销策略、财务数据、经营数据、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等内容。
第六条商业秘密的开发、使用、转让和保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公司保密委员会指导、监督全系统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各单位保密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各级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本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是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的负责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保密法规和公司有关保密制度,增强全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二)研究、审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三)签发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是为了防止社会上的第三人通过违法的行为来窃取使用以及泄露商业秘密和一些其他违法行为所制定的规定。
这个规定主要是用于我们公司的干部以及公司的职工,还有一些其他从事着公司业务的人员。
我们的商业秘密是需要被保护的,因为一旦企业中的商业秘密被别人侵犯了的话,那么就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上对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是制定了一些有关的保护办法以及规定。
那这个规定主要是用于我们公司的干部以及公司的职工,还有一些其他从事着公司业务的人员。
商业秘密,其中主要包括的有:第一,生产技术以及生产的工艺和设计。
第二,项目开发的一个具体的计划,以及实施的具体的进度以及实施的一个结果。
第三,有关产品的销售以及服务的情报。
第四,原材料的来源以及零部件的来源的情报。
第五,相关产品的客户情报。
第六,管理以及运营的决策和运行。
第七,财务方面相关情报。
第八,人事方面相关情报。
第九,与一些其他的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总公司或者是与关联的公司有关的一些情报。
除了以上得这十点之外,公司也有权根据开发或者是生产经营等等这些情况来把一些特别的秘密信息来进行指定。
而为了对商业秘密有一个有效的管理,公司也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
而这个管理系统其中包括的有企业的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的管理办公室以及商业秘密的管理责任人。
而企业的安全委员会又是由总经理任主任,然后有一些技术或者是财务,人事等等,这些部门的一些负责人所组成的。
像这个安全委员会他主要负责的是制定公司的一个秘密保护制度,还有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并且确定以及修改商业秘密的一个准确的范围。
而指定了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以及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的负责人,在对日常工作了进行指导。
因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也算是企业的一个重要资产,那为了保护像商业秘密这样的一个重要资产,职工应该树立一个强烈的保护意识。
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当中,有关的部门也应该来加强企业职工的这方面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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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
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
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
第十八条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四章保护措施第十九条中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
中央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
所提供涉密资料,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加强中央企业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涉密岗位较多、涉密等级较高的部门(部位)及区域,应当确定为商业秘密保护要害部门(部位)或者涉密区域,加强防范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实施控制,确保秘密载体安全。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涉及商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保密管理,保障商业秘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制定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发现商业秘密载体被盗、遗失、失控等事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查处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对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保证用于商业秘密保密教育、培训、检查、奖励及保密设施、设备购置等工作的经费。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对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发生商业秘密泄密事件,由本企业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定责任,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中央企业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或者工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商业秘密有哪些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商业秘密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2)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
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上述对商业秘密外延的列举,是一个不全面的列举。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秘密不断会有新的内容和形式。
凡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都受法律的保护。
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
这里对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作更具体的介绍。
(1)客户名单必须符合特定要求才被视为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对这个问题也做了类似规定:权利人经过相当的努力,形成了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的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等内容的客户名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前款所称的努力,通常是指权利人所作的人、财、物和时间等的投入。
仅以公开出版物中的单位名录不能对抗客户名单的秘密性。
(2)基于对职员信赖而与离职员工交易的,不是侵犯商业秘密。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一)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商业秘密的合同法保护《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