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知识点汇总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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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绪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国家干预性,经济性和社会性,多样性,变动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公平,经济效益。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管理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商,专业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所有权,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知识产权。
法律事实: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行为和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中的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经济市场的整体秩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具有违法性。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有损害事实存在。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特征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法定数额的股东共同或单独出资形成的经济组织。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①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负债独立承担责任;②独立的财产
分公司:①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责任由总公司承担;②没有独立的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人数:50个以下,出资: 数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方式—货币(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特征: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股东人数的相对稳定性,股权转让的限制性(对内:可相互转让;对外: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者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设立程序的简便性。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股东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与合并、解散与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监事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有限责任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和国有独资。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人数2~200。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人数的广泛性,股份的等额性,股份转让的自由性。创立大会=首次股东大会。
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不得抽回其股份。
发起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的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的连带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还可以个人劳务出资。财产转让:(1)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3)依法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解散时的清偿顺序:1、清算费2、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3、所欠税款4、债务5、返还出资6、利润分配。
第四章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为不正当竞争者而所损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关系。3.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必须有实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4.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1993年9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类型:欺骗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销售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监督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履行合同 2听取意见,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提供真实信息5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7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8按规定或约定承担“三包”责任或其他责任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11依规定保障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12严格保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质量第一的原则 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3、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行原则 4、全额赔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