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价费[2002]194号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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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通知
川价费[2002]194号
四川省林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以及计价格[2001]199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四川省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范围及有关规定
1、按照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新增林业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项目。
2、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愿申请林权登记并经确认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林权登记并发放林权证时,可以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对已取得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原林权证上进行林权变更登记时,不得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进行林权登记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测时,可以收取林权勘测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测时,免收林权勘测费。对已有林权历史记录或林权关系明确,不需要进行林权现场勘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
3、林权证工本费和收费标准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勘测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林区林权勘测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其收费标准如后。
4、执收单位在收费时,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交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5、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的规定和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林权证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书的印制、保管、运输和发放支出。林权勘测费主要用于现场勘测人员差旅费支出、勘测业务经费支出、勘测设备购置和维修支出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7、林权证工本费和林仅勘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采用就地缴库方式,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有关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1、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自愿申请林权证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其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2、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林区的林权进行登记过程中要进行现场勘测,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中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3、其它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仅勘测费的征收标准,按上述征收面积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三、本能知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