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书记员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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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工作规程

为了适应案件繁简分流、调解速裁工作需要,提高速裁中心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速裁工作实现预期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单案件速裁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速裁中心工作制度。

一、速裁中心负责本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

二、民商事案裁案件范围:离婚后财产、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保证合同、银行卡、租赁合同、物业、电信、保险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纠纷。

下列案件不纳入速裁案件范围: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需要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其他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速裁中心由速裁法官名、书记员、送达小组组成,速裁法官负责对速裁案件程序的指导、庭前调解、开庭审理、撰写判决书;书记员负责速裁案件程序性事务,包括:登记、通知、记录、整理、统计等;送达小组专门负责速裁案件的送达工作。法官、书记员、送达人员应当互相配合,各司期职,确保速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

四、速裁中心案件工作流程:程序分流员书分流案件→书记员接收案件登记→移送速裁法官→通知送达小组送达→庭前调解→开庭审理→宣判(送达裁判文书)→书记员结案统计→书记员整理扫描上传材料→报结案件→统计。

五、速裁案件的审理,在充分告知当事人速裁程序特点、诉讼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口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传唤证人和当事人;一般只开庭一次,依法不受三日前通知的限制;庭审中可不严格划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拘发言顺序;速裁案件应当当庭宣判,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庭审后三日内宣判。裁判文书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

六、速裁案件从送达起诉状副本至宣判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七、速裁中心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召开上月速裁案件分析会,汇总、统计速裁案件审理情况。

八、速裁中心应当主动学习其他法院速裁工作先进经验,自觉接受上级法院速裁部门业务指导。

九、速裁中心负责对速裁案件的统计分析、速裁简报的撰写上报。

为了适应案件繁简分流、调解速裁工作需要,提高速裁中心书记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速裁工作实现预期效果,根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单案件速裁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速裁中心书记员循环工作规程》,结合本院速裁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速裁中心书记员工作主要包括登记、通知、记录、整理、统计五个部分,从接收登记案件起至结案交卷完成止。

二、登记:速裁中心书记员应当在程序分流员将案件分流至速裁中心当日完成案件登记。(1)制作速裁案件专用登记册(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对速裁案件进行专门登记;(2)登记登记内容:收案时,登记案号、当事人信息、立案案由、立案时间、排期开庭时间;结案时,登记结案案由、结案方式、结案时间、结案周期、报表时间;

三、通知

(1)书记员在完成案件登记后,首先应电话通知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如不能电话送达的应立即向速裁法官报告,由速裁法官通知送达组人员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2)书记员在通知双方当事人时应告知适用速裁程序的相关内容,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以及调解意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且能及时到庭的,应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及时向速裁法官汇报;确定开庭时间并完成送达的,书记员应及时登记开庭时间,并向速裁法官汇报。书记员向速裁法官通知开庭或调解时间后,应当向速裁法官移送案件材料。(3)书记员在裁判文书制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领取,如通知当天不能领取的,应于第二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

四、记录

书记员应在庭审前将案件主要信息内容制作为电子文档,发送到速裁法官邮箱;在速裁过程中,书记员应当按照速裁法官的指令完成谈话笔录、调解笔录、庭审笔录、宣判笔录的制作。

五、整理

(1)书记员在收案登记时,应检查原告递交的起诉材料、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于案件登记当日完成向原、被告送达文书的准备工作。送达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

(2)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当及时按照速裁法官的指令完成庭审笔录和证据的整理,并按照卷宗装订顺序与前期材料一并归卷;

(3)速裁法官完成裁判文书制作后,书记员应进行两次校对,确保文书质量。

(4)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当及时整理全部案卷材料,并于案件审结后五日内完成案件材料扫描、装订工作,在案件审结后十五日内完成交卷工作;

六、统计

(1)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当及时整理全部案卷材料,并于案件审结后五日内完成速裁案件登记、内网系统报结,并做好统计报表准备;

(2)每月报表时间,书记员应当按照审管办的要求作好速裁案件的统计上报,每次报表应当向速裁法官备案1份;

(3)每月十日前,书记员应当将上月速裁案件审理情况向速裁法官汇报,并统计汇总速裁案件总数和平均审理周期。同时,书记员应当根据速裁案件审理情况撰写简报,上报市中院速裁中心。

为了适应案件繁简分流、调解速裁工作需要,提高速裁中心法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速裁工作实现预期效果,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单案件速裁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速裁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速裁中心法官在接到书记员登记转办的速裁案件后,要对照相关规定再次进行甄别,对不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应当在审查立案期限内交由书记员退回程序分流员。

二、速裁中心法官应当与书记员密切配合,对书记员转办的速裁案件登记进行核对,对不能电话送达的,及时通知送达人员直接送达。

三、庭前调解

(1)书记员向速裁法官报告庭前调解时间和地点后,速裁法官应接收案件材料,通过阅卷、电话沟通等方式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理清调解思路、确定调解方案;

(2)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如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则立即制发调解书;如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可以直接开庭、径行裁判。

四、开庭

(1)速裁法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第二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的规定,积极探索要素式庭审方式和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提高庭审效率和当庭宣判率;

(2)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应当转换程序的,及时通知书记员进行程序转换。

五、撰写法律文书

(1)速裁法官负责速裁案件判决书的制作。在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文书的同时,应当积极探索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的制作;

(2)速裁案件调解书、撤诉裁定书由书记员制作完成后交速裁法官审核;

(3)速裁法官完成裁判文书制作后,书记员应进行两次校对,由速裁法官最后审核后定稿。

六、检查

(1)速裁法官应当每月对速裁案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速裁案件数量、裁判文书、卷宗装订、内网扫描上传、案件审理周期等内容;

(2)每月报表时间,书记员应当按照审管办的要求作好速裁案件的统计上报,每次报表应当向速裁法官备案1份;

(3)每月十日前,书记员应当将上月速裁案件审理情况向速裁法官汇报,并统计汇总速裁案件总数和平均审理周期。同时,书记员应当根据速裁案件审理情况撰写简报,上报市中院速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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