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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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质监站·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9-29 来源: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烟建质监[2011]22号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提高砌筑和装饰施工质量,降低因砂浆质量引起的各类投诉或纠纷,现就执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和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淘汰现场搅拌砂浆,全面推行应用预拌砂浆。各县市区质监站应严格按照烟建质安[2011]5号文《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预拌砂浆推行应用工作。在推广使用阶段,市区内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成片开发住宅小区应优先采用预拌砂浆;在实施阶段,市区内所有建筑工程一律采用预拌砂浆,对新开工工程,设计单位应将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中给予明确;已开工工程应进行设计变更或通过技术洽商给以确认;其他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出淘汰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表。

二、对抹灰砂浆应将体积比改为强度等级。凡主体尚未进行验收的在建或新开工工程,均应执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设计单位应明确不同基层上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或抗压强度)、工艺和性能要求等。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搅拌,应根据试验室提供的砂浆配合比通知加强计量控制,必须采取质量计量,且不得随意更改配合比;砂浆配合比应严格通过试配取得,砂浆的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或保水率)及拉伸粘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预拌砂浆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核查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的批次抽样检验。干混砂浆现场拌合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

合组份,不得擅自添加其他成份。

三、增加抹灰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和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的检测。

(一)试块抗压强度验收批的划分、试块数量。应根据检验批的划分留取试块数量,将其中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且用于同一抹灰部位(具体分外墙、内墙和天棚)的,分别划为一个验收批,且同一验收批的试块数量不应少于3组。

(二)拉伸粘结强度验收批的划分、数量。按划分的检验批数进行粘结强度检测,将其中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且用于同一抹灰部位(具体指外墙和天棚)的,分别划为一个验收批。

(三)同一验收批试块抗压强度合格标准。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且抗压强度最小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

75%;当试块少于3组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均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

等级值。

(四)同一验收批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合格标准。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规程规定值,且最小值应大于或等于规定值的75%;当实验少于3组时,每组试件拉伸粘结强度均应大于或等于规程规定值。

(五)对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建设单位(监理)的见证下进行现场检测。

(六)抗压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试压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的规定,龄期应为28d。当内墙抹灰砂浆抗压强度检验不合格时,应在现场对内墙抹灰层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检测,并应以其检测结果为准;当外墙或天棚抹灰砂浆抗压强度检验不合格时,应对外墙或天棚抹灰砂浆加倍取样进行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检测,并应以其检测结果为准。

四、其他规定。抹灰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凡是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或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施工单位应全

面返修,直至检验合格方可验收。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质量与安全科·姜志军发布日期:2011-03-11 来源: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烟建质安〔2011〕5号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

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境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10〕8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扶持预拌砂浆行业快速发展

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鼓励后强制、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原则,依次逐步推开,且优先推广使用干混砂浆。

(一)试点阶段。从现在开始至2011年6月30日。

(二)推广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市区大型公共建筑和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三)实施阶段。自2012年1月1日起,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备条件的市县,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形式在建设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

(四)严把预拌砂浆企业准入条件,合理布局预拌砂浆搅拌站。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我市规划、建设规模、预拌砂浆的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企业设立之前应先到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先登记备案。新建的预拌砂浆企业要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查设备,干混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0万吨。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能力超过市场需求时,将

限制设立新的预拌砂浆企业。

(五)预拌砂浆推广初期以普通干混砂浆为主,逐步发展特种砂浆,扩大其使用范围。起步阶段,鼓励社会力量投资预拌砂浆企业,鼓励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在原址内新建预拌砂浆搅拌站,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预拌砂浆的物流及砂浆存储设备租赁行业,并纳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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