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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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晋市政发[2006]39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2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及垂直管理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该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工作。

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上下结合、内外结

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需要新闻单位或者社会各界支持配合的,有关新闻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监督的实施

第七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除对当场发现并须及时纠正的执法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外,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回避制度。

执法监督人员所承办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当补充公告。

第十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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