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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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公布机关及日期
起草单位
备注
1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3〕3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市规划局
到期继续
使用
2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5〕2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
市档案局
3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8〕7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1日
市气象局
31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办〔2018〕8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17〕9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市公安局
19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7〕9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6日
市科学技术局
20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8〕23号
市公安局
12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7〕3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市民政局
13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晋市政办〔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0〕69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5日晋城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激发民营和小微企业内生动力,有力助推转型发展,结合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和市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开展具有晋城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着力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状况,加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为晋城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晋城市金融服务综合改革,按照“财政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实体,风险可控,鼓励创新,奖优罚劣”的原则,打造资源型地区民营和小微金融服务的创新模式。

2020年试点期间,融资规模有效扩大,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加46亿元;融资利率进一步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7.8%以下;防范化解小微企业信用风险,不良贷款余额进一步下降,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以下;融资担保服务持续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达8.46亿元以上,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8倍,融资代偿率3%以下。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晋市政办[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晋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推进税制改革,加强税政管理,严格税收征管,健全地方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健全市、县、乡(镇)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基层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加强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晋市政办〔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8日晋城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和稳妥处置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确保不发生本市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金与利息,或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包括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和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4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跨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市政府领导,相关县(市、区)协商办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4]60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3【实施日期】2014.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晋市政办〔2014〕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制定的《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3日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加强金融部门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构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协调机制,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为全市经济金融健康协调发展创建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内容按职责分工的要求充分交流有关信息,综合分析经济金融领域内的风险状况。

从机构与市场两个层面关注晋城金融运行的风险程度,重点关注法人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情况;研究制定维护全市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提出促进我市金融安全与发展的政策建议;对于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共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三、组织安排由市政府牵头,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晋城银监分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成立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晋城市金融稳定工作的总体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对全市金融稳定工作进行统一组织领导,确定金融稳定工作重点,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重大金融事件和金融风险通报制度;处理有关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组织、指导、督促全市金融工作,确保全市金融稳定健康运行。

协调小组成员如下:组长:赵沂旸副市长副组长:王克平市政协副主席、市金融办负责人李志忠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保根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行长王中秋晋城银监分局局长成员:徐民生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副行长裴余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晋市政办〔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晋市政办〔2017〕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晋城市政府督查工作激励积分办法(试行)》《晋城市“一网三库”督查人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晋城市政府督查快速处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0日晋城市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督查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山西省政府督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市政府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查责任追究是指督查过程中发现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督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督查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责任:(一)不作为、慢作为,不落实、假落实等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二)不落实省、市政府“13710”工作制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落实时限2天以上的;(三)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推进工作,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拒绝、阻碍督查人员开展督查的;(五)督查激励积分连续2年均为倒数后2位的;(六)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09〕10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1号)以及《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市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工作“三定”(即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规定工作是实施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

政府各部门要通过“三定”规定工作,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三定”规定的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到职责整合调整的事业单位。

(二)“三定”规定的内容1.定职责(1)各部门按照上下基本对口的原则,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部门主要职责。

设定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要以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此之外,不得自行设置。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列入部门职责,同时要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附在“三定”规定之后。

各部门职责表述要简明、扼要、准确,要明确哪些职责划出去,哪些职责划进来或新增加,哪些职责应该强化,哪些职责应该弱化或下放,哪些职责应该取消。

(2)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理顺的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理顺的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理顺的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8•【字号】晋市政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理顺的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发〔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理顺的具体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四月八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理顺的具体实施细则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市于2003年出台了《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为了尽快将我市辖区县(市、区)、晋煤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理顺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下属机构,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具体实施细则:一、原则坚持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原则。

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市中心在各县(市、区)、晋煤集团设立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

1.市中心是直属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市中心的职能是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管委会的决策,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核算等工作。

2.各县(市、区)、晋煤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市中心的业务经办网点(办事机构)。

市中心对各业务经办网点(办事机构)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管理费用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各业务经办网点(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等业务。

三、人员编制、招录与安置(一)人员编制和经费市中心以及各业务经办网点(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重新核定。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晋市政办[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晋城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建设厅等7厅局《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金管字〔2008〕27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落实审计提出的问题,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为重点,堵塞监管漏洞,维护资金安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与实施重点(一)工作目标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是: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落实“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扩大归集面,扭转归集单位结构失衡,实现缴存职工人数全面增长,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重点根据《实施方案》和我市实际,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防范资金风险,理顺管理体制,扩大归集面,提高个贷比例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晋市政办[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办发〔2004〕40号),将晋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改委),为正处级建制,是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市发改委是研究拟订、组织实施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搞好经济总量平衡,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所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能。

2、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晋城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晋城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晋城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晋市政办[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晋城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金融支持晋城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对促进全市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予转发,请你们加强协调配合,大力支持金融部门的工作,努力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三月十日关于金融支持晋城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我市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关键之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晋城建成经济发达、人民富裕、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新兴现代化城市,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结合晋城市“十一五”规划和晋城经济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自加压力,增强金融支持晋城经济发展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支持晋城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助推作用,是全市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辖区金融业发展的前提。

“十五”时期是我市综合实力提升最快、城乡面貌变化最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人均生产总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多项经济指标位居山西省前列,特色农业初见成效,一批优势企业迅速崛起,工业优化升级步伐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效果显著。

可以说,晋城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各金融机构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晋城经济崛起重要性认识,确立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理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晋城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晋城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晋城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晋市政办[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晋城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10号)市直及驻市备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决定成立晋城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的金融合作。

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机制,参与项目的规划选择、开发评审,在还款机制落实、风险控制、稽核审计等方面发挥管理功能。

现就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协调办公室人员组成通知如下:一、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组长:夏振贵市长副组长:高廷印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纪检书记李富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成员:任建宏市政府秘书长李国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王克平市财政局局长苏文秀市建设局局长王有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焦新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常进立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经理高瑞荣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信用管理处副处.李力锋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评审处处长周跃强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客户二处副处.二、协调办公室主任:李富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兼)副主任:李国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兼)王克平市财政局局长(兼)焦新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常进立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经理(兼)周跃强国家开始断彳山西省分行客户二处处长(兼)成员:秦松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长樊海明市财政局科长顾春洲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副经理贾庆斌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总会计师王军水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科长李鹏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客户经理许向前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客户经理协调办公室设在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公司。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市政办〔2019〕2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市政办〔2019〕2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市政办〔2019〕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日晋城市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的精神,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提高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公平开展金融服务1.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挥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头雁”作用和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的“主力军”作用。

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企业的各种隐性壁垒,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信贷准入标准不高于其他企业,信贷审批效率不低于平均水平,切实做到国有、民营一把尺子量到底。

〔责任单位:人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晋城银保监分局〕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2.强化政策引导,积极落实好定向降准政策,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完善金融服务、加强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信贷支持力度。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晋市政办〔2014〕94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4〕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14〕10号),设立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金融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四)提出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制定并组织落实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

(五)加强政府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协调机制,指导投融资工作。

(六)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核、监管和业务指导。

(七)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指导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八)引导和规范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促进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新兴产业良性对接。

(九)牵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金融稳定。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6•【字号】晋市政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晋市政发〔201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3月30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16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中办发〔2012〕30号),促进市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一争三快两率先”的战略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清廉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清廉,只争朝夕,说到做到,一抓到底。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忠实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晋市政办[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1〕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晋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目的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确保全市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辖区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1)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辖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晋城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市、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09•【字号】晋市政办〔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9日晋城市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要求,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晋政发〔2018〕41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晋市办发〔2018〕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发挥作用的意见》(晋政发〔2018〕46号)、《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决定》(晋市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完善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对本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二、补偿对象申请融资担保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申请融资担保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晋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2015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

晋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2015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

晋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2015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一、晋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1、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一争三快两率先”的战略目标,科学制定我市金融市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2、全面推进金融机构聚集、金融资产聚集和金融人才聚集;3、着力提升我市金融功能,重点推动地方性金融机构做强做大;4、加速发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和专业交易市场等非银行金融机构;5、全面推进金融运营模式、金融工具和理财产品等创新;6、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着力防控地方金融风险,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7、全面推进金融生态建设,着力打造“诚信晋城”品牌;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8、着力推动支撑现代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产权交易市场、投资管理中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市场要素建设;9、发挥好政府与银行、银行与企业的桥梁功能,着力提升高效、便捷的服务银行、服务企业、服务市场的水平。

二、晋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部门预算表(附件)三、晋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预算收支情况说明(一)部门预算安排情况晋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2015年收入预算89.27万元,均为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基本支出37.2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5.3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7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9.2万元。

基本支出系按2014年7月实有人员工资标准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

项目支出52万元,主要用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金融监管支出、推进企业上市和股份制改造等。

(二)机关运转经费安排情况2015年日常公用经费共计7.72万元。

其中,公务费3.42万元,会议费1.4万元,工会经费0.4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5万元,其他费用0.5万元。

(三)“三公“经费增减变化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6.6万元,比上年减少5万元,减少50%。

其中公务接待费1.6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5万元,比上年减少5万元,减少50%。

2015年市级部门预算总表——支出(表二)2015年市级部门预算表——人员经费基本支出明细表(表二附一)2015年市级部门预算表——日常公用经费基本支出明细表(表二附二)单位名称:晋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单位:万元2015年市级部门预算表——市级项目支出明细表(表二附三)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表三)单位名称:晋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本年预算数合 计 6.601.因公出国(境)2、公务接待费 1.603、公务用车费 5.00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5.00 公务用车购置费。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领域主要行业运行情况通报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领域主要行业运行情况通报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领域主要行业运行情况通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晋市政办[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领域主要行业运行情况通报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金融机构、有关单位:《晋城市金融领域主要行业运行情况通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5日晋城市金融领域主要行业运行情况通报办法为充分发挥金融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及时把握金融业运行态势,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晋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金融领域主要行业运行情况的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为了把握我市金融领域主要行业的运行情况,通报的内容主要有:(一)金融领域主要行业运行的基本情况。

1.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内容为存款、贷款、规模外融投资、营业收入、税收、金融创新、从业人数等情况。

2.保险行业:主要内容为保费收入、赔付金额、新增险种、保险基金属地投资、税收等情况。

3.典当行业:主要内容为实收资本、典当额、典当业务量、营业收入、税收等情况。

4.小额贷款行业:主要内容为实收资本、贷款累计投放、贷款户数、贷款投向、营业收入、税收等情况。

5.融资性担保行业:主要内容为实收资本、担保金额、担保户数、代偿金额、代偿户数、税收等情况。

6.财务公司:主要内容为贷款、存款、外部融资、营业收入、税收等情况。

7.基金公司:主要内容为资金规模、投资额、投资项目及发展、税收、股权投资退出等情况。

8.上市公司和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公司:主要内容为经营情况、股权结构、资产负债、融资、税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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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4]94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4〕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14〕10号),设立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金融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四)提出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制定并组织落实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

(五)加强政府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协调机制,指导投融资工作。

(六)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核、监管和业务指导。

(七)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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