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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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
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2]27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30
【实施日期】2012.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多起生产安全突发事故,虽然总体应对得力救援及时,但也暴露出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为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实际,现就进
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的时限
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情况。
1.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包括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以月报表的形式,每月7日前报市安委办(安监局)应急办。
2.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3人以上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
3.县(市、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对口单位。
4.市直有关行业部门接报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办,市安委办由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和省安监局调度室。
5.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在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在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办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安监局信息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