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晋市政办[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增强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务环境,根据《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和《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晋市政发〔2006〕31号)规定,决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主线,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中心,规范制定程序,提升备案工作水平。
(二)检查的目的:发现并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存在的不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有文件不备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等问题,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检查的对象、内容和范围(一)检查的对象本次检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
(二)检查的内容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否将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与实际制定情况是否一致。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5•【字号】晋市政办[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水平和效率都有了很大提高。
但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规程,仍存在公文处理工作不够规范、不够重视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公文报送程序(一)属于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不应直接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到此类公文,将退回呈报单位。
(二)涉及有关接待事宜、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各类会议、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各类活动的函件、请柬和上级明传电报、密码电报等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涉及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类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涉及信息类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科;涉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并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请示报告类公文和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制发的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科。
因不按报送渠道、不按规范程序报送影响公文及时处理而耽误工作的,由呈报单位负责。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按请示3份、报告5份上报。
市直有关单位给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代拟稿必须打印清楚,并附行文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对市人民政府交办文件的回复意见按5份上报,回复意见必须打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晋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晋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11•【字号】晋市政办〔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晋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晋市政办〔2019〕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适应新时代大应急、全灾种救援处置要求,建立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和统一指挥、专长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晋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部下设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17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治理和应对处置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刘锋市委副书记、市长常务副总指挥:张利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总指挥:王斌权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梁丽萍副市长武健鹏副市长冯志亮副市长王宏微副市长焦新文市政府秘书长成员:牛泽民市委副秘书长、市直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卢海建市政府副秘书长、经研中心主任司国奇市政府副秘书长、行政审批局局长李东升市政府副秘书长史小军市政府副秘书长杨金中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子荣市政府副秘书长上官东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刘宇亮市政府副秘书长白彬丽市政府办党组成员侯虎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新闻中心主任邹树琦市发改委主任李志忠市教育局局长郑泽市科技局局长田志军市工信局局长赵建云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王涛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宋书平市司法局局长崔国炜市财政局局长张新光市人社局局长刘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郎诗华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郭明太市住建局局长张海芳市交通局局长张国文市水务局局长武小雅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申连太市商务局局长席学武市能源局局长樊林奎市卫健委主任鲍瑞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杜平市审计局局长王丽市文旅局局长白亚平市市场监管局局长王秀峰市城市管理局局长郭斌市体育局局长田永健市人防办主任聂永平市大数据局局长任志忠市金融办主任牛晓明团市委书记李勤才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苗富才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主任王万荣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张强胜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主任刘建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刘同兴晋城军分区副司令员胡锐武警晋城支队支队长张鹏市交警支队支队长赵新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王亮清晋城银保监分局局长马远晋城公路分局局长张平市气象局局长祁砖晋城煤监分局局长和全忠市邮政管理局局长毕明荣市防震减灾中心主任商浩辉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王志清晋煤集团总经理徐浩市新闻传媒集团董事长刘建国国网晋城供电公司总经理毋瑞军兰花煤炭实业集团董事长马月生天泽煤化工集团董事长李垚山西煤运集团晋城公司执行董事张小宁254处党委书记、副处长韩奇峰中石化晋城分公司经理刘靖中石油晋城分公司经理冯晓军长晋、晋焦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赵升琪晋城高速公路分公司总经理尹文谦高新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马志鹏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总经理李芳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总经理关丽国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总经理总指挥部主要职责:加挂市减灾委员会牌子,统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关于灾害防治、事故防范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一领导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政策措施、总体预案、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综合减灾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研究解决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4•【字号】晋市政办[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晋市政办〔2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近期,我省连续发生5起突发事件,为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提高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能力,确保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快速有效处置,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应急预案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应急预案管理意识应急预案是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处置的基础,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急保障以及各相关部门履职的依据,对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巨大作用。
全市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注重学习和掌握应用,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加快编制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应急预案是应急工作的行动方案,各级各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按照规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并送上级审核和备案。
从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情况来看,大部分单位都能够按照应急预案的时限要求及时修编修订,但也有少部分单位对预案建设不够重视,主要表现为:一是应急预案修订不及时,使用的仍是09年以前的预案;二是个别单位的应急预案至今仍没有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出台;三是预案编制和修订程序不规范,没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组织专家评审,没有送上级或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等等。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晋市政办〔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0〕82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晋市政办〔2017〕110号)同时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晋城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分级负责,职责明确;防范为主,加强监控;依法管理,规范有序;快速反应,有效应对。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20986-2007)等。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5 事件分类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20986-2007)要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事件、灾害性事件和其他事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9]25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07【实施日期】2009.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09〕9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3号)精神,市建设局组织制订了《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三月七日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09〕9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政府对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类整治,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二、工作目标(一)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1、对非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坚决取缔。
2、对建设手续不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全面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无条件撤离现场,监理单位停止监理业务,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手续。
对证照不全的建筑施工、建设监理、房屋拆迁、房产开发,一律停产整顿,整顿期满仍达不到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3、对证照、手续齐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要落实两个责任,一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二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管责任。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晋市政办[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晋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2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通知》)精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4月下旬到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服从服务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大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国办《通知》、省政府办《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集中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精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体系队伍建设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5〕57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尽快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现就“十一五”期间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技,整合资源,健全机构,完善预案,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努力提高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安全生产的持续平稳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救援队伍的建设。
2007年全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管理机构, 2008年建立8支综合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初步完成构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目标。
(二)健全和完善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覆盖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
2007年上半年出台市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化企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07年完成县乡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高危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高危行业应急救援演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0•【字号】晋市政办[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市政办〔2009〕14号)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爆炸事故案件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严打、严管与严防相结合,深入检查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存在的漏洞,重点整顿一些地方爆炸物品管理不严、非法制贩严重等问题,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推进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打击有力、收缴彻底、防控落实、管理到位、机制健全的工作目标,促进全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全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民爆专项整治联合检查工作组)。
(一)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制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领导组要根据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全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应急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应急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4•【字号】晋市政办[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应急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应急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应急值班全面推进应急值班工作,进一步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值班管理体制:(一)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值班工作。
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敏感时期,要有单位领导坐班或在岗带班。
带班领导要能够在岗处理值班事务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二)加强值班队伍建设。
要选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本机关日常工作流程和值班业务的机关在编人员担任值班工作。
(三)规范值班工作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应急管理重点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证值班电话畅通。
值班设主班1人,副班1人,实行主班负责制,副班协助主班工作。
如主班因特殊情况临时离岗,由副班承担主责。
值班人员要搞好值班交接,做好值班记录,认真履行职责。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根据省、市要求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值班制度,严格规范值班纪律和信息报送的程序和时限,做到规定明确、措施具体、制度上墙。
(五)加强值班室的硬件设施建设。
配备值班专用电话和值班设备(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卧具等),确保报告及时,信息畅通。
二、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和处理(一)报送主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基层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晋市政办[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晋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晋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全市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灾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1.3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应急救援人员应加强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晋市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1〕1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全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四铁”工作要求,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作为目标,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三零”单位创建为抓手,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推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为全面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安全责任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方案,主要领导全年至少讲一堂安全生产课。
通过开展领导干部大讲堂、专家学者专题讲座、一线工作者上讲台等多种宣讲形式,组织各级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推动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
2.压实党政领导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晋市政办[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提醒有关单位、人员和公众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险情或交通事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是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收集和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确定风险等级,发出警示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包括“交通安全天气状况预警”“交通安全道路通行条件预警”。
交通安全天气状况预警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研判后发布。
交通安全道路通行条件预警由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预警建议及其他有关信息,研判后发布。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通过我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科学决策、快速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气象部门应实时监测、收集即将出现的雨、雪、雾、大风、沙尘暴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气象信息,及时发布交通安全天气状况预警。
第七条公路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养护工作,及时收集所辖路段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提出预警建议:(一)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路面结冰、积雪、积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路面附着系数降低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或无法正常通行的。
2023年煤矿安全承诺书_6
2023年煤矿安全承诺书2023年煤矿安全承诺书1为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职责,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职责人,本人特对6月5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郑重承诺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和安全监管职责制度,保证辖区煤矿企业合法生产,安全生产,有效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完成晋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煤矿安全生产指标。
二、严格落实领导包片、科室包矿、驻矿监管制度和“五人小组”包保职责制,加大全面排查、突击检查、夜间检查、跟踪回查、交叉检查力度,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1、严格执行煤矿复产复工验收规定,严禁煤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或开工复工建设;2、严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禁复产矿井“三超”组织生产和存在重大隐患组织生产;3、严格执行煤矿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严禁擅自开工建设,严禁私自扩大矿井建设规模,严禁以掘代采,严禁建设矿井以基建名义组织生产,边施工边生产;4、严格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矿关掉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__〕79号)要求,按“关井六条标准”和进度时限,对整合关掉矿井实施关掉,并及时移交国土部门管理。
对已经实施关掉的,要派专人不定期的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5、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停工,情节严重的,实施断电,按相关程序取消煤矿整合资格,并依法实施关掉。
三、严厉惩处事故煤矿,严肃追究发生事故的煤矿、主体企业、政府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职责。
1、发生事故的煤矿,停产整顿时间至少三个月;2、事故死亡人数1至2人的,对主体企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进行事故诫勉约谈;3、事故死亡人数3人以上的,按相关程序吊销煤矿矿长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吊销分管安全副矿长的《安全资格证》,对主体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领导一律免职,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职责;4、煤矿发生事故,依据事故调查情景,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领导进行行政问责,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阳煤矿万里井元月5日顶板事故通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汲取兰花公司大阳煤矿万里井“1•5”事故教训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发布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晋市政办…2010‟5号2010年1月12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2010年1月12日3点54分,接到兰花公司关于大阳煤矿万里井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报告,称2010年1月5日万里井井下采煤工作面发生片帮冒顶事故,导致6人死亡,1人轻伤,该矿能力30万吨/年,属机械化改造矿井。
这起事故,反映出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等严重问题,教训极为深刻。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扎实抓好春节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一、汲取教训、消除麻痹,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级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从思想上、精力上、措施上真正把安全第一放在首位,落到实处。
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消除麻痹思想,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要认真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过硬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坚决纠正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坚决遏制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包保责任制,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抓好兼并重组后保留煤矿、过渡期生产矿井、建设矿井的安全生产建设工作,全力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二、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坚决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1.主体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主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3号),解决职责不清,机构不健全,接管不到位的问题。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依法履责、规范运作、促进发展”的思路,帮助督促主体企业尽快履行职责,全面履行生产、建设、安全、经营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职能;按照《公司法》和晋市政办…2010‟3号文件的要求,健全主体企业领导班子,严禁党政领导干部在主体企业中兼职,存在党政领导干部在主体企业兼职的必须在1月底前清理完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7.25施行日期2013.07.25文号晋政办发[2013]83号主题类别国家安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目前监管责任不明晰的16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一、基本原则(一)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三)管生产、管建设、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一)电力行业。
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负责全省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的自备电厂(简称涉电单元)的安全监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电力企业、涉电单元的属地安全监管。
协助做好全省电力企业、涉电单元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铁路行业。
原铁道部下设的太原、北京、郑州、呼和浩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我省境内各自管辖范围内铁路线运营、既有线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管。
原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太原、郑州、北京、呼和浩特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我省境内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铁路新建、改建工程的安全监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属地安全监管。
协助做好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和省铁路安全监管职责变更后,由对口部门负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属地安全监管。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9]26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12【实施日期】2009.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3号)精神,市煤炭工业局、晋城煤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制订了《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十二日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号)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3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为期一年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制订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要求,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煤矿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对列入关闭的煤矿,要加大关闭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无保证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齐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日常监管,依法组织生产。
通过专项整治,使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保证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篇一: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号令)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三、定义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行政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3、微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伤残级别的伤害事故。
4、轻伤事故:指微伤以上、重伤以下的伤害事故。
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者可能成为残疾,或者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
6、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伤害事故。
四、职责1、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取证管理,监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实管理,负责参与因公伤亡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管理。
2、办公室负责申报工伤认定、传递信息、统计、分析、汇总管理,负责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管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抢救、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力鉴定的申报资料管理和旧伤复发的申请办理管理。
五、管理程序1、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a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d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晋市政办[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多起生产安全突发事故,虽然总体应对得力救援及时,但也暴露出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
为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故报告的时限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情况。
1.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包括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以月报表的形式,每月7日前报市安委办(安监局)应急办。
2.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3人以上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晋政办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省属和中央驻晋企业: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报告事故(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的,必须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主体。
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城煤业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发生事故的,必须向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省国资委、省安监局报告。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建立委托、承包等关系的,被委托单位、承包单位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委托、发包单位,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委托、发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一般事故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包括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较大及较大以上涉险事故(包括重大涉险事故)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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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
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2]27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30
【实施日期】2012.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多起生产安全突发事故,虽然总体应对得力救援及时,但也暴露出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
为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实际,现就进
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的时限
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情况。
1.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包括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以月报表的形式,每月7日前报市安委办(安监局)应急办。
2.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3人以上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
3.县(市、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对口单位。
4.市直有关行业部门接报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办,市安委办由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和省安监局调度室。
5.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在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在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办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安监局信息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