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委托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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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公司业务外包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公司业务外包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公司业务外包管理办法中国电信**公司业务外包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促进公司战略转型,做好核⼼业务,发挥公司核⼼竞争⼒,提升价值链整合能⼒,建⽴全新营销和维护模式。

根据集团公司《推进中国电信业务外包⼯作的指导意见》(中国电信股份〔2007〕146号)和省公司《**省电信有限公司推进实施业务外包指导意见》(**电信有限〔2007〕385号)精神,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实施意见所称业务外包,是指电信公司将⽇常运营的部分业务和⼯作,如客户服务、末梢维护等,委托给电信公司以外的第三⽅专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外包商”)从事或完成的运营模式。

第三条推进业务外包是进⼀步实施转型战略,深化改⾰,创新商业模式,确保公司依法经营、稳健持续发展的⼀项系统性重点⼯作,各分公司党政⼯部门要进⼀步加深对业务外包⼯作⽬标和意义的理解与落实:(⼀)业务外包能够促进公司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压⼒,调整和优化成本结构。

(⼆)通过规范的外包业务合作,有效规避公司经营、财务、法律、审计、安全⽣产风险。

(三)业务外包⼯作能够有效防范企业⽤⼯风险,创新⽤⼯机制,控制⽤⼯总量,调整队伍结构,使⼈⼒资源配置更加适应公司转型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推进业务外包要坚持确保通信质量、服务⽔平不下降,企业形象不受影响;坚持规范运作,管控到位,杜绝以包代管;坚持结合实际,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完善。

第五条本办法适⽤于中国电信**公司所属各州、市分公司,信产公司,百事通分公司。

第⼆章业务外包范围和⽅式第六条根据与主业核⼼能⼒的关联度,对外包业务的控制程度和外部市场成熟度等标准,业务外包模式和外包业务类型成熟⼀个外包⼀个,对于外包市场成熟度⽐较⾼的业务类型要积极推进外包。

对公司经营服务潜在影响⼤的业务,通过试点的⽅式总结经验,积极稳步推进。

第七条适合外包的业务范围(⼀)销售及客户服务家庭与个⼈客户营销与服务(社区和农村营销服务),电信营业(各项业务受理及收费),业务办理(各类业务代办,代收费),114查号服务,固定电话、宽带装拆移机及障碍查修,⽋费催缴,客户⾛访及关怀,公⽤电话营销及电信卡销售等。

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集团公司总部(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及所属省、市、县等各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委托管理,是指由中国**集团公司授权委托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或员工代表集团公司对外开展经营管理、经济往来、诉讼仲裁等活动的内部审批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对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相关岗位的内部控制权限的管理,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第四条授权委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负责对所属直属单位及省级分支机构的授权委托工作;省级分支机构负责在集团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本办法及集团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对本省范围内地(市)、县等各级分支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授权事项进行管理。

(二)适时调整原则。

集团公司的基本授权及省级分支机构的转授权权限保持相对稳定,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三)有限授权原则。

集团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原则上不作全权委托授权,所作授权事项必须明确授权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五条授权委托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

第六条基本授权是指集团公司以正式文件或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对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基本权限的规定。

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和期限内,各省级分支机构可按照内部管理的实际情况,将生产经营等事项转授权给本省地(市)、县等各级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省级分支机构对生产经营以外事项的转授权,应严格按照不同层级分支机构的职责权限予以控制。

第七条特别授权是指集团公司就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特定事项作出的临时性专项授权,或者在招投标、诉讼仲裁、知识产权、工商事务、房屋土地、贷款、帐户管理、公证等活动中,对虽未超出基本授权范围、但对方当事人有特殊需求或法律法规有特定要求的事项作出的适应性专项授权。

对特别授权事项,应由受托人在授权委托书明示的委托权限和期限内办理,原则上不得进行转授权。

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秩序,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适当、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和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各控股公司)以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事务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包括驻外机构经理《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项目资格预审《授权委托书》、投标代表《授权委托书》、订立合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公司机关各部门授权主管范围(一)投资类事项的授权由投资管理部主管。

(二)项目投标、资格预审、订立合同、文件签署和国内项目部项目经理授权及其他业务开发类事项的授权由市场开发部主管。

(三)海外经营事项的授权由海外各相关部门主管。

(四)授权事项在各业务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各业务部门主管。

(五)代理经济诉讼(仲裁)案件授权、委托代理其他法律事务授权和其他无业务部门管理事项的授权由法律部负责。

第四条授权程序(一)凡需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各部门,应填写《公司用印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会签部门(如需要)签署意见后,将《公司用印审批单》和《授权委托书》呈请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到公司办公室加盖公司印章。

(二)凡需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审批单》,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授权委托书审批单》和《授权委托书》报公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会签部门(一些重大事项的授权应经法律部会签)和公司主管领导(如需要)签署意见后,由公司主管部门出具《公司用印审批单》并将《授权委托书》呈请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到公司办公室加盖公司印章。

(三)公司办公室应留存《公司用印审批单》原件。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不能直接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应以《授权委托书》形式委托他人代为签署。

(五)办理部门或单位应将《授权委托书审批单》和《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在原件被对方留存的情况下)与办理该授权委托事务的其他相关文件一并保存、归档。

委托加工的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的管理办法

委托加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股份公司对外委托加工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合作双方互惠互利、协商一致,便于公司整体规划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因产能不足或特殊管理需要通过对外委托加工的形式增加产能的经营行为,均属于该制度管理的范畴。

第三章委托加工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单位由于经营需要,在自有产能不足或特殊管理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社会资源,通过委托加工等方式,实现产能。

采用委托加工等形式实现产能的,期满后可根据情况一单一签或一年一签,合同期限不需超过一年。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需要具体负责对外委托加工形式的实施,要制定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的重要方面进行深入评估及复核,包括承包方的选择方案、外包业务的成本效益及风险、外包合同期限、外包方式、员工培训计划等,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付款方式采取后付款的方式。

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实质性提前支付租赁费、委托加工费、承包费。

各单位要在公司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审批,按《澳洋科技采购审批流程》中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由负责相关业务的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理进行审批,对于超过5万的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同时总部要加大对子公司重大业务外包的管控力度,避免因分公司越权进行业务外包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

第七条所选合作方必须是合法的经营实体,在合作前必须进行资信调查,并索取有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上述合作方式必须建立在各单位自身长远规划的基础上,在满足暂时产能短缺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基础上选择合作方,决定合作方式和合作期限。

第九条合作必须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一旦签约必须信守合同约定,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对方应得利益。

第十条各单位发生此类业务时,在与合作方洽谈完毕、协议草拟完成后,需先报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核,然后再按合同管理办法的流程进行报批。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人授权委托行为,提升企业整体内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法人授权委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业务需要向被授权人授予办理相关业务、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签订有关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对外代表公司从事的诉讼行为(包括仲裁,以下同)、业务行为以及办理其他需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的特别事项。

第四条公司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的形式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应遵循“统一授权、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办理公司总经理概括授予权限外的合同和特定业务,承办特别事项,应当取得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委托。

第八条公司未经公司总经理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公司或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公司名义对外办理的诉讼业务、非合同业务及特别事项均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因无效民事行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负。

第九条被授权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诚信办理受托事项。

第十条公司办公室负责承办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事宜。

第十一条各项授权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股东、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公司的其它规章制度办理。

(一)属于股东决定的事项,应当持股东会会议决议办理法人授权;(二)属于执行董事批准的事项,应当持执行董事批示,办理法人授权;(三)属于总经理批准的事项,应当持总经理关于该事项的批示意见办理法人授权;(四)属于公司其他管理程序决定或拟定的事项,应当持相应的批示意见或审核意见办理法人授权。

第十二条办理法人授权的事项属于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在报公司法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除应持有相关会议决议或批示、审核意见外,还应当按合同审核会签程序取得合同审核部门及公司领导签署的同意签订合同的审查意见,方可办理法人授权。

外协业务管理办法_15316

外协业务管理办法_15316

外协业务管理办法_15316外协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对外协业务的管理,提高对外协业务的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外协业务风险,保障外协业务的安全、合规、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单位对外承接的各类业务,并合用于外部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所提供的委托业务。

第三条对外协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公开的原则,本单位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政策风险。

第四条本单位对外协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定,同时也应当遵守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业务合作机构、客户、产品和业务模式,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二章外协业务的分级管理第五条外协业务分三级管理,分别为A级、B级和C级,具体分级原则由本单位自行制定。

第六条A级业务是指风险极低的业务,具有安全、简单、流程化的特点,可以由本单位的相关部门直接处理。

第七条B级业务是指业务量大、复杂度较高的业务,要处理相关文件、补充资料等,需由专业的对外协部门或者从事该项业务的核心人员处理。

第八条C级业务是指合作或者交易量较大、涉及单独协调协议和技术风险等较高的业务,需要在总行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外协业务分级管理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加强管理。

第三章外协业务的流程管理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外协业务管理流程,并配以相应的模板、文件和工具,完善和规范外协业务处理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一条外协业务的处理流程应当包括业务的筛选、交易的设计、交易的执行、交易的监督和跟踪、业务的结算等环节。

同时,为保障外协业务的安全和有效,还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包括交易合同审批制度、业务准入和退出制度、业务监测和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外协业务流程管理的具体内容将根据业务的种类、风险的大小等因素进行考虑,各自制定相应的流程和环节。

第十三条本单位对外协业务涉及到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都应当归档保存,以便于查询和监督。

生产外协管理制度之外协管理办法

生产外协管理制度之外协管理办法

生产外协管理制度之外协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的外部协作合作,确保生产过程的高效和质量,特制定本文档,规范外协合作的管理办法。

二、定义2.1 外协合作外协合作是指公司委托外部机构或组织,进行一定的生产任务或提供服务。

2.2 外协管理外协管理是指对外协合作的需求、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协作过程、质量控制和结算管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三、管理流程3.1 外协需求管理1.内部部门提出外协需求后,需要填写外协需求申请表,并提交给外协管理部门。

2.外协管理部门根据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包括外协合作的可行性、合作方的资质等。

3.外协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内部部门,协商确定最终的外协需求。

3.2 外协供应商选择1.外协管理部门依据外协需求,制定供应商选择标准和程序。

2.通过供应商信息收集、资质评估、合作经验等方式,筛选合适的供应商。

3.外协管理部门与内部部门协商,确定最终的供应商。

3.3 外协合同签订1.外协管理部门与供应商协商合同条款,并保证合同内容符合公司法律、质量、费用等方面的要求。

2.双方确认合同内容后,签订外协合同,并建立合同档案。

3.4 协作过程管理1.外协管理部门定期与供应商进行沟通,了解协作进展情况,并记录沟通内容。

2.外协管理部门严格对供应商的协作进度进行监控,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3.如有需要,外协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内部部门与供应商开展工作协调会议,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进程。

3.5 质量控制1.外协管理部门会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流程。

2.监督供应商按照质量控制标准进行生产,并进行抽检和质量评估。

3.如发现质量问题,外协管理部门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3.6 结算管理1.外协管理部门与供应商进行结算前,会对供应商的工作进行评估,包括质量、进度等方面。

2.外协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记录结算相关信息。

3.如有争议,外协管理部门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解决。

委托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委托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委托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公司委托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公司委托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控制费用,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委托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委托服务项目范围包括:一)清洁卫生服务;二)公共秩序维护;三)绿化养护;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含电梯、消防、安防、供配电、排污排风、智能化系统等):五)……第三条委托服务项目管理,按照“先内后外,统一管理,分项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谁审核、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公司成立XXX,统一负责委托服务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第五条委托服务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分别为:物业管理工程(包括清洁卫生、次序维护、绿化养护、设备维保等)的责任部门为XXX。

公司纪委、企业管理部、财务审计部负责招投标过程的监督、1合同管理及费用结算。

第六条委托服务项目的确认条件凡是公司能够独立完成的项目,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完成,只有经确认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组织外委:一)公司资质不能满足的;二)公司技术能力不能完成的;三)专业性较强,通过委托服务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规避风险、提升服务等级的。

第二章工程外委的管理程序第七条委托效劳工程的确定一)物业管理项目外委由XXX确定。

二)……第八条委托效劳工程的审批权限按照“统一管理,分项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委托效劳工程按费用预算额度和工程分类的不同,分级审批。

一)物业管理工程外委,根据申请计划、工程预算进行分级审批: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由物业处主任初审后报物业公司经理审批。

项目预算在5万元至50万元的,由物业公司经理审批。

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XXX决定。

二)……凡是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都要按照招标程序办理。

2第九条根据批准计划和项目预算对外签订的委托合同,按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权限的物业处主任(科、所长)、子分公司经理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方为有效。

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精选5篇

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精选5篇

______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年月日发布()法合委字第号1.对外签订合同,需要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2.授权委托由法律顾问室归口管理。

凡是程序性的授权,由法律顾问室决定;属于签订合同等实体性授权,由法律顾问室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此条可以细化到具体事务)3.授权委托办理程序:3.1经办人向法律顾问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用途等(附件一)。

3.2法律顾问室根据经办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可以增加对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的内容)4.授权委托书应当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正本两部分组成。

存根留法律顾问室备查,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附件二)。

5.被委托人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向法律顾问室提出工作报告。

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给对方等。

该工作报告应附在授权委托书的存根上备查。

6.被委托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务时,如果确有必要为授权以外的行为时,应当事先请示总经理,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其委托手续可以后补。

7.如果被委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签订了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及时向法律顾问室报告;法律顾问室要将情况写成请示,报总经理。

8.因被委托人的越权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法律顾问室应定期检查被委托人办理事务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10.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发布施行。

11.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

附件一授权委托申请书法律顾问室:兹有我部门_____同志,因与_____公司洽谈_____项目(写明要做的事项),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权限为谈判并签订合同。

特此申请,请予办理。

_____公司_____部(负责人签字)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授字第号(存根)兹授权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公司法人进行授权办事的时候,都是需要进行委托的,而在委托的时候就需要出具相应的委托书出来,为大家分享了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办法,欢迎借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以本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诉讼、非诉讼、签订合同等法律事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某种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法律性文件。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二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原则第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行使职权。

董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委托他人作为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董事长授权委托的职权。

委托书一般一年办理一次,根据具体情况,董事长可对委托内容和权限进行调整。

第六条受托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经济违规行为,无重大劣迹,能够胜任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委托。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为公司内外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授权委托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授权委托管理,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三章授权委托管理程序第十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依据业务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发。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如下内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单位、职务、授权事项及范围、有效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依据业务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授权代理事项:1、由被授权人填写申请表,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代理事项范围、代理事项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内容;2、被授权人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经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3、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审批;4、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同意的申请表送交到法律工作部门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手续。

对外委托服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区别

对外委托服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区别

对外委托服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区别在机构运作中, 对外委托服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外委托服务指的是机构主动将部分工作或服务交给外部单位或个人去承担,以达到提高效益、降低成本,或更好地专注于主要业务的目的。

而对外委托服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则是确保委托服务顺利进行、合规运作的重要规范和指导。

一、对外委托服务管理制度的特点1.1 阐述对外委托服务管理制度是机构为规范和规定对外委托服务的一整套规范性文件。

它包括了委托服务的范围、条件、程序、标准、流程等各个方面的规定,旨在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委托服务的有效实施。

1.2 主要内容1.委托服务范围:明确了机构可以委托的服务内容,包括具体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2.委托条件:规定了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资质条件,以及委托流程和程序。

3.委托标准:对委托服务的质量、价格、时限等进行明确约定。

4.委托程序:规定了委托服务的申请、评审、签订合同、监督等流程。

5.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各方在委托服务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对外委托服务管理办法的特点2.1 阐述对外委托服务管理办法是对外委托服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是对管理制度的具体化和细化。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可以更有效地指导和监督委托服务的实施过程,确保服务按照既定规定进行。

2.2 主要内容1.服务实施细则:设定了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步骤,明确了服务的具体执行方法。

2.监督和评估:规定了对委托服务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3.风险控制:明确了对委托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的应对措施。

4.信息披露:规定了对外公布和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提高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对外委托服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区别1.层级不同:管理制度是对外委托服务的整体规范,是一个框架性文件,而管理办法则是对制度的具体细化和操作规范,是一个具体实施的操作文件。

2.广度和深度不同:管理制度着眼于规范和概括对外委托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而管理办法则更关注具体的操作步骤和细节规定。

公司授权管理办法

公司授权管理办法

公司授权管理办法(建议)一、目的:为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对各部门的统一管理,达到集中决策与适当分权的合理平衡,以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及经营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授权,是指由公司执行董事向各组织机构授权,组织机构负责人代表其部门接受授权,各组织机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三、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公司的统一领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办法。

四、授权的范围、类别和形式:1、基本授权是指对各部门基本业务、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的授权,经基本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基本权限。

基本授权的期限为1年。

2、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

经特别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特别权限。

特别授权的期限在特别授权书中注明,也可为不定期,但无论定期与否最长不得超过1年.3、公司执行董事可根据经营需要向各部门进行基本授权,除非对该部门的授权管理规定有特殊规定,接受公司基本授权的部门不得再向其所辖机构或个人转授权。

4、公司执行董事根据经营需要可向各部门进行特别授权,接受特别授权的部门不得再向其所辖机构或其他个人转授权。

五、授权的基本形式为:(一)基本授权:由公司执行董事向各部门签发《人事任命》进行授权,被授权人为各部门负责人。

(二)部门特别授权:由公司执行董事向该部门签发《公司对部门特别授权书》,被授权人为各部门负责人.(三)专项事务授权:其规定详见本办法的规定。

六、基本授权的制订、管理和变更程序:(一)公司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人事授权、财务授权和业务授权,分别产生被授权部门的人事权限、财务权限和业务权限。

1、人事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即岗位职责):(1)、人事任免(推荐);(2)、人员考评、奖惩;(3)、组织架构及定岗定编;(4)、员工薪酬、福利的确定;(5)、人事管理办法的制订;(6)、支出费用审核。

2、财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即岗位职责):(1)、预算编制及调整;(2)、预算外支出的审批;(3)、投融资业务;(4)、合同付款计划的制订及审批;(5)、财务管理办法的制订。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境内外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公司、参股其他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

投资活动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三)效益性原则。

投资活动应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公司资产回报率。

(四)战略性原则。

投资活动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50%以下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对外投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第六条公司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风险因素等。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和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竞争状况分析。

(三)投资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分析,包括技术来源、技术水平、技术风险等。

(四)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分析,包括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财务风险等。

(五)投资项目的风险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

(六)结论和建议。

外协管理办法

外协管理办法

外协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外协业务管理,提高外协供应商服务质量,做好外协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协业务的组织、实施、验收等方面的管理。

三、基本要求1. 公司对外协业务采用委托购买的方式;2. 外协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3. 公司成立外协工作组,负责外协业务的推进和管理;4. 外协工作组负责建立外协供应商库,维护库内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5. 外协工作组负责评估外协供应商的质量、信誉、管理、技术和安全等方面的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供应商资质等级;6. 外协工作组负责对外协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随时掌握外协供应商的业务动态;7. 外协工作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外协业务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外协供应商资质评估的重要依据;8.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四、组织结构1. 公司成立外协工作组,由公司领导任命外协业务专员担任外协工作组长,其他人员由各部门推荐,并根据需要调整。

2. 外协工作组定期向公司工程技术部汇报外协业务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 公司工程技术部对外协业务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并支持外协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五、外协供应商管理1. 外协工作组建立外协供应商库,包括供应商基本信息、历史业绩、人员构成等。

2. 外协供应商的准入标准:须具备法人资格、有经营户口、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以及资金实力。

3. 外协供应商的准入程序:供应商资料填写、审核、审批、签订合同、发放采购单等。

4. 外协供应商的评估标准:包括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安全管理、信誉度等指标。

5. 外协供应商的评估程序:由外协工作组发放评估表,对供应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照等级划分,并通知相关部门。

6. 外协供应商的考核标准:包括交货期、质量标准、服务态度、协助解决问题、履约能力等指标。

7. 外协供应商的考核程序:由外协工作组发放考核表,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供应商。

公司对外委托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委托业务管理办法

委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其它相关单位的业务协作,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提升本公司业务工作的效能,促进单位对外委托业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委托业务是指为更好地完成本公司受理的服务类业务,根据受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将部分业务或工作委托给其它企业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完成的业务.第三条各业务部门对外委托业务应当遵循“统一委托”的原则,即所有对外委托业务必须统一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委托,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在对外委托业务时,应当本着“有必要才委托”的原则审查对外委托业务的必要性.对确属本公司无法完成或虽能完成但不符合效能原则的,才对外委托。

第五条对外委托业务应当依法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将受理的业务整体对外转包委托,也不得将业务的核心或主体部分对外分包委托。

委托方或客户对本公司受理的业务有不得分包的特别要求时,该业务不得拆分对外委托分包。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业务的转委托或分包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公司主营业务的对外分包委托.涉及对外设备物资采购和工程施工等事项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委托的业务范围、受托方条件及委托程序第七条以下业务可以对外委托:(一)本公司主业务中无法完成的业务;(二) 其他专业类业务;(三)辅助性、次要性劳务工作;第八条各业务部门拟对外委托业务的,应当本着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受托方。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受托业务单位需具有法定专业资质;(二)受托个人应具备相应的工作水平和能力;第十条同一项目对外委托的单项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40%。

第十一条对外委托合同的签订流程、审批权限和管理按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委托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外委托业务实行业务部门负责,监管部门配合及监督的管理体制。

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场营销力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市场占有率,公司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他方(委托代理商)代为进行市场营销的部分工作,为明确有关业务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公司委托他方销售公司产品、宣传公司实力和能力,他方以公司名义为公司进行市场调研、市场销售、新产品发布、经济信息收集、服务及咨询等全部或部分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商是指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业务范围为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及服务。

第五条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的代理区域是指双方约定的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特定区域或国家,代理对象是国内、国际拥有广泛客户资源和与政府有较好合作关系的公司。

第六条公司对外办理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的部门为XXX等经营部门,负责委托代理销售业务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委托代理商的基本条件:委托代理商必须是独立法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为能够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具有一定信誉或业绩。

第八条对外办理委托代理销售业务主要程序:(一)对于有委托代理商必要的,由经营部门根据市场营销需要收集反馈委托代理销售业务信息,初步考察潜在委托代理商;(二)有意向成为公司委托代理商的公司提供企业资质证明等文件,由经营部门对委托代理商资质、实力等进行初步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三)初审合格后,经营部门将满足销售代理条件的公司名单及基本情况上报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四)经公司审批同意后,经营部门方可进行委托代理合同的洽谈、签订等工作;经营部门在拟定委托代理合同文本时,代理费标准原则根据项目的所在区域、1竞争程度及重要性而定,且代理费用额度应在国家有关法律允许范围内(五)对于临时项目,代理商有意代理公司产品并提出请求的,经过经营部门考察,该项目具有重要意义且代理申请机构已经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具有可行策划方案的,经营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委托代理申请,并按程序办理该项目委托代理合同;(六)每年年底,经营部门根据对销售代理商的审查情况,对未达到公司要求的委托代理商按合同约定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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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其它相关单位的业务协作,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提升本公司业务工作的效能,促进单位对外委托业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委托业务是指为更好地完成本公司受理的服务类业务,根据受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将部分业务或工作委托给其它企业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完成的业务。

第三条各业务部门对外委托业务应当遵循“统一委托”的原则,即所有对外委托业务必须统一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委托,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在对外委托业务时,应当本着“有必要才委托”的原则审查对外委托业务的必要性。

对确属本公司无法完成或虽能完成但不符合效能原则的,才对外委托。

第五条对外委托业务应当依法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将受理的业务整体对外转包委托,也不得将业务的核心或主体部分对外分包委托。

委托方或客户对本公司受理的业务有不得分包的特别要求时,该业务不得拆分对外委托分包。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业务的转委托或分包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公司主营业务的对外分包委托。

涉及对外设备物资采购和工程施工等事项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委托的业务范围、受托方条件及委托程序第七条以下业务可以对外委托:
(一)本公司主业务中无法完成的业务;
(二)其他专业类业务;
(三)辅助性、次要性劳务工作;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拟对外委托业务的,应当本着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受托方。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受托业务单位需具有法定专业资质;
(二)受托个人应具备相应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同一项目对外委托的单项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40%。

第十一条对外委托合同的签订流程、审批权限和管理按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委托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外委托业务实行业务部门负责,监管部门配合及监督的管理体制。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其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为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并组织开展受托单位的筛选工作。

各部门责任人对项目外委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财务部门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各部门委托业务统一进行支
付结算和会计核算,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监督室负责对外委托业务的后勤保障和文书资料的保管工作。

公司技术副总对外委托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上报和审批,并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其委托的业务实施情况进行追踪,定期汇报,确保委托业务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应当对受托方提交的业务成果的质量进行审核。

若受托方提交的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要求受托方及时修正。

对业务协作中有过不良履约记录的,不得再次委托。

第四章相关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主办业务责任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外委托业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本本公司相关办法进行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受托单位,造成公司重大利益受损的;
(二)将没有必要对外委托的业务对外委托或整体转包的,或将业务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对外转包,造成本公司重大利益受损的;
(三)向受托单位索取或收取受托单位回扣、好处费、手续费等商业贿赂的;
(四)虚构外委业务事实,套取、私分业务经费的;
以上“公司重大利益”是指本公司被客户索赔和直接经济损失超
过人民币10万元或影响公司相关专业资质的,以及本公司信誉受损的情况。

有以上第(三)、(四)项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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