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思考
浅谈有关刑法平等原则
浅谈有关刑法平等原则的看法【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每个中国公民都享有平等的人身政治及各项权利和义务。
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应当的义务,再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平等的权利。
刑法是为了更好的约束公民的道德及各种行为而依法设立的,具有对每个公民均等的约束性。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关键词】适用刑法原则一律平等【正文】一、如何理解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的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平等的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1)在定罪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身份、财产等不同而有的定轻罪,有的定重罪;(2)在量刑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的地位不同而有的判重刑,有的判轻刑;(3)在刑罚执行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
二、如何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一)刑事司法活动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上一律平等,而且在行刑上也一律平等.(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只规定了对犯罪人适用上的平等,但没有规定对被害人保护上的平等。
(三)司法上的人人平等,并不包括立法上的人人平等。
(四)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同样的行为得到同样的处罚,不允许有例外,即同一个法条得到同样的适用。
虽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结果,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是,没有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如何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一)平等的保护:任何权益,只要是受刑法保护的,不管权益主体是谁,都应当平等地得到刑法的保护,而不能只保护部分主体的利益。
(二)平等的定罪:行为人地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性别的差异、才智的强弱都不能影响犯罪的成否与轻重。
(三)平等的量刑:在犯罪性质相同、社会危害性相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同的情况下,所处的刑罚也必须相同。
关于新刑法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践的思考
关于新刑法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践的思考白晋元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将我国宪法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规定为它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新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超法律的特权。
”这一立法举措,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意义。
刑法由无“基本原则”的规定,到明文规定,这无疑是我国刑法制度的根本完善,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立法本身是针对不特定人所设立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其平等性较好解决,而在司法实践中将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适用于特定人时,仍能保持平等,就绝非易事,要受到各种社会因素和司法者本身素质的影响。
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完完全全、不折不哲地遵循、贯彻这一原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摆在每个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庄严、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
对此,笔者有如下几点思考:第一、要完成好这一任务,必须认真学习、领会这一原则的深刻含义及立法的现实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法理上讲,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上的平等,二是司法上的平等。
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没有立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就失去前提,没有司法上的平等,立法上的平等就失掉意义。
所以,我国新刑法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不分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文化、党派、团体、信仰,也不分财产多寡、地位高低、职务大小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加重或减轻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说的身份,与刑法本身对特定身份量刑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因为刑法这种特定身份对量刑轻重有影响的规定,是立法者基于惩治与预防犯罪的需要而预先设置的。
比如对累犯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自首者、立功者从宽处罚的规定等等。
刑法基本原则案例
刑法基本原则案例在刑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是我们需要了解和遵守的。
这些原则不仅是法律的基石,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下面我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详细介绍刑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我们来谈谈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在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这意味着无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都不应该影响法律对待他们的方式。
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
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富有的商人因为醉酒驾驶被抓,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表明,无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如何,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次,我们来谈谈刑法的法无规不成原则。
法无规不成是指刑法是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国家的刑事权力。
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
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年轻人因为盗窃被抓,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表明,刑法是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依法进行刑事制裁,才能保障公平正义,体现了法无规不成的原则。
再次,我们来谈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是指刑法是以罪刑法定为基础,即只有依法认定了某一行为构成了某一罪名,才能对其进行刑事制裁。
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
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年轻人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抓,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表明,只有在依法认定了某一行为构成了某一罪名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刑事制裁,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最后,我们来谈谈刑法的最后一种基本原则,即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是指刑法是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即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
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年轻人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被抓,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
这个案例表明,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们需要了解和遵守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规不成、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遵守这些原则,才能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内容摘要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
自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宪法。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平等特权罪行法定定罪量刑目录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3)(一)渊源 (3)(二)内涵 (3)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4)三、结语 (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微尽绵力。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一)渊源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
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EGAL”,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
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
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
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佚名文章网络点击数:186更新时间:2008-10-22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新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疑是一个重要准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并非易事,它比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更为艰难,在现阶段,还存在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回眸新中国从几千年的封建浓雾里走出,在这一漫长的“人治”里程中,君臣之道、三纲五常、受命于天、君命重于一切等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准则。
毛泽东与黄炎培沉重地谈到用“民主”来改变中国“人亡政息”的周期律时,许许多多的人们还不知道“民主”是什么,事实上,民主就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意味着法治,与“专制”对立。
我国在1954年实现了立法上的平等,确立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1954年宪法的诞生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直到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林彪、“四人帮”乱党乱政,使得1954年宪法还没有完成其历史使命时,就结束了生命,一部有着严重错误和缺陷的1975年宪法在制乱者的操纵下颁布了。
这次立宪,可以说是中国立宪史上的一次大倒退,它取消了1954年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反映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轻视。
1976年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我国进人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1978年3月5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
由于当时一些理论上和政治上的是非还没有搞清,对极左路线的危害及其批判还不够深人,特别是作为极左路线产物的“文化大革命”还未遭到全盘否定,因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仍未在宪法中得到肯定和恢复。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现代意义摘要: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对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正确理解。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原则;平等对待一、概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新中国成立以后,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97年新刑法修订时。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
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
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
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摘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所包含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
在本篇文章中,作者将通过简要概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所包括的含义,进而进一步分析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先,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作用和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善的措施和解决方法。
【关键词】刑法;人人平等;作用意义请你们查询一下统计数据,它会告诉你们哪些阶级要进监狱、苦役劳改所和上断头台。
有一个社会,那里的人只要犯罪就会落入法网或宪兵手中,那就是穷苦阶级;还有另一个社会,那里有些人几乎犯有种种罪行,但他们却可以不受刑法的处分,或者至少不必害怕它:那就是富人阶级[1]。
十九世纪法国著名的小资产阶级空想社会主义学者皮埃尔·勒鲁的这段话,及其深刻地揭露和批判了刑法在当时的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
众所周知,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国家的建立、法律的制定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一个社会有序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它的公民在刑法面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那这个国家的统治地位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社会的秩序将会遭到严重的破坏。
平等原则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第四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
这就是新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包括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包含的意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应包含以下几点:首先,从犯罪人方面来看,不管其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背景、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如何不同,无论其曾经做出过怎样的贡献,都应该平等地受到法律所规定的刑罚予以惩罚和量刑,绝不容许任何人有任何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其次,从受害人方面来看,无论其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等如何,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应该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对待,决不允许因以上情况的不同而给与不平等地对待;第三,分清反对特权与区别对待。
“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的思考
完善法律体系中平等对待罪犯的建议
完善宪法规定
进一步明确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加强对平等原则的 监督和保障,确保所有罪犯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
完善刑法规定
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刑法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完善刑事诉讼法规定
加强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罪犯权益的保障,完善相关程序和制度,确 保所有罪犯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确保对罪犯的平等对待 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公正审判
确保审判公正,不受任何 外部因素的影响,确保罪 犯得到公正的判决。
平等对待
在监狱管理和改造中,对 罪犯实行统一的标准和待 遇,不因个人或群体的差 异而有所偏颇。
03
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 析
存在问题的表现
司法实践中对罪犯的判决存在差异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减少社会对罪犯的偏见和歧视,创造有利 于平等对待罪犯的环境。
完善制度设计
对现有制度进行全面审查和修订,确保其与平等对待罪犯的核 心理念相一致,减少执行中的矛盾和冲突。
05
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 在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及完
善建议
法律体系中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的体现
宪法中的体现
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
观念冲突
社会大众对罪犯存在不同程度 的偏见和歧视,导致实际操作 中难以贯彻平等对待的原则。
制度设计缺陷
某些制度设计存在漏洞或不合 理之处,使得平等对待罪犯的
核心理念难以有效落实。
改进措施和建议
加大投入
政府应增加对司法部门的投入,改善资源紧张的状况,以便更 好地落实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
02
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作者:邢博琰来源:《学周刊》2018年第06期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乎老少皆知。
而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要通过学习,理解这句话的真正含义,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的刑法理论进行学习与研究,从而达到真正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句话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原则;适用平等;区别对待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8)06-0188-02DOI:10.16657/ki.issn1673-9132.2018.06.120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起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先是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开始的。
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则是由资产阶级运动的兴起而开始的。
尤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确立。
法国的代表人物卢梭曾经说过一句富含哲理性的话语“每个人生来都是平等自由的”。
但是这句话却很难实施,因为它的前提是以维护等级制度平等,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相反。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习惯了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也把它作为国家的根本原则来使用,而且在联合国宪章中也有所体现。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修订并没有那么一帆风顺。
从1954年最开始确立平等这一原则,到受“左”倾思想的影响这一原则被删除,再到后来又在1982年宪法中进行恢复,这个过程百折千回。
直到1997年,在刑法中对这一平等原则给予重申。
很多人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混为一谈,它是“刑法的唯一性,不能和其他部门共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各部门法的共存后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
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
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
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
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
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
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
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
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对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思考
对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思考第一篇:对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思考对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思考作者:xxxxx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但由于立法的原因、人为因素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刑法面前不平等的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主要指出现实中一些违背平等原则的法律制度以及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某些适用法律不平等现象。
关键词:适用刑法平等公正舆论影响特殊情况司法制度我国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性质、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的规定,平等地予以定罪、量刑和行刑,但我国刑事立法中仍存在着违背平等原则的法律制度以及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适用法律不平等现象:1、在贪污受贿案件中对于不同级别官员定罪的底线不同,造成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埋下了恶性循环的种子。
因此,应该强化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力度,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官员追究法律责任,而不应该对不同级别的官员采用不同的定罪标准。
2、媒体在案件尚未审结前就过分干预,大肆报道,使得法院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公正的审判。
媒体报道是舆论的先导,它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如果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应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将媒体监督纳入法制的轨道。
媒体监督应该有个度的问题,在报道的时间和力度上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3、犯罪分子自首和立功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这一点,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何人不管曾经为国家为社会做出了多大的贡献,都不能成为犯罪的幌子,都应该严格地依照法律对相同情形的规定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功过相抵。
不过,适用自首和立功制度有其现实意义,可以激发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积极的为社会做贡献,主动接受改造,而不是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从而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论_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_
论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辛科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与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比,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
其中在总则方面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增加规定了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三个基本原则,以指导整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新!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对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的规定。
本文试对这一原则确立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及其基本含义和内容要求作一论述。
一、新刑法确立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思想,我国早在古代就有一些思想家提出过,他们企盼在治理国家时,能够做到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
在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当时最著名的哲言是: 王子不在法律之上,而法律却在王子之上。
到十八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独裁,正式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
这一原则成为资产阶级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总原则,并且在宪法中加以明文规定,这次又写进修订了的刑法中。
笔者认为,新刑法典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重要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
(一)确立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成为我国新时期的治国方略。
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 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写了进去,从而使之成为国家意志。
依法治国,是 法治 思想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具体实践。
法治 的具体标准,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将其归纳为三条,即:政府受法律约束,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可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法律的高度权威性,是 法治 的重要标志之一。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刑法的过程中,人人平等原则能够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人人平等原则体现在刑法的适用对象上。
按照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对所有人适用,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年龄、学历等因素。
无论是贫富差距大的富人,还是社会底层的穷人,都应当平等面对法律的裁判。
只有将每个人都视为平等的刑法主体,才能保证其受到公正的待遇。
其次,人人平等原则体现在刑法的适用程序上。
按照人人平等原则,每个人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无论是受害人、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都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平等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保障其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尊严。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再次,人人平等原则体现在刑法的量刑上。
按照人人平等原则,对于相同犯罪行为的人,应当受到相同的刑事制裁。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不是对特定人群进行歧视和压制。
刑法应当对犯罪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应当实施相同的刑罚,不论其社会地位或身份。
最后,人人平等原则体现在刑法的执行上。
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刑法的执行应当公正、公平,不应当有特殊待遇或歧视。
无论是身体状况健康的人,还是残疾人或病患,都应当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
刑罚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判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
总之,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适用过程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刑法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量刑和执行都必须平等、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只有真正做到人人平等,才能保证刑法的公正和权威性,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因此,我们应当在刑法的适用中始终坚守人人平等的原则,努力实现一个公正、公平、和谐的刑法社会。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犯罪基于主体的个人情况而减免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非是孤立、机械、单一化的刑法准则,它必须与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相结合,共同指导刑法适用。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均有体现。
首先,我国刑法总则除第四条明文规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多个方面。
例如,刑法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表明,搬到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应适用我国刑法,而不论犯罪人是什么人。
又如,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主要是由单位实施的,对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中英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论单位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
其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中亦有体现。
例如,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化到各类各种犯罪中,规定了危害国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罪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此外,刑增设罪名亦体现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
例如,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对1979其二,反对特权。
在我国,受封建等级观念影响滋生的特权思想在一部分人头恼中,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的头脑中,较有市场。
此外,现实生活中多方面因素如司法人员的知识水平、法制意识和素质不高,对司法公正不可避免地产生消极影响。
应当承认,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违司法公正的特权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在某些时间、某些地方、某些案件中表现较为突出。
因此,坚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必须反对形形色色的特权思想,切实做到司法公正。
规定面前人人平等的体会
规定面前人人平等的体会当今社会,我们常常会听到“平等”这个词语,也会发现我们身边的社会问题多少都与平等有着关系。
而所谓平等,不仅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更是一个温度计,测量着一个社会的公正程度。
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公共场合下规定面前所有人应该平等,这一点显得极为重要。
从学校开始,我们就已经接受过平等这个概念,比如说老师在作文讲评的时候,必定先阅读完所有学生的作品,然后再进行点评。
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例子,但是背后所蕴含的意义却是深远的。
这表明我们在进行任何交往时,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理应平等待人。
规定面前人人平等看似简单明了,实则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这是一种尊重的体现。
我们都是平等的人,尽管我们有着不同的文化、地理环境和生长背景等,但在公共场合下,我们应该抹去这些差异,找到我们的共同点,相互尊重。
其次,这也是一种人类性的表现。
我们的世界上存在着种族、阶级、性别等划分,既不能隐瞒,又不能用来作为区分等级的标志。
无论哪种角度,平等都应该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在现今社会中,多次有人提到黑人的尴尬处境,微妙的环境还需要我们进行改变。
平等的实践,在种族方面的应用显得尤为突出。
当不同种族的人处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才有了互相认同和信任的建立。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不同的人才能进一步协同工作,合力打破障碍,为共同目标而努力。
那么,该如何落实规定面前人人平等呢?首先是宣传教育的必要。
我们的正义观念、平等意识,以及对尊重权利的认识,都需要从教育入手。
让我们的孩子从小就开始学习公平、正义的观念,让他们和我们一样,认识到公正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的必要性。
其次就需要落实规定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观念。
比如在公共场合,要特别注意不在本质上针对他人,不暴露出不属于自己的认知弱点,不影响他人的情感或其他方面。
不仅如此,在我们自身的生活中,做一些实际的行动也是有益的。
比如说在生活中,需要对待每一个人都一视同仁。
都是平等的人,没有谁高贵,也没有谁低贱,为自己所拥有的和他人所拥有的始终平等对待才是正解。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它 不 承 认 出身 的 差 别 , 承 认 权 力 的世 袭 。平 等 是 专 属 于 人 3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的 问题 不 ” 类 精 神 状 态 的一 种 理 念 性 追 求 , 物 之 间 只 存 在 “ 肉 强 食 ” 动 弱 现 行的《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自实 施 以来 , 我 国 的 对 的 自然 法 则 , 无 平 等 而 言 。18 绝 7 9年 的法 国 《 权 宣 言 》 6 各 种 刑 事 犯 罪 进 行 了 有 力 的 打 击 , 好 地 维 护 了 我 国 的 社 人 第 较 条 明确 宣 布 :法 律 对 于所 有 的 人 , 论 是 施 行 保 护 或 者 处 罚 会 治 安 和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和 民 主 政 “ 无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转变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历程。
在古代社会,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特权阶级的存在,社会治安问题一直困扰着统治者。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制裁罪犯,准五服制度应运而生。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人们意识形态的转变,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走向了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的方向。
准五服制度起源于古代中国汉朝时期的刑法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分为五等服刑。
在准五服制度下,贵族和士人享有特权,他们犯罪时可以逃脱一般人的刑罚,而低下阶层的犯罪分子则要承担更重的处罚。
这种制度的存在直接打破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得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更加显著。
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由来已久,但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准五服制度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由于古代社会很少有完善的警察和司法机构,统治者需要借助特权阶级来维护社会治安。
准五服制度给特权阶级带来了很大的滥用权力的机会,使得其犯罪时可以逃跑正义的制裁。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准五服制度存在的原因有其现实的背景。
古代社会中,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需要借助特权阶级来维护统治秩序。
而特权阶级作为统治者的支持者,能够享受特权,包括在犯罪时逃避法律制裁。
这种特权制度的存在导致了社会的阶级分化和人民的不满情绪。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人们意识形态的转变,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逐渐走向了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的方向。
这个转变在清朝时期开始显现,清朝推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清朝的法律制度中,贵族和士人也必须接受一般人同样的刑罚。
这一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特权阶级的滥用权力,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
在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
特权阶级的存在和滥用权力的行为仍然存在,使得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尽管如此,中国的法律体系仍然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积极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人平等不仅要求立法上平等,还要求司法上平等;不仅要求处罚犯罪人上一律平等,还要求保护受害人同等权益上一律平等。
平等的重要含义包括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和反对特权。
但是平等并不是绝对地平等,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结合犯罪人和受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来处理。
标签:刑法;立法平等;司法平等;反对特权1 平等的含义1795年的《法国宪法》是这样定义“平等”的:“平等是指:法律无论是用于保护还是用于惩罚,对一切人都是平等的。
它不承认出身的差别,不承认权力的世袭。
”平等是专属于人类精神状态的一种理念性追求,动物之间只存在“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绝无平等而言。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明确宣布:“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者处罚都是一样。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据此归纳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为:1、任何人犯罪,都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2、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3、不同受害人的同等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4、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数额、政治面貌和才能业绩如何,都平等地受到处罚,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
2 立法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领域的贯彻和体现。
具体来说,首先体现在刑法总则。
刑法第4条就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
此外,只要精神状态正常,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论他的身份地位、职业状况、财产数额如何。
其次刑法分则的规定也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分则共十章,每一章中的每一种犯罪都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化表现。
此外,刑法所增设罪名亦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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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同一罪 名 法定 刑幅 度过 于 宽泛 , 然 让法 官增 J 了 自 虽 J u 由裁量 权可 操 作性 空 间 ,但有 可 能使 不 同的 法 官对 同样 犯罪 情 节、 犯罪 事 实 、 罪 后果 , 出差 别较 大 的判 决。 犯 做 第 三, 由于立法 上 原因 , 计刑 种之 间却 少过渡 和缓 冲带 , 设 造 成 同一 案件 中 作用 相差 不 大 的被 告人 中有 的 可能 被判 处有 期徒
对任 何人 搞歧 视 。 由于立 法的原 因、 为 因素 和 法律 本 身的 滞后 性导 致刑 法 面前 不平 等 的 问题 日益 突 出 , 人 因此 , 在 立法 、 要
执法、 司法等 各 个方 面发现 问题 、 决 问题 。本文指 出要 做 到 法 不阿贵 , 解 一视 同仁地 保护 公 民 的合 法权益 , 实现刑 法 面前人 人平 等 的 目标 , 而 为构建 和谐 社会 创造 良好 的社 会 环境 。 从 关键 词 人人 平等 自由裁 量 刑 期幅度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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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刑 法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原 则 的 思 考
程 学功
摘 要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民在 法律 面 前人人 平 等 , 是我 国宪 法确定 的基 本原 则 , 于任 何人 犯 罪 , 对 在适 用法律 上 一律 平 等, 我 国宪法 的基 本原 则在 刑 法适用 中的具 体体 现 。 实质 是 刑 法对任 何人 都 一视 同仁 , 不允 许任 何人 有特 权 , 不能 是 其 既 也
不 同 、 果极 其悬 殊 的刑种 规定 在一个 量刑 幅度 内 、 度太 大, 后 跨 极
法 权益 , 贯彻这 一 原则 , 须做 到 以下几 点: 必 第一 , 定罪 平等 , 在 分 析 , 是 从特 殊案 例及 其 社会 以效 果来 考 察 , 还 把三 个性 质完 全 规 定为 依据 , 不能 因人 丽异 。 二 , 刑 平等 , 在 肯定被 告人 易 使量 刑结 果 不协 调 、 而 第 量 即 不均 衡 。 构成 犯罪 的前 提下 , 决定对 其是 否判刑 、 何种刑 、 判 刑度 如何 以及
刑 法面 前人 人平 等原 则 , 基本 内容有 两个 方面 : 其
类 似 的情节 的罪 犯 做 出轻重 不 同的判 决 , 虽然 从 法律 层面 来讲 ,
1 对任 何人 犯罪 , 适用 法 律上 一律 平等 , 允 许有 任何 特 是 在法 定刑 幅度 之 内确 定刑 罚本 是不 算违 法 , 是 , 现 是在法 . 在 不 但 表
决定罪 与非罪 和此 罪与彼 罪 的问题 上 , 能 以案件事 实和 刑法 的 只
因素 , 现主 要 从立法 层 面来 谈一 谈 : 第一 , 十年 以上有 期 徒行 、 “ 无期徒 行 、 死刑 ” 定为一个 量刑 规
副度 , 论 从刑 罚 的种类 、 质 以及现 行刑 法 中的 幅度 和 台阶来 无 性
重要 表现 。 反而 重 的现 状 , 成罪 犯之 问所 受处 罚 的不 公平 。 造
二、 由于刑 期幅 度偏 大 导致 量刑 不公 平
我 国刑 法和 世界 各国 的刑法 一样 , 都是采 用 了相对确 定 的法 定 刑 , 予法 官在 法定 刑 的幅 度 内 自由裁量 权 , 赋 因为 允许 在量刑 中 存在 一定 波动 , 就可 能 使不 同法 院 、 同 的法 官对具 有 相同或 不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0 1 - 30 10 .5 22 1 )1 2 .2 0 中 图分 类号 : 9 4 D 1
“ 法律 面前 人人 平等 ” 自亚里 士 多德 的名 言 :稳 定 的 国家 之 问 社会危 害性 较大 的量刑 反 而轻 , 罪社 会危 害性较 小的量 刑 出 “ 犯 是 以法律 面前人 人 平等 为基础 ” 《 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四 条 。中 第 规 定 :对任 何人 犯 罪 , “ 在适 用法 律上 一律 平 等 , 允许 任何人 有 不 超 越法 律 的特 权 ” 这 是 法律 面前 人人 平等 这一 社会 主 义法制 原 , 则在 刑法 中的 体现 , 我们党 和政 府与 人 民群 众保 持平 等地位 的 是
人受 到 法侵 害 , 同样 的权 益 应 当受到 刑法 同等 的保 护 。第 三 ,
行刑 平等 , 在执 行刑 罚 时, 所有 的受 刑人 应 当平 等地 对待 。 对 现 行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法 》 自实施 以来 , 各种 危害社 会 对
的 行为进 行 了有 力打击 , 护 了社会 公平 和 正义 。 是在 实行 过 刑 , 的却 可能 被判 处 无期 徒刑 , 间 没有 过渡 , 度太 大 , 而 维 但 有 之 跨 从
程 中, 随着 社会 经济 和 民主政 治 的发展 , 以及广 大人 民群 众对 法 造成 量刑 上 不 公平 。 的 内在 的 公平和正 义要求 质量 的 提高 , 已经暴 露 出这部法 律许 多 不 足之 处 , 由于脱 实 中司法 水平 、 又 司法 意识 和 司法 人员 素质 等
权 。 于 犯罪 的 任何人 , 论其 身 份、 会地 位和 职权 如 何 , 适 律上 的不 平 等 问题 , 里有 立 法方 面原 因 , 有 司法人 员 自身 的 刘‘ 不 社 在 这 也
用 刑法 上一律 平等 , 都要 以犯 罪事 实为根 据 , 以刑法 规定为 准绳 , 追 究其 刑事 责 任 , 允许 有任 何超 越 法律 的特权 ; 不 2 在适 用法律 上不 能有歧 视 , . 一视 同仁地 保护一 切公民 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