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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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有关刑法平等原则

浅谈有关刑法平等原则

浅谈有关刑法平等原则的看法【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每个中国公民都享有平等的人身政治及各项权利和义务。

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应当的义务,再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平等的权利。

刑法是为了更好的约束公民的道德及各种行为而依法设立的,具有对每个公民均等的约束性。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关键词】适用刑法原则一律平等【正文】一、如何理解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的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平等的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1)在定罪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身份、财产等不同而有的定轻罪,有的定重罪;(2)在量刑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的地位不同而有的判重刑,有的判轻刑;(3)在刑罚执行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

二、如何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一)刑事司法活动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上一律平等,而且在行刑上也一律平等.(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只规定了对犯罪人适用上的平等,但没有规定对被害人保护上的平等。

(三)司法上的人人平等,并不包括立法上的人人平等。

(四)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同样的行为得到同样的处罚,不允许有例外,即同一个法条得到同样的适用。

虽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结果,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是,没有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如何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一)平等的保护:任何权益,只要是受刑法保护的,不管权益主体是谁,都应当平等地得到刑法的保护,而不能只保护部分主体的利益。

(二)平等的定罪:行为人地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性别的差异、才智的强弱都不能影响犯罪的成否与轻重。

(三)平等的量刑:在犯罪性质相同、社会危害性相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同的情况下,所处的刑罚也必须相同。

案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篇)

案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时会被忽视或扭曲。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如何确保这一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王某与邻居张某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发生争执。

在一次争吵中,王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质疑:为何在法律面前,王某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持刀故意伤害张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适用本案中,王某在法律面前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的律师提出了一些特殊情况,试图为王某争取减轻处罚。

首先,王某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其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张某的医疗费用。

其次,王某在案发前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故意伤害行为是其重新犯罪的体现。

最后,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针对王某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1)关于家庭经济条件问题,虽然王某家庭经济困难,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家庭经济条件而减轻其刑事责任。

(2)关于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问题,虽然王某有前科,但故意伤害行为与其前科无关,不能以此为由减轻其刑事责任。

(3)关于王某主动投案、配合警方调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本案中,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其主动投案、配合警方调查的行为只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张某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

四、结论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尽管王某在案件中存在特殊情况,但法律没有因其家庭经济条件、前科或主动投案等情节而对其从轻处罚。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内容摘要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

自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宪法。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平等特权罪行法定定罪量刑目录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3)(一)渊源 (3)(二)内涵 (3)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4)三、结语 (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微尽绵力。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一)渊源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

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EGAL”,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

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

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

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佚名文章网络点击数:186更新时间:2008-10-22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新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疑是一个重要准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并非易事,它比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更为艰难,在现阶段,还存在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回眸新中国从几千年的封建浓雾里走出,在这一漫长的“人治”里程中,君臣之道、三纲五常、受命于天、君命重于一切等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准则。

毛泽东与黄炎培沉重地谈到用“民主”来改变中国“人亡政息”的周期律时,许许多多的人们还不知道“民主”是什么,事实上,民主就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意味着法治,与“专制”对立。

我国在1954年实现了立法上的平等,确立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1954年宪法的诞生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直到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林彪、“四人帮”乱党乱政,使得1954年宪法还没有完成其历史使命时,就结束了生命,一部有着严重错误和缺陷的1975年宪法在制乱者的操纵下颁布了。

这次立宪,可以说是中国立宪史上的一次大倒退,它取消了1954年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反映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轻视。

1976年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我国进人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1978年3月5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

由于当时一些理论上和政治上的是非还没有搞清,对极左路线的危害及其批判还不够深人,特别是作为极左路线产物的“文化大革命”还未遭到全盘否定,因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仍未在宪法中得到肯定和恢复。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摘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所包含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

在本篇文章中,作者将通过简要概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所包括的含义,进而进一步分析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先,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作用和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善的措施和解决方法。

【关键词】刑法;人人平等;作用意义请你们查询一下统计数据,它会告诉你们哪些阶级要进监狱、苦役劳改所和上断头台。

有一个社会,那里的人只要犯罪就会落入法网或宪兵手中,那就是穷苦阶级;还有另一个社会,那里有些人几乎犯有种种罪行,但他们却可以不受刑法的处分,或者至少不必害怕它:那就是富人阶级[1]。

十九世纪法国著名的小资产阶级空想社会主义学者皮埃尔·勒鲁的这段话,及其深刻地揭露和批判了刑法在当时的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

众所周知,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国家的建立、法律的制定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一个社会有序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它的公民在刑法面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那这个国家的统治地位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社会的秩序将会遭到严重的破坏。

平等原则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第四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

这就是新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包括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包含的意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应包含以下几点:首先,从犯罪人方面来看,不管其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背景、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如何不同,无论其曾经做出过怎样的贡献,都应该平等地受到法律所规定的刑罚予以惩罚和量刑,绝不容许任何人有任何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其次,从受害人方面来看,无论其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等如何,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应该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对待,决不允许因以上情况的不同而给与不平等地对待;第三,分清反对特权与区别对待。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已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

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能对任何人搞歧视。

由于立法的原因、人为因素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刑法面前不平等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我们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视同仁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从而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1、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对于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身份、社会地位和职权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都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2、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定罪平等,即在决定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只能以案件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因人而异。

第二,量刑平等,即在肯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其是否判刑、判何种刑、刑度如何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时,也应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行刑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应当平等地对待。

二、刑法在现实生活中未能完全实现人人平等的原因(一)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阻碍平等的实现我国刑法和世界各国的刑法一样,都是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赋予法官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自由裁量权,因为允许在量刑中存在一定波动,就可能使不同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情节的罪犯做出轻重不同的判决,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确定刑罚本不算违法,但是,表现是在法律上的不平等问题,这里有立法方面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自身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规定为一个量刑副度,无论从刑罚的种类、性质以及现行刑法中的幅度和台阶来分析,还是从特殊案例及其社会以效果来考察,把三个性质完全不同、后果极其悬殊的刑种规定在一个量刑幅度内、跨度太大,极易使量刑结果不协调、不均衡。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篇)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篇)

第1篇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核心要求,也是构建公平正义社会的重要基石。

本文将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意义、实施路径以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在我国,不论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保障人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使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3. 促进社会进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利于消除歧视,促进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沟通与融合,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4. 增强法治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三、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路径1. 完善立法。

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立法层面得到体现。

2. 严格执法。

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查处,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

3. 公正司法。

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普法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

5. 强化监督。

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有效实施。

四、面临的挑战1. 法律实施不力。

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影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施。

2. 法律歧视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一定的法律歧视现象,如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性。

3. 法律意识淡薄。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论文关键词: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立法体现司法适用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贯彻实施的表现。

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较严重。

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

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则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

例如,对累犯低于其主观个性及人身危险性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体的个人情况而减免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非是孤立、机械、单一化的刑法准则,它必须与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相结合,共同指导刑法适用。

中国法律规定人人平等(3篇)

中国法律规定人人平等(3篇)

第1篇引言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高度重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本文将从中国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人人平等的原则及其体现,旨在展示中国法律在保障人民平等权利方面的努力和成果。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1. 定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在国家法律面前,无论个人的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如何,都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

2. 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它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有利于消除歧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的最高体现。

2. 法律规定(1)平等保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主体在法律活动中应当遵循平等原则。

(2)平等承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在法律面前应当承担平等的义务。

(3)平等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任何人都应平等适用法律。

3. 诉讼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出证据,有权请求调解,有权提起上诉,有权申请执行。

”这一规定确保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4. 反歧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任何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残疾、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职业、财产状况等。

论_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_

论_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_

论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辛科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与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比,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

其中在总则方面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增加规定了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三个基本原则,以指导整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新!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对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的规定。

本文试对这一原则确立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及其基本含义和内容要求作一论述。

一、新刑法确立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思想,我国早在古代就有一些思想家提出过,他们企盼在治理国家时,能够做到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

在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当时最著名的哲言是: 王子不在法律之上,而法律却在王子之上。

到十八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独裁,正式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

这一原则成为资产阶级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总原则,并且在宪法中加以明文规定,这次又写进修订了的刑法中。

笔者认为,新刑法典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重要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

(一)确立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成为我国新时期的治国方略。

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 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写了进去,从而使之成为国家意志。

依法治国,是 法治 思想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具体实践。

法治 的具体标准,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将其归纳为三条,即:政府受法律约束,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可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法律的高度权威性,是 法治 的重要标志之一。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刑法的过程中,人人平等原则能够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人人平等原则体现在刑法的适用对象上。

按照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对所有人适用,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年龄、学历等因素。

无论是贫富差距大的富人,还是社会底层的穷人,都应当平等面对法律的裁判。

只有将每个人都视为平等的刑法主体,才能保证其受到公正的待遇。

其次,人人平等原则体现在刑法的适用程序上。

按照人人平等原则,每个人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无论是受害人、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都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平等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保障其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尊严。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再次,人人平等原则体现在刑法的量刑上。

按照人人平等原则,对于相同犯罪行为的人,应当受到相同的刑事制裁。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不是对特定人群进行歧视和压制。

刑法应当对犯罪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应当实施相同的刑罚,不论其社会地位或身份。

最后,人人平等原则体现在刑法的执行上。

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刑法的执行应当公正、公平,不应当有特殊待遇或歧视。

无论是身体状况健康的人,还是残疾人或病患,都应当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

刑罚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判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

总之,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适用过程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刑法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量刑和执行都必须平等、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只有真正做到人人平等,才能保证刑法的公正和权威性,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因此,我们应当在刑法的适用中始终坚守人人平等的原则,努力实现一个公正、公平、和谐的刑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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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试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理解试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理解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试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理解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平等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当代各国宪法普遍的原则,该原则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是机会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体。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宪法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示任何人不论其身分地位为何,在法律之前皆平等,而不会因为其身分地位而获有差别待遇。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为本原则的具体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乃是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的一份世界性人权保障文件,其中的第7条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但作为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

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7日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提及了这一原则。

资产阶级确立这一法治原则,是对封建阶级特权的否定,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巨大的进步。

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它的所谓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理解可以从三个个方面进行: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指公民在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立法上的平等是指制定法律本身的内容必须贯彻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试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理解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 .的原则究竟是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是立法上的平等,或者是既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同时也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人前人人平等法律规定(3篇)

人前人人平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古以来,平等观念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之一。

在我国,平等观念更是深入人心,体现在法律、道德、文化等多个层面。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前人人平等的法律规定与社会实践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人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意义以及实现途径。

二、人前人人平等的法律规定1. 宪法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确立了人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地位,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根本保障。

2. 法律平等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制定了众多法律法规,保障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平等权利。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平等在行政领域,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人前人人平等,不断完善行政法律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4. 司法平等在司法领域,我国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三、人前人人平等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前人人平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从而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 保障公民权利人前人人平等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公民在各个领域的权利。

这有助于激发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社会进步。

3. 增强国家法治建设人前人人平等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增强国家法治建设。

只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四、实现人前人人平等的途径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每个人都能认识到人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性。

通过法治宣传教育,使公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人人平等_参考模板

人人平等_参考模板
提供免费或廉价的法律援助:政府应当加大对贫困人群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力度,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同等的法律权益
推动法律教育:加强法律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大众对法律平等的认 识和理解
消除社会偏见和歧视:加强教育和宣传活动,消除社会上的偏见和歧视,确保 所有人都能够受到平等对待
加强司法体系的建设:投资更多人力和资源来完善司法体系,确保案件能够得 到公正审理并尽可能减少不公正裁决的风险
05
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定义与理想
0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不论个人背 景、财富、社会地位、种族、性别 和宗教信仰等因素,所有人在法律 面前都应当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02
这个理念的核心是确保 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 的权利和机会,不受歧 视或不公正待遇的影响
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现象
尽管法律宣称人人平等,但在 现实生活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 许多不平等的情况。以下是一
社会偏见和歧视: 某些法律系统可能 受到社会偏见和歧 视的影响,导致对 特定群体的不平等 待遇
人力和资源不足:法 律体系的人力和资源 不足也可能导致法律 不平等。当司法系统 无法给予合理的时间 和注意力来审理案件 时,可能会对案件进 行草率处理或不公正 裁决
解决法律不平等的措施
为了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充分体现,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01
一些社会上的精英和权势人物可 能因其社会地位而受到更好的法 律对待,而普通人则可能面临不 公正的待遇
03
导致法律不平等的因素
这种法律不平等现象的出现往往由以下几个因素导致
阶级差距和财富不 平等:当社会上的 贫富差距过大时, 富人有更多的资源 来购买更好的法律 代表和服务。这可 能导致穷人无法享 受到同等的法律权 益

邹议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邹议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邹议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摘要:平等是法律的价值追求,刑法的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制原则的具体化。

本文从法理角度阐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地位及平等与差别对待的关系。

坚决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关键词:刑法平等原则地位基本内涵差别对待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但理论界对该原则的基本内涵、其在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中的地位、如何认识平等与差别对待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争议,笔者拟从法理角度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刑法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所有犯罪的人,在适用刑法上都应当依据其规定同等定罪,同等追究刑事责任,同等行刑,绝不允许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允许对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有任何歧视。

刑法作为调整和规范社会生活的最后的、最严厉的部门法,在法典中明文规定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的原则,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非常切合于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现状和公众的法治心理。

刑法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1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定罪上一律平等所谓在适用刑法定罪上一律平等,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条件,不论其原来的身份、财产状况如何,都应当依据分则条文的规定同等定罪。

我国刑法典对什么是犯罪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是相统一的,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就是人民最高、最大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就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

这种危害社会行为的实施者,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如何,都应当一律平等地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准确、及时地作出处理,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罗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多余的重复

罗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多余的重复

罗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多余的重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你可能觉得这条有点多余,为什么刑法要特意规定呢?正是因为刑法面前不平等现象在历史上比比皆是,所以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这个原则,希望在立法、司法和刑法执行层面能够尽可能平等。

平等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前者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相同之人给予相同东西,不同的人给予不同东西。

后者是指当分配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

比如某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或财产,矫正正义就要求侵害者偿还属于受害者的财产、权利。

刑法的平等是规则的平等刑法的平等是矫正正义的平等。

矫正正义主要是在物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契约式的正义原则,又称为交换正义。

可见,只有在契约文化高度发达的社会,矫正正义才能真正实现。

在中国古代,由于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契约文化极不发达,也就很难孕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19世纪英国法学家梅因指出,进步社会的运动,到现在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首先,刑法上的平等一定不是结果上的平等。

结果平等,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反映了弱者对强者的嫉妒。

这种平等只是为了把强者拉到与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达到平等。

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结果平等,就越可能陷入等级和特权的泥沼。

《动物农场》中,最经典的吊诡之处就是动物最初反抗人类统治时,口号是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但后来,理想堕落了,猪凌驾于其他动物之上,新的口号仍然是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但有些动物更为“平等”。

刑法面前的平等是一种规则的平等,也就是刑法的规则对所有人同等适用,无论富人穷人,尊贵卑弱,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各种为人的基本权利都为法律同等保护。

其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要反对特权。

中国古代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美丽故事,但这种美丽只如昙花。

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特权思想从来都与刑法如影随形。

大家都知道“刑不上大夫”。

这个原则最初由西汉的贾谊提出,他认为:大臣有罪,鉴于其身份、地位,不能像百姓一样,实施刺字、割鼻、弃市等当众侮辱人格的刑罚,这样才能维护皇帝的尊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倡议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倡议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倡议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倡议书
在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中,法律应当是所有人公平待遇的保障。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法律面前人人并不平等,一些人因为地位、财富或其他因素而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而另一些人则因为社会地位低、贫困或其他原因而被忽视甚至被歧视。

为了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达成以下几点倡议: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法律教育,让每个公民都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法律对自己的保护和限制。

只有这样,每个人才能在法律面前平等地受到保护。

其次,我们呼吁建立更加公正的法律体系,消除法律适用中的歧视和偏见。

不论是在立法、司法还是执法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因为人的身份、地位或其他因素而做出不公正的判决或处理。

此外,我们也应当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保障他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

无论是儿童、老人、残障人士、贫困人群还是少数族裔,都应当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排斥。

最后,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公正、平等的
社会氛围。

只有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法律才能真正做到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能享有公平、正义的待遇。

总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事业。

我们呼吁每个人关注这一问题,努力为实现法律平等权利而努力。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公正、平等的法治社会。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人平等不仅要求立法上平等,还要求司法上平等;不仅要求处罚犯罪人上一律平等,还要求保护受害人同等权益上一律平等。

平等的重要含义包括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和反对特权。

但是平等并不是绝对地平等,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结合犯罪人和受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来处理。

标签:刑法;立法平等;司法平等;反对特权1 平等的含义1795年的《法国宪法》是这样定义“平等”的:“平等是指:法律无论是用于保护还是用于惩罚,对一切人都是平等的。

它不承认出身的差别,不承认权力的世袭。

”平等是专属于人类精神状态的一种理念性追求,动物之间只存在“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绝无平等而言。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明确宣布:“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者处罚都是一样。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据此归纳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为:1、任何人犯罪,都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2、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3、不同受害人的同等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4、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数额、政治面貌和才能业绩如何,都平等地受到处罚,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

2 立法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领域的贯彻和体现。

具体来说,首先体现在刑法总则。

刑法第4条就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

此外,只要精神状态正常,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论他的身份地位、职业状况、财产数额如何。

其次刑法分则的规定也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分则共十章,每一章中的每一种犯罪都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化表现。

此外,刑法所增设罪名亦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目录论文提纲 (1)论文摘要 (1)关键词 (2)正文 (2)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2)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3)三、如何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参考文献 (6)论文写作提纲论点的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阐述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分析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

那么,怎样才能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1、法律人格的平等2、法律权利的平等3、法律义务的平等4、法律对待的平等(三)坚持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状1、从法制建设的发展史,看我国由“人治”走向法治。

2、用事实说明建立法治社会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

三、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的几点建议怎样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抓好三个环节摘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原则。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之时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什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法律人格,权利,义务,对待的平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有着“形式平等”和“事实平等”。

三、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的建设关注弱势群体和外资,民营,个体等。

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对执法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抓好法律制定,内容,实施的平等。

关键词:公民、法律、平等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都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古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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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年级11春法本学生姓名周凯学号 *************指导老师连欣怡2013年11月08日论文提纲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概述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三、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四、中国社会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原因。

(一)、立法本身的原因导致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相对不公平(二)、由于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难度(四)、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枉法裁判的存在,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困难(五)、新闻媒体、网络的运用也可能影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体制设置存在问题(七)、经济原因也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打折五、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举措(一)平等的保护(二)平等的定罪(三)平等的量刑(四)平等的行刑内容摘要:如何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学习刑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其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正确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

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能对任何人搞歧视。

由于立法的原因、人为因素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刑法面前不平等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本文指出要做到法不阿贵,一视同仁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刑法人人平等公平区别对待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概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这思想虽然很好,但却无法实施,因为它的平等是以维护等级制度为前提的,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的精髓所背离。

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

卢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

”[2]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已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接受,成为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原则,也是评判“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之一,并被联合国宪章所吸纳。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我国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虽然在 1954年宪法中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文件中予以了重申。

但随着“左”倾思想的泛滥,1975年宪法和 1978年宪法则将此原则删除了。

后来又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1982 年宪法中予以了恢复。

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 97年新刑法修订时。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3]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

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4]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原因在于:(一)、从法阶上讲宪法是最高级别的,刑法是宪法的下位法,在刑法中体现宪法的原则是应该的并且也是必要的。

我国将这一原则不仅规定在宪法中,而且还在刑诉法和民诉法等法律中予以了重申,说明这些重要的部门法都有这个需要。

“刑法直接涉及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岂不是更有必要在其中规定这一原则?”[5](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限制封建特权思想的必要。

我国是从半殖半封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缺少必要的思想准备的阶段,社会上遗留了大量的特权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司法机关中的某些人,用罚金取代刑罚等行为的出现,导致我国在 97 年刑法修订之前刑罚的适用是不公平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罪犯改造和社会安定的,因此,97 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特意的将这一原则写进刑法典中,就是为了限制特权思想。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主体进行活动,这种内在要求一般多是体现在民事法律当中,但是我们知道刑法也是要打击经济类犯罪的,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和被害人都是平等的,因此在刑法的制裁方面也要求双方的平等。

除此之外,刑法中的某些自诉类犯罪,控诉双方都是平等主体,也要求刑法此时体现它的平等性。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6]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7]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

[8]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1、经济基础所决定。

我国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这种全民所有是具有一定阶级性的。

根据这种经济基础建立起来的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然也是具有阶级性的。

这种阶级性是在立法时体现出来的,如《刑法》中规定盗窃金融机构可以被判处死刑,而盗窃私人财产只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才可能判处死刑。

由此可知在立法时就不平等。

2、追求实质正义的要求。

资产阶级刑法平等观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阶级刑法平等观是以资产阶级能够以其财产的力量控制刑法的制定和适用的前提下的平等,其结果是以财产的不平等代替社会出身造成的不平等”[9]即“平等”就是一种“形式平等”,其实质仍然是不平等。

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平等,即在立法上用“貌似不平等”带来适用中的“实质正义”,如在刑法中对妇女儿童加大保障力度,这种保障是符合一般人“正义观”的,这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

由此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0]三、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区别对待是针对两个不同方面的,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平等的定罪、处罚和行刑等刑法适用上的问题的。

而区别对待则则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以后法官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而予以处罚的问题。

为什么会有区别对待呢?刑罚个别化主张“刑罚与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相适应,极力排斥罪刑等价的传统刑法价值观,提倡针对犯罪人个人的人身特点从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个别化地确定刑罚(或保安处分),籍以预防犯罪。

”[11]法律功能中的预防,既包括惩罚犯罪人,也包括通过惩罚犯罪人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内心得到慰藉。

通过刑罚个别化的适用可以很好的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但是刑罚个别化则可能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摆在实务界和学界面前的难题。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平衡:1、加强法官的素质培训。

刑罚个别化就要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法官自身能力又制约他对法律的理解,那么就容易导致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现偏差,这就不利于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犯罪人的改造,使得法律的预防作用降低,并且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2、加大司法判例的指导。

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们司法系统有自己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适合我国现实的经验,这些经验应该通过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予以固定下来,以便于各地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不会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并且这种判例指导方式是适合我国现实的。

这种指导既能使得平等的适用法律,又能很好的照顾到各个地区的不同现实状况。

平等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理解、丰富此原则,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此原则的旺盛生命力。

四、中国社会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原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是我们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保持平等地位的重要表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对于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身份、社会地位和职权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都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二.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定罪平等,即在决定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只能以案件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因人而异。

第二,量刑平等,即在肯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其是否判刑、判何种刑、刑度如何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时,也应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行刑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应当平等地对待。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实施以来,对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但是在实行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的内在的公平和正义要求质量的提高,已经暴露出这部法律许多不足之处,又由于现实中司法水平、司法意识和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情况,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公平原则应引起高度的关注。

(一)、立法本身的原因导致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相对不公平在立法中,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不得对于本质相同之事件或类似事件做出不同的规定,尤其是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制定对某些特定群体和集团的歧视或优惠条款;同样,对于本质不相同之事件或不相似事件,也不得任意制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轻重相适应。

现行的刑法在立法时放大了某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或者说在当时立法时高估了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反有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被低估了,造成立法后的今天,同种类犯罪或者不同种类犯罪之间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量刑反而轻,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量刑反而重的现状,造成罪犯之间所受处罚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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