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完善论协议管辖制度——兼论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新)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一、选题说明选题范围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应符合专业范畴。
选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水平,要具有可行性,具有一定研究价值。
选题具体要求:1.毕业论文的选题要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鼓励学生结合学生的自己工作实际和生活实际进行选题。
2.毕业论文的选题的难度和强度要适合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相应的研究条件,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写作任务。
3.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在本法学专业范围内。
二、选题清单(一)民商经济法类1.跨国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研究2.我国产品安全法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研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平台法律监管体系研究4.城市房屋拆迁中权益人法律保护策略分析5.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6.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律地位与保护研究7.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8.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与权益保护研究9.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法律完善探讨10.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律制度建设思考11.夫妻债务法律界定及责任分配问题研究12.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平衡机制研究13.生育权的法律界定与保障研究14.离婚自由权的法律边界与限制探讨15.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与司法实践研究16.再婚家庭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1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关系研究18.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研究19.格式合同条款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20.我国除斥期间制度完善研究21.网络课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探索22.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适用研究23.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24.离婚后子女探视权保护的法律策略25.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与问题研究2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制研究27.《民法典》下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28.所有权行使限制的法律制度研究29.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30.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及法律救济研究31.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3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33.“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性及责任承担研究34.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35.《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法律问题与改进建议36.非法人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37.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研究论情势变更原则38.论代理行为的效力39.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40.浅议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及完善4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4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4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44.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45.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46.个人信息权保护路径探索-以《民法典》为视角47.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48.在线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49.论网络时代个人位置信息的法律保护50.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51.论小区业主共有权的法律保护52.微博名誉侵权之归责原则研究53.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5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55.浅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以XX地为例56.试论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金制度57.竞业限制若干问题研究58.论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59.劳务派遣若干问题探讨60.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思考61.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62.劳动人事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63.试论劳动人事争议“一调一裁二审”机制的不足与完善64.论《劳动合同法》中的预告解除权65.浅析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完善66.劳动关系中“农民工”的主体特征与权益保护研究67.社会保险争议若干问题辨析—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为视角68.农民工工伤维权难的法律问题研究69.论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70.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1.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探讨72.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思考73.我国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4.社会保险争议解决途径研究75.老年化趋势下我国城镇老年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6.社会保险代位追偿制度研究——以工伤保险制度为例77.代驾法律问题研究——以民法为中心78.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作用及完善79.试论行政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80.浅析员工股权激励法律风险81.论“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82.解聘公司高管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83.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84.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的适用困境与出路85.《民法典》视域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研究86.疫情防控下电子劳动合同的发展与法律应对87.电子劳动合同若干问题探讨88.论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89.论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之竞合90.民法典时代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91.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92.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制度研究93.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比较研究94.实习生劳动者身份研究95.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96.论雇主责任对工伤保险的作用与影响97.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问题研究98.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研究99.简析因工外出情形的工伤认定问题100.中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比较研究101.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102.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03.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制104.网络购物中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105.电子商务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研究106.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规制107.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108.我国老年人法律体系问题浅探109.终身学习立法问题研究——以老年教育为例110.老年人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111.老年人监护制度浅探112.论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13.养老法律问题研究(探讨居家养老、社会机构养老等方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等,而非探讨养老保险制度)114.“以房养老”法律问题研究115.房屋抵押实务问题研究11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117.论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与对策118.试论商品房转让中的法律问题119.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与对策120.论城市房屋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121.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法律问题122.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与对策123.小区“业主公约”法律问题探讨124.“房产税”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25.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126.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问题研究127.无产权房屋买卖问题与对策128.论居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对策129.三胎政策下的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130.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131.论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关系认定132.“直播带货”法律问题浅探13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134.论新智能技术背景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如自动驾驶、无人驾驶)135.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二)刑法类136. 1.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37.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38.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39.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40.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141.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142.试论偶然防卫143.“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144.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14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146.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147.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148.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49.试论间接正犯150.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151.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52.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153.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54.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55.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156.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57.“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158.试论危险驾驶罪159.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160.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161.试论转化型抢劫罪162.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163.试论寻衅滋事罪164.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165.试论受贿罪的主体166.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167.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168.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169.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170.刑法规制家庭暴力犯罪困局探析171.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研究172.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73.论无限防卫权174.高空抛物罪的法律适用研究175.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176.论非法经营罪的扩张适用及其解决路径177.刑法中的职业禁止研究178.试论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179.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研究180.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81.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司法完善182.论网络空间中的侮辱罪183.论终身监禁制度适用的完善184.轻微暴力致死案件的刑法研究185.刑法中先行行为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186.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认定187.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88.袭警罪的法律适用研究189.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190.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和反思191.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犯罪性192.共犯脱离问题研究19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194.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及其刑法规制195.论“网络暴力”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责任成立的正当性196.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探究197.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研究19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被害人参与为视角199.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200.老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机制研究201.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202.正当防卫时间要件研究203.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研究204.自媒体虚假信息的法律规制205.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研究206.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207.论药品犯罪的刑法规制208.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209.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210.论法人信息的刑法保护211.货币数字化场景下洗钱犯罪形态和刑法重构212.安全生产的刑法保障——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的解读213.基因编辑之刑法规制及其限度21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的分析215.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21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证研究217.一般累犯的司法疑难问题研究218.论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219.论逃税罪免责条款的完善220.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221.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222.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过错量刑影响研究223.假想防卫的错误类型与罪过认定224.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分225.网络洗钱犯罪的惩治研究226.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入刑问题研究227.反抗家庭暴力行为的刑法评价228.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22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益侵害与量刑匹配性研究230.减刑制度研究231.拐卖儿童罪的司法适用研究232.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233.论牵连犯的处罚原则234.论胎儿权益的刑法保护235.论我国刑法中的特别没收制度236.论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237.论财产犯罪的事后处置赃物行为238.多次盗窃的司法认定239.冒名顶替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浅探240.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司法认定241.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242.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探析243.高空抛物罪的立法评析与适用难题研究244.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刑法适用研究24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反思与完善246.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措施分析247.《刑法修正案(十一)》洗钱罪扩张适用的司法认定248.商业代孕犯罪化理论探究249.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250.商业贿赂中的单位行贿罪251.论警察防卫的刑法定性252.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规制——以PUA“教唆自杀”为例253.人工智能技术的刑法规制254.防卫过当罪过判断的理念与方法255.再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背景256.洗钱罪适用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为背景257.从“反杀型”案件看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标准258.关于正当防卫的性质、条件和实践——解读《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59.自动驾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及其责任分配260.暴力伤医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26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疑难问题解析262.公序良俗原则在刑法出入罪中的作用分析263.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264.论我国网络犯罪有关立法的变迁265.我国缓刑犯社区矫正性质探讨26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规则研究267.过失领域被害人风险同意的刑法意义268.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理解与适用269.《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270.重婚的认定与处理(三)行政法类271.生态法治视野下的林业行政补偿272.试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273.可撤销行政行为与无效行政行为分析274.行政给付与行政救助的比较研究275.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276.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分析277.行政补偿制度研究278.行政主体基本问题研究279.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研究280.行政法原则对诚信政府建设意义281.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分析282.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283.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284.试论行政行为分类与意义285.论行政行为的效力286.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287.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88.论行政强制措施289.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290.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291.论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292.论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293.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294.论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关系295.论行政诉讼的功能296.论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297.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98.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299.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00.论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301.论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302.论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原则303.论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04.论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改变权305.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的应用意义306.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地位307.浅论越权无效原则308.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309.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研究310.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31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研究312.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前景和瞻望313.行政立法权的分配及其存在的问题314.行政指导行为的司法救济315.论辅警的法律地位316.行政执法权利保障探析317.试论行政处罚制度的问题与对策318.论行政法治原则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319.行政合理性原则研究——以行政处罚为视角320.我国行政复议的现实问题与对策321.行政执法程序的困境与对策322.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行政立法问题323.论行政调解的问题与对策324.论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问题与完善325.《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326.治安管理处罚中认错认罚制度的构建327.社区治理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328.论社区治理中的“公序良俗”原则329.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困境与对策330.论社区治理中“德法共治”的实践路径331.论我国基层民主自治法律问题与对策332.社会治理与地方立法研究333.社区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探析334.社区(乡村)治理的法治化研究335.网络时代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336.论改善营商环境的法律策略与途径337.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四)诉讼法类338.关于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探讨339.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研究340.关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思考341.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342.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343.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探究344.论二审全面审理原则345.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346.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34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348.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349.举证妨碍问题探讨350.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351.论法官释明权352.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353.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354.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355.连带债务诉讼研究356.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357.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358.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359.审判中心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360.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361.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36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36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36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365.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的若干反思366.刑事缺席审判与境外追逃措施的协调适用367.论刑事电子取证中的载体扣押368.追诉时效争议问题研究——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协调为视角369.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370.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37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依据及其适用372.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为视角373.论检察机关集中管辖制度374.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及其完善375.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机制研究376.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377.论重罪检察中的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程序的完善378.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困境及优化路径379.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异议权380.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381.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方法382.交通肇事刑民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383.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研究。
电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电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1、法的本质属性2、论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3、论法与自由4、法制与法治之我见5、论民主与宪政6、“一国两制”与两岸关系7、论汉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儒家化8、评明初的重典治吏9、析清代的文字狱10、行政法与人权保障11、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12、行政许可程序之探讨13、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思考1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15、法人责任研究16、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17、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18、试论债权的性质19、论债权的保全制度20、论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21、试论提存制度22、论合同自由原则23、格式合同问题研究24、合同无效制度研究25、论缔约过失责任26、论侵权行为的构成27、不当得利制度研究28、无因管理制度研究29、论精神损害赔偿30、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31、合伙合同初探32、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3、协议离婚探析34、论遗嘱自由与限制35、中国商法的立法体系与未来取向36、论公司资本制度37、论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制度38、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制度39、论票据抗辩40、论保险利益41、论罪刑法定原则42、犯罪构成初探43、试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4、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45、试论我国的缓刑制度46、走私罪探析47、保险诈骗罪初探48、论骗取出口退税款罪49、侵犯商业秘密罪浅析50、对合同诈骗罪的探讨51、职务侵占罪初探52、试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3、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54、管辖异议的理论与实践55、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56、论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57、论财产保全58、论审判方式改革59、论督促程序60、论我国的企业破产程序61、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62、论刑事证据的特征63、论口供64、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65、论刑事诉讼证明要求66、论证据的审查判断67、论间接证据68、论证人证言69、论死刑复核制度70、评自由心证71、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72、论公司法对股东利益的保护73、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74、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75、论技术诀窍的法律保护76、论邻接权的著作保护及其意义77、试论商标的显著性与商标权法律保护78、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探讨79、试论耕地保护的法律对策80、产品缺陷之比较研究81、论产品责任的归类原则82、论产品瑕疵担保责任83、论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84、论票据法中债权人的追索权85、论汇票的法律性质86、论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87、试论我国劳动保险立法体系88、联合国宪章下的强制措施89、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浅析90、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浅析91、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92、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93、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94、论我国对外贸易代理制95、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分担96、论美国反倾销立法97、论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98、中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措施及利弊分析99、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100、环境侵权行为研究电大法学本科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二)一、法理:1、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二维并举2、WTO后的法律架构重建3、对法律职业化的个人思考4、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5、法律监督的要素分析6、制度创新之于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二、民法1、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2、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3、析民事责任制度中的债不履行责任4、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5、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7、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8、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视点(包括专利、商标与著作权等)9、网络法律问题纵横谈10、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11、配偶权研究12、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13、论物权行为14、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15、论共同危险行为16、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17、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三、行政法1、行政执法难的成因探究2、《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评析四、刑法1、试论特殊主体犯罪2、论挪用公款罪3、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入世刑法观的转变5、论罪刑法定五、诉讼法1、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2、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3、民事证据制度研究4、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5、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对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思考7、论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8、论举证时限9、论我国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0、论律师的调查权11、公益诉讼谈六、经济法1、关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设想2、社会保险立法体系初探3、劳动合同竟业限制条款研究4、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初探5、论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6、独立董事制度研究7、析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属性8、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法律问题研究9、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七、宪法1、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制度及其影响2、从英国宪法产生的历史看英国宪法的特点3、论《人权宣言》4、论西方国家现代法律制度的新发展5、三权分立与美国宪法6、析《法国民法典》对近代民法的影响7、宪政——现代民主国家的基石。
论协议管辖制度
论协议管辖制度[摘要]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通过分析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其所追求的价值,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协议管辖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方式。
[关键词]协议管辖制度;理论基础;立法存在的问题;完善方式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他们之间争议的法院,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我国在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协议管辖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完善的一项重大进度,然而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学习研究和与其他国家地区协议管辖制度的对比分析,我认为,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还是有待完善的。
本文从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基础理论与其所追求的价值、我国协议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方式三个方面来浅谈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认识。
一、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追求的价值(一)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协议管辖制度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但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在大多数国家,这一制度仅仅被视为商人们对解决p1.程序主体性原则。
程序主体性原则,是指广泛承认当事人的主导权,并对于当事人及程序的利害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权(程序主体地位)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被视为程序的主体,而不是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与结果的参与权应得到保障。
2.程序选择权。
基于上述程序主体性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诉讼主体在享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的同时,应被承认有程序上的处分权,即程序选择权。
“只有这样,民事诉讼当事人才能一方面基于其实体法上处分权,决定如何处分系争的实体权益;而另一方面则本于其程序处分权,在一定范围内决定如何取舍程序利益,以避免因其程序的使用、进行,招致减损、消耗、限制系争实体利益或系争标的外权益的结果。
这是因为程序上不利益的发生,实无异于消耗系争的实体利益,并减损系争标的外的财产权,而有害于行使权利的自由,所以应设法予以防免。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指针对行政争议案件,明确划定了哪些法院对其进行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争议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不够统一。
按照现行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行政争议,多个法院可以同时具备审理权,这样容易导致管辖权的错位和争议,给行政诉讼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和不确定性。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司法资源分配不平衡的问题。
由于一些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相对较弱,往往无法适应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需要,导致行政诉讼周期长,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在适用上也有一些限制。
现行制度对于行政争议范围的确定以及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具体、直接、现实的法律效果等问题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给行政诉讼的适用带来了困扰和争议。
应该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划定标准。
明确不同法院对于行政争议案件的管辖权,避免管辖权错位和争议的发生。
需要建立行政诉讼案件优先管辖制度。
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对基层法院审判力量的培养和支持,提高其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能力和效率。
应该完善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明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具体、直接、现实的法律效果,便于公民对不合法行政行为进行维权和诉讼。
还应该建立起行政诉讼的统一平台,实现行政诉讼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提高行政诉讼的便捷性和效率。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面临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来解决。
只有建立起公正、高效、统一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最新-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缺陷以及其成因 精品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缺陷以及其成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级别管辖的层次﹑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级别管辖的转移和级别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尽管《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至今已运行了十余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但制度不会总是完美无缺的,法律在运行过程中解决了大量的纠纷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缺陷,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级别管辖的层次不合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从基层到最高人民法院共四级法院均可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设置既不符合权力设置的原则,也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这与世界通行做法是相悖的②。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对本应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不加限制地予以提审,其实质是为了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控制,巩固并维持法院具有行政性质的体系,非出于程序正当的考虑。
然而,现代民事诉讼强调的是程序正当和诉权保障,这种出于行政控制考虑而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无法实施的一审民事管辖权的规定,并不符合民事诉讼的价值要求。
第二,确定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三结合”标准模糊不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级别管辖是通过结合案件性质、案件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一审管辖法院的,即“三结合”标准③。
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是将诉讼标的额作为一个要素从案件的繁简程度中抽取出来,作为确定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
然而,在制度设计上, “三结合”标准显得过于模糊,给司法带来了不少困惑,三个标准是何种关系、如何界定“重大影响”、如何界定案件的繁简等等,因而也就催生了以诉讼标的额来确定级别管辖。
但这样的做法虽然为级别管辖的确定提供了量化的标准,但也就架空了“三结合”标准,既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又直接导致民事司法实践中滋生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④。
而且,单单以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的做法也难免过于机械,“案件的难易程度并不决定于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大小,而要受诸多因素的制约,比如案件的性质、案情繁简、社会的影响等,都制约着整个案件,都不能以一定的数额加以衡量”⑤。
政法大学论文参考题目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班论文参考题目宪法:1、宪法与民主2、宪法与依法治国3、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4、宪法与人权保护5、论主权在民6、论三权分立7、论民主集中制8、论宪法的作用法理学:1、民主与法治2、法治与法制3、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4、法律意识对法(律)治建设的作用5、法律与人权6、法律与市场经济7、法律的价值8、法律推理与法治9、法律解释的意义、价值10、法律监督11、法律与正义12、司法公正13、司法独立14、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15、法的本质16、法与国家17、法治现代化18、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19、法律的借鉴与移植20、法的作用民商经济法一.民法总论1、对民法典草案的几点意见2、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3、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4、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5、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6、胎儿民事权益探析7、论监护8、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9、监护权变更的民事法律效果10、论宣告死亡制度11、论法人的成立条件12、论法人的权利能力13、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1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15.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控管结构16.浅谈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与事业单位改革17.从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看我国合伙的分类18.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与控管结构之比较19.浅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20.论合伙人资格的认定2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2.论合伙的入伙与退伙2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24.浅论拟定民法典中之法人分类25.论民法典制定中的法人制度的完善26.论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无效合同27.论可撤销法律行为与可撤销合同2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发展和完善29.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之间的区别30.论委托代理31.论无权代理32.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33.论表见代理34.论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35.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时效制度36.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37.论诉讼时效的起算38.论我国民法时效利益之抛弃39.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二.物权法1.论物权2.论物权的效力3.论物权的客体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5.论所有权6.论所有权的权能7.论物权请求权8.评析物权行为理论9.用益物权的种类及逐一评述10.论用益物权11.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2.论我国物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3.论占有14.论占有的效力15.论共有16.论善意取得17.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赃物的归属18.论居住权19.论相邻权20.论地役权21.论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22.论土地承包经营权23.人保与物保的效力关系24.论抵押权的特征25.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26.论动产质押27.论权利质押动产抵押制度研究28.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优劣辨析三.债法1.论合同自愿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3..论合同的成立4..论合同的生效要件5..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6..论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7..论电子合同的成立8..论格式条款9..论格式条款的效力10..、论附条件的合同11.、论效力待定的合同12.、论无效合同13.、论可撤销的合同14.、论合同漏洞的补充论合同的转让15.论合同的变更16.论合同的终止17.论合同的解除18.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区别19.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0、论违约金21.论同时履行抗辩权22.论先履行抗辩权23.论不安抗辩权24.论缔约过失责任25.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联系与区别、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27.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8.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9.合同法中的预期利益之赔偿制度――从一个案例谈起30.论债权人的撤销权31.论合同的保全32.论提存33、论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34、论货物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35、论赠与合同36、论买卖不破租赁37、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结构38、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39、论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40、论合同解释41、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42、房屋抵押贷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3。
我国普通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部分完善
我国普通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部分完善【摘要】《民事诉讼法》作为与民事实体法相对应的民事程序法律规范,在立法原则上应当与实体法原则有共通之处,也因如此,协议管辖作为当事人选择审判权的制度保障,在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而不应设置太过严苛的要求。
【关键词】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唯一性;意思自治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以及协议成立条件的规定上都存在诸多缺陷。
基于现实的需要和理论上的可行性,对于协议管辖的现行规定,有必要进行适当的修改与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对现有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改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普通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作了规定。
该法第25条规定了协议管辖的内容,根据该规定,我国有关于普通民事诉讼管辖的特点是。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不得意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2)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发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
(4)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法院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上述的(1)、(2)、点对于在司法程序中维护审判秩序,保证司法管辖权的及时有效确立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体现协议管辖合意性的(3)、(4)两点在市场交易环境已经发生天翻地覆变化的今天则是值得商榷的。
要式的管辖协议应当具有可补正行。
协议管辖是一种经合同双方合意的自愿寻求司法救济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依自己意愿选择自己认为比较方便、公正的法院的协议。
一旦发生合同诉讼,管辖协议开始发生功效,但是出现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或约定错误的情形,该管辖协议不被法院认为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般法院在发现管辖协议无效时便直接的适用法定管辖的有关规定,而没有给予当事人再次协商的机会。
浅析协议管辖制度
协议管辖, 是指双方当事 人合意将 国际 民商 事纠纷交给 本 国或 外 国 法 院 审判 。 议管 辖 因 其 顺 应商 品经 济 发 展 的 需 协 要 ,在 古 代 的 罗 马法 中就 已确 立 。之 后 , 制度 被 现 代 世 上 该 大 多数 国家 的 民事 诉讼 法所 继承 和 发 展 。1 9 9 1年 我 国颁 布 实施的 《 民事诉讼法 》也首次确立 了协议管辖制度 。本文将 案什有 管辖权的若:法 院之外 , 1 二 当事人另行 选定其他 国家法 院行使管辖权 。 创设管辖权协议的效 力又可分为两种:一种 一 是 排他 性 的 , 此 ,当 事人 选 定 的 原 本 无管 辖 权 的法 院 由此 因 取 得对案件 的管辖权 , 并排 除法定有管辖权 的法 院行使管辖 十; ‘ 义 种是非排他性 的,此时,被选定的法 院不能排除其他 法 定法 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 此类协议在英美法 中被称为附加 协 议管 辖 。 ( ) 事人协议选择外 国法院管辖和选择 内国法院管 辖 的效 力 当事 人 议 选择 的管 辖 法 院可 能是 外 国 法 院 , 可 能是 也 内国法 院。 有些 国家住立法 中对这两种情况的法律效力, D , N I c 区分, 当事人选择外 国法院和选择 内国法院在法律上 的效力 是 ‘ 的。 致 但有部分国家认 为,协议选择外 国法 院和选择 内 国法院在法律效力上 是有 区别 的。 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 法院, 许多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要求当事人 选择 的外 国法院 必须与案件有 一定程度 的联系 , 的甚至要求原来就是对案 有 件 有 管辖 权 的法 院 。 日本 判 例 认 为 ,当 事 人协 议 选 择 外 国 如 法院,应以该外 国按照国内法对案件具有 管辖权为前提 。美 国 《 准 法 院选 择法 》也 做 同一 规 定 。 标 ( ) 三 当事人 明示选择管辖法 院和默示选择 管辖法院的
协议管辖制度不足与完善
浅谈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协议管辖制度目前已发展成为国际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管辖权制度,并在晚近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管辖协议形式要件的放宽;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的拓展;协议法院与案件联系因素的淡化。
为保证协议管辖制度的合理运用,各国均对该制度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相对落后的协议管辖制度亟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管辖协议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确立和发展(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确立协议管辖制度虽然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汇纂中的规定,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未得到各国的广泛认同和重视。
不过,自20世纪中叶起,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过去那种不承认协议管辖的观点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协议管辖制度逐渐为各国所接受并最终在国际上得以确立,其实就是其自身优越性在国际社会逐步得到广泛认同的集中体现,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各国间民商事交往与合作的日益密切以及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商业实践的深刻变化,协议管辖原则在晚近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日益放宽。
2.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日益拓展。
3.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日遭淡化。
二、协议管辖制度运用的合理限制几乎所有国家都在采用协议管辖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管辖法院权利的同时,又对协议管辖原则的运用作出一定的限制,以维护本国的公共秩序和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来看,对协议管辖原则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一国的公共秩序几乎所有国家的立法和实践都表明,违反一国公共秩序的管辖协议是无效的、不能接受的和不可执行的。
对于属于本国专属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提交外国法院审理的管辖协议,各国均不承认其效力,也不执行外国法院依此协议行使管辖权所作出的判决。
(二)协议选择的法院不得存在重大的不方便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存在诉讼上严重的不方便,可以拒绝受理当事人的案件或中止已经开始的诉讼,而由当事人另向较方便的法院起诉,因为不方便的法院审理案件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诉讼的拖延,甚至会因取证困难、证据不充分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论中国国际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缺陷与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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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2—26 (09 0 17 63 20 )4—09 0 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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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协议 管辖制度 已发展成 为 国际民商事诉讼 中一 项基本 管辖权制 度 , 呈现 出以下新 的发 并 展 趋势 : 宽管辖协议 形式要件 ; 放 拓展 协议 管辖适 用 范 围;淡化 协议 法 院与案件 联 系 因素 。为保 证 协议 管辖 制度 的合 理运 用 , 国均对该制度 在 立法和 理论 上作 出 了必要 的 限制 。为顺应 国际潮 各 流, 中国相 对落后 的协议 管辖 制度之 立法和理 论亟待进 一步 充 实和 完善 。 关键词 : 国际民商事诉讼 ; 协议 管辖 ; 法缺 陷; 良 立 改 中图分类 号 : F2 D 7
可以用书面协议选 择与争 议有 实际联 系地 点 的法 院管辖。
收稿 日期 :0 9— 8~ 0 20 0 3
作者 简介: 万福 良(9 3 ) 男, 17 一 , 河南罗山人 , 中国政法大 学国际法学院 o 9级 博士研 究生 ,主要研究 方向为 国际私法、 诉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探析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探析我国立法机关曾在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管辖权方面之前的规定进行了完善,特别是对涉外管辖权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虽然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涉外事务,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法律理论存在缺陷等等。
这应当引起我国立法机关的重视,并尽快予以完善,只从而确保我国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一、现阶段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立法模式存在缺陷在立法模式上可以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分为两个模式:一是单轨制,即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共同使用一部法律,不对其进行明确区分;二是双规制,即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要分别立法,要对其国内和涉外这两个方面进行明确的区分。
而我国自颁布实施民事诉讼法以来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一直采用双轨制,但是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之后更加偏向单轨制,在国内管辖中纳入了涉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但是涉外三类经济合同的专属管辖以及特殊地域的管辖仍然保留在涉外编中。
对于这种模式,笔者认为并不合理。
首先,在管辖权的分配方面,涉外管辖权不同于国内管辖权。
对于涉外民事案件国家与国家之间行使管辖权的分配性原则是涉外管辖权规范的实质,因此国内不同级别、地域以及类型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国内民事管辖权规则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存在很大的不同。
其次,行使涉外民事訴讼管辖权的过程中所要考虑的因素与行使国内管辖权所要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
在行使国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过程中只需要对案件的管辖权在国家内部如何分配进行考虑即可,而到底由哪一家法院具体来行使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并无关系。
但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最为重要的就是由哪一个主权国家来行使具体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其更多的是强调一个主权国家捍卫自己的司法主权。
由此来衡量我国修订之后的民事诉讼法,其中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由双轨制逐渐向单轨制转变是存在很大风险部的,特别是该法第34条所规定的协议管辖权:“……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综合来看第34条规定涉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大范围内选择我国的人民法院,但是如果当事人不选择我国法院而是选择与争议相关的外国法院对涉外案件进行审理,我国针对这种情况又该怎样进行处理,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和详细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法院认为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来管辖类似案件,并且对于协议管辖的效力不予承认,那么就又与意思自治原则和私权处分原则相违背,同时这种立法也无法很好的指导司法审判工作,并且外国法院也很有可能对此不予承认,更不会加以执行,最终白白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论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缺陷与完善
刘芸
【期刊名称】《法商论坛》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协议管辖制度已发展成为国际民商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管辖权制度,并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趋势:放宽管辖协议形式要件;拓展协议管辖适用范围;淡化协议法院与案件联系因素.为保证协议管辖制度的合理运用,各国均对该制度在立法和理论上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为顺应国际潮流,中国相对落后的协议管辖制度之立法和理论亟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总页数】2页(P127-128)
【作者】刘芸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60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及立法完善 [J], 黄瑞;张东理
2.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法律问题研究——埃文斯·马歇尔有限公司诉伯托拉公司案为例 [J], 张晓英
3.浅谈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 [J], 贾佳琦
4.论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J], 付鹏远
5.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若干问题及完善 [J], 刘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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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诉法中管辖制度的缺陷及改进
摘 要: 诉讼管辖作为通往司法公正道路上的第一道生命线, 意义重大,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制度存在着许多
不合理之 处. 文章从地域 管辖 、 级别 管辖 两个方面分析其 不足之处 , 并提 出了适 当扩 大原告地 法院管辖的设 想 , 出了进 提
一
步明确级别管辖的具体标准 , 得级别管辖有 明确 的法律 规定 , 使 严格 限制管辖 权的转移 , 尤其是下放性转移 .
第 2 条至第 3 条的规定, 2 l 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住所地 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 而原告住所地法院能管辖 的案件十分稀少, 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便于法院审理案件、 执行裁决, 明显地漠视了原告的权益。 但 从审判实
践看 , 民事 案件 的判 决 结果 原 告胜 诉 的 占绝大 多 数 , 它反 映 出 了现 实社会 的一种 普遍 现 象 , 即在 绝 大 多数 的 民事 纠 纷 中, 告往 往 是合 法权 益 的受 侵害 者 , 被 告往往 是 侵害 他 人 合法 权益 、 履行 法 定或 约 定 义 务 的 原 而 不 人 。这就 要求 我们在 民事诉 讼地 域 管辖制 度 的设 置上 , 充分 体现 保 护原 告 的权益 , 把便 利 原告进 行 诉讼 和合 法 权益 的实现 作为设 置 民事诉 讼 地域 管辖 的重 要 因素 。 而现 行 民事诉 讼地 域 管辖 制度 , 却把 所有 的便 利 都让 给 了被 告。跨 区 的诉 讼 中 , 原告往 往 要千 里迢 迢到 被 告所 在 地 的法 院 “ 官司 ”, 打 疲于奔 命 , 而且在 食 、 、 住 行
方面要花费大量 的财力。 而被告却可以坐等家中, 利用地缘优势, 使其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 特别是社会上
的弱势 群 体 , 当他 们 的合法 权 益受 到 侵害 时, 由于受 到 民事 诉讼 地 域 管辖 制度 的制 约 , 多人 从 时 间上 和 经 许 济 上无 力承 受诉 讼所 引起 的沉 重 负担 , 只能无 奈地 放 弃诉 讼 。 种 以被 告为 中心 的民事诉 讼地 域 管辖 制度 而 这 漠 视 了原告 的权益 问题 , 失 公平 。所 以, 有 笔者建 议将 之 改为 原 告住所 地 、 被告 住所地 法 院都 有管 辖权 , 选 将 择 的权 利交 给原 告 , 原 告结合 具 体 的案 件 来权 衡诉 讼 的便利 性和 执 行 的可靠 性 。 让 1 原告 就被 告 的现 实缺 陷 . 2 “ 原告 就被 告 ”的原则 , 从理 论上 分 析 , 最大 的优 势就 是 便于 开庭 , 于诉 讼结 果 的执 行 。我 国民事诉 它 便 讼 法 第 6条规 定 :民事案 件 的审判 权 由人 民法 院行使 。 民法 院依 照 法律规 定 对 民事案 件独 立进 行审 判 , 人 不 受 行 政机 关 、 会 团体和 个人 的干涉 。尽 管法 律 已经作 出了这样 的规 定 , 且几 乎所 有 的法律 人都 认识 到 司 社 而 法 独立 的重 要 性 , 是 事实上 我 国现 有 的体系 下无 法做 到真 正 的 司法独 立 。 由于众所 周 知 的体制 原 因 , 民 但 人 法 院 的人 、 、 都受 制 于 当地 的政府 。当本地 的企业和 部 门作 为被 告 时 , 了本 地 区和 本部 门 的利益 , 财 物 为 当地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策、 不方便 法 院原则对 管辖权 协议 的 效力作 出限制 。
关键词 : 协议 管辖 弱 者保护 原则 公共 政策 不 方便 法 院原 则
涉 外 民事 诉 讼 中 的协议 管辖 是 指涉 外 民事 案件 的 当事 人 以 自愿达成 的协议约 定 . 把他 们之 间 因某种 特定 法 律关 系 可能 产 生 的或 者 已经 产生 的争议 交 由
定协议 管 辖 的具 体形 式 , 言 之 , 换 协议 管辖 是 以书面 为之 . 或者 以言词 为之 , 无不 可 , 有 当合 意之 有无 均 只 发生争 执 , 原告对 此作 出证 明时才要 求书证 。 需 此 外 , 国《 我 民事诉讼 法》 2 3条规定 了应 诉协 第 4 议管辖 . 即默示 的协 议管辖 。 者认 为 , 笔 默认 规则 不宜
以文 书证 之 , 指 以文 书为 合 意管 辖之 要 件 , 非 仅在 被
告 就确定 管辖法 院之 合意有 争执 时 . 由主 张 由此 合 应
意之原 告 提 出文 书 . 为证 明方 法 而 已 。 以 台湾 地 区的
同 , 据《 同法》 l 根 合 第 0条 、 1 条 的规定 , 同 的形 第 1 合
制 度 , 民事 诉讼 法 》 2 2条规 定 : 外 合 同或 者 即《 第 4 涉
涉外 财 产权益 纠纷 的 当事人 . 以用 书 面协议 选择 与 可 争议 有 实际联 系地 点 的法 院管 辖 。 选择 中华 人 民共 和
某 一 国法 院 审理 . 国法 院因 而享有 了对 他们 之 间特 该 定 案件 的管辖 权 。 协议 管辖 作为 解决 国际 民事案件 管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制度也日益完善。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实践,是一个既重要又具有挑战性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并提出一些思考和观点。
一、问题现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案件,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司法公正。
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关于管辖权的争议和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解释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解释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和不足,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很难确定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地区法院的差异。
我国的地区法院在判决管辖权上存在一定差异,有的法院对于管辖权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使得当事人很难在不同地区获得一致的法律适用。
3. 异议处理不及时。
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发现一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速度较慢,导致案件进展受阻,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问题反映出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完善。
二、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进行完善:1. 加强司法解释。
可以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关于管辖权的判断标准和程序,以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和时限。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法律适用不一导致的差异,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3. 加快异议处理速度。
可以通过强化司法机构内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异议处理的时效管理,提高异议处理的效率,避免因为异议处理不及时导致案件进展受阻。
4. 推动信息化建设。
可以通过推动信息化建设,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民事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法院之间的信息互通,以确保案件管辖权的统一和透明。
三、总结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论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收 稿 日期 :0 1 1 2 2 1 一O —0 作者简介 : 殷久玺 (9 1 ) 男 , 18 一 , 河南光 山人 , 在读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为民事诉讼 法。
络 的普 及 、 电子技 术 的发 展 , 纸 化 办 公 已经 被 许 无 多人所 采纳 。 同时 , 当事人 基于 合意所 作 出 的意 思 表示 也更 加 灵 活 、 多样 化 。 目前 , 多 国家 的 民事 许
尊重 了当事 人 的合 意 , 应 了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需 适
要, 是诉讼 民主的一种 表现形 式 。 ( ) 二 市场经济要 求 市场主体诚 实守信
随着我 国市 场经 济的不 断发展 , 特别是 我 国 自
加人世 界贸易组 织 以后 , 济市场化 就成 了一种不 经
诉讼 立法对协 议管辖 制度 形式 的要 求也 比较宽松 ,
如瑞 士 1 8 9 9年 国际私 法法典 第 5条规 定 : 关 于遗 “ 产继 承 的管辖 协议 可 以通 过任何 方式 为之 , 并不 以 书面 为 限 , 可包 括 电报 、 还 电传 、 真 、 印或 其 他 传 影 传 播媒 体 。 l 其 实 , 于 强 调 采 用 单 一 的 书 面形 ”2 过
二、 完善我 国民事诉 讼协议 管辖 制度 的必要性分 析
( ) 一 尊重 当事人 的 意思 自治是 民主的体 现 随着 当事人 主义 的发展 , 民事诉 讼制 度 的发 展 趋势在 向着 民主化 和高 效率 的方 向前 进 。协 议 管
辖制度 不仅体 现了 当事人意 思 自治 的原则 , 而且还
浅析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
管辖制度 的桎梏 , 统一 了国内与涉外协议管辖。然而 , 这 次修 订无论 立法编排 上还是 内容的 实效性上都存在一 些问 题 。当务之急应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协议 管辖制度 的功能, 使其更有效地遏制地方保护主 义和保 障 当事人 的诉 权 , 而
不仅 仅 是 修 改形 式 上 的 内容 。
当事 人未 提 出管辖权 异议 , 并 应诉 答辩 的 , 视为受 诉 人承 认法 院有 管辖 权 , 违 反 级 别 管辖 和专 属 管 辖 除
的法 院 ” 。三是 明确 应诉 管 辖 制 度适 用 于 国 内案 件 和涉外 案件 。协 议管 辖制 度修 改是社 会 主义 市场经 济 的发 展需 求 , 诉权保 障 的现实 要求 , 立法 思维 转变
的必然 结果
一
、
修 改后 协议 管辖 制度 的进 步与不 足
( 一) 协议 管辖 制度修 改 的进 步之 处 1 . 将 原 国内 明示 协议 管辖 的适 用范 围 由合 同纠
纷拓 展 至合 同纠 纷 及 合 同 以外 的其 他 财 产 权 益 纠
纷 。国 家 当初设 立 议管 辖制 度 的初衷 之一 就是 为
2 0 1 4年 3月 第2 7卷 第 1 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 关键 词] 协议管辖 ; 诉权保 障 ; 适用 范围
[ 中图分类号]D F 7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6 7 2—1 5 0 0 ( 2 0 1 4 ) O 1 — 0 0 7 6—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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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议管辖制度——兼论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协议管辖制度目前已发展成为国际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管辖权制度,并在晚近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管辖协议形式要件的放宽;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的拓展;协议法院与案件联系因素的淡化。
为保证协议管辖制度的合理运用,各国均对该制度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相对落后的协议管辖制度亟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
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确立和发展(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确立协议管辖制度虽然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汇纂中的规定,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未得到各国的广泛认同和重视。
不过,自20世纪中叶起,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过去那种不承认协议管辖的观点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批评者指出,管辖协议剥夺法院管辖权的观点充其量仅是一种逐步退化了的法律拟制,反映出对其他法院的公平性采取的偏狭态度。
以其他连结因素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往往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不确定性、不便利性,法院也常援引不方便原则拒绝审理其原本享有管辖权的案件,而法律也明文规定调解、和解、仲裁优先于法院的审理,这就意味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院是否被剥夺了管辖权,而在于法院是否应在特定的案件中对其自身的管辖权有所克制。
况且,当事人签订协议时通常已经慎重考虑了诉讼便利的问题,即使有不便利的存在也是当事人事先可以预见到的,实难以不便利为由否定管辖协议的可执行性。
协议管辖制度逐渐为各国所接受并最终在国际上得以确立,其实就是其自身优越性在国际社会逐步得到广泛认同的集中体现,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总的来看,该制度主要具有以下一些优点:首先,该制度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主权,不仅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因有关国家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过于刻板、僵硬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辖的现象,而且借当事人之手使各国间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轻松而巧妙地得到了解决。
其次,在各国法院平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单方面拥有太多选择法院的机会,他可以选择到那个为其所信任且对其最为有利的法院去起诉,而被告则只能屈就原告的选择,或者另择法院起诉。
前者导致当事人之间诉讼机会的不均等,后者则导致一事两诉,两者均不利于国际民事诉讼顺利、有效地实施。
而承认协议管辖,则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程序和实体的平衡,并能有效防止和减少一事两诉现象的产生。
最后,承认协议管辖,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当事人双方即可在签订协议时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诉讼所用语言及交通方面的便利程度、双方对诉讼所采程序的熟悉程度、判决的可执行程度及费用的可接受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和权衡,大大增强了国际民事诉讼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各国间民商事交往与合作的日益密切以及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商业实践的深刻变化,协议管辖原则在晚近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日益放宽。
根据管辖协议订立的方式,可将管辖协议分为明示的管辖协议和默示的管辖协议。
对于明示的管辖协议,大多数法律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达成。
这无疑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管辖权争议的产生,即使产生争议,也容易举证并及时解决。
但是,过于强调书面形式,很多时候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妥善解决,无益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因此,许多国家都主张对管辖协议的书面形式作扩大和灵活的解释。
例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5条第1款即规定,管辖协议可通过书写、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式达成。
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第3条第3项也规定,选择法院协议可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任何能够提供可获取的供后来援用的信息的传达方式缔结或证明。
2.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日益拓展。
各国均允许在涉外合同案件中适用协议管辖,但对于在合同以外的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则存在分歧。
晚近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打破陈规,逐渐将协议管辖原则广泛适用于身份、婚姻家庭、继承等原先被视为禁区的领域。
3.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日遭淡化。
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是否必须与案件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英、美等国家认为,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与案件没有联系并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不会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与当事人及其争议均无联系但有着处理某类案件丰富经验的法院审理构成妨碍。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是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和案件有着直接联系或实质性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如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第15条规定:“一国可以声明其法院拒绝审理排他选择法院协议所适用的争议,如果除被选择法院的地点外该国和当事人或争议间无联系。
”主张漠视联系因素的国家主要是出于能给当事人提供和创造更多便利和自由的考虑,因为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便更能保证所选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和便利性。
强调联系因素的国家则出于各种担心而显得比较谨慎和保守。
他们认为,如果允许当事人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进行审理,将会给案件的审理(如取证、适用法律等)带来诸多不便,结果反而不利于其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 ](第548页)通过比较和分析,前一种主张似乎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协议管辖原则的本意,而后一种主张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成立或经不起推敲。
首先,认为不强调联系因素便不能照顾到司法便利性的观点就有些牵强,这种担心也显得多余,因为不将当事人的目光严格限定在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上,会使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自由,当事人因而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结合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以及诉讼的专业性、便利性和判决的可执行性等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和充分的考虑,然后作出最明智、最适当的选择。
其次,几乎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对当事人选择法院施加了一项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限制,有了这种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的限制,就不必担心当事人会利用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的机会损害一国的司法主权和公共秩序了。
最后,淡化所选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使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大大拓展,无疑可为当事人更顺利地达成合意提供便利和支持,因为对于两个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而言,双方往往都不愿意选择对方所属国的法院管辖。
而如果允许他们去选择双方所属国以外的却与案件无任何联系的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国法院管辖,则双方会更容易达成这种合意,因为谁都不必担心会出现由对方所属国法院管辖时可能出现的使对方受益,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晚近颁布的国际私法大都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选择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
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5条、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案》第4条以及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第4条,均无不体现了这种新的立法趋势。
二、协议管辖制度运用的合理限制采用协议管辖原则,承认当事人协商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实际等于将各国的国际民事管辖权交由当事人重新进行分配。
即通过当事人的协议赋予一些法院以管辖权,同时也剥夺一些法院的管辖权。
而这不仅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产生直接的影响,对国家的司法权益和公共政策也会产生某些冲击。
因此,几乎所有国家都在采用协议管辖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管辖法院权利的同时,又对协议管辖原则的运用作出一定的限制,以维护本国的公共秩序和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来看,对协议管辖原则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一国的公共秩序几乎所有国家的立法和实践都表明,违反一国公共秩序的管辖协议是无效的、不能接受的和不可执行的。
而不得对一国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的争议进行协议管辖,也是出于维护该国公共秩序的考虑。
对于属于本国专属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提交外国法院审理的管辖协议,各国均不承认其效力,也不执行外国法院依此协议行使管辖权所作出的判决。
(二)协议选择的法院不得存在重大的不方便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存在诉讼上严重的不方便,可以拒绝受理当事人的案件或中止已经开始的诉讼,而由当事人另向较方便的法院起诉,因为不方便的法院审理案件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诉讼的拖延,甚至会因取证困难、证据不充分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不方便法院的选定,本质上也有悖于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三)协议管辖不应与弱者保护原则相抵触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各国法律都对弱者利益给予加重的保护,这一精神在协议管辖原则上亦得到了体现。
例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5条第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违反了该法关于保护弱者的规定则无效。
(四)当事人在所选定的法院必须能获得有效的救济当事人在协议选择的法院不能获得有效救济,管辖协议即为无效或无法执行。
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1)所选择的法院不能有效地行使管辖权。
例如,根据所选择的法院所属国的法律,该法院不具有审理此类案件的权限;所选择法院不具有对诉讼标的的管辖权;所选择法院由于战争、不能向被告有效送达等原因而无法有效行使管辖权。
(2)所选择法院不能给予公平的救济。
例如,在美国,当事人所选择的法院常常会因为带有歧视性或存在贪污腐化现象,或没有管辖权,或对特定诉讼请求所适用的时效期间较短而导致诉讼请求时效已经届满等情形,无法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从而导致管辖协议无效。
此外,未订有明示的管辖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如果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一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出庭抗辩该法院的管辖权而非应诉答辩,不能被推定为在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一项默示的管辖协议,因为被告的出庭并不构成对该法院管辖权的服从。
三、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协议管辖制度在我国亦得到接受和采纳。
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和第245条对明示和默示的协议管辖均作出了规定,即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向我国法院起诉,被告未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我国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对比国际上有关协议管辖制度的一般立法与实践,特别是协议管辖制度在晚近新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显然还存在较多不足,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深化:(一)在适用范围上可作进一步的拓展对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我国将其限定在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但是对于涉外合同纠纷应如何界定并不明确。
例如,婚姻关系是否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如认定其属于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对于离婚诉讼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