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协议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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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 国现行 协议 管 辖 制度 的缺 陷与 不 足 1协议管辖立法 不统 , 内、 . 国 涉外协议管辖区别对待 。 我国民事诉讼法 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有第 2 5条、第 2 4 4 条 、 第 2 5条共 三个 条 文 ,其 中第 2 4 5条 是 国 内 民事 案 件 协 议管辖 的规定 ,是在第一编总则里加 以规定的,第 2 4 2 5 4 .4 条是涉 外民事案件协 议管辖的规定, 它们被 置于分则第四编 中。我们可 以看 出,我 国对国内、涉外民事案件 的协议管辖 是区别对待 的:其 ,适用的条件不 同,国内只 限于合同纠 纷,涉外协议管辖不 限于合同纠纷 ;其二,协议选择的法 院 不 同 ,国 内当 事人 只 能 选 择 当 事人 住 所 地 、合 同履 行 地 、标 的物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涉外民事案 件当事人可选 择一切
协议管辖, 是指双方当事 人合意将 国际 民商 事纠纷交给 本 国或 外 国 法 院 审判 。 议管 辖 因 其 顺 应商 品经 济 发 展 的 需 协 要 ,在 古 代 的 罗 马法 中就 已确 立 。之 后 , 制度 被 现 代 世 上 该 大 多数 国家 的 民事 诉讼 法所 继承 和 发 展 。1 9 9 1年 我 国颁 布 实施的 《 民事诉讼法 》也首次确立 了协议管辖制度 。本文将 案什有 管辖权的若:法 院之外 , 1 二 当事人另行 选定其他 国家法 院行使管辖权 。 创设管辖权协议的效 力又可分为两种:一种 一 是 排他 性 的 , 此 ,当 事人 选 定 的 原 本 无管 辖 权 的法 院 由此 因 取 得对案件 的管辖权 , 并排 除法定有管辖权 的法 院行使管辖 十; ‘ 义 种是非排他性 的,此时,被选定的法 院不能排除其他 法 定法 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 此类协议在英美法 中被称为附加 协 议管 辖 。 ( ) 事人协议选择外 国法院管辖和选择 内国法院管 辖 的效 力 当事 人 议 选择 的管 辖 法 院可 能是 外 国 法 院 , 可 能是 也 内国法 院。 有些 国家住立法 中对这两种情况的法律效力, D , N I c 区分, 当事人选择外 国法院和选择 内国法院在法律上 的效力 是 ‘ 的。 致 但有部分国家认 为,协议选择外 国法 院和选择 内 国法院在法律效力上 是有 区别 的。 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 法院, 许多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要求当事人 选择 的外 国法院 必须与案件有 一定程度 的联系 , 的甚至要求原来就是对案 有 件 有 管辖 权 的法 院 。 日本 判 例 认 为 ,当 事 人协 议 选 择 外 国 如 法院,应以该外 国按照国内法对案件具有 管辖权为前提 。美 国 《 准 法 院选 择法 》也 做 同一 规 定 。 标 ( ) 三 当事人 明示选择管辖法 院和默示选择 管辖法院的
理 。由于 它多 以合 同中的条款形式出现 , 般成 为管辖权条 款或法 院选择条款 。 国大 陆的国际私法著作中多称为 “ 我 协 议管辖 ” 我 国台湾地 区、日本 的著作 中常称为 “ , 合意管辖 ” 。 就协议管辖 的本质而 言是 国际私法上 的意 思 自治原则在 国
际 民事 诉讼 中的 体 现 , 在某 种程 度 上 赋 予 私人 以立 法 者 所 它 享有的权力 ,是主权国家在地域管辖权上的相 互妥协 , 但鉴 于它有着不 能与公权力对抗 的性质 , 国都对它 的适用范 嗣 各 和效力 等进行一定的限制。
导 致 即 使被 告 进 行 应 诉或 提 出反 诉 , 诉讼 行 为 也可 能 因 为 其 受 理 原 告 起 诉 的法 院无 管辖 权 而 无 效 , 由此 将 降低 诉讼 效 益 。所 以 ,大 多 数 国 家对 两 者 都 予 以认 可 。
三 、对我 国现行协议 管辖制度 的反思 笔者从两个角度 来对我 国现行 协议管辖制度进行 反思:
( )协议管辖制度 的价值 二 1对法院而言,协议管辖可 以减少和避免管辖权冲 突。 . 目前各 国法 院对管辖权行使有扩张适用的趋势 , 对同 一 案件 数个 国家 的法 院都 有管辖权往往导致管辖权 竞合而给管辖 权的确 定带来诸 多不便。 管辖 协议 则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
上 述情 况 的发 生 。 . 当事 人而 言 , 议 管 辖 赋 予 当 事人 选 2对 协 择 法 院 的 自主 权 , 助 于 避 免 有关 国家 的管 辖 权 规定 因刻 板 有 僵 化 而 可能 造 成 的不 公 平 、不 合 理 的现 象 。同时 , 方 可 以 双 通过协议选择一 个对 双方都便利且法律 制度 完善并能保证 判决有 效执行的 国家起诉,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同时,协议 管辖最 大的优点就是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有利于维护 交易安 全 和 交 易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协 议管辖 的效力也与 当事 人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的形式 有关 。 协议管辖 的方式包括 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两种, . 般 而言,各国立法都承认明示选择管辖法院的效力 , 但是对于 默示选择 , 立法则有较大差异 。 有些 国家只承认 明示管辖的 效力 ,不承认默示管辖的效力 。但是 ,否定议管辖制度中的本质 ,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 , 来检讨和修正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
一
、
协议 管辖 的本质及价值
( ) 国际 民事 诉 讼 中的 协 议 管辖 的含 义 及 本质 … 国际私法 上的 协议管辖亦 称合意管辖 ,它源 于当事人 “ 意思 自治 ” 则 , 的 是双 方 当事 人 可 以协议 将 他 们 之 间 原 指 可能发生 的或者 已经 发生的纠纷交付给某 国法 院管辖和审
2 1 00
法商论坛
第一卷
浅析协议管辖制度
施 睿
( 南财 经 政 法 大学 中
湖 北 武汉
407 ) 3 04
摘 要: 协议管辖制度是现代 国际民事诉讼立法 不断发展 的体现 , 是一项具有鲜 明特色的管辖制度 。 也是我 国民事诉讼 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随着 国际交往的深化 ,现在立法 中存在的问题 也日益凸显。本文将在对 协议管辖分析探讨 的 基础上对我 国立法进行 反思 ,并提出一些建议 。 关键词 :协议管辖;管辖效力 ;完善
协议管辖, 是指双方当事 人合意将 国际 民商 事纠纷交给 本 国或 外 国 法 院 审判 。 议管 辖 因 其 顺 应商 品经 济 发 展 的 需 协 要 ,在 古 代 的 罗 马法 中就 已确 立 。之 后 , 制度 被 现 代 世 上 该 大 多数 国家 的 民事 诉讼 法所 继承 和 发 展 。1 9 9 1年 我 国颁 布 实施的 《 民事诉讼法 》也首次确立 了协议管辖制度 。本文将 案什有 管辖权的若:法 院之外 , 1 二 当事人另行 选定其他 国家法 院行使管辖权 。 创设管辖权协议的效 力又可分为两种:一种 一 是 排他 性 的 , 此 ,当 事人 选 定 的 原 本 无管 辖 权 的法 院 由此 因 取 得对案件 的管辖权 , 并排 除法定有管辖权 的法 院行使管辖 十; ‘ 义 种是非排他性 的,此时,被选定的法 院不能排除其他 法 定法 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 此类协议在英美法 中被称为附加 协 议管 辖 。 ( ) 事人协议选择外 国法院管辖和选择 内国法院管 辖 的效 力 当事 人 议 选择 的管 辖 法 院可 能是 外 国 法 院 , 可 能是 也 内国法 院。 有些 国家住立法 中对这两种情况的法律效力, D , N I c 区分, 当事人选择外 国法院和选择 内国法院在法律上 的效力 是 ‘ 的。 致 但有部分国家认 为,协议选择外 国法 院和选择 内 国法院在法律效力上 是有 区别 的。 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 法院, 许多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要求当事人 选择 的外 国法院 必须与案件有 一定程度 的联系 , 的甚至要求原来就是对案 有 件 有 管辖 权 的法 院 。 日本 判 例 认 为 ,当 事 人协 议 选 择 外 国 如 法院,应以该外 国按照国内法对案件具有 管辖权为前提 。美 国 《 准 法 院选 择法 》也 做 同一 规 定 。 标 ( ) 三 当事人 明示选择管辖法 院和默示选择 管辖法院的
理 。由于 它多 以合 同中的条款形式出现 , 般成 为管辖权条 款或法 院选择条款 。 国大 陆的国际私法著作中多称为 “ 我 协 议管辖 ” 我 国台湾地 区、日本 的著作 中常称为 “ , 合意管辖 ” 。 就协议管辖 的本质而 言是 国际私法上 的意 思 自治原则在 国
际 民事 诉讼 中的 体 现 , 在某 种程 度 上 赋 予 私人 以立 法 者 所 它 享有的权力 ,是主权国家在地域管辖权上的相 互妥协 , 但鉴 于它有着不 能与公权力对抗 的性质 , 国都对它 的适用范 嗣 各 和效力 等进行一定的限制。
导 致 即 使被 告 进 行 应 诉或 提 出反 诉 , 诉讼 行 为 也可 能 因 为 其 受 理 原 告 起 诉 的法 院无 管辖 权 而 无 效 , 由此 将 降低 诉讼 效 益 。所 以 ,大 多 数 国 家对 两 者 都 予 以认 可 。
三 、对我 国现行协议 管辖制度 的反思 笔者从两个角度 来对我 国现行 协议管辖制度进行 反思:
( )协议管辖制度 的价值 二 1对法院而言,协议管辖可 以减少和避免管辖权冲 突。 . 目前各 国法 院对管辖权行使有扩张适用的趋势 , 对同 一 案件 数个 国家 的法 院都 有管辖权往往导致管辖权 竞合而给管辖 权的确 定带来诸 多不便。 管辖 协议 则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
上 述情 况 的发 生 。 . 当事 人而 言 , 议 管 辖 赋 予 当 事人 选 2对 协 择 法 院 的 自主 权 , 助 于 避 免 有关 国家 的管 辖 权 规定 因刻 板 有 僵 化 而 可能 造 成 的不 公 平 、不 合 理 的现 象 。同时 , 方 可 以 双 通过协议选择一 个对 双方都便利且法律 制度 完善并能保证 判决有 效执行的 国家起诉,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同时,协议 管辖最 大的优点就是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有利于维护 交易安 全 和 交 易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协 议管辖 的效力也与 当事 人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的形式 有关 。 协议管辖 的方式包括 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两种, . 般 而言,各国立法都承认明示选择管辖法院的效力 , 但是对于 默示选择 , 立法则有较大差异 。 有些 国家只承认 明示管辖的 效力 ,不承认默示管辖的效力 。但是 ,否定议管辖制度中的本质 ,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 , 来检讨和修正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
一
、
协议 管辖 的本质及价值
( ) 国际 民事 诉 讼 中的 协 议 管辖 的含 义 及 本质 … 国际私法 上的 协议管辖亦 称合意管辖 ,它源 于当事人 “ 意思 自治 ” 则 , 的 是双 方 当事 人 可 以协议 将 他 们 之 间 原 指 可能发生 的或者 已经 发生的纠纷交付给某 国法 院管辖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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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浅析协议管辖制度
施 睿
( 南财 经 政 法 大学 中
湖 北 武汉
407 ) 3 04
摘 要: 协议管辖制度是现代 国际民事诉讼立法 不断发展 的体现 , 是一项具有鲜 明特色的管辖制度 。 也是我 国民事诉讼 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随着 国际交往的深化 ,现在立法 中存在的问题 也日益凸显。本文将在对 协议管辖分析探讨 的 基础上对我 国立法进行 反思 ,并提出一些建议 。 关键词 :协议管辖;管辖效力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