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协议管辖制度
协议管辖的范围
协议管辖的范围协议管辖是⼀种有法律依据的⾏为,⼜称为约定管辖或者合意管辖,是双⽅当事⼈在纠纷发⽣之前或是在发⽣在之后,以合意的⽅式约定他们之间的纠纷的法院。
协议管辖的范围有什么内容呢?下⾯由店铺⼩编在本⽂为您详细介绍。
⼀、协议管辖的适⽤范围(⼀)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于第⼀审民事案件当事⼈在协议时只能约定⼀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或者⾼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否则就会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级的规定,造成审级混乱。
(⼆)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专属管辖的诉讼对于专属管辖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2、因港⼝作业中发⽣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通过协议改变。
(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为,必须采⽤书⾯形式由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形式,因此,以⼝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约定⽆效。
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2⽉4⽇开始实⾏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规定的书⾯协议,包括书⾯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这也就意味着,现⾏司法解释并不强制要求在书⾯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同时也允许当事⼈在合同之外达成的管辖协议。
(四)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浅谈协议管辖制度
浅谈协议管辖制度作者:张昊天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10期摘要:协议管辖制度目前已发展成为国际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管辖权制度,并在近年来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管辖协议形式要件的放宽;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的拓展;协议法院与案件联系因素的淡化。
为保证协议管辖制度的合理运用,各国均对该制度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相对落后的协议管辖制度亟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管辖协议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
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协议管辖制度虽然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汇纂中的规定,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未得到各国的广泛认同和重视。
不过,自20世纪中叶起,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
可见,协议管辖制度逐渐为各国所接受并最终在国际上得以确立,其实就是其自身优越性在国际社会逐步得到广泛认同的集中体现,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时代的进步,各国间民商事交往与合作的日益密切以及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商业实践的深刻变化,协议管辖原则在近年来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日益放宽过于强调书面形式,很多时候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妥善解决,无益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因此,许多国家都主张对管辖协议的书面形式作扩大和灵活的解释。
(二)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日益拓展目前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打破陈规,逐渐将协议管辖原则广泛适用于身份、婚姻家庭、继承等原先被视为禁区的领域。
(三)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日遭淡化比如,近年颁布的国际私法大都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选择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
二、协议管辖制度运用的合理限制采用协议管辖原则,承认当事人协商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实际等于将各国的国际民事管辖权交由当事人重新进行分配。
论协议管辖制度
论协议管辖制度[摘要]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通过分析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其所追求的价值,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协议管辖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方式。
[关键词]协议管辖制度;理论基础;立法存在的问题;完善方式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他们之间争议的法院,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我国在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协议管辖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完善的一项重大进度,然而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学习研究和与其他国家地区协议管辖制度的对比分析,我认为,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还是有待完善的。
本文从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基础理论与其所追求的价值、我国协议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方式三个方面来浅谈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认识。
一、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追求的价值(一)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协议管辖制度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但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在大多数国家,这一制度仅仅被视为商人们对解决p1.程序主体性原则。
程序主体性原则,是指广泛承认当事人的主导权,并对于当事人及程序的利害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权(程序主体地位)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被视为程序的主体,而不是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与结果的参与权应得到保障。
2.程序选择权。
基于上述程序主体性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诉讼主体在享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的同时,应被承认有程序上的处分权,即程序选择权。
“只有这样,民事诉讼当事人才能一方面基于其实体法上处分权,决定如何处分系争的实体权益;而另一方面则本于其程序处分权,在一定范围内决定如何取舍程序利益,以避免因其程序的使用、进行,招致减损、消耗、限制系争实体利益或系争标的外权益的结果。
这是因为程序上不利益的发生,实无异于消耗系争的实体利益,并减损系争标的外的财产权,而有害于行使权利的自由,所以应设法予以防免。
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专属管辖的四类案件: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协议只针对地域且不得对抗专属管辖,除此之外优于法定管辖。
4、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5、选择明确: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
依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30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并不必然导致管辖协议无效。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仲裁,有约定了起诉,此时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协议不必然无效。
举个例子:甲(住所地为A地)与乙(住所地为B地)在C地签了一份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标的物的房屋位于D地。
合同中规定,如果因为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D地或A地法院管辖。
后甲乙因为房屋面积问题发生争议,甲决定将乙诉至法院。
该管辖协议无效,原因在于该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属于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由房屋所在地即D地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将案件类型转换为借款合同纠纷案,该协议有效,因为《民诉解释》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甲可以向D地法院或者A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起诉。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Don't get angry and try to win, don't see through and make breakthroughs, don't be jealous and appreciate, don't procrastinate, be positive, don't be moved by ac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很多人在遇到权益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来保护自身利益,这是源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了解。
我们多了解一些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就多了一个保护自身利益的技能。
接下来将给大家介绍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请阅读下文。
一、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按照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协议管辖不以案件与所选择国家的法院有关联为条件。
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有效的条件是: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协议书的合同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选择
协议书的合同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选择协议书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协议书中,有两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即合同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选择。
本文将介绍协议书的合同法律适用原则和管辖权选择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法律适用合同法律适用是指确定协议书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
在国际商务中,涉及不同国家的合同往往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合同法律适用:1. 合同订立地法律当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合同订立地,则该地法律适用于解释和执行合同。
例如,若协议书签署地位于法国,则法国法律适用。
2. 合同履行地法律当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则该地法律适用于解释和执行合同。
例如,若协议书约定在中国履行,则中国法律适用。
3. 合同主体国法律当协议书中约定了合同主体国,则该国法律适用于解释和执行合同。
例如,若协议书约定了中美两国的主体,则中美两国的法律均适用。
4. 国际商事惯例当协议书中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时,可以根据国际商事惯例进行解释和执行。
例如,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可以用于解释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二、管辖权选择管辖权选择是指确定争议解决所适用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当协议书中存在争议时,各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管辖权。
常见的管辖权选择方式有以下几种:1. 合同订立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当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合同订立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时,该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
例如,若协议书约定争议提交巴黎仲裁院(ICC)仲裁,则巴黎仲裁院具有管辖权。
2. 合同履行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当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时,该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
例如,若协议书约定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则CIETAC具有管辖权。
3. 合同主体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当协议书中约定了合同主体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时,该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
保密协议_管辖
一、引言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而签订的一种协议。
在保密协议中,双方约定保密信息的内容、范围、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当保密协议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保密协议的管辖问题展开论述。
二、保密协议的管辖依据1. 民商事法律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密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属于民商事法律管辖范畴。
2. 专门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密协议涉及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在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保密协议纠纷中,可以适用专门法律管辖。
三、保密协议管辖的具体规定1. 一般管辖(1)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保密协议纠纷享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保密协议纠纷享有管辖权。
2. 特殊管辖(1)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保密协议纠纷享有管辖权。
(2)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保密协议纠纷享有管辖权。
四、保密协议管辖的注意事项1. 明确保密信息范围:用人单位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保密信息的内容、范围、期限等,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管辖争议。
2. 选择合适管辖法院: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避免因管辖争议导致诉讼拖延。
3. 注意保密协议的独立性:保密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存在。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要充分考虑保密协议的独立性。
五、结论保密协议的管辖问题关系到诉讼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管辖规定,明确保密信息范围,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在审理保密协议纠纷时,也应依法确定管辖,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浅议完善我国共同被告地域管辖制度
浅议完善我国共同被告地域管辖制度共同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时,如何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已有规定,但由于规定比较简略,仍有一些问题不甚明了;加之管辖权问题目前正是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因此,有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的必要。
一、共同被告地域管辖的性质共同被告地域管辖的性质,是指这种地域管辖是属于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还是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
对此,各国理解是不同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依该法律条款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显然此为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也都毫无例外地将此认定为一般地域管辖。
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明确规定共同被告地域管辖为特别地域管辖。
台湾《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共同诉讼之特别审判籍) 共同诉讼之被告数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各该住所地之法院具有管辖权;但依第4条至前条规定有共同管辖法院者,由该法院管辖”。
此外,日本民事诉讼法也将对几个被告的共同诉讼的地域管辖列入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审判籍)。
但是,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告为二人以上时,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被告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一旦原告选择其中一个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后,该法院有权对其他辖区所在的被告发出召唤状。
此一规定没有被划为特别管辖,而是作为一般地域管辖。
从理论上说,尽管人们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概念的理解大致相同,但还是有细微差别的。
我国大部分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一般地域管辖的管辖根据是当事人所在地。
也有学者认为,一般地域管辖的管辖根据就是被告住所地。
还有学者认为,一般地域管辖的管辖根据是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住所或居所所在地。
对特殊地域管辖的理解较之一般地域管辖来说,差别更大。
有人认为,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
协议管辖最新司法解释
协议管辖最新司法解释
我们在签署合约时,合约双方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合约,很多人考虑到今后会发生合同纠纷,就会在此基础上签署协议管辖,为的就是今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协议解决,今天我就为各位详细的介绍协议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您能得到帮助。
协议管辖最新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以上就是我为各位介绍的协议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们在签署任何合约之前都要仔细查看相关条款,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本网站还在线服务,欢迎各位前来学习。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
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指我国法院在国际民事案件中行使管辖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框架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我国法院对于涉及跨国民事纠纷的案件是否具有审理权的权力。
这个权力由我国法院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
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核心就是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应该对案件进行审理。
再次,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规则主要由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来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管辖权原则和规则,如我国对外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法院对所有与我国有民事关系的当事人都具有管辖权;涉外民事诉讼特别管辖的规定等。
而国际民事诉讼法则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行使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与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和司法协助有关的规则。
最后,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建立和使得我国的法院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推动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良好交流与合作。
总之,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一套在我国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行使的系统。
它对于我国的法院具体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以
切实提高我国法院处理国际民事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需求。
商业保密协议的管辖
一、引言商业保密协议作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障企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商业保密协议的管辖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就商业保密协议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二、商业保密协议的管辖原则1. 属地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商业保密协议的管辖地可以依据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
2. 协议约定管辖原则商业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协议未约定管辖原则如果商业保密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参照以下规定确定管辖:(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商业保密协议管辖的争议处理1. 协议约定管辖争议若商业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双方对约定的管辖法院存在争议,可以参照以下处理方式:(1)协商解决;(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2. 协议未约定管辖争议若商业保密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参照以下处理方式:(1)协商解决;(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3)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商业保密协议管辖的注意事项1. 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避免因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管辖争议。
2. 在签订商业保密协议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减少争议。
3. 如有管辖争议,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影响商业保密协议的履行。
4.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充分了解商业保密协议的管辖问题,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结论商业保密协议的管辖问题对于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在签订商业保密协议时,充分考虑管辖问题,确保协议的合法有效,以降低争议风险。
浅议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改革.
浅议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改革民商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民事案件行使权的问题。
从管辖权的定义上,我们好像可以推出,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法院内部的事,它与当事人无多大关系,它只要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证案件的审判就行了。
这种观点使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立法和实践都主要考虑法院工作的情况,而淡化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随着现代理念的更新,当事人本位主义,公正与效率,程序公正,司法为民的深入人心,我国民事案件管辖也更多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力,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考虑,这就要求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对民商事案件管辖进行改革。
一、当前我国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存在的弊端二、(一)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存在的问题三、目前,我国的一些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受理诉讼的现象,这造成了审判实务中管辖上的无序和混乱,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严肃执法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造成管辖无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但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不够完善无疑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四、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较为复杂,它不是在两级法院而是在四级法院之间分配一审它将案件的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三者结合起来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规定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大多者认为,采用三结合的标准比单纯依靠争议标的数额更为合理,理由是“案件的难易程度,并不决定于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大小,而要受诸多因素的制约,比如案件的性质、案情繁简以及的影响等,都制约着整个案件,都不能以一定的数额加以衡量。
”[1]然而,我者在评价这两种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时,似乎忽略了确定级别管辖的目的性和标准本身的确定性问题。
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
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条款,它决定了在合同争议发生时,哪个法院具有审理案件的权力。
以下是关于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一些关键点:1. 选择管辖法院的理由:- 法律确定性:通过预先选择管辖法院,双方可以在合同起草阶段就明确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地点。
- 成本效益:选择一个对双方都方便的法院可以减少解决争议的成本和时间。
- 法律环境:某些法院可能因其专业能力和对特定法律问题的熟悉度而更受青睐。
2. 选择管辖法院的考虑因素:- 法院的地理位置:选择一个地理位置对双方都公平的法院。
- 法院的专业能力:考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和能力。
- 法律适用:明确合同适用的法律,这可能影响管辖法院的选择。
3. 合同中的表述:- 合同中应明确指出:“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受XX 国家(地区)XX法院的管辖。
”4. 管辖法院的法律效力:- 协议管辖法院的条款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它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
5. 争议解决的其他机制:- 在某些情况下,除了法院管辖外,还可以考虑使用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6. 法律咨询:- 在确定管辖法院之前,最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 国际合同的特殊考虑:- 对于跨国合同,还需要考虑国际私法和国际公约,如《布鲁塞尔公约》或《卢森堡公约》。
8. 变更管辖法院:- 合同中应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变更管辖法院的可能性和程序。
9. 管辖法院与实际法院:- 有时,尽管合同中指定了一个管辖法院,但实际的争议解决可能在另一个法院进行,这取决于争议的性质和紧急程度。
10. 执行问题:- 选择管辖法院时,还应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因为不同国家的法院判决在其他国家的执行可能存在难度。
在起草合同时,关于管辖法院的条款应明确、具体,并且考虑到所有可能的法律和实际问题,以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高效、有效地解决问题。
合同管辖权约定
合同管辖权约定
摘要:
1.合同管辖权约定的概念
2.合同管辖权约定的作用
3.合同管辖权约定的方式
4.合同管辖权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5.结论
正文:
合同管辖权约定是指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应提交诉讼或仲裁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这一约定对于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的司法管辖权争议,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合同管辖权约定的方式包括:
(1)选择诉讼管辖法院: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某一方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2)选择仲裁机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某一具有仲裁资格的仲裁机构为仲裁机关。
(3)选择混合管辖方式:即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仲裁解决,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约定合同管辖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管辖权约定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措辞。
(2)合同管辖权约定应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或仲裁
管辖权的规定。
(3)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确保该机构具有仲裁资格,以免约定无效。
总之,合同管辖权约定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探讨国际合作协议中的法律管辖问题
探讨国际合作协议中的法律管辖问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合作协议在国际间的交往和合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签署国际合作协议时,法律管辖问题是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方面。
本文将探讨国际合作协议中的法律管辖问题,并分析不同的解决方式。
一、引言国际合作协议是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
在国际合作协议中,涉及到的法律管辖问题不仅影响到协议双方的权益,还直接关系到国际间的合作关系和国家主权。
因此,在协商签署国际合作协议时,法律管辖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
二、法律管辖问题的意义法律管辖问题涉及到协议的管辖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对合作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掌握合作协议的有效解决方式可以防止产生纠纷和争议,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
三、选择管辖法律的原则在国际合作协议中确定管辖法律时,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则:1. 选择法律最有关联原则:根据合作协议中的内容和性质,选择最有关联的国家法律作为管辖法律。
2. 自主选择原则:合作双方在协商签署国际合作协议时,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国家法律作为管辖法律。
3. 公平原则:管辖法律应符合公平原则,既不能偏袒某一方,也不能对另一方不利。
4. 公序可接受原则:管辖法律应符合国际公序和当事国家的法律制度。
四、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国际合作协议中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多种,下面是几种常见的方式:1. 裁决:当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一个裁决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
裁决的结果将是最终的,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2. 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通常由专门的国际仲裁机构或专家组成,双方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争议,并接受仲裁庭的裁决。
3. 诉讼:在一些情况下,合作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到相关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
这要求事先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
4. 和解:合作双方也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和解的方式终结争议,并达成双方都接受的协议。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两个案例,分别探讨了国际合作协议中法律管辖问题的具体解决方式:1. 某国与某国签署了一份国际贸易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适用某国的法律,并通过仲裁进行解决。
浅析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
管辖制度 的桎梏 , 统一 了国内与涉外协议管辖。然而 , 这 次修 订无论 立法编排 上还是 内容的 实效性上都存在一 些问 题 。当务之急应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协议 管辖制度 的功能, 使其更有效地遏制地方保护主 义和保 障 当事人 的诉 权 , 而
不仅 仅 是 修 改形 式 上 的 内容 。
当事 人未 提 出管辖权 异议 , 并 应诉 答辩 的 , 视为受 诉 人承 认法 院有 管辖 权 , 违 反 级 别 管辖 和专 属 管 辖 除
的法 院 ” 。三是 明确 应诉 管 辖 制 度适 用 于 国 内案 件 和涉外 案件 。协 议管 辖制 度修 改是社 会 主义 市场经 济 的发 展需 求 , 诉权保 障 的现实 要求 , 立法 思维 转变
的必然 结果
一
、
修 改后 协议 管辖 制度 的进 步与不 足
( 一) 协议 管辖 制度修 改 的进 步之 处 1 . 将 原 国内 明示 协议 管辖 的适 用范 围 由合 同纠
纷拓 展 至合 同纠 纷 及 合 同 以外 的其 他 财 产 权 益 纠
纷 。国 家 当初设 立 议管 辖制 度 的初衷 之一 就是 为
2 0 1 4年 3月 第2 7卷 第 1 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 关键 词] 协议管辖 ; 诉权保 障 ; 适用 范围
[ 中图分类号]D F 7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6 7 2—1 5 0 0 ( 2 0 1 4 ) O 1 — 0 0 7 6—0 3
合同纠纷的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指确定对合同的争议进行审理的法院的权限和辖区。
合同纠纷的管辖有两个层面,一是法律上的管辖,即由哪个法院审理合同纠纷;二是地域上的管辖,即由哪个地区法院审理合同纠纷。
在法律上,合同纠纷的管辖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来确定:一、原则上由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审理。
当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法院,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法院进行处理。
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根据被告的住所地、被告的经营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等地域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来说,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纠纷发生后协商一致选择其他法院进行解决,前提是该法院有管辖权。
由于合同纠纷一般具有一定的金额,所以在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纠纷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应该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审理。
在地域上,合同纠纷的管辖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合同纠纷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是根据地方自愿原则设立的,主要负责处理较为简单和争议金额较低的案件。
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合同纠纷。
这主要是因为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由专业性较强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由上诉法院审理合同纠纷。
当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会对合同纠纷进行二审。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不同,合同纠纷的管辖也会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在涉及跨国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仔细研究并选择适用的管辖法院。
总之,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根据法律和地域原则来确定的,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得以顺利解决。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论协议管辖制度采用公共政策例外
美国法 院 执 行 管辖 权 条 款 基 本规 则 是 通 过 1 7 年联邦最高法院 Be e 案【 确定 的。该案 中 92 rm n 2 j
一
家德国公司与一 家美国公 司签订合 同, 将后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中有关协议管辖
的规则也没有规定公共政策例外制度。一些学者只 是在著述中建议增加规定涉外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我 国社会公共利益 的条款I 。但 就如何在 协议管辖 l j 制度中适用公共 政策 , 尤其是我国应如何适用公共 政策否定某些外国法院管辖权条款 的效力 , 学者很
条款 , 协商确定某一 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审理 与合 同 有关的争议 。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在普遍支持管辖
权条款的同时, 为管辖权条款的可执行性 问题设 也 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 , 公共政策就是其中之一 。 我国有关协议管辖的立法没有规定公共政策例 外, 我国国际私法 学者通常认为公共政策制 度在排 除内国冲突规则指定本应适用 的外 国法 、 直接适用 内国法中强制性规范 、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或 裁决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 对于公共政策制度 能否排 除以及如何限制选择外国法 院的管辖权条款 ( 以下 简称“ 外国法院管辖权条款” 的效力问题探讨不多。 )
用公共 政 策例 外 。
关键词 : 管辖权条款 ; 公共政策; 法院选择 协议公约 中图分类号 : 97 3 1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 8 6 5 (06 0 — 0 6 9 10 — 9 120 )2 0 1 —0
在国际民商事合同中, 当事人普遍采用 管辖权
共政策的态度进行 比较分析 , 并结合《 法院选择协议
Be e 案中, r f mi 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协议管辖, 是指双方当事 人合意将 国际 民商 事纠纷交给 本 国或 外 国 法 院 审判 。 议管 辖 因 其 顺 应商 品经 济 发 展 的 需 协 要 ,在 古 代 的 罗 马法 中就 已确 立 。之 后 , 制度 被 现 代 世 上 该 大 多数 国家 的 民事 诉讼 法所 继承 和 发 展 。1 9 9 1年 我 国颁 布 实施的 《 民事诉讼法 》也首次确立 了协议管辖制度 。本文将 案什有 管辖权的若:法 院之外 , 1 二 当事人另行 选定其他 国家法 院行使管辖权 。 创设管辖权协议的效 力又可分为两种:一种 一 是 排他 性 的 , 此 ,当 事人 选 定 的 原 本 无管 辖 权 的法 院 由此 因 取 得对案件 的管辖权 , 并排 除法定有管辖权 的法 院行使管辖 十; ‘ 义 种是非排他性 的,此时,被选定的法 院不能排除其他 法 定法 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 此类协议在英美法 中被称为附加 协 议管 辖 。 ( ) 事人协议选择外 国法院管辖和选择 内国法院管 辖 的效 力 当事 人 议 选择 的管 辖 法 院可 能是 外 国 法 院 , 可 能是 也 内国法 院。 有些 国家住立法 中对这两种情况的法律效力, D , N I c 区分, 当事人选择外 国法院和选择 内国法院在法律上 的效力 是 ‘ 的。 致 但有部分国家认 为,协议选择外 国法 院和选择 内 国法院在法律效力上 是有 区别 的。 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 法院, 许多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要求当事人 选择 的外 国法院 必须与案件有 一定程度 的联系 , 的甚至要求原来就是对案 有 件 有 管辖 权 的法 院 。 日本 判 例 认 为 ,当 事 人协 议 选 择 外 国 如 法院,应以该外 国按照国内法对案件具有 管辖权为前提 。美 国 《 准 法 院选 择法 》也 做 同一 规 定 。 标 ( ) 三 当事人 明示选择管辖法 院和默示选择 管辖法院的
理 。由于 它多 以合 同中的条款形式出现 , 般成 为管辖权条 款或法 院选择条款 。 国大 陆的国际私法著作中多称为 “ 我 协 议管辖 ” 我 国台湾地 区、日本 的著作 中常称为 “ , 合意管辖 ” 。 就协议管辖 的本质而 言是 国际私法上 的意 思 自治原则在 国
际 民事 诉讼 中的 体 现 , 在某 种程 度 上 赋 予 私人 以立 法 者 所 它 享有的权力 ,是主权国家在地域管辖权上的相 互妥协 , 但鉴 于它有着不 能与公权力对抗 的性质 , 国都对它 的适用范 嗣 各 和效力 等进行一定的限制。
导 致 即 使被 告 进 行 应 诉或 提 出反 诉 , 诉讼 行 为 也可 能 因 为 其 受 理 原 告 起 诉 的法 院无 管辖 权 而 无 效 , 由此 将 降低 诉讼 效 益 。所 以 ,大 多 数 国 家对 两 者 都 予 以认 可 。
三 、对我 国现行协议 管辖制度 的反思 笔者从两个角度 来对我 国现行 协议管辖制度进行 反思:
( )协议管辖制度 的价值 二 1对法院而言,协议管辖可 以减少和避免管辖权冲 突。 . 目前各 国法 院对管辖权行使有扩张适用的趋势 , 对同 一 案件 数个 国家 的法 院都 有管辖权往往导致管辖权 竞合而给管辖 权的确 定带来诸 多不便。 管辖 协议 则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
上 述情 况 的发 生 。 . 当事 人而 言 , 议 管 辖 赋 予 当 事人 选 2对 协 择 法 院 的 自主 权 , 助 于 避 免 有关 国家 的管 辖 权 规定 因刻 板 有 僵 化 而 可能 造 成 的不 公 平 、不 合 理 的现 象 。同时 , 方 可 以 双 通过协议选择一 个对 双方都便利且法律 制度 完善并能保证 判决有 效执行的 国家起诉,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同时,协议 管辖最 大的优点就是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有利于维护 交易安 全 和 交 易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协 议管辖 的效力也与 当事 人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的形式 有关 。 协议管辖 的方式包括 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两种, . 般 而言,各国立法都承认明示选择管辖法院的效力 , 但是对于 默示选择 , 立法则有较大差异 。 有些 国家只承认 明示管辖的 效力 ,不承认默示管辖的效力 。但是 ,否定议管辖制度中的本质 ,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 , 来检讨和修正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
一
、
协议 管辖 的本质及价值
( ) 国际 民事 诉 讼 中的 协 议 管辖 的含 义 及 本质 … 国际私法 上的 协议管辖亦 称合意管辖 ,它源 于当事人 “ 意思 自治 ” 则 , 的 是双 方 当事 人 可 以协议 将 他 们 之 间 原 指 可能发生 的或者 已经 发生的纠纷交付给某 国法 院管辖和审
2 1 00
法商论坛
第一卷
浅析协议管辖制度
施 睿
( 南财 经 政 法 大学 中
湖 北 武汉
407 ) 3 04
摘 要: 协议管辖制度是现代 国际民事诉讼立法 不断发展 的体现 , 是一项具有鲜 明特色的管辖制度 。 也是我 国民事诉讼 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随着 国际交往的深化 ,现在立法 中存在的问题 也日益凸显。本文将在对 协议管辖分析探讨 的 基础上对我 国立法进行 反思 ,并提出一些建议 。 关键词 :协议管辖;管辖效力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