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制度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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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另 一 方 面 ,刑 事 案 件 集中 管 辖 推 进 过 程 中 存 在 检
察 机 关 “一对多”带来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对多” 问题。以上海为例,在跨行政区划检察改 革之始,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 下 简 称 “上海铁法 院”)集中审理上海市域范围内一审环资、食药刑事案 件 ,故 而 彼 时 上 海 铁 检 院 在 办 理 此 类 案 件 时 ,只需对 应上海铁法院但伴随法院对于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设 力度的不断加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将一审环资 刑事案件交由此前已经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崇明、 青 浦 、金山三区基层法院审理。如此,当前上海铁检 院在办理环资刑事案件时,需对应上海铁法院以及崇 明 、青 浦 、金山四个基层法院。根据两高解释第2 0 条 第 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当前上海 铁检院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也需到前 述四个法院开庭。前述情况或属个例,但需引起关注 的是,未来无论是开展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抑或是检 察公益诉讼管辖制度设计时,均需考虑检察机关与法 院的管辖衔接问题。
( 一 )“省 内 跨 ” 管 辖 模 式
如前所述,就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而言,基 于 “四 大 检察”全 面 协 调 充 分 发 展 的 要 求 ,基层检察院均 应 享 有 管 辖 权 ,不 宜 跨 行 政 区 划 管 辖 当 然 ,对于
[ 2 ] 参 见 林 平 :《张 军 :或 设 专 门 检 察 机 关 办 理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 实 现 跨 区 域 管 辖 》,彩 科 新 闻 网 /renmin_ prom.jsp?contid= 4 7 7 1 8 2 0 , 最 后 访 问 日 期 :2020 年 9 月 30 日

提级管辖的完善措施

提级管辖的完善措施

提级管辖的完善措施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提级管辖是一种常见的管理制度,用于协调和解决涉及多个层级、多个部门或多个组织之间的问题。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求的变化,原有的提级管辖制度可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探讨一些完善提级管辖制度的措施,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加强跨部门合作在提级管辖过程中,常常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导致提级管辖效果不理想。

为了完善提级管辖制度,需要加强跨部门合作,具体措施包括:1.设置跨部门合作机制:建立跨部门合作的机制,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可以通过成立联席会议、设立跨部门工作小组等方式,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2.加强沟通交流: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共享信息和资源。

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促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3.完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平台,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共享功能。

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提高提级管辖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优化提级管辖的程序提级管辖涉及到多个层级的审批和决策,其程序的合理性对于提级管辖的效果至关重要。

为了优化提级管辖的程序,需要考虑以下方面:1.简化流程:对于一些简单和常见的问题,可以简化提级管辖的流程,减少审批环节。

例如,可以设立权责清单,明确每个层级的审批权限,从而缩短提级管辖的时间和成本。

2.完善决策机制:提级管辖的决策应当具有随机应变的灵活性和决策效能。

可以通过建立决策委员会、设立决策专家组等方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提级管辖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评估。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或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提高提级管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强化法律保障和责任追究提级管辖涉及到权力的行使和事务的处理,因此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

为了强化法律保障和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法律规范: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提级管辖的权限和程序。

论协议管辖制度

论协议管辖制度

论协议管辖制度[摘要]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通过分析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其所追求的价值,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协议管辖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方式。

[关键词]协议管辖制度;理论基础;立法存在的问题;完善方式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他们之间争议的法院,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我国在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协议管辖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完善的一项重大进度,然而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学习研究和与其他国家地区协议管辖制度的对比分析,我认为,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还是有待完善的。

本文从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基础理论与其所追求的价值、我国协议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方式三个方面来浅谈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认识。

一、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追求的价值(一)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协议管辖制度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但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在大多数国家,这一制度仅仅被视为商人们对解决p1.程序主体性原则。

程序主体性原则,是指广泛承认当事人的主导权,并对于当事人及程序的利害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权(程序主体地位)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被视为程序的主体,而不是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与结果的参与权应得到保障。

2.程序选择权。

基于上述程序主体性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诉讼主体在享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的同时,应被承认有程序上的处分权,即程序选择权。

“只有这样,民事诉讼当事人才能一方面基于其实体法上处分权,决定如何处分系争的实体权益;而另一方面则本于其程序处分权,在一定范围内决定如何取舍程序利益,以避免因其程序的使用、进行,招致减损、消耗、限制系争实体利益或系争标的外权益的结果。

这是因为程序上不利益的发生,实无异于消耗系争的实体利益,并减损系争标的外的财产权,而有害于行使权利的自由,所以应设法予以防免。

浅谈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5篇

浅谈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5篇

浅谈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5篇篇1合同协议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管理在各个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管理往往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合同的执行和效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旨在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1. 合同意识淡薄在一些领域,合同意识相对淡薄,对合同的重要性缺乏充分的认识。

这导致了许多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存在诸多漏洞,如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内容不全面等,给合同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 合同签订不规范由于合同签订过程缺乏规范,导致合同存在诸多瑕疵。

例如,一些合同在签订过程中未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讨论,导致合同条款存在诸多争议;一些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难以执行。

3. 合同执行难度大由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如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内容不全面、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合同执行难度大。

这使得合同难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严重影响合同的执行效果。

4. 合同纠纷处理不当由于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纠纷。

例如,一些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但双方未能及时协商解决,导致合同纠纷升级;一些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难以执行,引发合同纠纷。

三、解决措施1. 加强合同意识教育加强合同意识教育是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的关键措施之一。

通过加强对合同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合同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从而减少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漏洞和提高合同的执行效率。

2. 规范合同签订流程规范合同签订流程是解决合同管理问题的关键措施之一。

通过制定完善的合同签订流程规范,明确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步骤,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内容全面、签订规范有序进行。

3. 加强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合同执行监管是解决合同管理问题的关键措施之一。

通过对合同执行过程的全程跟踪和监管,确保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讲解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讲解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1)内容摘要: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

民事执行制度是一个法治国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有效的民事执行可以树立国家司法制度的威信和威慑力,是实现国家法治化的必要前提。

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在执行发动程序、执行管辖、委托执行、财产调查、执行和解、协助执行及执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及俄罗斯等国民事执行制度的述评,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践,对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最后提出,完善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应该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尽快依法实现,能够对恶意逃债人产生巨大威慑作用,让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付出比自觉履行义务要大的多的代价,此外,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也能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体现出人文关怀。

关键词: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缺陷完善目录引言 (3)一、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 (3)(一)执行发动程序与客观实际不相适应 (4)1、未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2、对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没有严格区别规定3、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欠缺(二)在执行管辖方面的立法缺陷 (5)1、规定不合理,违背执行规律和效率原则2、管辖规范缺漏,程序运转艰难3、缺乏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分布不均(三)民事执行通知制度存在弊端 (5)1、暂时剥夺了权利人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权利2、变更履行期限没有法律依据,有效送达存在诸多困难3、常起到提醒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逃债通知书”的作用(四)委托执行制度不健全,实践中收效甚微 (6)1、执行权被分割行使,产生矛盾很难协调2、被执行人财产查证困难3、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重视程度问题(五)缺乏完备的被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7)1、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2、通过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3、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六)执行和解制度存在不合理性 (7)1、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2、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问题3、执行和解协议其他不容忽视的问题(七)协助执行制度亟待加强,司法冲突尚无规范的解决机制 (8)(八)执行救济制度存在许多疏忽之处 (9)1、程序性救济的缺位2、对第三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不充分二、对有关外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述评 (9)(一)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执行制度述评 (9)(二)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执行制度述评 (10)(三)俄罗斯的民事执行制度述评 (11)(四)国外其他国家的民事执行制度述评 (11)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构想 (11)(一)重构执行发动程序 (12)1、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2、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3、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二)构建完善的执行管辖制度 (12)1、重新确定执行案件地域管辖原则2、明确级别管辖3、统一地域管辖4、确立指令管辖(三)改进委托执行制度 (13)1、做到“受托执行案件”与“非受托执行案件”平等对待2、严格遵守委托执行与赴外执行的划分界限3、明确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权限,并保障各自权限的有效行使(四)废除执行通知制度,增设执行警告程序 (14)(五)完善被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强化被执行人的义务和责任 (14)1、被执行人必须如实申报义务2、申请执行人异议权和执行法院调查审核权相配合3、进一步强化被执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六)完善执行和解制度,杜绝“赖帐少给”现象 (15)1、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2、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3、注意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确保债务履行4、完善告知制度,促进执行公开(七)完善协助执行制度,规范司法冲突解决机制 (16)(八)完善执行救济,确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16)1、关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2、关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1)、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2)、建立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3)、设立较为完善的执行复议和执行听证制度结语 (18)参考文献 (20)引言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一般是指国家强制性地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以偿还其债务。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的研究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的研究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丘国中摘要:我国已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涉外民商事争议将会越来越多。

而民商事纠纷法律处理的首要问题是管辖法院有无管辖权。

本文就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作一简要归纳,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提出若干建议,旨在更好地解决我国法院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

一、引言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国,其中利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我国与国际社会的民商事交流将越来越频繁,其结果必定是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不断增加。

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纠纷,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国际化的进程。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与国内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国内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主要着眼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除了上述事项之外,首当其冲的是必须解决管辖权问题。

因为在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因素,而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关管辖权根据的规定又不尽一致,甚至完全相反。

因此,在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受理案件的法院有无管辖权便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

涉外律师常说的一句话:“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正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外民管辖权问题的重要性。

二、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一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一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核心。

一个国家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

所谓管辖根据,系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

基于主权原则,每一个国家都可以根据不同的理由将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赋予本国法院。

因此,不同国家的法院的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便各不相同,甚至完全冲突。

关于我国法院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法》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中,也散见于其它一些法律法规。

浅议完善我国共同被告地域管辖制度

浅议完善我国共同被告地域管辖制度

浅议完善我国共同被告地域管辖制度共同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时,如何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已有规定,但由于规定比较简略,仍有一些问题不甚明了;加之管辖权问题目前正是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因此,有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的必要。

一、共同被告地域管辖的性质共同被告地域管辖的性质,是指这种地域管辖是属于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还是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

对此,各国理解是不同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依该法律条款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显然此为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也都毫无例外地将此认定为一般地域管辖。

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明确规定共同被告地域管辖为特别地域管辖。

台湾《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共同诉讼之特别审判籍) 共同诉讼之被告数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各该住所地之法院具有管辖权;但依第4条至前条规定有共同管辖法院者,由该法院管辖”。

此外,日本民事诉讼法也将对几个被告的共同诉讼的地域管辖列入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审判籍)。

但是,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告为二人以上时,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被告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一旦原告选择其中一个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后,该法院有权对其他辖区所在的被告发出召唤状。

此一规定没有被划为特别管辖,而是作为一般地域管辖。

从理论上说,尽管人们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概念的理解大致相同,但还是有细微差别的。

我国大部分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一般地域管辖的管辖根据是当事人所在地。

也有学者认为,一般地域管辖的管辖根据就是被告住所地。

还有学者认为,一般地域管辖的管辖根据是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住所或居所所在地。

对特殊地域管辖的理解较之一般地域管辖来说,差别更大。

有人认为,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者:乐训建制度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应当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基础发展而发展。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加,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经济活动和交往的频率大大提高,空间不断扩展,由此引发的跨县区、地(市)区和省区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

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对于这些案件来说,难以体现公正,其制度的缺陷凸现出来。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研究,并探讨对其完善的措施。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概述。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①。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确定的基础上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权限问题。

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根据区划;二是根据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和人民法院的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

除专属管辖外,其他管辖中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

总体上体现了一种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兼顾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的立法思想。

二、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存在的缺陷。

1、重被告轻原告,显失公平。

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原告住所地法院能管辖的案件十分稀少,明显地漠视了原告的权益。

从的实践看,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的占绝大多数,它反映出了现实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即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中,原告往往是合法权益的受侵害者,而被告往往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

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设置上,充分体现保护原告的权益,把便利原告进行诉讼和合法权益的实现作为设置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重要因素。

我国地域管辖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地域管辖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地域管辖的问题及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对地域管辖做了专门的规定,其将民事诉讼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协议管辖。

虽然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地域管辖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理论和立法两个层面有必要整合以改变目前管辖制度缺乏普适性、过于依赖行政化手段操作的缺陷。

以下就学理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以讨论,并提出完善方案。

关键词:地域管辖一、学理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特殊地域管辖联结点的确定标准不统一。

根据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的立法通例,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此外,作为协议管辖对称的专属管辖,其实质,亦属于地域管辖的范畴。

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这三种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它们各自的联结点不同,体现的立法宗旨不同。

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

”原告就被告”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目的在于增强原告起诉时的谨慎,防止其滥诉,平衡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利益。

然而,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果依然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将会导致同诉讼中的既便利当事人诉讼又方便法院裁判的”两便”原则背道而驰的结果。

为避免这种情形,减少诉讼成本的无谓投入,提高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制度。

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生活或业务中心点决定管辖权,而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或与原告起诉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相关联,或与争讼的法律行为所在地相关联。

因此,可将前者称为对人的管辖,将后者称为对物或对事的管辖①。

民诉法二十四条到三十三条、联营合同案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以及担保合同案件。

上述的前7类案件所规定的多个联结点中均含有”被告住所地”,而后两类案件和联营合同案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以及担保合同案件,则无”被告住所地”这一联结点。

前7类案件兼采对人管辖的标准和对事管辖的标准,后几类则单采对事管辖的标准。

合同管理制度现状

合同管理制度现状

合同管理制度现状一、合同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1.合同管理的混乱目前,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存在着一些混乱的现象。

一方面,由于合同数量庞大,过多的合同管理工作给企业管理者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容易导致管理混乱;另一方面,合同的存档和管理也存在着很多难题,比如合同存放位置不明确,查找困难,容易引起合同丢失的情况。

2.合同管理的不规范在目前的一些企业中,合同管理的规范性较差,一些员工对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处理合同的流程不规范,导致合同管理的难度和风险增加,容易造成公司的利益受损。

3.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较低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该逐步实现信息化。

然而,一些企业的合同管理系统依然处于较低的信息化水平,缺乏一套完善的合同管理软件,导致合同管理效率低下,易发生错误。

二、合同管理制度的现状问题分析1.合同管理流程不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流程应该是非常规范的,包括合同的签订、存档、管理、履行和结算等环节。

但由于一些企业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合同管理流程,导致合同管理工作的混乱和不透明,影响了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2.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足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足是目前合同管理制度存在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一些企业依然采用纸质合同进行管理,合同的存档和查找难度较大,缺乏相应的合同管理软件和合同管理系统,导致合同管理效率低下。

3.合同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不强企业在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时,往往缺乏一些必要的规范性要求,导致合同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容易出现合同管理混乱的现象。

此外,一些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相应的奖惩措施,难以形成相应的管理规范。

三、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的思考1.建立规范的合同管理流程企业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合同管理流程,包括合同的签订、存档、管理、履行和结算等环节,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提高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企业应该加大对合同管理信息化的投入,引入合同管理软件和合同管理系统,实现合同管理的电子化和信息化,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合同管理不规范问题及整改措施

合同管理不规范问题及整改措施

合同管理不规范问题及整改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合同管理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性、合法性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存在着合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还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本文将从合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入手,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合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1. 合同签订不规范(1)合同签订主体不合格。

一些企业存在着合同签订主体不明确、授权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或产生纠纷。

(2)合同内容不完整。

合同内容缺少必备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使合同难以履行。

(3)合同签订程序不合规。

一些企业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缺乏审批环节,导致合同签订后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2. 合同履行不规范(1)履行主体不明确。

合同履行主体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义务无法落实。

(2)履行期限和方式不明确。

合同履行期限和方式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延误或出现问题。

(3)履行过程监控不力。

企业对合同履行过程缺乏有效监控,导致合同执行不力。

3. 合同变更和解除不规范(1)合同变更程序不合规。

合同变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

(2)合同解除条件不明确。

合同解除条件不明确,可能导致企业在解除合同时产生纠纷。

4. 合同归档和管理不规范(1)合同归档不及时。

合同归档不及时,可能导致合同丢失或难以查找。

(2)合同管理混乱。

合同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和分类,导致合同信息不透明、查询困难。

二、合同管理不规范的成因1. 管理意识不强。

企业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合同管理意识。

2. 制度不健全。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对合同管理的规范和指导。

3. 人员素质不高。

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保证合同管理的规范进行。

4. 技术手段落后。

企业缺乏先进的合同管理技术手段,导致合同管理效率低下。

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遏制

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遏制

民事诉讼中规避管辖的遏制姜洪斌【摘要】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主要通过人为的改变地域管辖中的联结点、诉讼标的额、案件性质、案件的影响范围或者繁简程度等手段来规避管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现有管辖制度的不完善、当事人“利益至上”观念的影响、管辖知识的欠缺以及司法腐败问题,可以从弥补法律制度的漏洞,普及管辖方面的法律知识,制定相应的制裁和救济措施等方面对规避管辖现象进行有效的规制.【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9)003【总页数】4页(P65-68)【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管辖制度;规避管辖【作者】姜洪斌【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2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的判断标准不统一,法律条文的规定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造成了目前司法实务中规避管辖行为不断滋生的现状,这一现象成为现代诉讼制度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一)规避地域管辖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以法院所在的管辖区域和相关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的,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我国法律对于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确立了两项重要原则,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

二是该法的第二十三至三十三条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即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件的所在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作为规避管辖的衡量标准。

在民事诉讼实践当中,这两项原则对确立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也正是由于这两项原则的并用,在民事诉讼实践当中给当事人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也为规避管辖提供了条件。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遏制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完善,诸多的法律漏洞使得司法实务中规避地域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规避手段更是花样百出,其中比较常见的手段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案件当事人通过虚列被告,扩大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其特点是通过虚列非真实责任人为被告,扩大了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第二,改变真实责任人的诉讼地位规避实际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其特点是通过改变案件中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从而改变管辖法院的方式来达到规避管辖的目的;第三,人为的改变案件当中地域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以及债权转让等联结点转移案件管辖权,使得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具有形式上的管辖权。

论我国民事执行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民事执行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民事执行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开题报告
本文将围绕着我国民事执行管辖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问题,结合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分析我国目前存在的民事执行管辖制度的弊端,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和完善方案。

第一部分:背景与现状分析
一、民事执行管辖制度的定义和作用
二、我国民事执行管辖制度的法律基础和现状
三、我国民事执行管辖制度存在的弊端和不足
第二部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一、国内最新的民事执行管辖制度法律法规
二、国外的民事执行管辖制度法律法规对比分析
三、国内外现行的民事执行管辖制度的成功经验和不足
第三部分: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执行庭的规范化建设和执行案件的专门化管理
二、建立合理的执行案件的管辖范围和管辖机构
三、提高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部分:改革方案的实施与成效
一、指导执行庭的法律规范和执行案件规范的修改
二、推开司法改革,创新法官培训模式
三、提高民事执行案件的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
第五部分:结论
一、民事执行管辖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必要性
二、民事执行管辖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前途和发展趋势。

关于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的汇报

关于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的汇报

关于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的汇报尊敬的领导:您好!为了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降低合同风险,提高公司经营效益,近期我们对公司的合同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1. 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合同在签订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未经法务部门审核、未履行审批手续等。

此外,部分合同签订主体不符合规定,存在授权不明确、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等问题。

2. 合同履行不到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部门对合同条款重视不够,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偏差。

如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等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影响了公司信誉和客户满意度。

3. 合同风险防控不力部分合同在签订时,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查不严,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风险。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判不足,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4. 合同档案管理混乱部分合同档案未能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导致合同查阅、使用不便。

此外,部分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存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风险。

5. 合同法律纠纷处理不力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部分部门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导致公司权益受损。

同时,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导致纠纷处理效率低下。

二、整改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履行、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2. 提高合同签订质量加强对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督和审核,确保合同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加强对签订主体的管理,明确授权范围,防止超越授权签订合同。

3. 强化合同履行监管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跟踪管理,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履行。

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4. 加强合同风险防控在合同签订前,加强对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审查。

签订合同后,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预判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防控。

5. 规范合同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合同档案归档及时、查阅方便。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之完善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之完善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之完善邵明2012-10-30 19:07:22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作者简介:邵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应当在维护国家公共政策的同时,充分采用现代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以期公正迅速地处理涉外民事案件,促进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

据此,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应当在基本原则、外国人的诉讼地位、管辖、涉外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程序规范适用完善就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来看,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修改不多,主要有:(1)删除《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第243条关于涉外协议管辖的规定,适用国内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2)增加送达方式,即“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3)删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适用国内保全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内容的修改尚不足以满足我国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需要。

在涉外实体法方面,我国已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此相应,在涉外程序法方面,应当制定比较完善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即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建立比较完善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应当在维护国家公共政策的同时,充分采用现代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以期公正迅速地处理涉外民事案件,促进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

据此,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应当在基本原则、外国人的诉讼地位、管辖、涉外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予以完善。

一、决定民事诉讼程序规范选择适用的因素涉外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选择适用问题。

涉外民事诉讼因为其处理的是民事案件,所以公正及时地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则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直接目的;因为其包含涉外因素,所以一方面涉及相关国家公共政策的维护问题,另一方面涉及国际民事交往和国际民事司法合作问题。

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

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

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指定管辖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我将在下文详细介绍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指定管辖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与审判管辖不相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根据上述二项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提起公诉必然和与之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不相适应;二是该种指定管辖法律规定不明确。

虽然《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但是刑事诉讼法对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管辖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下级人民检察院被指定管辖后,将案件向那个法院起诉不明确,是向与之相对应的法院起诉,还是向原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法律规定;三是该种指定管辖,下级法院违背管辖规定受理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与其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了这种案件,这种做法是违背地域管辖规定的。

二、上级人民法院将下级人民检察向下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指定另一下级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剥夺了上级检察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挥权。

《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驶管辖权。

浅析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

管辖制度 的桎梏 , 统一 了国内与涉外协议管辖。然而 , 这 次修 订无论 立法编排 上还是 内容的 实效性上都存在一 些问 题 。当务之急应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协议 管辖制度 的功能, 使其更有效地遏制地方保护主 义和保 障 当事人 的诉 权 , 而
不仅 仅 是 修 改形 式 上 的 内容 。
当事 人未 提 出管辖权 异议 , 并 应诉 答辩 的 , 视为受 诉 人承 认法 院有 管辖 权 , 违 反 级 别 管辖 和专 属 管 辖 除
的法 院 ” 。三是 明确 应诉 管 辖 制 度适 用 于 国 内案 件 和涉外 案件 。协 议管 辖制 度修 改是社 会 主义 市场经 济 的发 展需 求 , 诉权保 障 的现实 要求 , 立法 思维 转变
的必然 结果


修 改后 协议 管辖 制度 的进 步与不 足
( 一) 协议 管辖 制度修 改 的进 步之 处 1 . 将 原 国内 明示 协议 管辖 的适 用范 围 由合 同纠
纷拓 展 至合 同纠 纷 及 合 同 以外 的其 他 财 产 权 益 纠
纷 。国 家 当初设 立 议管 辖制 度 的初衷 之一 就是 为
2 0 1 4年 3月 第2 7卷 第 1 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 关键 词] 协议管辖 ; 诉权保 障 ; 适用 范围
[ 中图分类号]D F 7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6 7 2—1 5 0 0 ( 2 0 1 4 ) O 1 — 0 0 7 6—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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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协议管辖制度目前已发展成为国际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管辖权制度,并在晚近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管辖协议形式要件的放宽;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的拓展;协议法院与案件联系因素的淡化。

为保证协议管辖制度的合理运用,各国均对该制度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相对落后的协议管辖制度亟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管辖协议
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确立和发展
(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确立
协议管辖制度虽然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汇纂中的规定,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未得到各国的广泛认同和重视。

不过,自20世纪中叶起,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过去那种不承认协议管辖的观点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协议管辖制度逐渐为各国所接受并最终在国际上得以确立,其实就是其自身优越性在国际社会逐步得到广泛认同的集中体现,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
随着时代的进步,各国间民商事交往与合作的日益密切以及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商业实践的深刻变化,协议管辖原则在晚近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日益放宽。

2.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日益拓展。

3.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日遭淡化。

二、协议管辖制度运用的合理限制
几乎所有国家都在采用协议管辖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管辖法院权利的同时,又对协议管辖原则的运用作出一定的限制,以维护本国的公共秩序和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来看,对协议管辖原则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一国的公共秩序
几乎所有国家的立法和实践都表明,违反一国公共秩序的管辖协议是无效的、不能接受的和不可执行的。

对于属于本国专属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提交外国法院审理的管辖协议,各国均不承认其效力,也不执行外国法院依此协议行使管辖权所作出的判决。

(二)协议选择的法院不得存在重大的不方便
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存在诉讼上严重的不方便,可以拒绝受理当事人的案件或中止已经开始的诉讼,而由当事人另向较方便的法院起诉,因为不方便的法院审理案件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诉讼的拖延,甚至会因取证困难、证据不充分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三)协议管辖不应与弱者保护原则相抵触
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各国法律都对弱者利益给予加重的保护,这一精神在协议管辖原则上亦得到了体现。

(四)当事人在所选定的法院必须能获得有效的救济
当事人在协议选择的法院不能获得有效救济,管辖协议即为无效
或无法执行。

此外,未订有明示的管辖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如果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一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出庭抗辩该法院的管辖权而非应诉答辩,不能被推定为在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一项默示的管辖协议,因为被告的出庭并不构成对该法院管辖权的服从。

三、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和第245条对明示和默示的协议管辖均作出了规定,即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向我国法院起诉,被告未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我国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显然还存在较多不足,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深化。

(一)在适用范围上可作进一步的拓展
对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我国将其限定在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但是对于涉外合同纠纷应如何界定并不明确。

因此纠纷中的界定应详细划分。

(二)对管辖协议的形式可作进一步的简化和放宽
对于管辖协议的形式,我国仍采取了严格的书面要求。

这不仅与当今的国际普遍实践不一致,与我国1999年《合同法》中新的立法趋势也是相悖的。

因此,管辖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形式亦应得到一定程度的简化和放宽,而无须固守传统的书面形式。

(三)应取消或放弃对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联系的要求
我国要求当事人必须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不仅与当今国际上主张漠视或淡化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而且在实质上排除了更受当事人青睐和欢迎的却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中立法院或专业法院参与选择的可能。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须取消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联系上的要求。

(四)应对协议管辖制度的限制运用作出更为全面、合理的规定我国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我国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疏,不足以保证协议管辖制度在合理范围内得到适当运用。

为此,应明确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当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体现和贯彻弱者利益保护原则。

此外,对于管辖协议的订立手段和方式亦应有所要求和控制;当事人能否在协议法院获得有效的救济亦是衡量管辖协议效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李浩培.李浩培文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常怡:《民事检察监督三个原则性的想法》,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4年第5期
[3]秦前红、叶海波著:《社会主义宪政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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