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秉承教育教学宗旨,服务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管理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学校性质第五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社会教育事业。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宗旨,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人才。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差异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设立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学校的最高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氰酸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学校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实行科学教学,注重教育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实行课程改革,注重课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满足学生的个性需求。
第五章学校发展规划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第六章学校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依法合规收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经学校法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第二十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2023年民办学校章程(范本)docx:免修版模板范本
2023年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1. 本章程以依法经营、独立办学、服务社会为宗旨。
2. 本学校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任务,以实现学生全面发展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内容,以改善教学和管理水平为根本途径。
第二条学校名称本校的名称为:X民办学校(简称“本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本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办学活动。
第四条学校办学范围本校办学范围涵盖小学、初中、高中。
第二章办学任务和目标第五条办学任务1. 本校的办学任务是实现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本校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劳动实践、科技实践等活动,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
第六条办学目标本校的办学目标是:1. 秉持科学思维,推动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2. 培养学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培养学生具备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4. 培养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为建设社会主义提供人才支持。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第七条组织架构根据办学需要,本校设立如下组织架构:1. 校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决策重大问题。
2.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日常工作的协助与实施。
3.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招生与就业指导等工作。
4. 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学术研究等工作。
5.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6.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管理体制1. 本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 校董事会由理事长、董事和监事组成,由校长担任理事长。
3. 校长是校董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学校管理工作。
4. 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校长办公室、行政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按照需要召开会议。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九条课程设置本校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宜的课程设置,确保实现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和教育目标。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规范办学,保护学校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有关法律法规,由某某或某某某,某某(共同)设立XX市××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学校”),于年月日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牾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章学校名称和住所一、学校名称:×市××区××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二、本单位的住所是。第三章学校办学范畴三、学校业务范畴:(一)、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学历(或者非学历)教育;(二)、学制:(具体时间长短)(三)、办学情势【全日制或业余】;(四)、办学规模:(五)、招生区域:(六)、培训对象:第四章学校主旨四、法人属性:【要求:自愿举行,是从事教育培训事业、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一)办学主旨:【要求写明: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照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和发展定位等】。(二)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办学许可后,到行政审批机关申请登记企业法人。第五章学校注册资本五、学校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学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学校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学校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学校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六、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以下:(一)××出资额40万元,占学校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年月日(二)××出资额万元,占学校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年月日(三)学校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章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七、股东享有以下权益:(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学校经营状态和财务状态;(三)选举和免职为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学校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学校终止解散后,依法分得学校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报告。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依法依规设立本民办学校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由私人、社会团体等设立,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第二章:办学宗旨第三条:本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教育政策,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全面的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本民办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倡导学术求真、探究创新,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校领导机构第五条:本民办学校设校董事会、校董事长、校长、各职能部门。
第六条:校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校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和评估。
第七条:校董事长为校董事会的执行主席,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工作,推动学校的各项事业发展。
第八条:校长为学校的首席管理者,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九条:本民办学校坚持素质教育,实行课程与教学相结合,提倡多元化教学方式,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第十条:本民办学校注重师生互动,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倡导相互尊重、互助合作的教育氛围。
第十一条:本民办学校严格管理学术诚信,禁止抄袭、剽窃、作弊等不正当行为,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本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生年龄、兴趣等特点,分设班级、社团等组织形式,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学生全面成长,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体育锻炼、艺术培训等多方面的发展机会。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民办学校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透明、合规运作。
第十五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学校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校董事会审议通过,校长签署。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董事会。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学校名称为XXX,学校住所地为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已在×××XXX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五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和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均应符合办学许可证内容,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校开展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文化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
第七条外部关系一)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学校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学校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XX 100万元 100% 货币在2018年06月30日之前出资到完毕。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一、办学章程1.学校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遵守教育部门的规定,确保名称简洁、准确、易于辨识。
2.办学宗旨: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当明确,以教育为首要任务,依法建校、办学,弘扬民族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办学层次: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确定办学层次和招生对象。
4.组织架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5.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合规经营。
6.师资队伍: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注重师资培养和引进。
7.学生管理:民办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健康的心理和全面的能力。
8.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二、规章制度1.入学规定: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招生政策和入学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
2.学生行为规范: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明确学生的基本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
3.课程设置: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合理设置课程,确保教育教学的全面发展。
4.学校安全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学校安全规定,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正常秩序。
5.教师管理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教师管理规定,明确教师的职责和权利,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发展。
6.评价考核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评价考核制度,对教师、学生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7.财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确保财务的健康运行。
8.外部合作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合理的外部合作规定,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合作,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的一些建议,具体制定和实施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学校名称为XXX 学校有限公司,学校住所地为: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XXX(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第五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教育培训(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第七条外部关系(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XX 100万元 100% 货币注册资金出资时间在2018年06月30日之前出资到完毕。
营利性学校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为:[学校全称],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营利性学校。
第四条学校住所:[学校地址]。
第五条学校办学宗旨:以德立校,依法治校,以质取胜,服务社会。
第六条学校使命: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七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九条学校设立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十条学校设立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教师、学生及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三条学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
第十四条学校设置符合国家教育政策的专业,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制度,奖励优秀学生,帮助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五章教师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体系,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十五条学校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执行董事)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学校名称为XXX 学校有限公司,学校住所地为:XX 。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XXX(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第五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教育培训(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第七条外部关系(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备注:认缴出资股东承诺在20XX年XX月XX日前缴足。
)第十二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标准版)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吉林市龙潭区博思外语培训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吉林市教育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民政局。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
接受吉林市教育委员会和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八家子七队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一)专业范围:英语培训(二)学制;非学历学校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5年;校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会议。
第^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1-2名。
(完整word版)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
(完整word版)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附件二:(学校全称)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全称)(简称为xxx)。
第三条本学校地址:河南省栾川县xxx镇xxx路xxx号。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X;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XXX。
第六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发展定位: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黉舍的举办者(单位)是xxx、xxx。
(一)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二)举办者(单位)承担下列义务:1、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划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举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让手续。
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划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黉舍的一般运作。
(三)举办者(单位)变更1、民办黉舍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外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换。
2、举办者变换时,应当按《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要求签订变换协议。
3、举办者变更协议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条本黉舍注册资金:XX万元。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明确学校性质、宗旨、任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二条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学校性质:营利性民办学校第四条学校宗旨:以学生为本,依法治校,注重质量,追求卓越,为我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学校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办学理念与目标第九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个性差异,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新型人才。
第十条办学目标:1.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打造品牌学校;2. 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学生;3. 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4. 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第三章学校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2. 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教研、课程开发等工作;3.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工作;4.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工作;5. 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学校的质量监控、评估工作;6. 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友的联系、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各组织机构的职责:1.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2. 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3.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4.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确保学校正常运行;5. 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评估,提出改进措施;6. 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友的联系、服务工作,为学校发展提供支持。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XXX。
第二条学校性质为个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美术、音乐、书法等艺术人才。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为根据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为初等教育,办学形式为业余。
第五条学校办学地址为邮编。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___和登记管理机关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为XXX。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___)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为XXX元;出资者为XXX,金额为XXX。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为等。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人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的产生方式应在章程中载明。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哪些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为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二、学校名称与性质1. 学校名称: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本校)。
2. 学校性质:本校为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独立经营,以提供优质教育为宗旨。
三、办学宗旨本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人材,注重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全面培养,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四、办学范围1. 本校设有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教育阶段。
2. 本校开设的课程包括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以及其他丰富多样的选修课程。
五、招生与录取1. 本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生与录取。
2. 招生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
3. 招生录取按照学校招生计划、考试成绩、面试表现等因素综合评定。
六、教育教学1. 本校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2. 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应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课程标准。
3. 教师队伍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教学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
七、学生管理1. 学生入学后,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
2.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匡助和指导。
八、财务管理1. 本校财务管理应遵循财务制度,做到财务透明、合规运作。
2. 本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
九、校本课程与特色活动1. 本校可以根据学生的需求和特长,开设校本课程和特色活动,丰富学生的学习经验。
2. 校本课程和特色活动应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
十、校园安全与保卫工作1. 本校应建立健全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2. 加强校园保卫工作,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与秩序。
十一、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1. 本校应与家长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与发展。
2. 定期组织家长会、家访等活动,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表现。
十二、章程的修改与解释1. 本校章程的修改应经校董会或者校董事会讨论通过。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指导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1.2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全体学校师生员工。
二、学校性质和办学目标2.1 学校性质:本校为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并经批准办学。
2.2 办学目标:2.2.1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2.2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2.2.3 培养学生具备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具备终身学习的能力。
三、招生与录取3.1 招生范围:本校面向全市范围内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招生条件的学生招生。
3.2 招生方式:本校采取面试、笔试、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招生录取,公开、公平、公正。
3.3 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门规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本校的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四、课程设置与教学质量4.1 课程设置:本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发展需求,合理设置课程,注重素质教育和综合能力培养。
4.2 教学质量:本校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制定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和教师培训,确保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
五、师资队伍建设5.1 师资要求:本校要求教师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持有合格的教师资格证书。
5.2 师资培养:本校注重教师的培训和发展,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教育教学研讨活动,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5.3 师德要求:本校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秉持教育为本、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六、学生管理与发展6.1 学生权益保障:本校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6.2 学生管理:本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评价制度、奖惩制度等,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
6.3 学生发展:本校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和社团组织,引导学生培养兴趣爱好,发展特长。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2 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由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学校。
1.3 民办学校应遵循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于国家的教育事业。
二、办学目标2.1 民办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
2.2 民办学校应坚持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2.3 民办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促进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和社会道德观念的形成。
三、办学内容3.1 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开展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科教学,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等学科。
3.2 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设特色课程和选修课程,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和兴趣发展。
3.3 民办学校应注重体育、艺术、实践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
四、师资队伍4.1 民办学校应配备合格的教师队伍,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
4.2 民办学校应加强教师的培训和进修,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4.3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五、学生管理5.1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5.2 民办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的心理发展和问题解决能力。
5.3 民办学校应积极开展家校合作,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六、财务管理6.1 民办学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保证财务的透明和合法性。
6.2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控和审计,确保财务的安全和稳定。
七、办学评估7.1 民办学校应定期进行办学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质量、学生发展状况、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1.1 目的和宗旨本章程旨在规范和指导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优秀的社会人才,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1.2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所有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等各个教育阶段的学校。
1.3 法律依据本章程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2.1 学校章程的制定2.1.1 学校章程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校董事会制定,并报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1.2 学校章程应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办学宗旨、教育目标、管理体制、师资队伍、课程设置、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保障、家校合作等内容。
2.2 学校章程的修订2.2.1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经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2.2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充分听取师生和家长的意见,确保修订内容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三、学校的基本情况3.1 学校名称学校名称为XXX民办学校。
3.2 学校性质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3.3 学校创办者学校创办者为XXX教育集团。
3.4 学校所在地学校位于XXX市XXX区XXX街道。
四、学校的办学宗旨4.1 培养目标本校旨在培养具有高尚品德、扎实学识、健全个性、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人才。
4.2 教育理念本校秉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注重学生的知识、能力、品德、艺术等多方面的培养。
4.3 教育特色本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通过多元化的教育活动和实践项目,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
五、学校的管理体制5.1 学校组织架构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
5.2 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5.3 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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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学校全称)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全称)(简称为XXX )。
第三条本学校地址:河南省栾川县XXX镇XXX路XXX号。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发展定位: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 XXX(一)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2、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3、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4、依据前款规定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5、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6、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举办者(单位)承担下列义务:1、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举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让手续。
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正常运作。
(三)举办者(单位)变更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2、举办者变更时,应当按《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3、举办者变更协议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条本学校注册资金:X)万元。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一)办学层次:幼儿园(培训机构);(二)学制:三年制(培训机构自定);(三)办学形式:全日制(寄宿制)或业余;(四)办学规模:(幼儿园xx班xx人或x>培训班xx人)(五〉招生区域:XXXX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第十条本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xx人。
举办者(或代表)1人,校长1人,党组织负责人1人,教职工代表x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中的举办者(或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直接产生,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均需经董事会确认。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本学校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XX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 / 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提议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一)变更举办者;(二)罢免、增补董事;(三)聘任或解聘校长;(四)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审核预算、决算;(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九)批准由校长提出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十)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性质、地址;............ 。
第十四条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x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当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董事会议应由董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实行1人I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变更举办者;........ 。
第十八条董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
第二十一条本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一)校长独立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本学校董事会的决定;2、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3、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5、负责本学校的日常工作;6、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7、董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二)校长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
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要有符合国(三)培训机构校长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XX人。
监事会成员为党的基层组织代表X人,教职工代表X人(不少于1/3)。
(监事原则不少于3人,且推荐1人为召集人。
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中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由党组织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由学校从全体教职工中选举产生。
本学校董事会成员、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二)检查本学校财务;(三)对本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当本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监事会会议实行I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本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校的内设机构及职责为:本学校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二十七条本学校党组织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开展党组织建设,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具体条款按照实际情况补充)。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XX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行政机构负责人)。
首任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推选,到工商部门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由举办者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五)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六)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七)非中国国内居民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和招生第三十条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员学有所长,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一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
加强学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员特长,着力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教材,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合法渠道引进,使用前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设置、开发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
)本学校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学校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本学校自觉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四条本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三)利息;(四)其它合法收入;……。
(按实际情况)第三十五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