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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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由出资举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属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 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类型:合伙办学、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
(四)办学区域:
(五)年招生规模:人/次。
(六)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学校设置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组成[另附交各成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政治表现,工作简历等情况],任期年。其职权是:(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 ,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学校的校长产生和罢免的程序是:
[校长的任期和通过何种程序产生,又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程序予以罢免]
第十条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
(二);
(三);
第十二条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回报
第十七条学校的举办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首先留取发展基金的比例、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和方法;其方法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业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年月日会议通过。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