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确保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具有重要意义。
为扎实做好失业保险扩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做好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的有效衔接(一)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各地不得随意缩小受益人员范围,要本着“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参保缴费年限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7号)(以下简称辽人社函〔2020〕17号)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政策衔接。
1.领取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已核减的参保缴费年限应予以恢复。
2.领金期限。
失业补助金领金期限统一为6个月,自申领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此前核定可领取失业补助金月数不足6个月的,应延长至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执行。
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办法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为,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办法》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会、民办⾮企业单位)等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进⾏就业登记适⽤本办法。
本省⾏政区域内所有劳动者的失业登记适⽤本办法。
外国⼈和台湾、⾹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不适⽤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实⾏统⼀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书⾯载体,记载劳动者⾃然信息及就业、失业等信息,反映就业困难⼈员、失业⼈员⾝份认定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在全省⾏政区域内通⽤。
第四条县(区、市)级以上⼈⼒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实施⼯作。
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单位和劳动者进⾏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由辽宁省就业服务局办理。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可承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基础性⼯作。
经同级⼈⼒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委托,县(区、市)级以上残疾⼈联合会所属的残疾⼈就业服务机构,可承担残疾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相关⼯作。
第⼆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管理和使⽤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国家⼈⼒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样式,由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印制,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第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是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户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失业登记时间
就业意向
申请人承诺
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初审意见
经核实,该人属于:
就业困难人员[(填写类别)]
或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
经办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认定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业务表单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姓名
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失业登记时间:年月日
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勾选):
□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困难家庭(低保/残疾人/特困职工/脱贫监测户/享受助学贷款)中就业困难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失业的残疾人、城镇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单亲家庭成: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失业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
就业意向:
零就业家庭情况(申请认定零就业家庭人员填写,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人员使用户口本同一户号)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8月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8月2日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3年8月2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公民在省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与权益保护相结合,坚持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日常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司法行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辽宁锦州市冀小棠问: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工作的, 能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吗
辽宁锦州市冀小棠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工作的,能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吗1. 引言1.1 问题背景现如今,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的现象逐渐增多。
在锦州市冀小棠所在的辽宁省,也有许多高龄人员选择延长职业生涯,继续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部分人群在就业过程中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包括职业技能的更新和提升、职业资质的鉴定认定等。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的人员,他们通常会面临职业技能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问题,导致工作能力下降。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缺乏最新的职业技能和认证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如何为这部分人群提供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冀小棠提出了一个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工作的人员,是否能享受到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这也是一个需要政策明确指导和支持的重要问题。
接下来,本文将对相关政策规定、职业培训补贴规定、鉴定补贴规定、申请流程和条件限制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2. 正文2.1 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退休人员再就业暂行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工作的人员,可以继续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具体规定如下:1. 职业培训补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工作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获得相关补贴。
职业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能提升、岗位适应等方面的课程。
职业培训补贴金额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并依法拨付。
以上是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工作能否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的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2 职业培训补贴规定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工再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的人员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具体规定如下:1. 补贴对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的人员,包括企业退休人员、公务员退休人员等。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教育背景:
请简要描述您的教育背景,包括就读学校、专业、学历等信息。
就业经历:
请简要介绍您的就业经历,包括所在企业、担任职位、工作时间等信息。
困难原因:
请详细陈述导致您遇到就业困难的原因。
例如,经济形势变化、个人健康问题、地理位置限制等。
个人技能和特长:
请列举您具备的个人技能和特长。
已尝试解决就业困难的措施:
请描述您已经采取的措施以解决就业困难,并说明其结果。
家庭经济状况:
请描述您的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和其他经济支持情况。
申请理由:
请陈述您为什么认为自己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资格,并阐述您需要相关支持和帮助的原因。
附件清单:
请列出您提交的所有申请所需的附件清单,并确保所有附件的完整性。
申请人声明:
本人保证以上填写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复核人(签章):
签章):
(公章):
年月日
说明:办理程序为:在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求职登记和接受3次以上推荐就业服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受理、初审(含核查社保缴费状态、在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等)→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属于残疾人的提供残疾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均为查原件交复印件两份);
□《拟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求职和推荐就业情况登记表》(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资料由镇人社所保存一份,其中“拟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求职和推荐就业情况登记表”的复印件由人社所保存)
本人确认目前法定劳动年龄内(填写:“在”或“不在”)、劳动能力(填写:“有”或“无”)、就业意愿(填写:“有”或“无”)、处于状态(填写:“无业”或“单位就业”、“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申请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本人承诺申报材料和信息真实详尽,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年月日
镇人社所初审意见
申请人目前的职工养老保险处于状态(按核查情况填写“在缴”、“未缴”。不含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符合规定。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经公示和审核,同意办理。
复核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公章)
年月日
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
(2017.04)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贴
相
片
户籍性质(属于的画“√”,不属于的画“×”)
□城镇□农村
身份证号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创业证)号码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2014年修正)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促进就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职责,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平等就业机会,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渠道。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省促进就业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增加就业岗位、帮助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主要指标,并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体系。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调查、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登记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组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见习、劳务对接等就业服务,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念,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
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辽教发[2007]051号为提高对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生)的就业帮扶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和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贫困生就业援助工作,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以下简称援助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援助工程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贫困生人数不断增多,他们的就业问题日益突显,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解决好贫困生的就业问题,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关系到学校与教育的使命,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关系到构建和谐辽宁的全局,关系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因此,要充分认识做好援助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生工程,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贫困生这一特殊群体,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就业,保障他们就业的权利和机会,最终摆脱家庭贫困,与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严格坚持政府援助、社会帮扶;程序规范,公正公平;满足数量、注重质量、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和目标(一)设立就业援助资金。
2007年,省政府设立“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3000万元,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贫困生提供求职补贴、为未就业的贫困生提供就业见习补贴以及购买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等。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就业创业证 编号
就业困难 人员类型
户籍地址
登记失业时间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结果送达 方式
□自取 □网上自助查询 □短信送达(请填写手机号码: □邮寄送达(请填写邮寄地址:
) )
个人声明 本人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已知晓,愿意接受 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本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有效, 如有虚假和隐瞒,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一份,由经办机构留存。
2.就业困难人员类型按当地政策规定类型填写。
-1-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样表)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就业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类型:
)
人员类型 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其他
失业时间
就业创业证编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户籍地址
常住地址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情况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
申请补贴 申请
年 月至
信息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年月 元(大写:
)。
结果送达 方式
□自取 □网上自助查询 □短信送达(请填写手机号码: □邮寄送达(请填写邮寄地址:
) )
个人声明
本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并按规定退回补贴。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由经办机构和就业处留存。
(机构盖章) 年月日
-2-
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理指南
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理指南(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第十一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7)54号)明确城市低保边缘是指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由于未享受长期性救助政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和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应急救助等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实际受益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低保边缘户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比照低保相关程序执行。
申请条件办理所符合的条件办理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提供必要的情况证明(附授权书);2、申报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救助,应进行劳动能力状况鉴定;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失业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学生提供在校证明、残疾提供人残疾证明;3、家庭及其成员户籍、身份(近期照片)、劳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附家庭收入状况申报表、家庭财产状况申报表);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和使用作意见》的通知【颁布机构】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号】朝政办发〔2009〕60号【颁布时间】 2009-05-12【实施时间】 2009-05-12【效力属性】有效隐藏关联资料下载打印还原字号隐藏“法条速查”隐藏法条链接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和使用作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近年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向省争取到公益性岗位指标,使一大批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实现了就业再就业,有效地缓解了我市的就业压力,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促进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2009年省政府关于公益性岗位的新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购买或给予补贴,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群体为主要目的的各类岗位。
主要包括社区服务性岗位;公共设施维护、城市综合管理、城市交通协勤、城市环境卫生维护等管理性岗位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类岗位;对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给予适当扶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还将开发以安置大中专毕业生为主的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及见习岗位,进一步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积极开发新的就业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公益性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现有政策不变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并按规定给予补贴,也可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探索实行小时工资制,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由当地确定。
事业单位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一律按50%给予补贴。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4•【字号】辽政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全省仍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三源合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为继续做好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时期,全省城镇新增就业35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
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115万(含已实现季节性灵活就业人员)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认真做好每年25万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年均186万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扎实推进20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带技能转移。
(二)主要任务1.两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
重点做好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以援助困难群体就业为重点,通过政府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用政策动员鼓励企事业法人提供就业岗位、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就业稳定性。
2.全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就业政策、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以创业就业和素质就业为途径,切实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服务环境和政策环境,通过全面落实普惠制培训政策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带技能转移,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形式多样、调控有力的新型就业格局。
韶关市就业失业登记表
韶关市就业失业登记表一、引言韶关市就业失业登记表是用于记录韶关市居民就业和失业情况的重要表格,对于掌握居民就业状态,提供就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表格的填写要求、填写方法以及相意事项。
二、填写要求1、表格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提供虚假信息将导致法律责任。
2、表格中的所有项目都需要填写,如有特殊情况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3、就业失业登记表需按时间顺序填写,确保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4、如表格填写有误,请及时更正,避免影响后续服务。
三、填写方法1、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栏中填写姓名、号码、方式等基本信息。
2、就业情况:在就业情况栏中填写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信息。
如已离职,请填写离职原因及时间。
3、失业情况:在失业情况栏中填写失业原因、失业时间等信息。
如有求职需求,请填写求职意向。
4、培训经历:如有培训经历,请填写培训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
5、备注: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四、注意事项1、请认真阅读表格填写说明,确保理解并准确填写表格。
2、请妥善保管个人就业失业登记表,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3、如发现表格填写有误或需要更新个人信息,请及时相关部门进行更正。
4、如对就业失业登记表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五、结语韶关市就业失业登记表是记录居民就业和失业情况的重要工具,对于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请广大市民认真填写表格,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相关部门或咨询工作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表一、引言就业失业登记表是用于记录和证明个人就业和失业状态的重要文件,对于求职者、雇主和社保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析就业失业登记表的构成、填写规范以及重要性。
二、就业失业登记表概述就业失业登记表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信息、失业信息和备注等部分。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号等;就业信息包括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失业信息包括失业原因、失业时间、失业保险等。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本政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1〕2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省人社厅《转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0〕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援助工作指导思想。
就业援助工作要以“人本服务”为核心,以主动服务和贴心服务为理念,以服务对象就业需求为出发点,以专业化服务项目为手段,使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第三条就业援助工作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就业援助精细化、长效化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将符合就业援助条件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通过实施专业化、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实现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实现稳定就业。
第二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第四条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主要包括:(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成员。
困难申请补助的申请书范文8篇
困难申请补助的申请书范文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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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正反面打印)
附件1姓名民族户籍性质户籍属地常住地属地失业时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0城镇省市省市性别I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O农村联系电话(手机)I县(市、区)街道(乡镇)县(市、区)街道(乡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原单位名称本人承诺以上填写信息完全属实且无下述情形:l.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年月社区(村)社区(村)2.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主要职务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千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判刑收监执行。
如有虚假,相关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以下由受理审核机构填写就业困难人口(1)口(2)口(3)口(4)口(5)口(6)口(7)口(8)口(9)口(10)员类型(就业援助对象类型可多选,详见背面填表说明)社区(村)意见街道(乡镇)意见县(市)区意见经办人(签章): 审核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审核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审核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注:向常住地、户籍地社区(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其中之一进行申报即可。
民;填表说明就业援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5.巳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8.农村居民中持《残疾人证》人员;9.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10.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0•【字号】辽政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0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社会保障卡专用COS(卡内操作系统)核准。
2.取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审批。
3.取消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4.取消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5.取消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6.取消劳动合同鉴证。
7.取消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不涉及户口迁移)。
8.取消省直单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9.取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审定。
10.取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11.取消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
12.取消品牌管理师职业资格认定。
1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属驻沈以外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省直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将高校毕业生见习审核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照片
文化程度
就业失业证编号
失业/未转移就业登记时间
户 籍
县(市、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家庭住址
原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就业意向
拟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大龄登记失业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持《特困职工证》家庭成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的成员 □低保人员 □残疾人 □因征地失业人员 □登记失业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连续失业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家庭成员情况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性别
文化
程度
身份证号
是否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政策情况
当前就业状况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审核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意见
审核人: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街道(乡镇)、县(市、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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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证书编号
身体状况
健康 □
残疾 □
学历
所学专业
毕业日期
年 月
毕业学校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 □
离异□;丧偶 □
户口
性质
本省: 农业□ ;非农业□; 居民户 □
外省: 农业□ ;非农业□; 居民户 □
取得职业(工种)资格名称
取得职业(工种)资格等级
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四级(中级)□;五级(初级)□
就业□;失业□;就学□ ;退休□;其他□
就业□;失业□;就学□ ;退休□;其他□
就业困难人员情况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 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 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
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
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 ;军人配偶 □;
取得职业
资格日期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专技资格日期
年 月 日
就业意愿
单位就业 □
自主就业 □:个体经营□ 灵活就业□
其他自主就业 □
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
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 □
其他就业 □
培训意愿
有 □
无 □
培训
专业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
个人状态
就业□;失业□;就学□ ;退休□;其他□
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烈属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
其他 □
认定意见
本人以上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