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规定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前言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一、总则
1.1 本指南所称机动车维修是指对机动车车身、发动机、底盘等部件进行检测、维护、修理等作业。
1.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本指南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工时定额
2.1 发动机部分
- 拆装发动机总成:xx小时
- 拆装缸盖:xx小时
- ...
2.2 底盘部分
- 拆装车桥总成:xx小时
- 更换制动器盘衬片:xx小时
- ...
2.3 车身部分
- 更换前风挡玻璃:xx小时
- 喷漆(中型车):xx小时
- ...
三、收费标准
3.1 人工费
人工费根据规定的工时定额和当地人工费标准计算。
3.2 材料费
材料费按实际更换零部件的价格计算。
3.3 管理费
管理费不得超过人工费和材料费之和的xx%。
3.4 其他
对于本指南未作规定的维修项目,维修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其他规定
4.1 维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完整的维修结算单,并保留备查。
4.2 对发生纠纷的维修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估。
4.3 违反本指南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指南自年月日起施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正文:----------------------------------------------------------------------------------------------------------------------------------------------------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进行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和外省在本省境内的个人或联户(以下简称“个体”)所有以及单位所有由个人或合伙承包(以下简称“承包”)的上公路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车主、承包人。
第三条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个体车主、承包人和驾驶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从事交通运输,严禁利用机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个体车主、承包人和驾驶员必须参加当地或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组织和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端正驾驶作风,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鼓励个体车主、驾驶员建立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调节运输任务等功能的民间运输组织。
第七条个体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单位的名义申领牌证。
单位购置的机动车辆也不得以个体的名义申领牌证。
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在车门两侧标明限载人数。
地方车辆不得挂军车牌证,地方驾驶员不得持军队驾驶证从事运输。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是法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其检验合格的车辆即可在道路上行驶。
“两用”拖拉机由公安部门按机动车辆管理,农机部门参加管理。
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驾驶证、行驶证及机动车辆号牌。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为确保车辆维修工作的高效、安全进行,提高车辆使用寿命和运行质量,保证车辆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了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的车辆维修管理工作。
一、维修工作安排1. 车辆维修工作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负责。
维修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维修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2. 安排车辆维修工作时,应根据车辆的维修需求和重要程度进行优先级排序。
3. 维修工作应提前计划,确定维修时间、地点和所需的材料和工具。
4. 维修工作应在指定的维修场所进行,禁止在非指定场所进行维修工作。
二、维修记录1. 维修人员应详细记录每辆车的维修情况,包括维修项目、所用材料和工具、修理时间等。
2. 维修记录应及时、准确地填写,并交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 维修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将来的参考和查阅。
三、故障诊断和维修方法1. 故障诊断应由具备相应技术水平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对故障原因的准确判断。
2. 维修方法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3. 维修材料和工具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维修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配件使用1. 使用的配件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确保与原车零部件的完全兼容。
2. 原车零部件应得到正确的保养和维修,必要时可进行更换。
3. 配件的购买应按照相关采购规定进行,确保配件的质量和可靠性。
五、安全操作1. 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性。
2. 维修工作涉及到的液体和气体材料应得到正确的处理和储存,防止泄露和事故。
3. 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和整理工作场所,确保安全和卫生。
六、车辆维修项目的验收1. 维修工作完成后,车辆应经过验收,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2. 验收人员应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对维修质量进行评估和判断。
3. 验收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交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七、废弃车辆处理1. 废弃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2. 废弃车辆的拆解应由专业的拆解人员进行,确保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收费结算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收费结算》(摘要)一、机动车维修结算价格计算方式:发票合计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价(1+进销差率%)+外加工费二、机动车维修结算应遵守如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自行制定的工时单价、工费浮动率和材料进销差率应报当地价格、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汽车大修:在汽车大修过程中发现必须更换决成件时,则按该总成件大修工费的50%进行结算,亦可由承、托双方商议确定。
2、总成修理:在修理过程中、托修方要求更换某一总成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能按该总成的拆装工费进行结算,客户送修某一总成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剔除该总成的拆装工费进行结算。
3、汽车维护:为维持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进行的作业。
除轿车外,营运车的各级维护作业项目按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进行。
4、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以恢复及保证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工时定额》中确定的小修工费,包含了该项目拆、装及连锁发生的工费,同一总成同时有二项及以上小修,可在高的工费一项另加30%的工费进行结算。
5、事故车修理:按《工时定额》中确定的事故车修复、换件(在小修项目中)、拆检工费进行评估和结算,在一般情况下,事故车的最高修理费不超过车价的50%。
6、混合性维修:同一车辆维修时,发生总成大修、维护、小修、做漆等多门类的作业,则可按《工时客额》的作业项目规定逐项进行结算。
7、检测诊断:在不解体的条件下,用专业检测仪器(或检测设备)来确定汽车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查找故障的原因或部位的检查,检测诊断费由托、修方承担,承修方可按(工时客额)中确定的汽车故障诊断与汽车性能检测项目费用进行结算。
8、《工时定额》中未列车型维修时的工费,可参照相近车型的工费项目结算,没有相近车型参照的,由承、托修双方协商确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费时,必须按价格行为规定的上述计算公式结算维修费用,所有费用均为含税价。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 号《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第三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称货运)等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客运经营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当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前款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附件4: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手工填写版格式)
表一维修费用结算总表(维修费用=工时费+材料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检测费+其他费用)
表二维修诊断费、检测费明细
1、是否有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的旧配件:
□旧配件已确认,并由托修方回收□旧配件已确认,托修方声明放弃□无旧配件
2、结算清单项目及应付金额经双方核实,客户签字后生效。
3、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以及其它费用明细附后,共页。
客户签字:结算员签字:
承修方(盖章):
第
×
联××××
联承
修
方
存
根
联
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材料费明细)
编号:
材料费明细结算清单共页,第页。
承修方(盖章):
第
×
联××××
联承
修
方
存
根
联
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工时、加工费,其他费用明细)
编号:
工时费明细
加工费明细
其他费用明细
工时、加工费,其他费用明细结算清单共 页,第 页。
第×联 ××××联
承修方存根联
承修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合同编号:甲方(承修方):乙方(托修方):乙方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甲方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合同签订地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经诚信协商,签订以下机动车维修合同。
一、有关维修的约定1、托修车辆基本信息2、托修车辆维修项目:。
3、配件提供方式。
车辆维修需更换配件的,由提供。
配件选用(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旧配件、修复配件).如甲乙双方混合提供或混合选用,附清单说明。
4、甲、乙双方约定维修工时费收费标准按下列第种方法计算。
1)工时单价为元/工时。
2)维修工时费为元。
3)混合采用上述两种计算方法(附具体维修项目和对应收费标准).预计维修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乙方预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甲方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补充维修合同。
补充维修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费用为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结算清单,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5、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车辆送至甲方维修。
维修期限自车辆进厂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起日内,若配件由乙方自备,则维修期限应从乙方向甲方交付自备配件之日起计算。
维修期限届满或在维修期限内经甲方通知,乙方应在日内到甲方验收车辆.验收标准为,验收方式为。
验收合格,乙方结清费用后接车。
6、结算方式为.结算期限为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
7、维修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公里或日。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修理,相应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维修与更换
常损零件修与换的掌握在损失评估中受损零件的修与换是困挠汽车评估人员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汽车评估人员必须要掌握的一项技术,是衡量汽车评估人员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保证汽车修理质量的前提下,用最小的成本,完成受损部位修复是评估人员评估受损汽车的原则。
碰撞中常损零件有承载式车身结构钣金件、车身覆盖钣金件、塑料件、机构件及电器件等。
一、承载式车身结构钣金件修与换的掌握碰撞受损的承载式车身结构件是更换还是修复这是汽车评估人员几乎每天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实际上,做出这种决定的过程就是一个寻找判断理由的过程。
为了帮助汽车评估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美国汽车撞伤修理业协会经过大量的研究,终于得出关于损伤结构件的修复与更换的一个简单的判断原则,即“弯曲变形就修,折曲变形就换”。
为了更加准确地了解折曲和弯曲这两个概念,必须记住下面的内容。
1、弯曲变形特点零件发生弯曲变形,其特点是:(1)损伤部位与非损伤部位的过渡平滑、连续;(2)通过拉拔矫正可使它恢复到事故前的形状,而不会留下永久的塑性变形。
2、折曲变形特点(1)弯曲变形剧烈,曲率半径小于3mm,通常在很短的长度上弯曲90度以上;(2)矫正后,零件上仍有明显的裂纹或开裂,或者出现永久变形带,不经过调温加热处理不能恢复到事故前的形状。
3、虽然美国汽车撞伤修理业协会的“弯曲与折曲”原则是判断承载式车身结构件是更换还是修复的依据,但撞伤评估人员必须懂得:(1)在我国应采用“弯曲变形就修,折曲变形就可以换,而不是必须更换”,从而避免可能产生更大的车身损伤;(2)高强度钢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用加热来矫正。
二、非结构钣金件修与换的掌握非结构钣金件又称覆盖钣金件,承载式车身的覆盖钣金件通常包括可拆卸的前翼子板、车门、发动机盖、行李箱盖,和不可拆卸的后翼子板、车顶等。
1、可拆卸件修与换的掌握(1)前翼子板修与换的掌握1)损伤程度没有达到必须将其从车上拆上来才能修复,如整体形状还在,只是中部的局部凹陷,一般不考虑更换;2)损伤程度达到必须将其从车拆下来才能修复,并且前翼子板的材料价格低廉、供应流畅,材料价格达到或接近整形修复工费,应考虑更换;3)如果每米长度超过3个折曲、破裂变形,或已无基准形状,应考虑更换(一般来说,当每米折曲、破裂变形超过3个时,由于整形和热处理后很难恢复其尺寸);4)如果每米长度不足3个折曲、破裂变形,且基准形状还在,应考虑整形修复;5)如果修复工费明显小于更换费用应考虑以修理为主。
(完整版)《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格式.doc
附件 3: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计算机打印版格式)
号:
位名称
送修人(主姓名 )
托牌号厂牌型号修
修
方厂日期合同号工号出厂里程表数km 合格号系位名称系
承
位地址E-mail: 修
方
开行号
表一维修费用结算表(修用=修断++材料 +工 +加工 +其他用)
序号名称金(元)注
1 修断
2
3 材料
4 工
5 加工
6 其他用
7 合金
收金大写(元):
表二维修诊断费
序号修断目金(元)注1
2
⋯
修断合金(元):
表三检测费
序号目金(元)注1
2
⋯第×
××××
检测费合计金额(元):
表四材料费
序号材料名称厂牌格位数量
价金
注(元)(元)
1
2
⋯
托修方自配件:
材料合金(元):
表五工时费工价:元/工序号修目算工金(元)注1
2
⋯
合工:工合金(元):第
×
表六加工费
×序号加工目金(元)注×
1 ××
2
⋯
加工合金(元):
表七其他费用
序号用目金(元)注1
2
⋯
其他用合金(元):
1、是否有托修人支付用更的旧配件:
□ 旧配件已确,并由托修方回收□ 旧配件已确,托修方声明放弃□无旧配件2、算清目及付金双方核,客字后生效。
客字:算章:
承修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人大常委会第33号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 号《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十)机动车维修业;(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江苏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江苏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
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
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第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申请书;(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三)有关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名册;(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2014版江苏省轿车工时定额
只
107 更换机油压力感应塞
只
108 更换发动机机油
台
109 检查调整机油压力
台
110 拆装机油散热器
只
111 拆装或清洗离心式机油滤清器
只
112 更换机油压力开关
只
113 更换润滑油尺及座
只
冷却系
114 更换水聚
只
115 更换风扇皮带盘
只
116 更换风扇皮带
根
117 更换水泵'O’型密封圈
只
118 更换水温感应塞
5
5
29 更换自动变速器控制模块
块
4
4
30 更换变速箱油
台
4
4
31 更换变速器电子控制装置
只
3
3
32 更换变速器电脑板
块
4
4
33 更换自动变速器油管
根
3
3
34 更换自动变速器油滤网
只
3
3
35 更换自动变速器油散热器
只
5
5
36 检测或更换车速传感器
只
3
3
37 检查变速器乱档(手动)
台
6
7
38 检查变速器异响
1
1
2
2
3
3
1
2
2
3
4
6
2
2
2
2
1
1
2
2
4
4
2
2
3
4
2
2
1
1
1
1
4
4
1
1
3
3
3
3
2
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8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银保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1.25•【字号】苏交运[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苏交运〔2008〕5号)各市交通局:为进一步贯彻《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深化机动车维修信誉管理,打造“江苏快修”服务品牌,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引导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厅在总结和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运管局。
附件: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的原则要求、维修服务流程及服务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省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亦可作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满足客户要求能力评价的依据。
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质量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2.2 客户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2.3 机动车维修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客户提供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2.4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中满足规定要求能力的程度。
2.5 二级维护二级维护是指在进行清洁、补给、安全检视、润滑、紧固的基础上,以检查、调整制动系、转向操纵系、悬架等安全部件,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机动车排放相关系统等为主的维护作业。
根据机动车生产厂家规定的定程保养项目,二级维护也指执行机动车生产厂家规定的间隔里程为10000公里或首次保养里程2倍的定程保养作业。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6.03【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
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汽车维修工作制度
汽车维修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汽车维修工作的管理,提高维修质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的汽车维修工作。
1.3 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制定并执行保障汽车维修质量的管理制度。
二、维修资质与人员管理2.1 维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维修范围开展维修业务。
2.2 维修企业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维修技术人员,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3 维修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4 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知识的考核。
三、维修质量与过程管理3.1 维修企业应制定维修质量标准,确保维修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3.2 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维修过程管理制度,对维修项目、维修工艺、维修材料等进行严格控制。
3.3 维修企业应实行维修作业指导书制度,明确维修作业流程、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
3.4 维修企业应加强维修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安全、适用。
3.5 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检验,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6 维修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维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处理和报告。
四、维修材料与设备管理4.1 维修企业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维修材料和零部件,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4.2 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维修材料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制度,对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查。
4.3 维修企业应加强维修材料和零部件的储存、保管和发放管理,确保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
4.4 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和鉴定,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五、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5.1 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维修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三类汽车维修规章制度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三类汽车维修规章制度篇一: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三类专项管理制度------------------------------------------------------ 高新区狮山靓车地带汽车美容店目录1、收费标准2、平安责任网络图3、效劳承诺4、用户抱怨受理程序5、工艺流程图6、环境保护措施7、岗位责任制度8、设备仪器管理制度9、质量检验制度 10、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11、各工种平安操作规程 12、各机电设备平安操作规程 13、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14、环境保护制度 15、配件管理制度 16、收费备案及公示制---------------------------------- 高新区狮山靓车地带汽车美容店1、收费标准参照执行2022版《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下册〕汽车维修专项作业工费,主要作业工程及内容。
单位:元说明:1、各三类专项维修业户可根据所申请许可的经营工程,按此格式制作看板,不是本店申请的许可经营工程,可不必制作在内。
2、详细的作业工程及收费标准可参照2022版《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下册〕--------------------------------- 高新区狮山靓车地带汽车美容店二、平安责任网络图店长营销组长技工组长财务仓库洗车领班技工领班养护技师美容装潢技师---------------------------------- 高新区狮山靓车地带汽车美容店三、服务承诺1、为确保用户利益,在质保期内,凡因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本店将予以返修。
2、接待用户热忱,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3、标准经营、不推诿、不欺诈。
---------------------------------- 高新区狮山靓车地带汽车美容店篇二:三类维修适用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平安生产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平安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平安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则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苏价服[2004]481号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承修方、托修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维修的经营企业(含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维修服务单位,以下统称经营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向托修方提供机动车修理、维护,以及车辆改装作业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平竞争,其维修服务价格制定应遵循自愿委托,公开、合理及收费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价格主要由工时费、材料费构成。
机动车维修结算价格=工时费+[材料进价×(1+进销差率)]+外加工费(一)工时费:按工时单价乘以结算工时定额或者参考收费指南进行计算。
工时单价由经营者依据自身的资质、规模、技术等级、维修及服务质量、市场需求等自行制定;工时定额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更换、修理零配件及使用耗材(含材料、漆料、燃润料等)所发生的费用。
1、零配件及材料价格按实际购入价格和合理的进销差价构成。
进销差价率由经营者参照江苏省机动车行业组织定期公布的市场平均进销差率自行确定。
2、维修中使用非原车修复配件的,应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其价格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外加工费:是指受本企业的技术条件限制,需要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维修或加工零、配件所发生的费用。
外加工费按实际发生的净额结算。
凡应托修方要求为抛锚车、事故车等提供的现场排障、施救、牵引服务的,承修方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六条经营者制定的工时单价、材料进销差率和其他服务收费,一定时期内应保持基本稳定,并应报当地价格、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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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则》
(摘录)
一,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向托修方提供机动维修,维护,以用车辆改装作业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平竞争,其维修服务价格制定应遵循自愿委托,公开,合理及收费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二,机动车维修价格主要由工时费,材料费构成。
机动车维修结算价格=工时费+[材料进价×(1+进销差价)]+外加工费
1,工时费:按工时单价乘以结算工时定额或者参考收费指南进行计算;
2,材料费:是指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更换,维修零配件及使用耗材(含材料,漆料,燃润料等)所发生的费用。
冷配件及材料价格按实际购入价格和合理的经销差价购成。
经销差价率由经营者参照江苏省机动车行业组织定期公布的市场平均经销差率自
行确认。
3,外加工费:是指受本企业的技术条件限制,需要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维修或外加工费,配件所发生的费用,外加工费按实际发生的净额结算。
凡应委托方要求为抛锚车,
事故车等所提供的现场保障,施救,牵引服务的,承修方可以按相规定收取服务费
用。
三,实行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经营企业应事前告知托修方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障项目内容,在质量保障期内因承修方责任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无条件优先安排免费返修或赔偿。
机动车维修确需更换或添加配件的,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三包”。
四,经营者从事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或者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维修业务,以及事故车的维修,应按国家合同法的规定与托修方签定车辆维修合同。
五,维修作业前的仪器检测诊断费用,有托修方承担。
经过二级维护以上作业的车辆,竣工出厂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竣工出厂质量检验费(含复检费用),由承修方承担。
六,经营者应有完备的结算制度,如实向托修方提供工费清单和材料清单,维修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在维修合同中约定,并开具维修统一的贯彻凭证。
对维修客户实行价格优惠的,应当注明优惠额度。
七,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认真做好维修,配件价格,及其施救,牵引等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的工作。
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服务承诺,投诉电话,及时为客户提供工费或江苏省工时定额的查询手册。
八,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维修价格管理及结算人员。
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维修价格结算人员应经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九,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公平地进行价格竞争。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进行查处:①为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的;②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③以虚假广告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接受服务的;④虚报维修项目或维修配件,降低维修或配件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的。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因价格违法行为造成多收价款的,应当退还多收部分。
十一,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收费结算办法》
(摘录)
一,机动车维修结算价格计算公式:发票合计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价×(1+进销差率%)+外加工费
二,机动车维修结算应遵守如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自行制定的工时单价,工费浮动率和材料进销差率应报当地价格,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汽车大修:在汽车大修过程中发现必须更换总成件时,则按该总成件大修工费的50%进行结算,亦可由承,托双方商议确定。
2,总成修理:在修理过程中,托修方要求更换某一总成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能按该总成的拆装工费进行结算。
客户送修某一总成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剔除该总成的拆装工费进行结算。
3,汽车维护:为维持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进行的作业。
除轿车外,营运车的各级维护作业项目按GB/T 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进行。
4,汽车小修:用更换或维修个别件的方法,以恢复及保证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维修。
《工时定额》中确定的小修工费,包含了该项目拆,装及连锁发生的工费。
同一总成同时有二项及以上小修,可在高的工费一项另加30%的工费进行结算。
5,事故车维修:按《工费定额》中确定的事故车修复,换件(在小修项目中),拆检工费进行评估和结算。
在一般情况下,事故车的最高修理费不超过车价的50%。
6,混合性维修:同一车辆维修时,发生总成大修,维护,小修,做漆等多门类的作业,则可按《工时定额》的作业项目规定逐项进行结算。
7,检测诊断:在不解体的条件下,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检测设备)来确定汽车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查找故障的原因和部位的故障,检测诊断费用由托修方承担,承修方可按《工时定额》中确定的汽车故障诊断与汽车性能检测项目费用进行结算。
8,《工时定额》中未列车型维修时的工费,可参照相近车型的工费项目结算。
没有相近车型参照的,由承,托修双方协商确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费时,必须按价格行为为规定的上述计算公式结算维修费用,所有用均为含税价。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客户提供分项计算的工时清单和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