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真题练习:善意取得

合集下载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备考试题及答案(1)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备考试题及答案(1)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备考试题及答案(1)1、甲因个人购房向乙借款15万元,乙要求甲将自己使用了一年的桑塔纳轿车实行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开车与他人相撞,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因车受损,乙向甲提出了下述请求,其中哪些请求能够成立?A、请求甲提供新的担保物B、请求甲将保险金5万元提存C、请求甲提前还款D、请求甲提供担保人答案:ABD解析:当担保物汽车被损毁之后,获得保险金5万,属于代位物,在清偿期到来之前,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提存,当作为代位物的保险金不足以让抵押权人实现权利的时候,能够责令提供新的担保,故ABD准确。

2、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

陈某以自己的BMW新车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该车。

下列选项准确的是:A、陈某将该车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B、如陈某将该车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E、如果未经贺某的同意转让,则转让合同无效F、在需要谢某通过行使涤除权才能保留汽车所有权的情况下的抵押权一定是登记了的抵押权。

答案:ABDF解析:这是对于物权法191条的考察,在设定抵押之后,转让抵押物的理应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所以,AB准确。

同时,应注意的是,设立抵押权之后,抵押人并没有丧失处分权,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了抵押物的,不能说合同无效,因为在受让人代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是完全能够有效地,并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D对,E错。

在抵押人的转让权方面,物权法没相关于另行提供担保的规定,C错。

谢某需要涤除的情形意味着贺某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一定是登记了的抵押权,F对。

3、2008年8月8日,甲公司将一辆卡车出租给刘某使用,约定租期为3年。

物权法善意取得的法考题

物权法善意取得的法考题

物权法善意取得的法考题一、引言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法之一,其中涉及到善意取得的问题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善意取得展开讨论,探讨该主题在法考中的相关考点和案例。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不知道该物件属于他人所有权,并且以合理的谨慎态度进行的取得行为。

三、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合理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取得人必须是善意的要求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是真实、善意的,即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财产。

只有取得人是真实善意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取得人必须以相对人的名义实施行为取得人行为的效果必须以原产权人的名义为准,确保对原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最小的侵害。

3.取得人依法取得财产在符合各项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取得财产的行为。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善意取得人取得财产后,对于物权所产生的效果应当以善意取得人为准,保障其取得的合法权益。

依法,善意取得人可以获得以下法律效果:1.取得人可以对该财产行使所有权善意取得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财产后享有和行使该财产的所有权。

2.取得人可以转让财产善意取得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所取得的财产进行转让。

3.取得人不受原所有权人的干扰善意取得人取得财产后,原所有权人对此财产的主张将不再有效。

五、经典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在善意取得问题上经典的案例分析:1.某市场上一辆摩托车被盗,后被人以善意取得的方式购买,并已获得交付,原所有权人要求返还摩托车的主张是否有效?根据善意取得的原则,善意购买摩托车的人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在保护善意购买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原所有权人的主张无效。

2.A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B,但没有将房屋登记过户,后A又将同一房屋出售给C并将房屋过户给C,C是否可以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者可以成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者。

因此,如果C是在善意情况下取得该房屋并完成过户手续,C可以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内人身关系的法律,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篇1一、单项选择题1.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好友乙,已经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

1年后,甲因炒股急需现金,便将该套房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由于甲不好意思找乙要回房屋,就怂恿丙自己找乙要回房屋。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因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B.丙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C.丙因继续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D.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之时,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丙承担正确答案:C解题思路:甲虽与乙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其与丙的合同为有权处分丙也不为出租人,不受合同限制,可要求乙返还本题选项为C2.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

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

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正确答案:C解题思路:本题涉及隐藏行为的效力问题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但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规定本题中,少交契税为真意表示,其虚假表示是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其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其真意表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3.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doc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doc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教育网(2)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将同村的丙踢伤,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3)如果在价款付清前,乙将该牛交付给丁,丁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答:(1)应该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因此,在本题中,尽管所有权仍然由甲享有,但是由于标的物已经交付,因而标的物的风险已经由甲转移到乙。

(2)由乙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该牛已经交付给乙,乙为动物的饲养人,因此应该对该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丁可以取得所有权。

因为乙是从合法占有人乙处善意、有偿取得该牛,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2016司法考试证书领取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2016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要求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一)双罚原则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二)国际罪行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种含义:1、本章所指的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2、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人犯罪,如劫机、海盗、贩毒等,属个人罪行,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一)国家责任制度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善意取得经典例题

善意取得经典例题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不定项)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个人分析: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析:甲、乙玉石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玉石未交付乙,玉石物权并未发生转移。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析:甲、乙之间通过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完成玉石交付,甲向乙提出借用,说明甲方原以物权人的自主占有心态改变成借用人的他主占有心态,乙表示同意,说明借用合同成立并生效,借用合同生效时即玉石交付之日。

至此,玉石的物权发生变动,乙取得玉石所有权。

无权处分人,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向第三人交付,不属于善意取得中的“财产已完成交付”,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析:知情的丙,说明丙知道甲是玉石的借用人,非所有权人,丙提出12000元购买,甲同意并交付,不构成善意取得,丙明知甲为无权人处分人,仍与其合意处分玉石,非善意。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甲方未通过占有改定处分玉石物权,甲在有权处分的情况下,将玉石买给“知情”的丙,并交付。

此时丙能够取得玉石所有权,原因是甲为有权处分,丙的出价属于商业竞争。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善意取得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善意取得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善意取得善意取得(1)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

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相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准确的?(2002-3-55,多)A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 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 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本题涉及效力待定合同与善意取得,是依法条而直接设题,考查《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或权利的行为,因为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而一般处于效力未定,但经权利人承认,即可产生处分的效力。

本题中乙将从甲委托保管的字画出卖给丙,乙和丙买卖字画合同效力待定。

所以当年B项就被选择了。

但是,以今天的眼光看,依据《合同法》解释第3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这样一来,B项不复准确了,不选。

需要指出的是,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在此背景下,丙构成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有偿、已经完成交付。

所以本题中丙依据善意取得能够取得画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综上,本题的原来当年的答案为B、D,但因为《合同法》解释第3条第一款之规定,只能选择D,由多选变成了单选了。

善意取得选择题

善意取得选择题

善意取得选择题
在法律中,善意取得是一种财产权利取得的方式,指的是通过法律行为,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他人的财产转移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因此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以下是一道关于善意取得的模拟选择题:
题目: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名画出售给乙,但未交付。

后甲又将这幅画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此时,该画的所有权归属于:
A. 甲
B. 乙
C. 丙
D. 不能确定
答案:C. 丙。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本题中,丙构成善意取得,因此该画的所有权归丙。

故本题答案为C。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1)【3】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1)【3】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1)【3】三、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以下题干材料,回答1-6题。

甲、乙、丙共有一头骆驼,价值近万元,用于经营旅游服务。

其中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35%的份额,丙享有25%的份额,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甲向赵某借款,将骆驼交付赵某进行质押。

后因甲无力还款,赵某欲变卖骆驼清偿债务,遭乙、丙反对,为此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赵某因质押合同而取得质权B.赵某因善意而取得质权C.赵某不能取得质权D.甲应对乙、丙承担侵权责任【参考答案】BD【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甲、乙、丙对该骆驼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依照《物权法》第97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物的,应取得共有物份额2/3以上人同意本题中,共有人甲向赵某借款,而且借款用途只能是用于个人目的,其将骆驼质押给赵某为处分行为,该行为遭乙、丙反对,该处分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故赵某不能通过质押合同而取得质权,但依照《担保法解释》第84条之规定,第三人为善意的,可因善意而取得质权,故赵某可因善意取得质权赵某变卖骆驼、清偿债务的行为是行使质权的行为因甲无权对骆驼设定质押,且其行为损害了乙、丙的共有权,故甲应对乙、丙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2.假设甲向钱某借款,将其份额向钱某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该抵押的效力如何?( )A.该份额抵押因合同签订而生效B.该份额抵押因乙、丙的追认而生效C.该份额抵押不能生效D.该份额抵押因登记而生效【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动产份额抵押问题对于动产的份额抵押,法律并未禁止,故甲有权向钱某进行份额抵押,并不需要乙、丙之追认对于动产的份额抵押何时生效,依该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定骆驼为一般动产,其抵押权自合同签订时生效,故该份额抵押也因合同签订而生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3.设甲放弃自己的份额,该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A.由乙、丙共同共有B.国家所有C.由乙、丙按原有份额按比例享有D.由乙、丙一人一半【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共有份额抛弃后的归属问题对于共有财产的份额,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共有人可以抛弃对于抛弃后的份额的归属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依所有权扩张原理,应由其他共有人按原有份额比例享有至于为什么不能由其他共有人共同共有?如果认定其他共有人共同共有,则对某一财产就存在既有按份共有,又有共同共有之情形,违背物权法定之原则至于被抛弃的份额为什么不归国家所有?有人认为被抛弃的份额为无主财产,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但是如果认定为国家所有,则存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不便问题至于为什么不由乙、丙一人一半?对于抛弃的份额,由乙、丙一人一半,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理依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4.设甲欲出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和非共有人孙某均欲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

法考《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法考《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2018法考《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经典真题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善意取得》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第三章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善意受让人自取得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登记之时起,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

(一)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要严格区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与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处分行为,前者也称为无权处分合同,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所要考查的是合同效力问题;后者也称为无权处分行为,是物权行为,所要考查的是物权变动效力问题。

【例】当事人仅仅签订买卖或抵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并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有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并移转所有权,才属于处分行为,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

如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的行为;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的行为。

【例】当事人签订租赁、借用等合同,虽然也有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或出借人交付借用物给借用人的行为,但因其仅产生债权,并不发生物权变动,不属于处分行为。

注意: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行为,即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必须是有效的,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如果该债权合同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则根本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而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5)【2】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5)【2】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5)【2】二、多项选择题1.甲、乙、丙等人购买了丁公司开发的月桂小区中的商品房,丁公司在售楼广告中明确表示,保证每一户都能拥有至少一个车位。

入住后,丁公司将小区地下车位以及地面部分道路和绿地改造的车位全部出售,被业主一抢而光。

等到甲、乙、丙等人购买了汽车后,发现已经没有车位可供停车了,为此与丁公司发生纠纷。

经查,该小区的车位仅为业主户数的一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地下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未有明确约定。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丙等人有权请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道路和绿地改造的车位应归业主共有C.甲、乙、丙等人有权请求重新分配车位D.丁公司无权将地下车位全部出售【参考答案】AB【参考解析】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可知,B选项正确对于地下车位的归属,应依照约定本题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此未有约定,故开发商将车位出售给业主并无不妥之处,CD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丁公司在售楼广告中明确保证车位数量,构成要约,其最终车位数量达不到约定数量,应承担违约责任,故A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2.下列事项中,需经村民会议决定的是:( )A.张家因人口减少,李家因人口增多,需调整张家和李家的承包地B.张家因外出打工,将自家的承包地出租给李家耕种C.因资金原因将原村属企业转让给王某个人D.张村因土地被征收所获得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参考答案】ACD【参考解析】本题涉及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问题调整承包地,改变村办企业的属性,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需经村民会议决定将承包地出租,属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的范畴,不需村民会议决定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3.甲因店铺,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课后练习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课后练习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课后练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课后练习导语: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下面是相关的考试试题,需要考试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1 王强在游乐园陪女儿玩耍时不慎丢失了一块手表,游乐园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

王强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售商店出售。

陈勇从寄售商店购得手表后,将其送给了女友芳芳。

芳芳在一次旅游中该手表被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过的工人刘杰。

这块表应归:A. 王强所有B. 陈勇所有C. 芳芳所有D. 刘杰所有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本题中,手表的原所有人王强的所有权丧失,陈勇已取徘手表的所有权。

陈勇将其赠与芳芳,芳芳取得该表所有权。

手表被小偷偷走,出卖给刘杰,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刘杰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做手表仍归芳芳所有。

2 甲与乙签订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R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发生争议后甲却向合同履行地所在地L区法院起诉,答辩期内乙也未在答辩状中表明双方有仲裁协议,法庭调查结束后,乙向法院提交双方的仲裁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 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C. 法院应继续审理D. 法院应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C。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另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物权法善意取得的法考题

物权法善意取得的法考题

物权法善意取得的法考题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对于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物权法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考题。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及要件善意取得是指取得人在不知道他人权利存在或者不符合正常的经营管理方式的情况下,以善意为依据,获得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要成立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取得人必须是真实的善意取得人,即不存在故意或过失;2. 取得人必须是非主张人类(即排除所有不诚实的主张人),对他人权利的错误现状不能归咎于取得人;3. 取得人必须是无偿取得人,没有给予对价。

二、善意取得与抵销权的关系善意取得的一个重要效果是排除抵销权的行使。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他人对不是以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享有抵销权,但对于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他人不能行使抵销权。

例如,甲以非法手段取得乙的房屋所有权,然后将该房屋以善意取得的方式转让给了丙。

在这种情况下,乙虽然拥有抵销权,但无法行使这一权利,因为丙是善意取得人。

三、善意取得与登记原则的关系物权法的登记原则要求标的物的权利关系应当依法登记。

对于非登记的权利权益,善意取得人可以成为合法的权利人,并对善意取得标的物的他人享有优先权。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登记原则会对善意取得产生影响。

比如,买受人在善意取得标的物前,如果他本人曾经享有登记权利的标的物,则其不再享有善意取得的保护,因为登记原则要求他通过登记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善意取得的保护范围善意取得可以保护取得人的所有权,但是并不保护取得人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的债权。

也就是说,当取得人在善意取得的基础上获取到债权时,如果债权人对原债权人行使抗辩权,则取得人将无法继续享有取得的债权。

五、善意取得的解除和撤销善意取得是根据物权法规定而产生的合法效果,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善意取得可以被解除或撤销。

例如,当取得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取得他人财产权利时,被取得人有权依法请求撤销。

善意取得题目

善意取得题目

善意取得题目
善意取得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用于保护善意第三方的权益,避免他们因不知情而遭受损失。

以下是一些关于善意取得的题目,可供参考:
1. 什么是善意取得?请简述其定义和适用范围。

2. 善意取得制度在哪些法律领域中得到应用?请举例说明。

3.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请具体阐述。

4. 请列举一些与善意取得相关的法律案例,并分析其判决结果和理由。

5. 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变动的关系是什么?请阐述两者之间的联系。

6. 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请说明理由。

7. 在善意取得中,如何认定“善意”?请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8.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9. 请分析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的优缺点,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10. 未来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改革方向可能有哪些?请预测并给出理由。

以上题目可以帮助您深入了解善意取得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善意取得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善意取得。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1.含义:无处分权的人转让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受让人可以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的制度。

2.条件(《物权法》第106条)1)转让人无处分权(转让人没有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动产情形下一般强调转让人的合法占有。

如基于租赁、借用、委托等产生的占有;动产质权人的占有等。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法律敎育网无偿情形下不发生善意取得。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2007-3-10)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疑编号5027831102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A项符合该款规定,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 D.《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

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

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是指在合法范围内以无过错的方式取得他人所拥有的权利。

它涉及到合法性、过错与权利归属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对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的概念与要素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指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的权利。

它涉及到以下要素:1. 合法性: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合法性是保障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权益的基本前提。

2. 无过错:取得制度练习题的一方必须是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权利的。

如果取得方存在过错,将会影响到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的效力。

3. 权利归属: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要求取得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的权利。

这意味着取得方在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时,对该权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的法律效力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是有效的:1. 取得方是善意的:取得方在取得制度练习题时,必须是出于善意的目的,并且没有过错。

2. 目的是合法的:取得方的目的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形式符合要求:取得方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与要求进行制度练习题取得的行为。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的法律效力为:1. 取得方享有绝对的权利:取得方在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后,对所取得的权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分权。

2. 他人不得侵害:他人无权对取得方的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行为提出异议或干涉。

3. 具有相对的保护力:即使存在权利归属争议,法律也会倾向于保护善意取得方的权益。

三、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适用于多个领域和实践中。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应用情况:1. 不动产交易:当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如果购买方是在善意的情况下购买的,那么购买方对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 动产买卖:在动产买卖中,如果购买方是在善意的情况下购买的,那么购买方对所购买的动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真题练习: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真题练习】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13题)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你做对了吗?
【答案】C(原来的答案为B)。

答案变动原因:《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2007-3-10)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2008-3-12)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

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

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

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

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你做对了吗?
(2007-3-10)【答案】D
(2008-3-12)【答案】B(最令考生会心一笑的题目)。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真题练习】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

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59题)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你做对了吗?
【答案】ACD。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