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真题练习:善意取得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5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5
(总分52,考试时间90分钟)
1.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2题)
A. 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 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 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2.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题)
A. 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 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吲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 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 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3. 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人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12题)
A. 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
B. 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内人身关系的法律,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篇1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好友乙,已经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1年后,甲因炒股急需现金,便将该套房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由于甲不好意思找乙要回房屋,就怂恿丙自己找乙要回房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因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B.丙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C.丙因继续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D.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之时,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丙承担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甲虽与乙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其与丙的合同为有权处分丙也不为出租人,不受合同限制,可要求乙返还本题选项为C
2.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隐藏行为的效力问题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
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但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规定本题中,少交契税为真意表示,其虚假表示是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其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其真意表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法考《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2018 法考《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善意取得》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
第三章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概述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善意受让人自取得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登记之时起,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
(一)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要严格区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与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处分行为,前者也称为无权处分合同,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所要考查的是合同效力问题;后者也称为无权处分行为,是物权行为,所要考查的是物权变动效力问题。
【例】当事人仅仅签订买卖或抵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并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有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并移转所有权,才属于处分行为,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如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的行为;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的行为。
【例】当事人签订租赁、借用等合同,虽然也有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或出借人交付借用物给借用人的行为,但因其仅产生债权,并不发生物权变动,不属于处分行为。
注意: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行为,即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必须是有效的,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如果该债权合同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则根本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而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物权法解释一》第21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如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不发生善意取得。
法考《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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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详解】
第三章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概述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善意受让人自取得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登记之时起,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
(一)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要严格区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与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处分行为,前者也称为无权处分合同,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所要考查的是合同效力问题;后者也称为无权处分行为,是物权行为,所要考查的是物权变动效力问题。
【例】当事人仅仅签订买卖或抵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并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有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并移转所有权,才属于处分行为,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如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的行为;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的行为。
【例】当事人签订租赁、借用等合同,虽然也有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或出借人交付借用物给借用人的行为,但因其仅产生债权,并不发生物权变动,不属于处分行为。
注意: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行为,即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必须是有效的,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如果该债权合同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则根本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而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如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不发生善意取得。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4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4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某商场为招揽顾客,承诺“假一赔十”,顾客王某遂购买假手机五部,价值一万伍千元,并向商场索赔,商场认为其并非消费者,拒绝赔偿。但在王某声称要向法院起诉时,遂同意赔偿人民币1.5万元,则( )。
A.商场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其单方民事行为
B.商场得以王某胁迫为由主张其单方民事行为无效
C.商场得以王某乘人之危为由撤销其单方民事行为
D.商场应予赔偿
正确答案:D
解析:本案中商场所作出的单方民事行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理应自成立时生效。因惧怕对方以合法手段解决纠纷而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因受胁迫而作出的民事行为”。知识模块:民法
2.甲出版社误将乙校的订货当作丙校的订货发给了丙校,这一行为属于( )。
A.乘人之危
B.显失公平
C.重大误解
D.欺诈
正确答案:C
解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反,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行为。本题中所述情形属于重大误解。知识模块:民法
3.甲误以为苹果三级比一级好,于是以一级苹果的价格购买了100吨三级的苹果,则( )。
A.甲可请求仲裁机构撤销此买卖行为
B.甲无权向法院主张此买卖行为可变更
C.甲可以自行主张该行为无效
D.甲可以自行变更苹果价格
正确答案:A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1)【3】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1)【3】
三、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以下题干材料,回答1-6题。
甲、乙、丙共有一头骆驼,价值近万元,用于经营旅游服务。其中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35%的份额,丙享有25%的份额,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向赵某借款,将骆驼交付赵某进行质押。后因甲无力还款,赵某欲变卖骆驼清偿债务,遭乙、丙反对,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赵某因质押合同而取得质权
B.赵某因善意而取得质权
C.赵某不能取得质权
D.甲应对乙、丙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甲、乙、丙对该骆驼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依照《物权法》第97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物的,应取得共有物份额2/3以上人同意本题中,共有人甲向赵某借款,而且借款用途只能是用于个人目的,其将骆驼质押给赵某为处分行为,该行为遭乙、丙反对,该处分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故赵某不能通过质押合同而取得质权,但依照《担保法解释》第84条之规定,第三人为善意的,可因善意而取得质权,故赵某可因善意取得质权赵某变卖骆驼、清偿债务的行为是行使质权的行为因甲无权对骆驼设定质押,且其行为损害了乙、丙的共有权,故甲应对乙、丙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
2.假设甲向钱某借款,将其份额向钱某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该抵押的效力如何?( )
A.该份额抵押因合同签订而生效
B.该份额抵押因乙、丙的追认而生效
C.该份额抵押不能生效
D.该份额抵押因登记而生效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动产份额抵押问题对于动产的份额抵押,法律并未禁止,故甲有权向钱某进行份额抵押,并不需要乙、丙之追认对于动产的份额抵押何时生效,依该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定骆驼为一般动产,其抵押权自合同签订时生效,故该份额抵押也因合同签订而生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法考《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2018法考《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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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详解】
第三章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概述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善意受让人自取得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登记之时起,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
(一)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要严格区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与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处分行为,前者也称为无权处分合同,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所要考查的是合同效力问题;后者也称为无权处分行为,是物权行为,所要考查的是物权变动效力问题。
【例】当事人仅仅签订买卖或抵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并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有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并移转所有权,才属于处分行为,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如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的行为;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的行为。
【例】当事人签订租赁、借用等合同,虽然也有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或出借人交付借用物给借用人的行为,但因其仅产生债权,并不发生物权变动,不属于处分行为。
注意: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行为,即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必须是有效的,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如果该债权合同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则根本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而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如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不发生善意取得。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5)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5)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准备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5)
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答案:A
解析:《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但是因为本题中,关某已经将该洋酒饮用,无法返还原物,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某只能对该洋酒进行折价补偿,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一【3】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一【3】
11.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两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
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
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平均分配
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乙是受托人,且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而非是以委托人甲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故甲乙之间属于行纪合同关系。因此,A项正确。
《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对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没有另外约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由乙商行自己承担。因此,B项正确。
《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因此,C项错误。
《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D项正确。
12.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占有【2】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占有【2】
(1)空间关系,即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例如:①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③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③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④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2)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例如:①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②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③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占有不因此丧失。如旅客check out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尚未丧失(这和登上飞机的情形不同!)。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3)法律关系,指某人对于某物是否存在占有关系,可以依据法律关系予以认定。须注意:若有法律关系可以作为认定占有的依据,则不再考虑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之认定的优先性)。须关注以下四种情形:①依辅助占有关系而成立占有。例如,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才是占有人。②间接占有。例如,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③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例如,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④抛弃占有。例如,甲将就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法律更新了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呢
法律更新了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呢
案情:
甲公司由自然人A、B、C、D 和有限责任公司E 公司于2017 年发起设立。五方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元,其中A 认缴的出资于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纳完毕;B、C、D 认缴的出资于公司成立时缴纳50%,剩余部分于五年内缴纳完毕;E 公司认缴出资600 万元,其中300 万元以办公用房作价作为出资,剩余部分以货币作为出资并于八年内缴纳完毕。
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分别为C、D 和E 公司委派的人员,董事长由E 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公司成立后E 公司一直委派法定代表人张三出任董事。
股东B 因向外部人赵六借款,为此与赵六约定,为担保借款将自己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赵六,清偿借款后赵六再将股权返还股东B,并约定如B 到期不能清偿借款,则股权归赵六所有。随后,B 协助赵六办理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变更。
2018 年7 月5 日,因公司经营业绩不佳,甲公司召开股东会,由张三主持并经张三提名,全体股东过半数决议任命巫旺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巫旺。
巫旺履职期间,公司经营状况好转。甲公司决定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遂于
2019 年召开股东会,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但股东间就利润分配方案表决方式存在分歧,部分股东认为应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进行表决,部分股东认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股东无法达成一致,利润分配事宜就此搁置。
利润分配的这一冲突导致甲公司一直未能召开股东会,且因巫旺无法协调股东之间的矛盾,公司管理陷入困境。2020 年9 月,甲公司董事会一致决议解聘巫旺,巫旺以任期尚未届满为由拒绝接受。
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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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简述善意取得。
我们解答: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1)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
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C.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2007年试卷三第10题)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D
解析: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建立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保护交易秩序,《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可知:首先,本题选项A中的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1)在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属于原物的合法占有人;(2)在其将自己占有的标的物卖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并不知其无权处分该动产,因此,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3)该转让行为并非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4)动产交付已完成。所以,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其次,选项B中,债权人可以取得质权。《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担保法解释》第84条也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中:(1)电脑的承租人属于原物的合法占有人;(2)在其将租赁的电脑向债权人设定质权时,债权人并不知其无权设定质权,因此,债权人是善意第三人;(3)由于是动产设定质权,因此只需进行交付,不需要办理登记。可见,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债权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质权。再次。选项C中,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取得质权。因为:(1)动产质权人属于动产的合法占有人;(2)在其将质物擅自转质于第三人时。由于第三人并不知道其无权设定质权,所以,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3)由于是动产设定质权,因此只需进行交付,不需要办理登记。由此可见,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第三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质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练习试题及答案8
⼀、单项选择题
1.甲撰写毕业论⽂,⼤量抄袭了⼄刊登在《学术译丛》上的⼀篇译⽂,甲的⾏为侵犯了谁的著作权?( )
A.⼄
B.《学术译丛》杂志社
C.⼄和杂志社
D.⼄和译⽂的原作者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甲的剽窃⾏为⾸先侵犯了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其次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故D选项正确《学术译丛》杂志社只对该作品的版式设计享有著作权,故AB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2.中学英语教师甲积数⼗年教学经验,总结出⼀套提⾼英语⽔平的学习⽅法。学校指派青年教师⼄将甲的学习⽅法总结成书⾯材料以便推⼴,⼄在跟班听课和向甲请教的基础上,根据⾃⼰的构思编写了介绍甲的学习⽅法的材料。以后,⼄应出版社的要求,对该材料作进⼀步加⼯,写成《英语学习妙法》⼀书,署⾃⼰⼀⼈的名。该书出版后,甲提出异议,认为该书的作者应是⾃⼰⽽不是⼄。学校也提出异议,认为⼄的出书⾏为侵犯了学校对总结材料的著作权。该书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 )
A.应归甲享有
B.应归⼄享有
C.应归甲、⼄共同享有
D.应归学校享有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依《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享有,但⾏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或者其他组织⼯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以与单位使⽤的相同⽅式使⽤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题中,⼄根据听课材料⾃⼰进⾏构思,对甲的教学⽅法进⾏整理,形成对整理作品的著作权该著作权不侵害甲的利益,当然,甲与⼄事先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虽然是根据学校的要求整理书⾯材料,⽽且是在该材料的基础上整理成书,但该作品虽属职务作品的范畴,其著作权应由作者⼄享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司考民法知识点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二、善意取得(★★★)
【例1】Soho房地产公司以26亿元拿到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总经理甲伪造虚假交易,
串通不动产登记局的工作人员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到“广厦公司”(甲作为股东控制的一
个公司)名下。后甲再度运作(天星司考),以36亿元的价格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
HTC公司,并办理过户登记。①Soho公司与“广厦公司”间的让与合同无效,广厦公司”未取得该
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登记于其名下,产生了公信力,具有权利外观。②HTC公司善意取得该土地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别提示:股权因登记制度的支撑,可善意取得。下面两个条文作了规定:①《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
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
条的规定处理。”②《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天星司考)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
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
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
?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
①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②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如:甲受乙欺诈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1)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1)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1)
1.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点。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因此,A 项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据此可知,应该是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不包括违法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不是实施的所有的民事行为都有效,而是实施的合法的民事行为才有效。因此,B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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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真题练习: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真题练习】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13题)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你做对了吗?
【答案】C(原来的答案为B)。答案变动原因:《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2007-3-10)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2008-3-12)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你做对了吗?
(2007-3-10)【答案】D
(2008-3-12)【答案】B(最令考生会心一笑的题目)。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真题练习】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59题)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你做对了吗?
【答案】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