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01.20
•【字号】浙交〔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20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养护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各种涉及工程造价行为。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是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等在内的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方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及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造价人员的造价行为进行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专职机构,交通建设市场各方均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浙江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设立的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厅造价站”)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交通局(委)是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设立的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定额)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业务受厅造价站指导。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一、引言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其施
工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以有效落实,规范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费用管理原则
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总预算,并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合理设定。
2.费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确保
经费使用合理合法。
3.费用管理应科学规范,依据项目的实际风险状况,
合理确定费用的投入比例和预留额度。
4.费用管理应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
实现对费用使用过程的全程跟踪控制。
三、费用项目划分
1.安全设备采购费用:用于购买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安
全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服、安全警示标志等。
2.安全培训费用:用于组织工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
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安全巡查费用:用于组织定期巡查工程施工现场,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4.安全监督费用:用于聘请专业的安全监督人员对施
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和意见。
5.事故应急处置费用:用于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
建设和装备购置,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四、费用管理措施
1.费用预算编制:根据工程的规模、工期和风险等因素,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明确项目的经费来源和使
用计划。
2.费用审批程序:建立费用管理审批制度,对安全生
产费用的申请、审批和报销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流程规范。
浙江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9.1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近期,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接连发生3起安全事故。11月11日,嘉绍跨江大桥工程第五合同段因运送钢管平板挂车在主栈桥意外坠江致2名运输人员淹溺死亡;11月14日,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第一合同段仰义枢纽C匝道桥因钢筋混凝土连续箱梁悬臂挂篮施工时梁体倾覆致1人死亡、7人受轻伤;11月16日,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金塘大桥因风浪原因被韩国籍船舶“马克轮”(设计载重3200吨,实际载重3000吨)走锚擦碰E31~E32跨桥墩事故。上述事故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结合当前冬季施工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迅速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上述事故表明,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审批程序管
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及机械设备违章操作等问题较为突出。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开展一次以桥梁、高边坡、隧道、码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为主的专项整治活动,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要迅速行动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突出以下几项整治重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浙江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
-1-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二)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1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
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浙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浙交〔2009〕2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
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精心整理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应当在招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按项目第十条?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确认,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总额的工程费用中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
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
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
浙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规定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
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浙江安全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浙交监[2013]4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
完善、改造和维
Fra Baidu bibliotek
②施工作业区域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等费用支出
护安全防护设
1
③临时用电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设施、高压安全用具等完善、
施设
改造和维护费用支出
备支出
④其他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用支出
配备、维护、 ①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支出
保养急救援器 2
②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费用支出
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加大安全生产费用 投入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以下发停工令,并及 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九、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 建设单位可以责令暂停施工或者暂停支付工程款, 同时要求监理单位督促其整改落实到 位。
材、设备和应急
演练支出
③其他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演练费用支出
重大危险源、 事
①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费用支出
3 故隐患评估、 监 ②危险性较大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咨询费用支出
控和整改支出
③其他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
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费用支出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 / 规范化 ,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 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浙交监[2013]4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
知
浙交监[2013]43号
各市交通质监站〔局〕、义乌市交通质监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标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法》、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标准计取、合理计划、确保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挪用。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和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交通建设工程相关附属设施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应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在竞标时,不得删减,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列入标外管理。
四、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禁止采用虚报等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计取〔具体详见附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二篇)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生产、经营、服务等各个行业。
二、费用划定
1.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备购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
2. 安全生产费用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账务核算,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费用管理原则
1. 责任明确原则: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责任,并将其纳入到企业的预算范围中。
2. 协同合作原则:企业的各个部门应该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费用的有效使用。
3. 预算管控原则: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年度预算,并对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和监督。
4. 绩效评估原则: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评估制度,对员工和部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依据。
四、责任和义务
1. 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负总责。
2. 各个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预算和实际情况,切实控制和使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3. 员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五、监督和检查
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企业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六、处罚和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计量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确认,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总额的工程费用中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
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设备维修养护费用;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
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
(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跟踪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审计厅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