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厦造假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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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厦造假案的思考

之一:

一家有着西部大开发概念、高科技概念、治沙概念和众多领导人视察概念的企业,一家股价曾在二级市场跃升440%的上市公司,被某杂志记者轻轻拈出,然后,朝最柔软的部位猛地一击,顿时“绩优神话”的大厦轰然坍塌。这家“声名远播”的上市公司就是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增营业利润。该公司1999年虚构利润1.78亿元,2000年虚构利润5.67亿元,其做假的“胆识”可谓登峰造极。

面对银广厦近乎奇迹般的增长时,主审会计师仍不可思义地、一如既往地相信其管理当局为其提供的所有证据;而另一方面许多“不知情”的股民及关注银广厦的社会人士却不止一次地对其惊人的业绩表示臵疑,以至《财经》的两位记者廿愿为此奔波一年有余。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凭着普通的逻辑思维得出的结论比专业会计师们通过严密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更为真实呢?这究竟是巧合还是必然?是我们的注册会计师过余疏忽呢,还是我们的审计方法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样有用?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我们的许多审计人员是乎是为了审计而审计,往往是审计底稿做得有板有眼,看起来滴水不漏,而实质上许多更重要的审计工作却有意无意地被忽视了,如对管理当局的诚信调查,如对银行存款等重要证据的亲自取证。“实质重于形式”是审计工作中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也许是由于人与生俱来的惰

性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以致该原则并没有引起足够地重视和被更有效地运用。据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所谓的“外行”,如一般股民、《财经》杂志的记者等,会对一个股价上涨440%的上市公司的业绩深表怀疑,并提出了有力的佐证;而作为专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却会连续几年对该公司的年报审计发表无保留意见(这里,我们假设签字会计师并没有参与作假)。

之二:

在被羁押了1年零3个半月后,轰动全国的银广夏财务造假案6名犯罪嫌疑人终于在2002年12月20日走进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接受公诉机关指控。此案上午9时零8分开庭,中午休庭1小时,晚上10时13分闭庭,整整审了12个小时。让旁听者大为惊讶的是,银川市检察院指控的6位犯罪嫌疑人,有两名作了罪轻辩护,其余4人全部作了无罪辩护。

庭审中最激烈的部分是对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两位会计师指控。控方指控,被告人刘加荣、徐林文在接受银广夏委托,具体负责对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明知银广夏及天津广夏的财务报告可能虚假,却未实施有效询证、认证及核查程序。特别是刘加荣指派的审计人员在对天津广夏进行审计时,严重违反审计规定,委托天津广夏董博等人代替审计人员向银行、海关等单位进行询证,致使董博得以伪造询证结果。刘加荣、徐林文在不辨真伪、不履行会计师事务所三级复核有关要求的情况下,仍先后为银广夏出具了1999年度、2000年度“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银广夏虚假审计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造成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损失。

对于以上指控,两位会计师的辩护人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周晓进行了激烈的反驳。刘加荣的辩护人李江认为,起诉书认定的会计师明知财务报告“可能”虚假,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既然可能虚假,就有可能不虚假,也有可能半真半假,雾里看花。如果检察机关随便以“可能”为理由指控犯罪,推广开来,势必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威胁。李江还认为,对天津广夏的审计是由十几个人完成的,最后的审核签字是刘、徐二人,如果仅仅因为审核签字就成为定罪的理由之一,此例一开,目前正在推行的国家机关首长负责制将遭遇严峻的刑事挑战。李江在法庭上用很长的时间对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律要件逐条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会计师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举证不能。

会计师徐林文的辩护人周晓分析了银广夏的社会背景。周晓认为,在银广夏案发前,《人民日报》曾经两次头版头条、一次二版头条对银广夏进行宣传报道,某出版社还曾专门出书认定银广夏是一只优秀的蓝筹股,各级领导人纷纷到银广夏视察、考察,尤其是,在银广夏出事前,中国证监会曾对银广夏进行过一次巡检,没有发现造假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如何要求两位不具备侦查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的会计师去发现银广夏的造假行为呢?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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