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通知
行政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改革过程中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机构在行政机构改革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完整、准确、有序;(三)安全、保密、高效;(四)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行政机构改革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改革方案、政策文件、工作报告等;(二)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职能职责等文件;(三)改革实施过程中的会议记录、文件材料、工作总结等;(四)涉及改革的相关数据、图表、声像等资料;(五)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全面地收集改革过程中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真实、准确、完整;(二)及时、全面;(三)分类、编号、编目;(四)归档前进行鉴定、整理。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确保档案实体安全,防止丢失、损坏;(二)加强档案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三)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明确责任;(四)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三)档案利用者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复制、借出;(四)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档案鉴定应按照档案鉴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并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二)档案销毁应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销毁方式;(三)档案销毁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并存档备查。
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成档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档发[2010]34号)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为切实加强全市机构改革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妥善处置机构变动部门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成委发〔2010〕17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现就机构改革档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构变动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做到档案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要落实领导责任,明确人员职责,切实做好机构变动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销毁、利用、移交等各项工作的衔接。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二、新组建、新设置部门的档案管理新组建、新设置部门机构的档案设立新全宗进行管理,各单位应及时建立机关档案工作,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落实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2011年6月前完成《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报审工作,确保档案齐全收集、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机构变动部门档案的归属和流向1、“整合划入不再保留”的市级部门,其2010年9月14日(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召开于9月13日)之前产生的档案由原单位按原来的全宗收集、整理、归档,由新机构接管。
2、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机构,其档案继续由原部门以原全宗进行管理。
3、划入其他机构,但明确为正局职级配备不变,工作相对独立的部门,其档案继续由原部门以原全宗进行管理。
四、机构改革涉及部门档案的移交档案移交工作由市档案局组织指导、监督和验收。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改革中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改革中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普教办〔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改革中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区教育系统各基层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本系统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档案工作,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合理处置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根据中央、本市及本区对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改革中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具有“存凭、留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
档案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承担着“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神圣使命。
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当前,本市、本区按照要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改革涉及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中央、本市及本区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档案工作管理水平。
二、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教育局作为全系统档案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主动联系区档案局,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中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好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的指导、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审核等工作,协调处理档案移交归属争议等问题。
改革涉及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将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纳入本单位事业单位改革整体方案中,与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坚决防止出现档案遗失等问题。
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是保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关于如何做好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1. 加强档案管理意识。
各级机构应提高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将档案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支持。
2.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整理、借阅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人。
3. 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培训。
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档案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档案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4. 做好档案整理工作。
对机构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及时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5. 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严格按照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机构改革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好。
6. 加强档案利用工作。
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机构改革提供必要的档案信息支持,促进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7. 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
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8. 做好档案信息公开工作。
依法依规开展档案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机构改革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9. 加强档案保密工作。
加强档案保密意识,确保机构改革档案的安全和保密,防止档案泄密和滥用。
10. 加强档案合作与交流。
积极开展档案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单位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机构改革档案管理水平。
以上是关于如何做好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通过加强档案管理意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做好档案整理和保管工作、加强档案利用和数字化建设、做好档案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以及加强档案合作与交流,可以有效地提高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5.08•【文号】国办发[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5.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加强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是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档案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为确保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提出以下意见: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
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78年以前(含1978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皆应移交给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已由部门档案馆接收进馆的档案除外),具体接收范围内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确定。
三、机构变部门和单位在1979年以后(含1979年)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有关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晋档字[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山西省档案局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档字[2009]8号)省直各有关单位: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公布实施。
为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妥善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合理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合理处置档案归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切实将其纳入本单位机构改革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应归档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交接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本部门和单位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
二、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配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保管利用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有序进行。
机构或职能发生变化的部门和单位应对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及时进行修订,报省档案局审核批准。
三、撤并单位必须确定专人,将档案收集齐全,按照档案整理规范标准,进行认真整理,编制档案移交目录,将档案及组织沿革、全宗卷等有关材料一并向档案馆或指定单位移交。
在档案整理移交前,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否则,造成档案损失的,要依照《档案法》的规定,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四、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机构保留,只是职能发生部分变化的单位1、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沿用原经济委员会全宗号,对原经济委员会档案及职能调整后所形成全部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2、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沿用原建设厅全宗号,对原建设厅档案及职能调整后所形成全部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北京市加强机构改革档案工作
西省财政厅和省档 案局制定 了 《 江西省县级档 案馆维修改造专项
资 金 管理 暂 行 办法 》 对 资 金 的 补 助 范 围 和标 准 、 报 和 审批 、 务 , 申 财
管理 、 监督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 , 规定 档案馆库建设必须按照建设 部和发展改革委颁布 的《 案馆建设标准 》 建标 13 20 ) 定 档 ( 0—08确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须 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类以上建筑 面积标准 , 馆
舍一般应为单体或相对独立建筑 , 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拥有产权 。 档
案馆危旧房库房维修须满足 2 以上档案保 管利用需要 , 0年 设备购 置应满足档案安全保管 的需要 , 符合国家规定 的质量标准。 江西省 县级档案馆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按 照国家建设标准对每个档案馆危 旧房库房维修改造和设备 购置按 4 — 0万元标准补助 ,对每个新 06
议 并 讲 话 。 钟 勉指 出 , 纂 四川 抗 震 感 , 编 按要 求开展相 应工作 , 震志编 地
救灾志 , 面 、 全 客观 、 真实地记述 四J} 纂丁 作组织 发动 、各分卷编 委会筹 i 分卷 编写实施 方案制定 、 资料收 地震灾情 、 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 的全 备 、
各 机 构 变 动 部 门 和单 位 凡 是 未 完 成 文 件 归 档工 作 的人 员 、未 完 成 档 案处 置 _ 作 的档 案 部 门 负责 人 或档 案 员 , T 不得 撤 离 或 调离 。同时
规模 。20 年 6月开工 ,0 0年建成使用。 目前 ,宁夏回族 自 09 21 《
细 规 定 了七 种 档 案 归 档 流 向 ,
使机构变动部 门和单位依照规 定做好档案处 置工作。在机构
改 革 初 期 ,北 京 市 的 档 案1 作 二 提 前 介 入 ,与机 构 改革 工 作 同 步 进 行 。 ( 京 档 案信 息 网 ) 北
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方案
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方案引言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和经济发展需要,机构改革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档案处置则成为了一项必要的工作,这涉及到重要的信息价值和历史价值。
因此,在机构改革中做好档案处置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部门档案处置原则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进行处置;2.保障信息安全,防止档案被篡改、泄露、灭失或被滥用;3.按照档案鉴定的原则,分为重要、一般、可淘汰等级进行处置;4.科学合理处置档案,尽可能利用和保存有价值的档案;5.分级保密,分类处理机密档案和个人隐私档案。
稿件中档案处置原则在机构改革中,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处置原则如下:重要档案的处置对于重要档案,必须进行严格的鉴定和保管,不得随意处置。
这类档案包括本单位的管理、组织、党建、思想政治、重要决策、大型活动、战略性项目、情况说明和评价报告等。
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安全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建议对这类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和备份。
一般档案的处置一般档案是指有记录价值,但不属于重要档案的档案。
这类档案可根据历史价值及其研究、议政、医学、环境等领域的使用情况,确定保管期限,并视情况分别送交机构和档案馆。
建议对这类档案进行分类归档。
可淘汰档案的处置属于可淘汰档案的档案,一般属于工作之余的生活用品,比如会议记录,通讯录,贺卡等物品。
可以鉴定标准和期限来减少旧档案占用空间,逐渐减少需要处理的档案数量。
处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在进行档案处置之前,必须进行鉴定和分类;2.在对档案进行归档和处置时,必须进行正确的标识和分类;3.处置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4.对有重要价值的档案,必须采取数字化方式加以保护;5.保护档案机密,分级保护机密档案和个人隐私档案。
总结档案的处置是机构改革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进行档案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坚持标准化、科学化、保密化的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档案风清气正、运转有序,并成为各有关方面及全社会了解历史发展的重要基础。
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工委,各局、处、公司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党组,区机关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党组:为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要求,进一步严格机构改革期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和材料移交、接收等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和材料移交、接收工作涉及机构改革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干部管理权限的调整变化提前做好档案移交准备工作,自人员调整到位1个月内办理档案移交、接收手续。
对于撤销合并、不再单独保留的单位,要将全部档案和材料逐卷逐份清点,连同档案日常管理台账和有关文件资料,整体向划入单位移交;对于职能划转、职责调整等涉及部分人员划出的单位,要将划出人员的档案和材料逐卷逐份清点,一并向划入单位移交。
对于机构改革中有个别干部交流任职的单位,要规范整理档案、认真清点材料,自接到任命文件或调动通知1个月内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档案移交前,对近期特别是机构改革期间新形成的档案材料,要及时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要联系材料形成部门进行整改。
对需要移交的档案,要逐卷审核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档案材料齐全完整。
档案集中交接时要填写《干部人事档案集中交接审批表》及《干部人事档案移交清单》(附件1),交接双方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后,存入文书档案备查。
各接收单位要对应上述要求,严格规范做好档案和材料接收工作。
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和有关台账、文件资料,要逐卷逐份逐册进行清点核对,确保准确无误;要按照档案审核工作标准,对接收的档案和材料进行复核。
复核合格的,要及时办理转递回执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向档案移交单位进行反馈,移交单位要尽快整改。
二、严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纪律全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档案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有关规定,严防出现丢失、损毁、泄密等现象;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利用机构改革之机对档案弄虚作假。
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国机构改革不断深化,为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这一过程中,干部人事档案成为至关重要的工作内容,对于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选拔优秀人才、提高领导管理能力、加强组织纪律监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相关工作要求:一、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在机构改革中,各项人员信息将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各位单位应当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与收纳。
这将包括全面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履历及考核情况等方面,将有助于对相关人员的技能背景和装备进行深入了解,为后续的选拔和任用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各单位应当认真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人事档案的保管、使用、迁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落实责任主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同时,计算机化管理和电子文档归档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推行,标准化的管理工具和流程也应当得到充分的应用和发挥。
三、加强干部人才培养和选拔机构改革期间,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干部的能力和素质,在对干部进行培训的同时,关注其实际工作能力和社会影响,确保干部能够适应新的机构格局和政策要求。
同时,在干部人事档案中,也应当高度重视人才的选拔和挖掘,为组织发展和建设提供重要的基础资料。
各位单位应当尽快将此次通知转交到相关岗位和部门,确保全公司工作人员都能够理解和落实。
同时,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够珍惜机构改革带来的机遇,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素质,为机构改革发展和组织管理水平的提升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通知。
四、确保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干部人事档案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全公司干部选拔和任用的重要数据。
因此,各单位需要将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为重中之重。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中的信息,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录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淄博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市级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处置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市级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处置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淄档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淄博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市级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处置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市级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处置和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按要求做好市级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
淄博市档案局2018年12月27日市级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处置和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我市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确保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档案完整与安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做好档案工作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档案工作的要求,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落实档案人员和安全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要以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为重点,根据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权责归属,明确党政机构改革中档案资料的处置、归属与流向,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各部门各单位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档案处置安全稳妥有序。
市直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确保机构改革过程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二、职责任务机构改革涉及的市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涉改单位)要制定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明确档案处置工作负责机构和人员安排,承担相应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点、移交工作,制定修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不再保留、成建制划转、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除外),按规定向市档案馆或新组建机构移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部发[93]办字第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1993年3月13日部发〔93〕办字第148号)本部各司局、驻部监察局、审计局:目前,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即将开始,国务院办公厅为此发出了《关于在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1993〕14号)。
根据部领导关于要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有领导、有秩序地把各项工作做好的要求,现将我部机构改革中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这次机构改革,尽职尽责,保证正常的工作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各单位领导同志要严格要求自己,起带头作用。
二、各单位要抓紧当前的工作。
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及时反映市场信息,已经安排的各种市场调控措施要监督落实;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食、棉花、农业生产资料等的购销、调运工作要抓紧;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粮食产销政策发布及定货会议、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的各项决定。
当前,春耕生产在即,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务必要抓紧,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化肥、农药等商品的“打假”工作,防止“坑农”现象。
有关单位要密切注视灾区动态,救灾粮的安排要落实,并督促及时到位,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查了解,较严重的问题要派人亲自去调查,及时帮助解决。
三、各单位要注意工作的衔接。
凡部党组和部领导作出的决策和决定的事项,都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凡已向各地商、粮、供或部直属单位下达了的计划和已经布置的工作,要继续执行和完成。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4.03•【文号】国办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8年4月3日国办发[2008]14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做好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交接与管理,是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档案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关于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合理处置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提出如下意见:一、撤销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全宗自部门撤销之日起自行终止,其档案全宗整体交由相应的新组建部门接收保管,具体安排是:(一)原信息产业部档案全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接管;(二)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档案全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接管;(三)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档案全宗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接管;(四)原人事部档案全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接管;(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档案全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接管;(六)原国家环保总局档案全宗由环境保护部接管;(七)原建设部档案全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管;(八)原交通部档案全宗由交通运输部接管;(九)原中国民航总局档案全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接管。
新组建部门和单位接管撤销部门的档案全宗后,由其档案部门对该档案全宗实行封口管理,不得分散与割裂,达到规定年限后移交中央档案馆。
二、新组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自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档案,各自建立独立的档案全宗。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国有资产和文件档案清理移交等工作的通知-辽政传[1999]1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国有资产和文件档案清理移交等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国有资产和文件档案清理移交等工作的通知(辽政传〔1999〕14号)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省政府机构改革即将开始。
为了确保在机构改革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资金、物资、设备、房地产等国有资产得到妥善处置,维护文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现在起,省政府各工作机构及具有政府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要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逐项登记造册,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随意变更和毁坏财会帐目凭证。
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要逐一进行核实。
在此期间,除必要的正常开支外,资产流动原则上一律冻结,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二、机构改革方案下达后,对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物资、设备、车辆、房地产等不动产,经省财政厅和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后,移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处理。
具体移交、调剂办法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对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资金及债权债务,经清理核实后,由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处理。
具体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
四、各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现存的文件、档案、印鉴登记造册。
对需要移交的文件要办理移交手续。
如有丢失,要追查责任,并报省政府办公厅。
对档案的清理和移交由省档案局制定具体办法。
凡机构撤销的部门和单位,自宣布撤销之日起,其印章立即停止使用。
停用的印章要及时送交省政府办公厅或原制发机关;机构合并或更改名称的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制发、启用新的印章。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14〕14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14〕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妥善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合理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一)政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将2000年以前(含2000年)形成的、反映本部门和单位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按照《安阳市档案局(馆)关于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安档〔2014〕16号)要求,及时向市档案局(馆)移交。
(二)政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2000年以后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1.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其档案原则上全部按照安档〔2014〕16号的要求向市档案局(馆)移交。
2.由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的新部门和单位,原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可由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按原单位名称单列全宗进行管理,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所形成的档案按新名称另立全宗进行管理。
3.部分职责划入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以前行使该部分职责所形成的档案仍属原档案全宗,不得因职责调整而发生割裂或转移;新组建部门和单位如需利用,可借阅或复制。
4.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和单位继续管理,不得分散。
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的通知-穗档字[1995]16号
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的通知(穗档字[1995]16号)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档案局:当前,我市机构改革正在深入进行,为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根据《广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意见,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认真作好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文[1993]22号)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凡撤销、合并、分设的局、总公司以及行政性局、总公司改为企业集团(公司)的单位应抓紧完成各类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把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系统整理,向机关档案室移交,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不得散失更不得在调离时带走,以保证档案的完整。
凡不按要求归档者,视情节轻重按《档案法》规定追究责任。
二、档案的流向与归属办法。
1、这次机构改革中被撤销的市企业工委、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市一商局、市二商局等单位的各种门类档案移交市档案馆;2.行政性局、总公司转变政府职能,改为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后形成的档案应另立全宗,原有局、总公司的档案移交市档案馆;其中基建、设备档案随固定资产转移,会计档案因债权债务问题,可留存集团(公司)档案室保存,二年后再将永久、长期的档案移交市档案馆。
3、原市交通局、教育局、成人教育局、农业局、畜牧总公司的档案由新组建的市交委、市教委、市农牧渔业局负责保管;新组建的市交委、市教委不另立全宗,与原交委、教委全宗连接一起整理保存,市农牧渔业局应另立全宗。
4、撤销独立建制并入有关部门的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国防教育办公室、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独立全宗;5、合署办公的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局、园林局,市国土局、房地产局的档案分别按联合全宗整理,双方联合发文的,归第一作者立卷,独立发文的则仍由发文作者单独立卷;6、市直单位属下二级单位撤销后,档案移交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如同时撤销的移交市档案馆。
组织部档案室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组织部档案室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不断推进,组织部档案室在承担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也面临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开展机构改革,推进组织部档案室工作的专业化和数字化发展。
二、改革目标1. 建立符合组织部档案管理工作特点和要求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能力。
2. 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实现档案存储、检索、利用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3.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控性。
4. 培养一支专业化的档案管理人才队伍,提升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三、改革措施1. 机构设置调整将组织部档案室由原来的一个部门调整为两个部门,分别是档案管理部和数字化建设部。
档案管理部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工作,加强档案资源的数字化建设和管理。
数字化建设部负责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推进数字化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2. 优化流程和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和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建立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和评估体系,定期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 档案数字化建设加大档案数字化建设力度,引进先进的档案管理系统和设备,实现档案数字化存储和管理。
建立档案数字化管理平台,提供全面、及时、高效的档案检索和利用服务。
4. 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档案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建立档案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工作推进和监督1. 成立档案机构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改革方案制定、推进和落实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和问题,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2.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3. 提前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措施,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4. 加强督查和评估,定期对改革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改革效果的真实有效。
云南省对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提出要求
云南省对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提出要求李晓蓉【期刊名称】《云南档案》【年(卷),期】2018(000)012【总页数】1页(P7)【作者】李晓蓉【作者单位】云南省档案局【正文语种】中文近日,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机构改革档案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要明确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口的组织机构以及党委政府分管、联系档案工作的领导,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要以此次机构改革为契机,按照中央及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档案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档案工作水平。
《通知》明确,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改革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审查、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保管期限表审定、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
涉及改革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档案管理和处置方案,明确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做好包括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印章档案、实物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等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清点、交接工作。
按照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原机构存续期间保管和形成的,以及机构改革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级载体的档案和重要资料,并编制或修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通知》规定,要规范处置、分类实施,确保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档案管理有序。
一是不再保留、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自变动之日起档案全宗终止,实行封口管理,不得分散,档案要整体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二是新组建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档案,由各部门各单位新设档案全宗进行管理。
原部门或单位未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依据新的职能分工移交新组建机构继续处理的,由新组建机构收集归档保存。
三是保留机构或者单位名称的、优化职责或者部分职责发生变化的,沿用原单位全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2.27•【文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运行保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
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档案工作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职责。
当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档案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不够重视档案工作,档案事业发展的保障条件需要进一步改善,档案收集模式、管理手段、服务机制需要进一步创新,档案干部队伍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做好新形势下档案工作,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推动档案事业科学发展。
一、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的档案工作,又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和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既集中管理本级党的机关的档案,又集中管理本级政府机关和其他单位的档案。
坚持并不断完善党委和政府领导、档案部门归口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体制,确保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档案事业协调发展。
机构改革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
机构改革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一、总则为推进机构改革,规范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促进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二、机构改革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机构改革档案管理是指对机构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规范管理和妥善处置的工作。
机构改革档案主要包括文件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实物档案等多个类别。
这些档案涉及机构改革的全过程,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和评估等各个环节。
对机构改革档案的管理和处置工作,不仅关系到机构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机构改革的合法合规、科学有序进行。
三、机构改革档案管理与处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 重要性机构改革档案是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构改革的资料基础。
只有对机构改革档案进行规范管理和妥善处置,才能保证机构改革的决策科学、执行有序、监督有效、评估客观真实。
同时,也才能保障机构改革过程中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合法合规,有效避免机构改革中的各类风险。
2. 必要性机构改革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是依法依规进行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
对于机构改革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
只有依法依规管理和处置机构改革档案,才能保证机构改革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可靠,提供决策、评估和监督的科学依据。
四、机构改革档案管理与处置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机构改革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 完整性原则机构改革档案的管理和处置应当尽量保持其完整性。
任何机构改革档案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内容和形式进行篡改、删除或隐匿。
3. 真实性原则机构改革档案的管理和处置应当尽量保持其真实性。
对于机构改革档案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可信,不得在机构改革档案中违规填写、捏造、敷衍等行为。
4. 保密原则对于机构改革档案中的涉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五、机构改革档案管理与处置的基本内容1. 文件档案管理机构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文件资料属于文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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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档案
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党政机构改革中撤、并、建机关档案工作,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湖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就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机关要加强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并纳入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撤、并机关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依法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转移、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据为已有。
新设立的机关要依法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档案部门和档案人员编制,提供必要的档案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及时开展档案工作。
二、机构改革中变化机关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
1、撤销机关1990年以前形成并定为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已到规定移交进馆的期限,应抓紧向市档案馆移交;1991年至机构撤销期间形成的档案,应全部向市档案馆移交。
市档案馆应向档案移交机关提供利用方便。
2、两个以上机关合并组建为新的机关,合并前机关的档案流向按上述撤销机关档案处臵规定办理。
3、名称更改但职能不变的机关,更名前形成的档案仍由该机关保存,不可分散管理。
4、隶属关系或机构规格发生变化的机关,变化前形成的档案仍由该机关保存,不可分散管理。
5、撤、并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在决定人员安臵去向后的15天内,由原机关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权限转递有关单位保管。
撤销机关和合并前机关局级离退休干部的人事档案仍由市委组织部保管,处级以下离退休干部的人事档案随机构改革后人事关系的变化,转送有关部门保管。
不得丢失、损坏、泄密或擅自处臵。
三、各有关机关在机构发生变化时,应在5天内向市档案通报信息,提出档案归属与流向的实施方案,办理档案登记更手续,以便市档案局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四、档案移交机关应与机构改革同步,抓紧做好档案收集、整理、鉴定(包括解密划控)、清理等工作,于今年l0月底以前完成档案移交工作。
档案进馆时,需一并移交档案检索工具(包括电子目录),有关书刊资料以及组织沿革工作,全宗介绍等材料。
五、在机构改革中,各撤、并单位应安排好档案干部的工作,使档案干部安心做好档案处臵工作;要落实档案整理移交的经费和办公条件,保证档案处臵工作的正常开展。
档案干部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加强安全保密,防止档案丢失,做好档案整理移交工作。
六、市档案局要主动了解机构改革单位档案管理情况,做好准备工作,抓紧接收应进馆的档案。
七、市档案局将加强对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定期检查进展情况,保证档案处臵工作的有序进行。
八、市档案局以前制定的有关机构改革中档案处臵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岳阳市档案局
2010年5月21日
主题词:机构改革档案工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