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建立报告重大事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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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建立报告重大事件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机关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内容
(一)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灾情疫情、集体上访、治安刑事案件等事项。

(二)涉及招商引资、征地拆迁、项目招标、项目开工等方面的事项。

(三)涉及重要人事调动、机构调整、重大财务支出及对外
信息发布等方面的事项。

(四)涉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情况。

(五)县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按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报告的方式
各乡镇、各部门要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坚持初报、续报、反馈三个环节。

遇到重大紧急事件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1小时;要做好重大事项的续报工作,以书
面形式及时、准确、全面地将具体情况上报县政府,紧急事项要一日一报或一日数报;对县政府领导批示的有关事项,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将本单位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三、责任追究
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因瞒报、迟报、谎报、漏报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县政府将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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