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重庆市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资料汇总
重庆市重庆市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资料汇总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资料汇总一、建筑工程面积计算依据的规范和文件建筑工程面积计算依据的规范和文件::(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二)《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渝规发〔2006〕171号(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补充说明》建管字〔2007〕73号(四)《2009年第一次建筑规划管理季度例会会议纪要》建管字〔2009〕22号二、重点重点部位的面积计算规则部位的面积计算规则部位的面积计算规则::(一)阳台:1、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若阳台进深大于2.7米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大于1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适用于2009年4月30日以后报送方案的项目)2、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若凹阳台或封闭阳台进深大于2.4米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17%,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适用于2009年4月30日以后报送方案的项目)3、开敞阳台和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适用于2009年4月30日以前报送方案的项目)(二)飘窗:1、在结构上突出建筑外墙面的飘窗,其底板与室内楼地面的高差大于450mm,且底板外边线至外墙面距离小于700mm,不计算建筑面积。
(适用于2009年4月30日以后报送方案的项目)2、不符合上述要求或窗台设置在外墙、楼面结构层投影面以内的,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适用于2009年4月30日以后报送方案的项目)。
(三)花池:1、低、多层住宅在阳台结构板内设置花池时,按阳台的规定计算花池建筑面积。
(适用于2009年4月30日以后报送方案的项目)补充说明:A、低、多层住宅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其底板应高于室内或阳台楼地面600mm,并采取防坠落措施。
B、高层住宅不得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时,建筑面积按该水平投影按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米时,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阁楼、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标准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一)、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2.0.1 层高 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高 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 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地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 corridor gall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在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6檐廊 eaves gall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 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 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 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 bridge 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 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休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 enevlop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重庆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重庆市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方面,实行了一系列的规划和政策,以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环保水平。
其中,容积率是衡量建筑密度和占地面积的重要指标之一。
重庆市容积率的计算规则如下:
1.容积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2.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物的地上层数(不含楼顶层)、地下层数、半地下层数、建筑内部走廊、楼梯、电梯间等共用部分的面积。
3.用地面积包括地面上和地下的用地面积,但不包括道路、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空间。
4.在绿地、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科研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居住区配套设施中,容积率一般不得超过3.0。
5.在商业、商住、办公、工业等经济用途建筑中,容积率的上限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划标准和政策而定,一般在3.0到5.0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重庆市政府在容积率方面还有其他的限制和要求,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划标准进行具体的计算和评估。
同时,容积率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建筑品质等因素。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面积测算的房屋,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商品房已经预售面积测算,且房地产管理部门已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按预售测算时的计算规则测算该商品房面积;若并未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则按本《细则》的规定测算该商品房面积;(二)直接申请设定登记的房屋已进行面积测算,且测算结果按规定备案。
该房屋无须按本《细则》重新测算面积;如果未按规定备案,则该房屋应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测算面积。
(三)房屋产权争议涉及产权面积的司法和非司法委托的房屋面积复测,应按该房屋设定登记时执行的原房屋面积测算时的规范执行,如未进行房屋设定登记,其面积测算规范按现行规范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
重庆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渝规发 2006 171号
《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导读】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并经2006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渝规发〔2006〕171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并经2006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仍按原规则进行计算;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以及申请变更其设计方案涉及《计算规则》内容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按照《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特此通知第一条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功能和景观效果,结合有关规定和当前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第二条本计算规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项目,以及住宅项目附属的相关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业建筑)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筑容积率指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等同于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建筑面积计算值等于建筑面积乘以本计算规则规定的相应系数。
第四条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的层高宜为2.8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日月1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及规划指标)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
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当)、(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居住用地(R)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第七条(零星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一)规划人口大于20 万的城市,小于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0.24•【字号】渝规资规〔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2019〕26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划许可与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我局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经2019年9月20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上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对于两部标准中算法不一致的条文,执行本规则(详见附件)。
二、本规则施行后,首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以及办理选址意见书或立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计算应执行本规则。
三、本规则施行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办理不动产权证、选址意见书、立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计算按原规则执行。
四、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0月24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上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和《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2008)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对于两部标准中算法不一致的条文,执行本规则。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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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住宅占比及指标平衡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住宅占比及指标平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渝规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住宅占比及指标平衡管理的通知渝规发〔2016〕102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第64次和85次常务会议精神,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57号)以及重庆市商品房去库存专项工作方案,现对不同规划性质建设用地中住宅占比、多地块项目指标平衡等规划管理要求进行明确,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住宅占比(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的管理(一)单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与住宅占比的对应关系:1、居住用地中,住宅占比应大于80%。
2、居住为主要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中,住宅占比应大于或者等于50%、小于或者等于80%;居住为次要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中,住宅占比应大于或者等于20%、小于50%。
3、非居住用地中,住宅占比为零。
(二)调整住宅占比的管理1、项目住宅占比应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调整住宅占比计算超出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即涉及改变项目规划用地性质,应按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未超出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其中,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明确了住宅计容建筑面积规模或住宅占比的,其调整应征求国土部门的意见。
2、已部分销售的多地块项目申请调整住宅占比的,其已销售地块的住宅占比按该地块用地规划条件计算,未销售地块的住宅占比按本条第(一)项计算。
二、多地块规划指标平衡管理。
(一)指标平衡应在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各地块之间进行。
指标平衡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增加,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增加,项目住宅占比应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各地区层高一揽表
重庆
层高宜为2.8米,且小于 3.6米 启东
(h)≤5.1米
启东 盐城
不应低于2.8且不应高于 3.0米
不能低于5.2米
盐城市要求底层商层高不能低于5.2米. 《连云港市规划局文件》1、住宅建筑及公寓等居住类建筑:层高不应小于2.8米,也不应大于3.0米;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3.6<h≤4.9米(2.8+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4.9<h≤5.6米(2.8米X2)时,不论层内有 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5.6<h≤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一般性办公建筑(包括 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4.5<h≤5.1米(2.4米+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5.1<h≤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6.6<h≤8.7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 标准层层高小于等于 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按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商业综合性建筑:标准层层高5.1<h≤6.0米(3.9米+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6.0<h≤ 4.5 7.8米(3.9米X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案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建筑物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 地坪1.5以上时(含1.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地下空间的室外顶板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如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2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计算规则核准。 5、建筑 底层布置层高2.2米以上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空间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野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 1、住宅建筑:层高不应低于2.8米且不高于3.0米,在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米,架空层地面至梁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4米,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2米,局部净高不低于2.0米。住宅层高高于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阁楼(含坡 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卧室、起居室(厅)的净高不应低于2.5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1米。 2、商业:底商建管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 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
渝府令第 19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重庆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剖面图
对于层高的限制
跃层式居住建筑,其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 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的,该 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 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或者大于7.2米的,按 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除门厅、起居室、餐厅、与起居 室相连的封闭式阳台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
该户型的建筑面积为:86
计容建筑面积为:
72+28/2+8.8/2+(19.2-14.62)/2=92.69
阳台的计算
(三)住宅的空中院馆、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均 按照本条前两项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四)公共建筑的封闭式阳台、封闭式走廊,按照其 结构底板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空调室外机搁板沿阳台长边外侧设置的,该搁 板按照阳台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沿阳台短边外侧设置的, 其宽度大于0.8米的部分按照阳台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的地下采光井槽周边除用作集中车库外均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建筑设置有采光井的情况建筑设置有采光井的情况电子文件图形标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图形分层标准建筑图形实体颜色标准住宅套内图形实体颜色标准电子文件图形标准电子文件图形标准图形分层标准图形分层标准电子文件图形标准电子文件图形标准图层名xb底层平面xf分层平面xxyyxd地下建筑xxyyxf分层平面xxyy奇数层xf分层平面xxyy偶数层xf分层平面其他图层名b底层平面f分层平面d地下建筑f分层平面xxyy原分层标准新分层标准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民用工业配建体育设施一览表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明细表配建停车位统计表建设工程施工图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设项目的建筑总量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1<far≤1.2
≤40%
1.2<far≤2
≤30%
2<far≤2.5
≤25%
2.5<far
≤20%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
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订)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渝府令第19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重庆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XXXX最新版)
对于层高的限制
现行技术规定与原管理规定的差异: 新技术规定中:新增对于居住的通高部
分的限制;增加对于商业、办公、酒店建筑 的层高的限制。
阳台的计算
(一)套型建筑面积小于或者等于60平方米的住宅, 其阳台进深大于2.4米的,或者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 之和大于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 面积,未超出部分按照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容积率计算方式
计容
地上
不计容积率的 特殊多倍计容
建筑 面积
=
建筑 面积
-
建筑面积(底 + 积率的建筑面 层架空绿化公 积(层高超高
原规定:容积率=地共上活建动空间 ) 建筑)
筑面规则 ● 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 未掩埋的地上建筑全计入 ;
容积率(第九条 )
容积率计算方式
现行技术规定
原管理规定
技术规定第九条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
坪掩埋的楼层,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
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 等于16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其大于16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 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 断的,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对于层高的限制
二、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 单元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者等于 7.3米(即5.1+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 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3米、小 于或者等于9.5米(即7.3+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5米的,以此类推。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1 / 55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核算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核算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7.01.15•【字号】渝规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核算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渝规发〔2007〕8号)各处室、分局,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各设计单位: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核发与批后管理的有机衔接,根据《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指标核算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规发〔2006〕116号)和《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渝规发〔2006〕171号)的要求,我局对《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核算相关工作的通知》(渝规管字〔2004〕4号)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中增加建筑面积计算值明细表(见附表一)。
建筑面积计算值系指建设项目计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其具体要求详见渝规发〔2006〕171号文件。
取消渝规管字〔2004〕4号通知中的附表三。
二、各设计单位在报审建筑施工图的总平面图中需增加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见附表二),并同时提供附表二格式的excel电子表格。
三、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分局应按建筑单元,分楼层进行指标细化填写,明确各层的各种建筑功能、面积。
四、信息中心在进行面积核算时,应在《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核算通知书》中明确各层的各种建筑功能、面积。
特此通知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填表说明(附表一):一、建筑面积计算值的有关要求详见《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渝规发〔2006〕171号)。
二、层高按本层建筑的层高填写(如同一层内有不同层高,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裙楼、地下层部分可分层计算,也可综合计算。
住建部容积率计算标准
住建部容积率计算标准一、什么是容积率?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所占地面积与建筑物总体积之比,也就是建筑物在地面上所占的空间大小。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物使用强度的重要指标,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建筑物的容积率标准也不同。
二、容积率计算标准1.居住区(1)低层住宅区:容积率不得超过1.2;(2)多层住宅区:容积率不得超过2.5。
2.商业区(1)商业街区:容积率不得超过3.0;(2)商业综合体:容积率不得超过4.0。
3.工业区(1)轻工业区:容积率不得超过1.5;(2)重工业区:容积率不得超过2.0。
以上容积率计算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以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为准。
三、容积率计算方法容积率计算方法是建筑设计阶段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一般来说,容积率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物总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其中,建筑物总面积指的是建筑物各层面积之和,用地面积指的是建筑物占用的地面面积,建筑高度指的是建筑物的最高点到地面的垂直距离。
四、如何合理使用容积率?容积率并不是越高越好,过高的容积率会给周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如交通拥堵、噪音污染等。
因此,在设计建筑时,应该根据周边环境和自身需求合理使用容积率,遵循“适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
五、案例分析某城市规划部门规定,某商业街区的容积率不得超过3.0。
某开发商在商业街区内建设了一座商业综合体,占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30米,总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
那么,该商业综合体的容积率为:容积率=3000÷1000×30=9.0该商业综合体的容积率远远超过了规划部门规定的标准,容易给周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开发商应该在设计建筑时,合理使用容积率,遵循规划部门的规定,保障周边环境的良好状态。
六、总结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物使用强度的重要指标,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建筑物的容积率标准也不同。
在设计建筑时,应该根据周边环境和自身需求合理使用容积率,遵循“适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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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并经2006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渝规发〔2006〕171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并经2006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仍按原规则进行计算;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以及申请变更其设计方案涉及《计算规则》内容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按照《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功能和景观效果,结合有关规定和当前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第二条本计算规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项目,以及住宅项目附属的相关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业建筑)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筑容积率指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等同于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建筑面积计算值等于建筑面积乘以本计算规则规定的相应系数。
第四条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的层高宜为2.8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第五条当住宅底部的小型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第六条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
第七条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的净高大于等于3.6米,能供小区业主全天候享用的绿化、休闲活动空间,其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计算值,即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中增加标注用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计算值。
第九条本计算规则由重庆市规划局解释。
第十条本计算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