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硕博连读暂行办法
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
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为提高学校博士研究生的选拔质量,吸收学校优秀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硕博连读”是从在校学习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学业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者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不再进行硕士学位的申请和受理。
1.一、二年级在读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不含延期学制的硕士生);2.政治思想及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纪律处分;3.硕士学位课考试成绩为优良以上,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合格(或达到我校博士外语考核免试标准);4.硕士二年级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本专业排名在前30%,满足优先录取条件的,可放宽其综合考评排名至前50%。
硕士一年级研究生无综合考评排名要求;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的志趣,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6.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二、工作程序硕博连读招生工作同博士普通招考工作都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申请、考核程序详见当年《XX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网上报名申请人在网上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办法和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和提交报名信息。
(二)提交初审材料网报后,申请人须按博士招生简章要求提交书面材料,报送研究生部初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
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三)专家初审各学院统组织专家对考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考生的外语水平、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和培养潜力等进行初步评价,并作出初步评价结论。
研究生部根据专家初步评价结论,确定进入后续考核阶段的人员名单。
(四)外语考核1.外语考核免试标准(外语成绩有效期5年):(1)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总分710分)及以上;(2)新托福成绩达到70分(总分120分)及以上;(3)雅思成绩达到5.5(满分9.0分)及以上;(4)GRE成绩960分以上(总分1600分)或GRE成绩200分以上(总分340分);(5)WSK:笔试成绩≥100分,听力≥24分(仅适用于俄语、日语考生)。
华政博士毕业要求
华政博士毕业要求
华政博士毕业要求是指在华政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需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该要求包括学术要求、学位要求以及其他要求。
首先,华政博士毕业要求学生具备扎实的学术功底和研究能力。
在攻读博士学
位期间,学生应深入研究所选专业领域的前沿知识,并撰写一篇原创性的博士论文。
论文应该展示出独立思考、创新性研究和扎实的理论基础。
学生还需参与学术会议和发表相关论文或科研成果,以展示自己在专业领域内的学术能力。
其次,华政博士毕业要求学生完成学位要求。
学位要求包括课程学分的取得和
通过学位考试。
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生需要修完一定学分的学术课程,通常包括专业课程和研究方法课程等。
学生还需通过学位考试,以证明自己对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
此外,华政博士毕业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
学生应该积极参
加导师组织的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并与其他学生和学者进行交流和合作。
参与学术活动有助于拓宽视野、提高学术能力,并建立与他人的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华政博士毕业要求学生具备扎实的学术功底和研究能力,完成学位
要求并积极参与学术交流与活动。
只有满足这些要求,学生才能成功完成华政博士学位的学业。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我校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和工作制度,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硕士生导师应当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硕士生导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有一定造诣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如非硕士研究生毕业,需要聘任为硕士硕士生导师的,须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XX年以上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已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需聘任为硕士生导师的,应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或相关工作经历应具备独立的科研能力,一般应出版过专著,或近5年在正式出版物上独立发表10篇以上论文;或近5年主持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能开设一门以上研究生专业课程,能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工作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的资格认定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因学校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极个别研究成果比较突出,在相关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各方面表现突出且评价优良的教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破格受聘担任硕士生导师第三条硕士生导师的选拔工作视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每1至2年选拔一次1硕士生导师的选拔,由本人申请、本专业导师组组长与导师组其他成员协商后提名,报研究生教育院硕士生导师候选人应填写“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由本专业导师组组长在表格上签署意见研究生教育院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新增硕士点的硕士生导师聘任程序参照以上规定进行硕士硕士生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续聘;但由于年龄等原因可以相应缩短聘期硕士生导师的聘任由研究生教育院转请人事处统一发聘书第四条各学科专业可根据培养研究生的实际需要,聘请硕士生导师助理硕士生导师助理不纳入硕士生导师的管理序列各学科专业应当将所聘的硕士生导师助理的名单报研究生教育院备案第五条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对指导的研究生培养质量负责;经常了解研究生的思想情况,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参与和做好本专业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参与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调研、学位论文等工作,提出是否同意论文答辩的意见定期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教学实习、科学研究、论文撰写等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问题,保证培养计划的严格执行按照导师组的安排,认真开设研究生课程2严格执行研究生考核制度,做好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结束培养的报告协助研究生教育院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工作去向提出建议,督促研究生做好毕业思想小结和毕业鉴定,并教育研究生为国家建设服务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要求和规章制度,定期向导师组报告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积极提出改进意见第六条硕士生导师应每年向所在专业导师组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和导师职责履行情况硕士生导师每三年应向导师组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各学科、专业导师组应在导师聘期结束前对导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研究生教育院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应终止其导师资格:1、连续两年不招收、指导研究生的;2、连续两年经教学测评不合格的;3、不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应暂停其导师资格:1、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量的;2、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3、长期离校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研究生教育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对在培养研究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导师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七条硕士生导师组原则上按照研究生招生目录的专业划分,每个专业设一名组长;区别较大或者招生人数较多的研究方向可增设一名分组长3新设硕士点的导师组组长人选由该专业学科带头人提出建议或由本专业高级职称教师、校领导推荐,经研究生教育院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导师组组长如因退休或离开岗位半年以上等原因需要更换,新任组长人选由原导师组长提出建议或由导师组成员协商推选、校领导推荐,经研究生教育院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导师组组长的人选可先经导师组全体成员*投票,以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参考依据。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东政法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办学方向和学生培养目标)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培养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为目标,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依法治校原则)学校实施学生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第五条(尊重学生权益原则)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尊重学生主体性原则)学校尊重学生主体性,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积极推进班级事务民主管理,并为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校训)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教育引导学生笃行致知、明德崇法。
第二章学生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学生管理分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教学主管部门、宣传部门、社会协同处、各学院、书院等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管理职能。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门的学生管理事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事务的管理:(一)进行本科生入学资格复查;(二)安排学生住宿;(三)受理本科生的退学、转学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四)督促学生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负责对学生的资助、奖励和处分,提供勤工助学和帮困补助;(五)组织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组织德育测评;(七)组织辅导员配合和协助授课教师执行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科研习作等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八)向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并按规定办理学生就业手续。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2017年6月19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华政办〔2017〕1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匹配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科研计划或者科研专项,以及从财政预算资金渠道获得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分为国家级纵向、部省级纵向、市属委办纵向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咨询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三)学校匹配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学校预算经费安排的科研项目.经科研处组织申报的省(市)、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在获准立项项目经费入账后,根据学校科研纲要规定的原则予以相应的经费匹配。
国家级项目按立项经费的100%匹配,按上海市市级预算支出定额标准规定(沪财预〔2013〕79号),匹配上限20万元/个;省(市)、部级项目按立项经费的50%匹配,匹配上限15万元/个;上海市教委的项目与课题,匹配上限5万元/个.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合理合规使用经费。
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项目申报、立项和合同管理第五条科研处组织、指导、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等编制和签订工作,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管理暂行办法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管理暂行办法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管理暂行办法西交研〔2010〕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鼓励和选拔优秀学生攻读博士学位,根据教育部《2010年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博生,是指在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直接录取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本办法所称硕博连读生,是指:①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初步确定的具有硕博连读资格、经后期资格考核通过后按博士生进行培养的研究生,②硕士在读期间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潜能、经资格考核通过后按博士生进行培养的优秀研究生。
第三条直博生仅限定在理、工、医等学术型学科门类,专业学位博士暂不采取直接攻博的方式进行选拔。
硕博连读生仅限定在同一类型进行,学术型硕士只能申请学术型博士的硕博连读,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只能申请对应的专业学位博士的硕博连读。
第四条学院统筹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直接攻博三种博士招生方式,总招生人数应限定在学校当年下达的博士生招生指标内。
第二章直博生的申请与考核第五条申请以直接攻博方式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申请条件如下:(1)取得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3)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推荐。
第六条直博生的资格考核工作,按照当年研究生招收录取文件执行。
第三章硕博连读生的申请与考核第七条申请以硕博连读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除满足上述第五条规定的(2)、(3)两项条件以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课程学习成绩优秀;(2)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潜能。
委托培养的在学研究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后方能申请。
第八条硕博连读生转博资格的考核工作,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各学院具体负责实施,每学期安排一次。
二华东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方案
二华东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方案附件二:华东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方案一、制订依据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教学厅〔〕8号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学司〔〕10号文《关于下达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名额和单独考试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额的通知》、教育部教学厅〔〕5号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及《华东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中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推免生”。
二、推免资格类型根据教育部教学厅〔〕5号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和教育部教学司〔〕10号文《关于下达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名额和单独考试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额的通知》:起,教育部下达推免名额时不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再设置留校限额。
推荐高校也不得对本校推免名额限制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报考类型,不得自行设置留校限额或名额。
(各学院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专业学位研究生包括攻读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和攻读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
申请攻读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的,原本科毕业专业必须是法学专业(学科代码为【0301】),学制二年。
申请攻读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原本科毕业专业必须是非法律专业(即下列13个专业不得申请攻读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学制三年。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1)合同法学(36 课时,2 学分)
(2)人身权制度研究(36 课时,2 学分)
(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36 课时,2 学分) (4)比较民法(36 课时,2 学分) (5)罗马法(36 课时,2 学分) (6)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36 课时,2 学分) 2. 任意性选修课(任选 3 门,共计 6 学分,必须选修一门非本一级学科的课程)
民商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05)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 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增强体质,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 和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具体要求如下:
(一)热爱祖国,具体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情 操,积极为国家建设服务。
1、法学方法论与文献检索(36 课时,2 学分)
2、商法专题研究(54 课时,3 学分)
3、婚姻、家庭、继承专题研究(54 课时,3 学分)
4、侵权责任法专题研究(54 课时,3 学分)
5、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54 课时,3 学分)
(三)选修课(共计 10 学分)
1、限制性选修课(限选 2 门,共计 4 学分)
课程设置
每周学时
总 学第第第第第第
考核
学
一二三四五六
方式
时 分学学学学学学
期期期期期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与实践研 36 政治
究 理论
马克思主义与社 18
会科学方法论
第一 基础英语
72
学位课 外国
专业外语
72
语
22
1
1.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1)
第四章 免修、重修与辅修 第二十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方式已较好掌握某门课程教 学内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导师和教研室主任签 署意见,经所在学(书)院院长同意和教务处安排,可以参加该门课 程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满 85分者准予免修该课程,其成绩视为 课程总评成绩,记 入 个 人 学 籍 档 案,并 取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获 准 课 程 免修的学生可以按免修课程的学分数免费选修其他选修课程。免 修考试成绩不满 85分者不能免修,其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除新生 入学第一学期外,课程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一般应参加该课程的 期末考核。具体免修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课程不实行免修: (一)必修课程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修读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应当事先请假 并 获 得 批 准,无 故 缺 课 的,以 旷 课 论 处。 每 学 期 无 故 缺课达 1/3或作业未完成 1/2的,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 以零分记。对 于 无 故 缺 课 的 同 学,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华东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华东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华东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华政办[ ]201号华政办[ ]178号修订华政办[ ]255号修订华政办[ ]32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 ]14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进行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在对考生学习和科研能力等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
第四条各院(系)推免生的名额,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校推免生名额(扣除单列名额)按本校各院(系)专业毕业生人数的比例予以计算取整,余下名额参照各院(系)上年度毕业生读研人数的的比例予以分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4+2”本硕贯通制培养)和退伍学生的推免生名额单列,不占用院(系)名额。
第五条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推免生工作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议、确定年度推免生名单。
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学生工作等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和各院(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由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各指派1人组成,负责推免生的推荐、接收等事务性工作。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督察组。
督察组由纪委和监察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察室主任担任。
督察组正副组长参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各院(系)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院(系)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院(系)推免生工作。
华东师范大学硕博连读、本科直博研究生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硕博连读、本科直博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硕博连读和本科直博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层次高素质优秀专业人才,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管理办法一、学习年限1、硕博连读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博连读生”)标准学制为五年。
硕博连读生若在五年内不能完成学业,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七年,延长期所需各项经费由导师或本人负责支付。
少数博士生特别优秀,且延长一段时间可望再有突破者,不在此列。
2、对提前完成相应学科专业硕博连读生培养方案要求、符合我校有关博士生提前毕业的规定,经院、系(所)组织相关学科预答辩通过者,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3、未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超期者,按照《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分流淘汰硕博连读生的选拔一般于硕士二年级第一学期启动,具体参见《华东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办法》。
硕博连读生的培养参见《华东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相关条款。
分流淘汰的主要方式是资格考试。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主要考核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的有关知识,考查基本文献阅读能力、科研成果及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资格考试者,进入科学研究和撰写博士论文阶段。
未通过资格考试的,可按照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继续进行培养,时间一般为一到二年,最终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者,可获得硕士学位,颁发硕士毕业证书。
自愿不参加资格考试的,按照博士肄业处理。
未通过资格考试且不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者,应终止学习,按博士肄业处理。
在后续考核或培养过程中被认为不适合攻读博士学位者,经培养单位提议,研究生院审批,按《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硕士研究生肄业相关条款处理。
1、硕博连读生入学后的前两年(四个学期),按入学类别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
华政研究生毕业要求
华政研究生毕业要求
华政研究生的毕业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修满规定的学分:研究生需要修读规定的课程和研究项目,获得足够的学分方可毕业。
一般来说,研究生需要修读一定数量的学术课程,并完成研究生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研究项目。
2. 达到学术成绩要求:研究生需要在所有课程中取得合格的学术成绩,通常为不低于一定分数(如B或80分)的成绩。
3. 完成研究项目或毕业论文:研究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项目或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或评审等环节。
4. 具备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研究生需要展示出较高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独立完成研究项目或论文,并能提出有价值的研究观点和思考。
此外,研究生毕业还需要遵守学院和学校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如完成实习或实践任务、参加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等。
具体的要求可能会因学校和专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要求可以参考学校和专业的相关规定和指南。
华东政法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应当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方针。
第三条申请人的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二)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三)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第四条本校接受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专业为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有5届以上毕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
第二章申请手续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于当年9月10日—9月30日,到研究生教育院学位办公室领取或在研究生教育院指定的网站下载《华东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并在2周内将申请表填好送交学位办公室。
第六条申请人在领取《资格审查表》时,应呈交下列材料:(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身份证复印件;(三)本校及本校认定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四)国内外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
第三条资格审查第七条在申请人提交第六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资格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教育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进行。
第九条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研究生教育院学位办公室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在研究生教育院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合格名单。
第四章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第十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11条的规定认定其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认定工作由研究生教育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进行,并将通过认定的材料整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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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暂行办法
(经2012年10月29日第28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华政办[2012]276号)
为规范硕博连读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教育部《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含专业学位、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生。
第二条凡计划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的学科专业,至少应有一届博士毕业生,并向研究生教育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可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工作。
第三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同一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博士研究生导师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占用该博士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学科专业的招生名额;全校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名额不超过当年博士生招生规模的15%;具体分配名额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各学科专业博士生招生计划确定。
学校根据博士生培养政策和情势的发展对前款规定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限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于每年10月发布启动硕博连读工作的通知,由学校确定招收硕博连读的学科专业和名额,并在网上公布;每年11月底之前完成硕博连读研究生推荐工作。
第二年4月初进行硕博连读资格考试或考核;4月底之前完成硕博连读招生工作。
第五条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应为二年级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并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二)所学学科专业与申请攻读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一致;
(三)硕士阶段第一学年的课程学习无不合格记录,无重修记录;且第一学年学位课、必修课成绩名列本专业前10%;
(四)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出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优先;
(五)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成绩在450分(托福成绩90分或雅思成绩6.5分)以上,其他语种学生外语水平参照该标准。
在科研能力与科研成果表现上特别突出的,经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不受外语水平条件的限制。
第六条符合申请条件者,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教育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华东政法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申请者硕士生导师已签署推荐意见。
(二)申请人书面研究计划,包括申请人拟从事研究的主题、该主题在本专业领域中的重要意义、申请人对该主题已经进行的研究、申请人拟在攻读博士期间从事的研究以及研究可能实现的创新等内容。
(三)愿意招收该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对申请人学术水准和能力的评价书。
(四)两名所申请专业领域的校内或校外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第七条研究生教育院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后,由相关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组研究确定硕博连读拟推荐名单。
推荐名额原则上按学科专业当年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名额的120%-150%确定。
第八条研究生教育院将硕博连读拟推荐名单和拟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生导师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九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履行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手续;并参加硕博连读资格考试(考核)以取得博士研究生资格。
硕博连读资格考试(考核)于第二学年下学期的4月初举行。
第十条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组应成立硕博连读资格考试(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硕博连读资格进行认定;考试(考核)小组应由三位以上的博士生导师组成,组长由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组长担任,申请者所报导师必须参加。
第十一条硕博连读资格考试(考核)的内容包括外语、专业基础、专业综合及面试等四项,每项满分100分;考试(考核)方式由各学科专业硕博连读资格考试(考核)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硕博连读资格考试(考核)小组根据申请者资格考试(考核)总成绩排名及本学科专业硕博连读招生名额择优录取,并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硕博连读研究生须与学校签署硕博连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协议书。
第二章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与学位授予第十三条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第三学年转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从当年9月报到注册后,可按照《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原硕士研究生的学籍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必须全脱产学习,其人事档案必须转
入我校,且在读期间其人事档案不得转出。
第十五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按硕博连读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培养。
第十六条对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进行综合考核,不合格者,按硕士学位申请办法处理。
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若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但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硕博连读学制5年,最长不超过7年。
其中硕士研究生阶段为2年,博士研究生阶段为3年。
第十八条以“硕博连读”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不再申请硕士学位;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及所有环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直接获得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因故中途要求终止读博而转回硕士培养阶段的,须退还已享受博士生与硕士生的奖助学金差额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